第三章 作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被害客體之「精神障礙者」
第一節 醫學上對於精神障礙之定義
「精神障礙」,或者更趨近醫學意義的「精神疾患」一詞,現身於人類知識史 上的時間其實並不久遠。然而,早在此一名詞正式誕生前,人類對於他者的異化 與排除機制從未間歇,或許差別只在於人類社群賦予這些被排除者的名字、宣稱 其不同於我輩的理由,以及透過上述語言,在一般人心中所勾勒出這些他者的形 貌。在近代理性主義昂揚、知識與權力技術益發緊密結合之時,這種對於他者的 區劃也越來越明顯:我們熱中於「發現」一群不同於自己的人,詳細描述他們的 樣貌,並且決定要如何對待他們。
「精神障礙者」於是正式被納入知識的版圖,並且展開其與正常人間無止盡 的交錯糾葛。可以說,打從人類高舉著理性的火炬,齊唱聖歌,試圖以自然科學 的秩序照亮歷史上的黑暗角落開始,精神障礙者的臉孔便如同魅影一般,緊緊吸 附於理性之炬的底座之下。或許更確切地說,是理性透過語言的柵欄,將一群有 著奇異形貌的人─自詡為理性者仍姑且稱他們為人,但這似乎也僅止於一種語言 上的妥協─圈劃出去,並且藉由此一劃分動作進行理性本身的自我再製。
不過,本文並不打算細細追溯從女巫、麻瘋、瘋人院到精神病院的考古學,
也暫且擱下理性面對混沌與虛無時的窘迫與自圓其說(但是關於這一段歷史遺留 予今日世界的痕跡,仍將在後續章節討論中若隱若現),而是要直接由知識誕生之 後對於精神障礙者的凝視,分析不同知識領域闡釋精神障礙者的語言,並從中找 出這篇論文所要鎖定的「精神障礙者」及其特質。上述文字只是要表達:精神疾 患或精神障礙一詞,本身就是一個浮動的概念,同時夾雜有醫學與社會學的色彩。
而在法學的領域,這個名詞所代表的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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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精神醫學臨床上的分類方式
在精神醫學領域對於精神疾患的分類模式,國際上主要使用兩種分類系統:
國際疾患及有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以及美國精神醫學會「精神疾患診斷統計手冊」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我國亦是採取此二項標準。
惟上述二項標準並非固定,而是隨著醫學與整體社會政策不斷流變,如ICD 即已歷經十次改定。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使用的 ICD 第十版(ICD-10)105係在一九九二年參照美國精神疾患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三版
106 詳細分類包括(A)器質性精神疾患及症狀性精神障礙(Organic, including symptomatic, mental disorders)、(B)精神作用物質作用所致精神及行為障礙(Personality behavioural disorders due to brain disease, damage and dysfunction)、(C)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型疾患及妄想疾患(Schizophrenia, schizotypal and delusional disorders)、(D)情緒(情感)疾患(Mood (affective) disorders)、(E)
神經症、應力相關疾患與身體化疾患(Neurotic, stress-related and somatoform disorders)、(F)生 理障礙及身體因素性行為症候群(Behavioural syndromes associated with physiological disturbances and physical factors)、(G)成人人格及行為障礙(Disorders of adult personality and behaviour)、
(H)智能不足(Mental retardation)、(I)心理發展障礙(Disorders of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J)兒童與少年期發病行為與情感障礙(Behavioural and emotional disorders with onset usually occurring in 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K)未定型精神障礙(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s),
參照曾文星、徐靜著,《新編精神醫學》,2003 年 9 月初版,頁 170 以下。
107 詳細分類包括:(A)嬰兒期、兒童期或青春期的疾患 (Disorders usually first diagnosed in infancy,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B)譫妄、痴呆、失憶及其他認知障礙(Delirium, Dementia, Amne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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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Other Cognitive Disorders)、(C)未歸類之一般疾患所致精神障礙(Mental Disorders Due to 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on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D)物質(濫用)所致(精神)障礙(Substance Related Disorders)、(E)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疾病(Schizophrenia and Other Psychotic Disorders)、
(F)情緒疾患(Mood Disorders)、(G)焦慮疾患(Anxiety Disorders)、(H)軀體症狀疾患(Somatoform Disorders)、(I)偽病障礙(Factitious Disorders)、(J)解離疾患(Dissociative Disorders)、(K)
性與性別認同障礙(Sexual and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s)、(L)飲食障礙(Eating Disorders)、
(M)睡眠障礙(Sleep Disorders)、(N )他處未分類之衝動控制疾患 (Impulse-control disorders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O)適應性障礙(Adjustment Disorders)、(P)人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s),參照孔繁鐘編譯,《DSM-IV-TR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册 = Quick reference to the diagnostic criteria from DSM-IV-TR》,2007 年四版,全文。
108 參照黃柏翔,《精神病性疾患與解離性身分疾患》,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7 月,頁 19。
109 黃榮堅,〈兇殘?異常?突發性失能之規範性判斷問題——評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6233 號 判決〉,《法令月刊》,第60 卷第 9 期,2009 年 9 月,頁 28 以下。
110 黃榮堅,前揭文,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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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日,反對使用精神疾患一詞、將「定義精神疾患本身」視為社會歧視手段的 聲音依舊存在112。
據此,我們發現「精神疾患」概念基於解釋目的所產生的不確定性。要問的 問題在這裡改變了。我們應該要關心的不單只是「精神障礙或精神疾患的定義是 什麼?」在此之前,我們還必須先釐清一件事:「在這裡所定義出來的精神障礙概 念,要用來做什麼?」
112 See Thomas. S. Szasz, The Myth of Mental Illness, American Psychologist, 15, 1960, 1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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