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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主轉型基本理念的分析

第五節 民主轉型之衡量

「民主」(democracy)一詞起初是源來自希臘字中「人民」(demos) 與統治(kratos)兩者結合的意思,即「人民的統治(rule by the people」。(Sorensen, 1993:16; cf.Dahl,1989:3;

Sartori,1987:21-5)然而,即便是在民主意識已高漲的現代社會中,

人民實際上也無法進行統治,因此普遍對於「民主」的既有概念下,

便是根據熊彼德(Joseph A. Schumpeter)所提出的民主程序性定義

24(Schumpeter, 1976:269)作為共同的準則,即狹隘的民主觀。後有 學者杭廷頓採用此概念作為辨別民主與否的標準25

然而,選舉僅是民主制度中必須存在的一個要件,要判別民主與 否,不應只透過杭亭頓的二分法標準來判斷,因此由戴爾(Robert A.

Dahl)提出的「多元政治26(polyarchy)」(Dahl, 1989: 221)概念開始 受到更多人的採用,在 Dahl 的多元政治概念中,不僅包含了政治競 爭和參與,同時更囊括了實質上的自由和多元主義,讓民主不只流於 形式的一種表現。其中,在《多元主義民主的困境:自主性對抗控制

24 民主的方法乃是達成政治決定的制度安排(Schumpeter, 1976:269),在此種安排下某些人相互競 爭人民的選票以獲得決策的權利。

25 民主一直係根據政府權威的來源、政府的目的和組成政府的程序等三方面來界定的。而民主 政治中最主要的程序是被統治的人民經由競爭性的選舉來挑選領袖,決策者是否經由公平、

公正和定期的選舉產生?在這種選舉之中,候選人可以自由地爭取選票,且基本上成年人都 具有投票的權利。(Huntington, 1991:5-13)

26 Dahl 所提出的多元政治,包含了以下七種特色(Dahl, 1989: 221):1.民選的官員;2.自由與公平 的選舉;3.普遍的選舉權;4.所有成年人皆有權力競逐政治職位;5.表達的自由;6.公民有權 尋找各種不同的資訊,且存在資訊傳播自由;7.結社自主性。

性》的著作中,曾提出了五項「公民自行統治」的判準27(critheria) (Dahl, 1998:37-38):投票的平等、有效的參與、洞悉的理解、議程 的最後控制及涵蓋性等,並在其後的著作中,將上述五項民主判準稱 為「程序民主」或「程序民主學說」(doctrine of procedural democracy)的主要成分。

學者 Sorensen 亦根據 Dahl 的多元政治內涵,將民主政治的判準 分為競爭(competition)、參與(participation)和自由

(liberties)(Sorensen, 1993:13)。而 Diamond 則以「自由的民主」

來形容需要起碼的公民自由以確保競爭和參與具有意義的民主政治 (Diamond, 1996:21),並進一步說明「自由的民主」具備了以下九項 特徵(Diamond, 1996:23-24):

1.真正的權力繫於民選官員及其任命者,而不是不負責任的 1998:37-38):

1.有效的參與:在應該採取什麼的政策上,所有成員於政策決定前應當擁有平等而有效的機會,

2.行政權受到憲法的限制,並藉由其他政府制度使其負責。

3.不僅選舉結果不確定,且沒有任何團體可以否認其他團體 有組黨或競選的權利。

4.文化、種族、宗教,以及其他性質的少數團體不能被禁止 在政治過程中表達他們的利益,並使用他們的語言與文化。

5.人民有各種不同的管道與方法以表達與代表他們的利益和 價值。

6.除了結社自由與多元主義,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資訊來源,

包括獨立的媒體。

7.個人擁有信仰、意見、討論、演講、出版、集會、示威與 請願等各項實質的自由。

8.公民在法律之下政治平等,個人與團體的各項自由受到獨 立、公正的司法所保護。

9.法治保護公民免於不正當的拘留、放逐、恐怖、酷刑拷打 與干涉他們的個人生活。

由 Diamond 所提出的九項自由民主要素,大致構成了現今存在於 全球領域中,非政府組織角色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進行 每年調查世界各國自由程度的標準,透過對「政治權利28」和「公民

28 衡量政治權利的八項指標(吳根明、葉俐君,2009:280):

(1)政治領袖是否透過公平與自由的選舉產生?

自由29」兩個面向來測量民主的程度,並將世界各國區分為自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