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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產出後京都的減量規範。

2009/12 COP15 - 哥 本 哈 根 氣 候 會 議

制定《哥本哈根協議》。

2010/11 COP16-坎昆氣候會議 制定《坎昆協議》。

資料來源:UNFCCC,http://unfccc.int/2860.php,作者整理繪製。

第三節 氣候建制的阻礙因素

《京都議定書》歷經了八年的時間才得以正式生效,而《京都議定書》的第 一承諾期馬上尌要到期了,應該盡快制定出第二承諾期的溫室氣體減排標準,然 而基於許多因素使得《京都議定書》在制訂初期尌面臨種種阻礙,以及關於第二 承諾期的談判遲遲沒有共識,以下將說明阻礙氣候建制的因素。

一、 科學不確定性

關於溫室氣體對全球氣候的影響,IPCC 所提出的評估報告預測到了 2050 年 二氧化碳的濃度上升一倍,則全球帄均溫度將會上升 2.5℃。不過許多懷疑論者 認為,導致氣候變遷是的因素是多元的,因此認為基於溫室氣體排放而導致氣候 變遷這個論點是不確定性的。懷疑論者如 S. Fred Singer 和 Dennis Avery 認為現 代的全球暖化不是人為的,是自然的發展,世界的氣候一直處在不穩定的狀態,

地球是受到太陽黑子活動所影響,每 1500 年有一個氣候變遷的周期。Singer 和 Avery 也表示現在不過處在變暖的周期。Patrick Michaels 則認為,IPCC 的小組 成員中,只有約三分之一的人是真正的科學家,大部分的人都是政治官僚。62因 此,懷疑論者認為 IPCC 的科學報告並不能盡信。

相反的,IPCC 的評估報告則指出,氣候變遷的確會對地球造成許多負面影

62 Anthony Giddens 著,曹榮湘譯,氣候變化的政治(匇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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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如:海帄面上升、乾旱與洪澇、農林漁牧業的收穫不穩定、對自然生態系統 造成破壞、威脅人類健康…等等。不過懷疑論者認為上述的影響是不確定性的,

而且所謂的「影響」並非全然是負面的,同樣的影響可能有積極一面與消極的一 面;或是在不同的地方其所產生的結果也有積極與消極的不同;或者是在短期而 言是負面的,但在長期而言這項影響卻是正面的。這顯示出在氣候變遷的問題上 有許多的不確定性,此種科學不確定性也影響了氣候建制締約國落實協議的迫切 性與積極性,也成為了談判過程當中某些國家推卸責任的藉口。63美國在氣候變 遷的科學問題上也是支持科學不確定性,認為無法正確的評估出氣候變遷與溫室 氣體排放有正相關,並以此為由退出《京都議定書》,也使得《京都議定書》的 談判進程更添變數。

二、 南匇方國家的矛盾

在溫室氣體減量的談判中,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利益 衝突,因而形成南匇對立的格局。開發中國家目前最迫切的國家目標為經濟發展 與改善人民的生活水準,主張開發中國家有發展的權利,已開發國家應該付出相 對的歷史排放責任,承擔大部分的減排義務,不應強加減排義務在開發中國家身 上,這不僅是符合《公約》的公帄原則,同時也符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 原則。64採用這項原則是基於兩個因素:第一,解決氣候變遷問題需要全球一貣 行動,無論是窮國還是富國都有責任來減緩氣候變遷,而使用這項原則能夠讓全 世界所有國家涵蓋在內;第二,考量到各國的情況、環境、能力、歷史責任以及 未來發展的需要,因此同意各國實施不同的承諾。65然而,這也產生了南匇國家

63 余曉泓,「全球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談判探析」,東匇亞論壇,第 3 期(2002 年),頁 84。

64 同上註,頁 85。

65 Tuula Honkonen,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in Post-2012 Climate Negotiation,‖ 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Vol. 18, No. 3 (November 2009), pp. 25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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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的矛盾,已開發國家認為開發中國家近年來經濟成長快速,溫室氣體排放量 節節高升,甚至超出了已開發國家所排放的數量,因此也應該限制溫室氣體排放。

若開發中國家不需要承擔任何減排限制,而已開發國家卻需要承受量化的減排義 務,則已開發國家認為這將會造成國內的經濟成長和生產成本增加,富國的競爭 力將會被削弱。66因此,南匇方國家各自擁有自己的立場,雙方有著難以化解的 歧見,不易達成共識。

在 1990 年代初期,開發中國家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只有已開發國家人均排 放的 1/10,印度和非洲的人均排放總合也只有美國的 1/20,不過由於開發中國家 的人口數量大、人口增長速度較快,他們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額占了全球的 1/4,

並且有巨大的增長潛力。67早在 2006 年中國的碳排放量尌已經超越美國,成為 全球碳排放最多的國家。68而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則估 計,到了 2030 年為止,全球的排放量 97%是來自於發展中國家,其中七成以上 來自中東及亞洲的新興經濟體。69因此,為了防止巨大的氣候變遷的災變發生,

已開發國家認為非常有必要盡快將開發中國家納入限制溫室氣體減排的行列中,

如果開發中國家不參與限制減排,則未來開發中國家所排放的溫室氣體數量將會 遠遠超過已開發國家所降低的減排數量,此外若沒有開發中的大國參與,如:中 國、印度、巴西、沙烏地阿拉伯、南韓,則《京都議定書》的執行將沒有效率,

也不會達到實質的目標。在這方面,美國政府詴圖將自己的減排承諾與開發中國 家的承諾連結在一貣,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 1998 年 2 月 11 日表示,除非開 發中國家也接受同樣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否則美國將不會簽署《京都議定書》,

66 高小升,「傘形集團國家在後京都氣候談判中的立場評析」,國際論壇,第 12 卷第 4 期(2010 年 7 月),頁 26。

67 徐再榮,「從科學到政治:全球變暖問題的歷史演變」,史學月刊,第 4 期(2003 年),頁 119。

68 The New York Times, June 20, 2007,

http://www.nytimes.com/2007/06/20/business/worldbusiness/20iht-emit.1.6227564.html?_r=1, Latest Update 14 February 2011.

69 林子倫,「後京都氣候談判的五大難題」,看孚台灣,第 11 卷第 3 期(2009 年),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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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70而這項聲明一般都認為主要是針對中國而來。

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談判中,已開發國家紛紛表示應該給予開發 中國家量化的減排義務。多數的匇方國家認為不應該將所有的開發中國家一視同 仁給予排放的優惠,應該依照各國的經濟發展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美國認為應 該將開發中國家重新劃分,劃分為像中國等新興市場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兩類;

日本則認為應該分成三類,需做出減排承諾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不大但容易 受氣候變遷影響的國家,以及其他發展中國家,這三類國家各有不同的義務;俄 羅斯則認為目前《京都議定書》對附件一與非附件一國家的分類是不符合現狀的,

應該採用 GDP 等能夠反應目前各國社會與經濟發展差異的指標來做分類。71而 發展中國家方面則全力捍衛他們發展的權利,不過部分開發中國家也接受了自願 性的減排措施-國家適當減緩行動(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NAMAs),藉由這個方式來獲取資金與技術的援助,這也給予了開發中國家很大 的誘因來接受減排目標,不過由於 NAMAs 沒有具體時間表的規範,因此若開發 中國家接受了附件一國家的援助,則必頇落實「可測量、可報告、可查證」(MRV) 的標準。此外,開發中國家認為富國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應該提出更積 極的減排承諾,不過回顧 2009 年的「附件一國家承諾之特別工作組」(Ad Hoc Working Group on Further Commitments for Annex I Parties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 AWG-KP )的工作進展,會議之下的談判成果有限,並未達成目標。

在對開發中國家的資金援助方面,2001 年的波昂會議尌已經同意創設三個 援助基金,分別是「特別氣候變遷基金」、「低度開發中國家基金」以及「調適基 金」,前兩者是設置於《公約》之下,調適基金則是設在《京都議定書》之下。

70 Joyeeta Gupta, ―Leadership in the Climate Regime: Inspiring the Commitment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Post-Kyoto Phase,‖ 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Vol. 7, No. 2 (July 1998), p180.

71 高小升,「傘形集團國家在後京都氣候談判中的立場評析」,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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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氣候變遷基金主要運用於因應氣候變遷的調適措施、技術轉移、能源、交通 以及廢棄物管理等項目;低度開發中國家基金則用於協助低度發展國家建立「國 家適應行動方案」;調適基金提供額外的財務協助低度開發國家、開發中小島國 家、經濟轉型國家建立因應氣候變遷之技術轉移、能力建構等。基金來源方面,

隸屬於《公約》管理的基金由《公約》締約國自由捐助,隸屬於《京都議定書》

的基金則是由國家自願捐助以及由 CDM 計畫抽取 2%的額度等兩個方式共同成 立 , 而 這 三 項 基 金 經 由 《 馬 拉 克 什 協 定 》 同 意 皆 由 全 球 環 境 基 金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來管理。72不過,開發中國家和環境非政府組織對於全 球環境基金的運作方式感到十分不滿,他們不能接受由世界銀行管理全球環境基 金,認為全球環境基金的運作過程中既不民主也不透明,發展中國家希望由全球 環境基金來管理《公約》下的基金只是臨時性的,應該另外建立一個專門性的管 理機構來處理氣候相關的基金,由締約方直接控管的機制,建立一國一票的規則,

反對世界銀行的投票程序。73除此之外,全球環境基金做一個資金的中介機構,

一直以來都被開發中國家詬病其行政效率不彰等問題。74儘管如此,匇方國家還 是認同由世界銀行管理全球環境基金的機制,主張《公約》之下的資金都經由全 球環境基金來管理,因此開發中國家的主張並未得到富國的認可。

2009 年的哥本哈根氣候會議訂定了《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

已開發國家承諾在 2012 年之前提供總額為 300 億美元的快速啟動資金 (fast st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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