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陸章 台東縣池上米申請地理標示之過程
第四節 池上米保護之努力過程
第一項 早期商標
1991 年 6 月 3 日申請人羅和發提出「池上」正商標的申請,指 定使用於米、西谷米、西貢米、胚芽米等商品,同時又申請「池上」
的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便當、速食飯、油飯、肉粽、炒飯、壽司、排 骨飯、雞腿飯、咖哩飯、糯米糰、麻油飯等商品。該正商標於同年七 月十六日審定公告,10 月 16 日通過註冊,惟旋於 1992 年 1 月 16 日 遭撤銷355。
當年之商標法並無如現行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1 款,使公眾 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之規定,
故得以「池上」申請註冊為商標,為僅為保護專用權人個人之權益,
以區別商品單一來源,尚無法彰顯其為地理標示。
第二項 池上鄉農會申請商標
為了區隔真、假池上米,池上鄉農會多年前即爭取辦理商標註 冊,讓「池上米」三個字能成為正宗池上米的專用標章,唯因「池上」
354參閱池上鄉誌 P513-514。
355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為地名,依法不得註冊為商標,農會、鄉公所及當地稻農,對投機業 者的長期冒標行為,只能坐視。後曾以「池農米」、「月光米」等商標 來行銷真正之池上米,惟效果不彰,主要是消費者仍無法因認證而區 別真假池上米356。
第三項 共同品牌協會
2002 年有心人士組成池上共同品牌協會357,為扼止池上米仿冒之 問題,惟又礙於池上係地名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乃以池上「多力米」
申請為商標358,企圖替代池上米而行銷真正之池上米,為從其外形觀 之,「多力米」充其量僅為一商品商標,池上非在專用權之列,雖經 池潭源流協進會之驗證,然其成效亦為有限。
後經當地產銷官方協商,乃由鄉公所以「青山、綠水、大池」組 合而成之鄉徽,頒佈「台東縣池上鄉鄉徽使用辦法」(附表二),且依 該辦法第 6 條訂定「農產類—稻米執行要點」(附表三),並授權由「池 潭源流協進會359」為驗證單位,研擬「池上米認證標章執行計劃」(附 表四),訂定「池上米認證標章管理規範」(附表五)及「池上米使用 鄉徽申請流程」(附表六),每張鄉徽標章皆有防偽標誌、內碼及流水 邊號,以便管制與追蹤甚至取締仿冒,已略見成效。
356建興米廠梁正賢先生口述。
357建興米廠梁正賢先生擔任會長。
358池上共同品牌協會曾於 91 年 12 月 27 日至 92 年元月 8 日與台中廣三 SOGO 百貨公司合辦「稻 米的故鄉—池上物產冠軍米展」,藉以提昇池上多力米之競爭力,以嶄新的行銷手法結合觀光資 源、農村休閒、地方人文、周邊產業等池上特色,打響池上米名號,追求池上多力米之永續經營;
92 年 7 月 8 日亦曾於京華城召開台灣之最,冠軍商品展記者會。
359理事長由賴永松老師擔任。
池潭源流協進會透過教育訓練、填寫田間栽培紀錄、農藥殘留檢 驗、食味值評比及市場調查360來鼓勵參加認證提昇池上米之品質。
第四項 池上鄉公所以池上米申請地理標示證明標章
池上鄉公所在地方上除依台東縣池上鄉鄉徽設置使用自治條例 訂定上述「台東縣池上鄉鄉徽使用辦法」及「農產類—稻米執行要 點」,規定鄉徽使用管理機關為池上鄉公所,適用對象池上鄉行政區 域內依法設立之團體或法人。農特產品或其他經濟作物,具一定品質 者,選定以鄉徽為產地證明,應檢附使用申請書及審查表向鄉公所申 請外;並積極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以池上米申請地理標示證明標 章,歷經十餘年努力,2003 年,池上米註冊問題峰迴路轉,鄉公所 自「商標法」中找到適用條文,便立即由鄉公所檢附「台東縣池上鄉 公所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管理規範」(見附表七)及「申請使用 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約定書」(見附表八)等申請必須具備之文件向 智慧財產局提出標章註冊申請361,並獲審定公告362。
上述關鍵性條文就是「商標法」第 73 條,該條文指出:「凡提供 知識或技術,以標章証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 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363」,而證明標章的
360作「池上米大調查」之市場調查。
361申請案號為 091021376 號之證明標章申請案。
362智慧財產局於 91 年 8 月 8 日以發文字號(91)智商 0545 字第 913039446 號審定公告「池上米」
為第 85 號證明標章。
363智慧財產局指出,其實「商標法」於 1993 年修正後,即以開闢這條管道,供外界申請證明標 章,只是知道的人並不多;而所謂的證明標章,是指使用標章的商品或服務,品質須具一定水準 以上,例如純羊毛標誌、SP 安全標誌等,都屬證明標章。
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
為限,因此,才由池上鄉公所提出專用證明標章的申請。
第五項 遭中華稻米協進會異議及訴願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於 91年 6月10日以「池上米」證明標章,證 明內容為「本標章係由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授權之人使用,茲證明其製 造行銷之「池上米」係產自台東縣池上鄉,且其品質符合證明人『申 請(池上米)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準」,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該局准列為第85號證明標章。在「池上米」證明標章獲審定公告期 間,即遭中華稻米協進會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為「異議不成 立」之處分。訴願人(中華稻米協進會)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中華稻米協進會主張之訴願理由略為:
一、「台東縣池上鄉公所」並非適格之證明標章權利人,其僅為一地 方自治制度下之基層行政機關,並無能力也無權利證明他人稻米商品 之品質之知識與技術。
二、以「池上米」此等直接明顯之描述商品內容、性質等說明文字作 為證明標章圖樣,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據以辨識其來源及出處,或與 他人區辨,應不具識別性。
三、關係人以其鄉名「池上」作為系爭標章圖樣主要部分,證明內容 又與「池上米」之製造行銷品質有關,客觀上自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 誤信其所證明之「池上米」商品,係由「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所產製
或由該農會所輔導具有相當之品質,而對其所證明商品之性質、品質 產生誤信之虞。
四、「池上米」已為習慣上通用之標章,自應不准註冊。
經濟部94年5月17日以經訴字第09406127700號訴願決定書,作出 駁回之決定認為:
一、台東縣池上鄉為一地方自治團體,依卷附關係人台東縣池上鄉公 所組織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於其轄下設有農業課,以掌理關於農 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糧食、農業運銷及農情調查等事項。且關係 人為保障鄉內所產稻米之聲譽並自行訂定「申請『池上米』良質米標 誌規範」,於該規範中定有「廠商申請碾製『池上米』良質米認定評 審標準、「『池上米』良質米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及「『池上米』標 誌良質米認定廠追蹤管理辦法」等內容,以作為系爭證明標章所欲證 明之標誌規範依據。故本件關係人台東縣池上鄉公所以「池上米」申 請證明標章註冊,以證明他人製造行銷之「池上米」係產自台東縣池 上鄉,且其品質符合其所訂「申請『池上米』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 準,應認台東縣池上鄉公所係具有證明他人商品符合規範之能力,訴 願人尚不得僅以關係人係一基層行政機關,即否認其為系爭證明標章 之適格專用權人,是訴願人所述,核不足採。
二、系爭註冊第 85 號「池上米」證明標章中之中文「池上」係台東 縣一鄉名,為消費者所喜愛之「池上米」即產自該鄉,池上鄉因其所 處地理環境及氣候條件較為優越,以致所生產之稻米,品質優良,為
國內著名之稻米產地之一。又系爭證明標章之證明內容,係證明台東 縣池上鄉公所授權使用之人所製造行銷之『池上米』係產自台東縣池 上鄉,且其品質符合證明人「申請『池上鄉』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 準,以與其他地區產銷之稻米相區別。是關係人以「池上米」作為本 件證明標章申請註冊,用以證明他人所產銷之米係源自池上鄉,且具 有符合池上米良質米規格標準之一定品質,應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認識 其為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自具有識別性。
三、依原處分機關 93年 11月公告之商標法逐條釋義商標法第 72 條 觀之,證明標章之目的,在於告知消費者,所證明之商品或服務,具 備某些規定之特質,或符合已定之質量水平;亦即,證明他人商品或 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達到一定之水平。是證 明標章本質上應已含有商品或服務之產地說明。本件系爭證明標章上 固有「池上」二字,然其既係在證明他人所製造行銷之池上米係產自 台東縣池上鄉(產地),且其品質符合證明人(即關係人)「申請『池 上米』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準(品質),則凡他人所製造行銷之米 商品符合該一標準者,當可合法取得系爭證明標章之標示,故系爭證 明標章之使用,自無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誤信其所證明商品之性質、品 質及產地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四、本件訴願人固主張「池上米」已為業界通用之標章或名稱,且為 指定證明商品內容或性質之說明文字等語。惟查,證明標章之本質含
有對商品之特性、品質、或產地等說明,自應排除修正前商標法第 77
歸因於該地理來源,即池上米生產至加工階段,皆與該地理來源間具 有程度上關聯性。如上述之地理位置、地形,氣候、土壤、海拔高度、
灌溉流域面積、風、水質等自然因素,或該地理區域之傳統或人工技
灌溉流域面積、風、水質等自然因素,或該地理區域之傳統或人工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