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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管理規範

一、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證明本鄉所生產優良品質之地上米,

以供消費者辨識及維護本鄉農民之權益,特訂定「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 管理規範。

二、 標章使用申請人:凡實際於本鄉行政區城內從事水稻耕作之農民。

三、 認證基準:

1、產地:所生產稻穀之農地住於本鄉行政區域內。

2、安全:所生產之稻穀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所加工之稻米符合稻米衛 生安全標準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3、品質: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 CNS 稻穀標準,所加工之稻米符合 國家 CNS 台米或糙米標準、食味值達 65 分(含)以上。

4、倉儲:申請認證之稻穀應專倉或明確區隔儲存。本所每年辦理講習會輔導 農民辦理申請認證手續及提昇稻作生產技術。

四、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農民應提出「『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申請書」並 應檢具下列文件:

1、身份證影本。

2、生產稻穀之農地使用證明。

(1)、私有土地者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2)、公有土地者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3)、代耕者因故無法取得前項證明文件者,得由毗鄰地之農民二人簽具證明書。

3、當期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 CNS 稻穀標準之證明文件。

4、「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田間栽培管理紀錄簿。

5、經收廠商磅秤申請人所生產稻穀之地磅單。

6、食味值檢測證明書。

7、稻穀農藥檢測證明書。

8、申請使用「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約定書。

9、其他。申請使用本標章可由農民個人或委託經收廠商向本所提出。

五、 證明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經營稻穀產銷之法人、廠商或自產自錨之農戶,

得於本所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或以書面提出申請。審查作業:由本所 組成審查小組依「釀製『池上米由認定評審標準」作各項審查。經審查通 過者,得與本所簽訂「申請使用『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約定書」,經本 所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後,始可使用證明標章。

六、 證明標章核發方式:

1、本所依據申請人之耕作面積、產量及使用之包裝袋,計算核發標章之數量。

2、申請人其生產之稻穀,產量未超過每公頃 7,200 公斤者,依實際之產量 核發標章。產量超過每公頃 7,200 公斤者,依每公頃 7,200 公斤之產量 核發標章。

3、申請人向本所申請使用證明標章,經審核符合者,本所應於五日內通知申 請人領取標章。

七、 規費:申請核發標章者應繳交規費,收費標準由本所訂定,送請鄉民代表 會備查,調整時亦同。

八、 池上米之重量與容量之計量,應採公制,其量器衡器(磅秤)及水份測定器、

食味計應隨時校正。

九、 池上稻穀輾製成台米,其輾製成白米率以七 0%核計證明標章數量,釀製 成糙米率以八十%核計。

十、 產品抽驗:本所不定期進行市場產品抽檢,檢品應送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或其輔導、認可之機構或檢驗站進行檢驗,未符標準者依約 定規範處罰之。

十一、本標章由本所印發,經收廠商及他人不得仿製或使用仿製之標章。

十二、本標章同意印製於包裝箱及各種標示牌、宣傳資料等,不得加印不合本標 章意義之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句。

十三、本規範經報請主管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