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年度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辦外銷木瓜、芒果蒸熱檢疫處理作業規範
一、 本規範適用於出口業者申請本公司受台南縣政府委託經營管理之台南縣玉 井蒸熱檢疫處理廠(以下簡稱玉井廠)代辦外銷木瓜、芒果蒸熱殺蟲檢疫處 理作業(以下簡稱處理作業)之相關事宜。
二、 目前玉井廠有一套八噸之蒸熱檢疫處理設備可供處理作業之用,八噸級設 備之處理能力為每回 630 籃,及一套 2 噸設備可處理 180 籃,(木瓜每籃 約 8 公斤,芒果每籃約 12 公斤)。
三、 出口業者申請外銷木瓜或芒果之處理數量,依輸出國家、水果種類不同分 別處理,每回最低處理量為一百五十籃,若不足一百五十籃時,以一百五 十籃計收處理費用(以 360 箱計)。惟若當日之處理總量超過一百五十籃以 上時,申請數量則不受最低量之限制,並依實際數量收取處理作業費用。
四、 本公司秉持行政院農業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台南縣政府要求之公平性 及公益性之原則,及為避免出口者申請作業日期重複之爭執,本公司將以 出口業者於申請書上所列之處理作業日期及數量,且已先行傳真至本公司 者為處理次序;若有重複者,本公司將與後到者協商調整作業日期。惟每 次申請須於處理作業日期前五天提出。
五、 處理作業收費標準列於附表一。(不包含紙箱重量)
六、 在本公司確定該出口業者之處理作業日期確認後,即須於二日內將即期支
票或現金交付至本公司;惟即期支票必須以本公司為抬頭不可轉讓之支 票,而每張支票兌現日必須於處理作業日期前三日,否則本公司視該處理 日期為未確定,不予以排訂。
七、 外銷木瓜、芒果蒸熱檢疫處理作業流程為先處理後再行包裝,出口業者對 當次處理作業之供果斤量可能不足或超過原預計之數量,若供果數量不足 每回最低處理數量時,且影響次申請出口業者處理作業,本廠得不予處 理;若不影響次申請出口業者處理作業,本廠接受委託處理但處理費用以 每回最低處理數量(150 籃)計收。超過部分本廠原則上接受委託處理,
惟視實際狀況調整安排。
八、 對已排定處理日期之出口業者,須將待處理之木瓜、芒果於前一日晚間十 點以前送達本場,並將木瓜、芒果自行運卸至本場指定地點。排定處理之 木瓜、芒果如未於規定時間內運達者,每次本場另收取加班費新台幣 6,000 元,如須我國檢疫官及外國檢疫官加班配合者,其加班費另依政府規定收 取。再者,未於規定時間內運達且不足準備作業所須時間,本廠得拒收及 不予處理,相關預繳之處理作業費用本廠將歸還百分之五十(不可抗拒天 災除外)。
九、 為配合政府推動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維護產業整體利益與出口市場秩 序,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作有關出口檢疫、農藥殘 留檢測、產銷履歷等之規定與措施,本場均全力配合實施,出口業者不得 異議。
十、 出口業者對已預定之處理作業日期及數量擬取消或修正數量時,必須於排 定處理日期前五天提出,並變更原申請書後再次傳真至本公司,經相互確 認通知後始生效。
十一、外銷木瓜、芒果處理作業包裝完成並通過檢疫與藥檢後,出口業者必須自 行安排裝運工具並最遲於隔日上午十二點以前將已完成檢疫作業之產品 運離作業地點(海運以整櫃處理為原則,不在此限);否則本公司將逕行處 理,業者不得有異議。另本場備有貨運公司之合作廠商,可代為安排運送 及裝櫃作業,惟需此一服務者,應於作業前二日提出申請,並繳交相關費 用。
十二、由於出口規格係出口業者自行與國外業者訂定,故包裝時每箱之粒數及重 量規格應先行通知本廠,規格別應於裝運容器上標示清楚,以便執行處理 作業及包裝作業,若出口業未能事先通知及區分清楚,本廠將不負擔此一 責任。
十三、出口業者如需借用果籃,必需先繳交保證金 100 /籃元整,果籃歸還時可 隨即借用同數量之果籃,若借用數超過歸還數,則請補繳交超出籃數之保 證金,此保證金於本年度蒸熱作業結束後無息全額歸還;如有果籃未歸還 者,本場將依未歸還數量從保證金扣除,餘額再退還出口業者。
十四、包裝後所剩之木瓜、芒果或篩選後之殘留品,出口業者必須於隔日自行安 排交通工具運離本廠.若未運離將由本公司自行處理。
十五、芒果進入蒸熱室前 1 小時其果心溫度須控制同當日當時氣溫 1℃誤差值
內,若溫差過大無法立即進行處理.可能延至下午或隔天。
十六、本規範當於每年木瓜、芒果出口期前檢討,並提報台南縣政府核備後實施,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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