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前言
「地理標示」已然經 WTO/TRIPs之正名,其係屬智慧財產權之一 環, TRIPs第22至第24條已對地理標示提供最低限度標準及一般性之 保護規定,然關於「酒類地理標示多邊通知及註冊制度」及「擴大地 理標示保護範圍」之兩大議題方面至今仍有歧見,迄無交集,其實係 美、歐新、舊世界之間的利益糾葛與拉扯之結果。
我國在進入WTO之後,首先必須盡到會員國提供法律途逕,對於 地理標示議題此一已然成為智慧財產權利予以保護之義務,而此權利 的法律性質係一種「公權化的私權」或稱為「公共化、團體化的私權」。
第二節 本文看法與建議
地理標示所保護之標的(內容),在於「商品」及附著於其上之
「標示」,有爭論的是,是否在字眼上區分「商品(goods)」或「產 品(products)」,本文認為不是很重要,基本上只要是有經濟價值之
「物」即可;另外,是否及於「服務(services)」,本文認為應該包 括,因為例如長期經營的傳統技術、手工或行業有其經濟價值,故有 其保護之必要,我國現行商標法之商標也包含舊法中之商標及服務標
章,可見一斑。又值得保護之「標示」則應認為該「地區名稱或表徵」
經長期經營已產生消費者印象中「第二層意義」且具有經濟價值的標 示,相反的,倘以通用化或淡化成商品種類名稱者,是一種公產,則 不具被保護的價值。
地理標示之保護要件並不像商標一般僅具顯著性即得獲得保 護,它必須具備特殊的品質、特性或聲譽,且此品質、特性或聲譽必 須與該標示之來源地具有密切的關聯性,與其說其較商標限縮,不如 說其較商標嚴謹,不過提到上述品質、特性或聲譽,本文認為係一例 示規定,擇一即可構成,此點則較寬鬆,否則三者皆具備實甚難構成 值得保護之「地理標示」;而基於自然地理環因素固無庸置疑,至於 人文因素可能涉及傳統文化之長期形成與人為之手工或栽培技術有 關,本文認為基於人文因素者亦應保護。另外,來源(產)地區域之 劃分認定,究以行政區或自然地形劃分,本文認為應依個案認定。
在保護方式上則牽涉立法方式,從各國立法例觀之,有單獨建立 專法;有立於商標法專章;有以不正競爭法中保護;有分散立法散見 在各種相關的法令中。我國目前對地理標示法律保護之規範採分散立 法之模式,其相關規範可略見於商標法、公平交易法、菸酒管理法、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商品標示法,以及其他消費者保護法、貿易法等。
然從實質保護之層面檢視,公平交易法並無針對地理標示作特別規 定,在適用上難免不生疑義;菸酒管理法、酒類標示管理辦法、商品 標示法,則重在真實標示以及避免誤導之標示,無涉於對地理標示商
品採取賦予權利之保護;只有商標法賦予地理標示申請產地證明標章 或團體商標註冊之積極保護機制。
如何才能獲得註冊,從立法趨勢觀之,在申請主體所提出之文件 上,應輔以驗(認)證制度才能證明該地理標示具備特殊的品質及特 性,且與該標示之來源地具有密切的關聯性,透過行政上之職務協助 審查地理標示商品之認定,始予以註冊,我國新制訂之「農產品生產 及驗證管理法」即有此功能。註冊後應建立監控制度,地理標示產地 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主體及向其申請使用的使用權人,倘有監控不 當或使用不當時應如何處理,本文認為使用權人使用不當時應規定撤 回使用權或停止使用權,待其能正當使用時再申請恢復使用權;倘係 地理標示產地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主體監控不當時,為恐影響使用 權人之權益,不宜斷然廢止其註冊,而應由主管機關代行監控或委託 有監控能力之團體代為監控,俟其有監控能力時再申請復權。另外,
來源地內未申請使用權之人得否自行使用?本文認為倘其係正確使 用則仍容許其使用,但為事權統一,產地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人應 與其協調之。
地理標示產地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是否應有年限延展之規定,本 文認為為保護地理標示持久不衰,不應準用商標延展之規定,惟倘該 地理標示已淡化為通用名詞則例外廢止其專用權。
「有損害即有賠償」,倘有仿冒之行為應如何救濟?本文認為在 國內應由標章或商標權人或使用權人請求標章或商標權人依商標法
行使其刑事告訴或自訴權訴追且請求銷毀該仿冒商品,並得依民事起 訴請求依商標法之計算方式賠償損失;倘標章或商標權人怠於行使權 利或使用權人請求標章或商標權人行使權利其仍怠於行使者,則應規 定使用權人得代為行使。倘在國外發生,因我國係WTO會員國則可利 用其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本文不加詳述。
第三節 運用地理標示提昇我國暨台南縣農特產品之競爭力
我國與中國在歷史及文化上有其共通傳承之處,國內市場上也有 許多產品長期以來使用中國境內之地理名稱386,而中國目前正積極進 行地理標示產品登記註冊之保護制度,因此,國內相關機構及業者似 應重新檢視該等使用中國地理標示產品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評 估其商業價值,是否應自創地理標示品牌,自值得深思387。
另外,甚至有業者在中國搶註我國許多有名之產地名稱作為商標 或地理標示388,倘國際間一旦形成擴大保護之共識,將會對國內經貿 利益,尤其生產農產品之農民產生重大影響,
2003年12月1日國內獲准註冊首宗地理標示產地證明標章「池上
3862004年12月2日中國在WTO智慧財產權理事會表示,中國官方登錄之地理標示產品包括紹興 酒、茅臺酒、龍口粉絲等。轉引自顏慶章,「地理標示與WTO」,收錄於「WTO論述文集-台灣 國際化之機會與挑戰」,2005 年 5 月初版,P348。
387參閱同上註,P349。
388台灣名產阿里山茶、梨山茶、日月潭茶、杉林溪茶、新竹貢丸、萬巒猪腳、西螺醬油、金門貢 糖、大溪豆干、鶯歌陶瓷、玉井芒果、埔里水果酒、馬祖酒、大湖草莓、及池上米等由非真正產 製者之台商或中國商在中國搶先取得商標註冊。資料來源:「池上米、古坑咖啡,大陸鳩佔鵲巢」, 見民國 95 年 5 月 22 日工商時報 A4 版。
米」之後,「鹿谷凍頂烏龍茶」及「阿里山高山茶」亦相繼獲得註冊,
該等以地理名稱取得註冊之產地證明標章均可謂為在該等地理區域 具有一定品質及聲譽者,堪稱屬我國之地理標示,諸如此類之地理標 示產品多因為其自然地理環境或人文因素而具有良好的品質與聲譽 者,前述之「玉井芒果」及「東山咖啡」即為適例。如果我國不積極 發展地理標示產品,對地理標示擴大保護議題仍採保守或否定之立 場,在我國加入 WTO之後,將面臨經貿及農產品之重大壓力。
在農產品市場開放與農村經濟尋求轉型之際,妥善評估、規劃與 善用地理標示產品保護政策,實有助於我國農業經濟之開展。蓋台灣 之氣候因素涵蓋亞熱帶、溫帶及寒帶,形成多樣化之農產品風貌,尤 其應發展精緻化之農業,配合觀光休閒產業,以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 值,才能面對農業市場快速自由化之趨勢。因此,在現階段,國際上 對於地理標示兩大議題之討論迄未獲致共識之際,我國應對我國地理 標示保護制度之立法政策及方向予以妥善研究,制定合宜之地理標示 保護法制,並建立一套之完整產銷認證制度為輔助,以提升我國農產 品競爭力始為要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