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類—稻米執行要點 一、 本執行要點依據本鄉鄉徽使用辦法第六條訂定。
二、 有關農特產產品同意授權使用核發「鄉徽」之申請審查。
三、 申請單位需檢附下列資料及相關文件:
1、單位名稱及辦公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號碼、電子 郵件地址等。
2、依法設立之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及組織章程。
3、內部組織架構及其職掌文件。
4、業務執行計畫。
5、驗證業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單及簡歷。
6、需有專任會計人員及辦理驗證經費來源之說明。
7、驗證作業及認証標章管理規範。
四、 同意授權使用之申請單位需接受本所抽驗小組每期市場抽驗乙次;抽驗樣 品食味值檢測(食味值檢測以輾製日期 30 日內之產品為基準)標準如下:
1、優級池上米食味價達七十分(含)以上者。
2、良級池上水食味值達六十分(含)以上者。
3、普級池上米食味值達六十分(含)以上者。
抽驗樣品連續二次未達管理規範中品管條件比率超過 10%者應撤銷申請 單位之授權資格;並全數追回當期未使用之認證標章;且連續二年不予受理
申請。
五、 每期作各等級標章需求數量應報本所申請;標章由鄉公所統一印製核發。
六、 每年三戶及九月底前應將核發標章名冊及數量報所備查,當期用餘標章亦 一併送交本所彙整。
七、 本所「農產類-稻米」授權認証標章管理規範如下:
(一)、標章申請人資格:凡本鄉轄區內農地生產之水稻,或 90、91 年水旱田利用 調整計畫有案之申請農戶。
(二)、稻穀必須通過米類農藥殘留最高容許量之快速檢驗合格。
(三)、標章識別等級:優級、良級、普級三級。
1、優級池上米凡生產設施具備選石機、色彩選別機、碎米篩選機之生產米,
符合食味值達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2、良級池上米凡生產設施具備選石機、色彩選別機、碎米篩選機之生產白米,
符合食味值達六十五分(含)以上者。
3、普級池上米凡生產設施 無選石機、色彩選別機、碎米篩選機之生產白米,
食味值六十五分(含)以上 者。
八、 參加認證農民生產稻穀加價辦法。
九、 同意授權使用之單位應於每年當期作收穫後四十五日內;將認証相關經費 之收、支情形公布會員週知,並接受本所監督,其所執行業務亦同。
十、 同意授權期限自核准日起以一年為一期;屆滿前二個月需重新提出申請。
十一、抽驗小組成員七人:本所二人由鄉長指派;地方人士四人由鄉長遴聘,鄉長
為召集人。
十二、執行要點所需費用在相關業務費項下支付。
十三、本執行要點送代表會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