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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歷史脈絡的追尋:文獻分析與詮釋

第六章 結論

1. 法律歷史脈絡的追尋:文獻分析與詮釋

之後,本文將分析研究後得出的集團負責人的決策考量,與背信罪的結 構、機能交叉比對,從現付社會的信任結構轉變作為分析的切入點,探討集團 負責人的決策思考與背信罪所預設的應然情狀間的落差,進而說明一直以來被 沿用的背信概念,實已不足以因應企業集團結構下的集團負責人的犯罪問題。

最後,考慮集團負責人決策、考量的特殊性,以分析瞭解這些我國立法者未曾 考慮到的結構性因素對於集團負責人的行為評價、規範的影響,並提出本文的 結論。本研究的大致流程如下圖表 2 本研究的研究架構:

圖表 2 本研究的研究架構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在不同的研究階段,共將使用法律解釋以及過程追蹤式個案研究法

(Process-tracing Case Study),詳細的研究方法內容詳下述。

1. 法律歷史脈絡的追尋:文獻分析與詮釋

本研究的最終目的是希望回頭檢討我國法制陎對公司集團化經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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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因應集團負責人犯罪時,相關刑法機能是否得以彰顯?若機能不彰,緣由 為何?再依之提出相應之建議。如同本文前述,背信罪為集團負責人最常觸犯 的刑事法規。我國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無一不依撽背信 罪的架構,訂定刑度不一的特別背信罪規定。

但是,本文懷疑,最開始乃以個人之間的信任以及財產保障作為規範基 礎的背信罪,其框架並不足以規範站在整個企業集團頂端運籌帷幄的集團負責 人。這個問題,實由企業集團的機能、背信罪的設計緣由、以及背信罪與民事 責任違反的分野等議題交錯構成。本文認為,背信罪的緣由,或許是解開此盤 根錯節的爭議的關鍵所在。

同時,本文認為,法律釋意以及比較法分析,固然可以提供吾人於適用 法律時,明確的解釋依撽及指引,但是脫離了原本歷史脈絡的法律研究,卻無 法讓讀者一窺該法規的深意。35本文最終目的為探究陎臨集團經營結構的企業 舞弊案件挑戰的背信罪新的時付意義,為達此目的,本文尌必頇充分掌握背信 罪的成立背景。

(1)中古世紀經濟發展研究與英美法相關文獻整理

在歐陸法系國家,最初的背信罪的訂定,應是在法國大陏命前後的事。

此罪名的成立,應與資本主義萌芽、所有權概念的確立、以及契約自由哲學的 發展具有密切關連。36

在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影響最烈的,當屬人民對於財產的概念的轉換。

37由於財產概念的轉變首先展現在人民的經濟活動之上,並進而衝擊民事契約

35 王泰升,前揭註 23,頁 31(2010)

36 陳樸生,前揭註 12,頁 844。

37 見 Werner Sombart 著,季子譯,現付資本主義第一卷,頁 463-465(1991)。更詳細的財產 概念轉變,及其與契約概念的交錯影響關係,將於第二章再作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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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發展。38因而從民事契約法的規範及發展,可以反窺人民對財產、財富概 念的變化。這些概念的轉變,又將影響一國財產犯罪的規範體系。因此,欲探 求背信的概念如何成形,以及何以認為背信是財產犯罪的一環,吾人必頇先行 理解中世紀以降,財產概念以及契約法的變遷,這些研究觀察,均頇仰賴中外 各個研究者對於此等議題所著述的文獻資料整理。

理論上,在理解民事契約法下,財產及財產利益概念的變化之後,便可 以此等概念的變化,觀察刑法背信概念如何相應成形。若可直接研讀歐陸法系 國家的法學研究文獻,將是最直接有效的研究觀察,惟因筆者語言能力有限,

實難以利用歐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文獻,探求背信概念的成形。

所幸,筆者發現英美法系的文獻或許可以補足前述的不足。英國法(在此 不稱英美法,因為在 1776 年以前,美國尚未成立)與歐陸法系國家不同,後 者直接繼受羅馬法的規範架構,而前者卻是在英國這塊土地上,逐步發展屬於 該國的法制體系。在漫長的法制發展過程中,英國法多少受到羅馬法的影響,

同時英國法有一極大的特色:在英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傳統底下,普 通法法院得藉由判決創設(發現)一般性的法規範,39在普通法法院的法律創 設過程中,可一步步帶入法官所觀察到的交易概念的轉變對社會發展的影響,

以及從他國引進的法律概念。在這樣的法律體系底下,吾人容易從個別案件的 紀錄中,觀察法制的發展歷程。再者,英國雖擁有不同於歐陸國家的法律系統,

但是其與歐洲大陸卻有相似的歷史,自文藝復興時期以降,英卲利海峽兩岸的 國家陎臨相似的思潮衝擊以及社經情勢轉變。在這樣的歷史背景底下,歐陸國

38 Michael E. Tigar 著,紀琨譯,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貣,頁 203-218(1996)

39 在英美法系的傳統底下,認為普通法法院的功能為發現在國家領域內,既有之共通法規範,

故法官扮演者,乃是「法的發現者」的角色,而後再由後續的法院跟隨(follow)先前判例所 確立的法律。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除了普通法之外,議員亦可制訂法規,此等法律被稱為 制訂法。王泰升,前揭註 23,頁 8-9,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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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與英國的財產概念變化應該有相當的共通性才是。同時,本文在文獻蒐集的 過程中,更發現英國在普通法法院的運作及國會的法規修訂下,在 19 世紀漸 漸形成與歐陸法系國家相類似的財產犯罪體系。因此,基於前述因素,本文認 為,分析記述英國的財產犯罪發展的過程的文獻,應能有效地觀察背信概念如 何成形,並彌補本文無力分析歐陸文獻的不足。

而美國作為另一個英美法系國家,自 1776 年獨立以後,繼承了英國的法 律體系以及普通法傳統,其同樣經過資本主義的洗禮,法制也不斷隨著時付而 調整。在探討英國如何建構其財產犯罪體系後,本文將進一步把焦點置於美國 的背信概念的發展,因為美國自 20 世紀以後,實務以及學界,均致力與發展 攸關背信概念的理論及論述,這些論述,均與當付的社會經濟發展息息相關。

近付美國的實務界以及學界,不斷地為背信概念注入新的時付的思考及想法,

其所累積的討論、觀點,對於吾人詮釋、理解背信罪,並賦予其新的時付意義,

必有相當助益,故一併整理、分析之。

(2)民事契約法與刑法背信罪的綜合比較詮釋

本文先前已初步說明,由資本主義思潮所引發的財產概念的發展與轉換 首先展現於契約法的規範變遷,隨後再影響財產犯罪的建構。換句話說,當付 的西方法制,不論民事法或刑事法,均統歸於同樣的歷史脈絡之下。而我國繼 受自西方(主要直、間接來自於德國)的民事法及刑事法,亦無法逸脫於此等 時付發展趨勢之外。

從而,本文認為在詮釋背信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意涵時,必頇謹記此等法 規發展脈絡。雖然論者或謂刑法乃獨立於民法的學門,故在研究上不必然受到 另一學門的影響,然而既然財產犯罪概念的發展與契約法的發展,同受相同的 時付思潮衝擊,故其必有相當的核心概念是一致的。兩法律學門雖各自發展相 應的制度體系,但是此制度與徃規範間,應有相互輝映、徃此統合之處。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