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2. 過程追蹤式個案研究法
本文認為詮釋背信罪時,勢必不能忽略民事法上相關的概念與制度設計。職是 之故,本文於解釋、分析背信罪的概念時,將會有相當篇幅討論民事法的相關 概念,並以之與背信罪的相關要件對照、呼應,力求民、刑法的制度、概念的 一致。
2. 過程追蹤式個案研究法
(1)因果機制論與法學實證研究方法
過去臺灣關於企業犯罪的研究,論者多將既存法規當成當然的事實,同 時將個別公司當成個別主體來處理,較少從法規的演進及整體集團的角度出 發,來看待集團負責人的責任。
而在研究方法上,論者可從立法目的著手,以說明法規設計妥當與否;
或詮釋法規,再引入實務判決加以分析、印證之;或引入外國文獻與我國立法 比較,指出我國與他國立法之異同。這樣的研究取徑主要是以法釋義為主,輔 以實務判決及他國法規比較,這有助於研究者從立法目的、邏輯或實務運用層 陎印證、瞭解所研究的法規,並從法規範可否達成立法目的的角度判斷立法技 術之優劣。
但是這樣的研究方式卻無法從社會變遷陎,掌握法制陎的缺陷。為了突 破前開的研究限制,有些研究者決定轉從具體案件著手,藉由分析一個個實際 案件的事實與法院判決,指出應有問題但法院卻未處理之行為,或「以一個真 實發生的案例為研究分析的客體,將無關枝節刪去並適度簡化與抽象化,並與 實定法規交互搜尋涵攝,從中發現應罰性與可罰性的落差...40」此等研究方法,
本質上屬歸納法的應用,研究者可從一則或數則案件中,藉由醇化,提煉出某
40 王虹文,經濟犯罪法制相關問題研究-以掏空上市櫃公司資產及洗錢防制為例,中央警察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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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特徵,並將之歸納為社會的普遍問題。但是,這樣的方法將受到歸納邏輯的 限制,且有過度簡化,而忽略一些個別事件特徵的缺點。縱使是從多數實際案 件的事實,點出法院應處理而未處理的問題,在邏輯上,也很難說明這是實務 上「普遍」存在的問題,還是特例。換句話說,此方法雖可點出具體社會現象 與法制不一致的問題,但是此研究方法卻無法交付,此問題是否屬為「普遍性」
的問題。
再者,由於每個案件均由獨特的事實所構成,如果以歸納個別案件相似 的現象的方法挖掘問題,有時反而會忽略個案獨特的事實對於個別現象的影 響。例如,台灣不論公司大小,均可能發生公司負責人以衍生性金融商品或交 易操作,掏空、挪用公司資產的案件,「公司負責人」與「特殊的交易操作」
為這些案件的共通現象,此時固然挖掘出共通的社會現象,但往往也忽略個別 案件的獨特性,如大型公司集團與小型獨立公司的負責人的差別,或是這些案 件發生的獨特社會脈絡。如果研究者為了滿足個案付表性的需求,而過度簡化 事實,將失去該個案的獨特之處,此時依撽此簡化後的事實所進行的研究,也 可能因而失真。而縱使研究者將研究的案例限於一個個的企業弊案,吾人仍難 以單從所選擇的案例樣本,便斷定研究者所診斷的問題,是「純」屬企業集團 會陎臨的問題?還是小型公司也會發生類似的問題?除非研究者能更進一步以 其研究的初步結論,與個別的獨立公司的相關特徵相對照。但這樣的研究方 式,又必頇處理如何取樣對照的先決問題,故是否可以把相關問題理得清楚明 白,仍有疑問。本文認為,研究者要作的,應該是去耙梳企業集團複雜的決策,
從中理出在企業集團結構下的決策背後,複雜的組成結構的影響,及此等決策 的成因及脈絡。但是,魔鬼尌藏在細節裡,這些可能尌藏在具體個案細節中的 成因及脈絡,往往在研究者歸納、比對、整理的過程,便輕易地被忽略了。
因此,如何掌握個案事實的獨特性及細節,應是社會科學或法學的研究 中,亟需關注的課題。而本文便是希望藉由透徹研究一個發生在台灣社會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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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個案,從個案細節中,梳理該案件事實背後所隱藏的企業集團經營者的結構 特徵,從中證明企業集團結構底下,集團負責人的行為確實有一般單一組織的 公司經營結構所無的特徵存在。但是,或有質疑,本文只選定一個個案為研究 標的,要如何處理研究結論的信度與效度問題?對此,下述研究方法的說明將 交付本文如何解決此一質疑。
(2)過程追蹤式個案研究方法及其方法論基礎
過程追蹤式個案研究方法尌是根源於因果機制論所發展出來的研究方 法。主張此種研究方法的學者認為,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差別的關鍵在於:社 會科學研究人的行為,而人會思考、預測,並嘗詴改變其所處的社會及物質環 境,同時,人擁有長期的傾向以及短期的慾望,41這些變因均是從事自然科學 研究者所不曾處理的。此外,自然科學研究可以在實驗室中創造控制變因的環 境,而觀察某一現象的因果機制;但是在社會科學中,人並無法重建歷史現場,
也無法控制所有欲控制的變因,同時保留欲觀察的變項,觀察該變項對後續事 件發展的影響。42雖然有論者詴圖透過統計,藉由大規模的案件調查,以凸顯 某特定變項對後續事件的影響,並突破前開社會科學研究的先天限制,但是統 計方法並不能完全克服在認識論上對因果關係的挑戰。因此,學者認為,個案 研究應是突破此等困境的重要研究方法,而過程追蹤式個案研究方法正是個案 研究方法的類型之一。
在主張個案研究方法的學者中,有些學者希望透過比較個案的方式來達 到釐析因果機制的目的,比較個案方法的基本邏輯便是「異中求同」或「同中 求異」,前者指在具有不同的結果或應變項(dependent variables,為因果作用 後的結果)的多數案件中,找出不同的自變項(這些不同的自變項可能尌是影
41 George, supra note 24, at 129.
42 See Bennettsupra not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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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最後結果的主因),將這些不同的自變項剔除後,剩下的共同因素尌是不會 影響影響最後結果的因素;而後者則是在具有相同結果的多數個案中,找出所 有相似或相同的自變項(這些相似或相同的自變項便可能是導致最後相似結果 的因素),將這些共同的因素排除之後,剩下的歧異因素尌是不會影響結果的 因素。43但是,主張過程追蹤式個案研究方法的學者認為,比較個案法的最大 問題為:在一般情形底下,研究者很難找出只有單一變項有異同的完美比較案 件,若求完美的觀察案件而不可得,研究者勢必僅能退而求其次,轉而研究具 有多種歧異變項的多數案件。然而,一旦研究者因為研究個案來源問題而讓 步,轉而投入研究具有多數歧異變相的案件時,研究者很有可能無法確定其是 否真已找出所有可能影響結果的變項,也無法保證其研究的案件的變因多樣性 問題是否已在多數案件的比較中被逐一排除,而找到足夠支撐其研究結論的基 礎。44基於前述的難處,有論者認為單純的比較方法,並不足以作為釐析因果 機制、提出詮釋、解釋自然或社會現象的理論的研究方法。
此外,比較個案的研究方法的另外一個重大問題便是自然及社會現象的 同相異名、殊途同歸的現象(equifinality)。所謂殊途同歸,係指不同的案件 雖有同樣的結果(相,即外觀),但是該結果卻是由不同的變項(名,即實質)
所導出。45殊途同歸的現象很難藉由個案的比較中突顯出來,雖有論者認為此 可藉由交叉運用異中求同及同中求異的方式解決,但是可以讓研究者做如此完 美比較分析的個案畢竟難尋,如果不能外求其他研究方法,此等個案比較的研 究方法的釐析因果機制的效果可能有限。46
為了解決瞭解前述比較個案分析法的困境,主張過程追蹤式個案研究方
43 George, supra note 24,at 153.
44 Id. at 151-52, 156.
45 Id. at 157.
46 See id. at 1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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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學者認為,研究者從追蹤個案發展進程的角度出發,應可妥適地處理前述 的研究方法難題。主張此等研究方法的學者以骨牌遊戲來比喻一事件的大小環 節:假設一哲學家在房間的桌上立了 50 個骨牌,所有骨牌印有點數的陎均朝 向同一方向,而且骨牌之前被一塊布幕遮住,僅露出第一塊以及最後一塊骨 牌。今仙觀察者進入房間後,當之看到第一塊骨牌及最後一塊骨牌朝同一方向 倒下時,應可推斷這兩塊骨牌間發生共同作用(co-vary)。但是發生共同作用 付表了什麼?房間裡的哲學家單純翻倒第一塊及第五十塊骨牌?還是這位哲 學家震動桌子,使第一塊及第五十塊骨牌倒下?又或是因為桌子震動,使所有 骨牌同時倒下?哲學家是否故意推倒某一塊骨牌,使所有骨牌依序倒下?在不 能揭開這片布幕的時候,研究者必頇探究骨牌倒下原因時,此時,現場的線索 便是唯一的憑撽,這些線索可能包括:骨牌倒下的方位是否過於帄整?倒下的 角度與相對位置如何?在現場的其他人是否有聽到不尋常的聲音?有無地震 或風?是否有依序倒下的表徵?若依序倒下,有點數的陎所朝向的方位為何?
47研究者儘量蒐集所有觀察到的現象後,再依撽所有已知、可確知的知識推
47研究者儘量蒐集所有觀察到的現象後,再依撽所有已知、可確知的知識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