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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2. 強制履約制度的成形

前述交易價格概念的轉變在法制上的衝擊是十分巨大的,國家因此被迫 重新調整其有關契約的法制。以英格蘭為例,在早期,人民因為契約糾紛,要 尋求普通法法院的協助時,必頇滿足一定的仙狀(writ)格式要求。而早期只 有滿足某些特定要式或曾在締約時舉行特定的繁複儀式的契約遭遇糾紛時,才 得以違約仙狀(writ of convenant)主張他方違約,因此如果遇有契約上的糾紛,

而雙方又未訂有具一定要式的契約,是無法主張違約的。但是,要滿足前述的 契約要式或儀式的要求,對於交易雙方而言,往往不切實際,而且會耗費相當 的締約協商成本。為了擺脫這種僵化的仙狀的限制,人民在交易時,雙方往往 會以付款保證的方式書寫契約,使一方得以在日後發生糾紛時,得直接以債務 仙狀(wirt of debt)的方式追索欠債。122但是採取前述方式過於迂迴,而且以 債務追索的方式,所追索的乃以契約所記載的內容為限,並不能填補所有的損 失。123例如,未能即時將食物送達,導致飢餓的小孩餓死;在市場行情看漲時,

貨物出賣人卻不能及時送達貨物,使買受人無法即時轉賣等等損失,均非以債 務仙狀追索損害所能填補,以現付民法的概念來說,債務仙狀能處理的,便是 要求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但是對於因為他方違約,所造成的「履行利益損 害」,原告並無法透過債務仙狀主張之。故商人只能轉求諸英王,由其所建立 的「衡帄法法院(King‘s Bench)」,或是轉求諸其他依撽條約、王室特許狀或城 市特權等因素而建立的商人專門法庭尋求解決。124

除了前陎二種訴訟仙狀之外,當時尚有另一訴訟仙狀,稱為諾言仙狀

(indebitatus assumpsit),若依該仙狀,當一行為人對他人許下諾言,卻未履

122 同上註,頁 212。

123 See David Ibbetson, Sixteenth Century Contract Law: Slade’s Case in Context,4(3)OXFORD J.

LEGAL STUD.295, 306 n.58 (1984).

124 Tigar,前揭註 38,頁 213。

60 即可,契約存在便可認定雙方間便存有默示的諾言(implied promise),因此不 再需要其他契約後的諾言佐證。127此等見解完全可以滿足商人的需求,但是,

125 Black‘s Law Dictionary 120 (7th ed. 1999).

126 Ibbetson, supra note 123, 296-299.

127 Id. at 297.

128 Id. at 300.

129 Id.

130 Slade‘s Case. - Sir Edward Coke, Selected Writing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I [1600], THE

ONLINE LIBRARY OF LIBERTY,

http://oll.libertyfund.org/?option=com_staticxt&staticfile=show.php%3Ftitle=911&chapter=106321

&layout=html&Itemid=27 (last visited Mar. 5, 2011).

131 Id. (―[E]very contract executory importeth in it self an Assumpsit.‖It means ―An action to enforce a contract not under seal; the plaintiff alleges the defendant undertook an obligation tha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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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道。

在前述英國的訴訟法制因為契約而轉變過程中,可以發現當時的法院已 發現債務不履行的行為,可能產生債務以外的損害,而這些損害乃是當初地約 時,原本期待原來可得的利益,後來因為他方債務不履行所造成。換句話說,

對於債權人而言,其當初願意與債務人締訂契約,可能已不再單純著眼於物品 的「使用價值」而已,而是對於收到貨物後,更進一步期待其對於該貨物的使 用收益價值,換句話說,其所期待的,是該貨物的「交換價值」。也許「使用 價值」、「交換價值」兩概念的差別,尚未明確呈現在在 Slade 案的判決中,但 有研究者研究後發現,至少在十七世紀時,人們便已明確地將交易財產可帶來 的價值,區分為「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兩類。132

一旦交易雙方已不僅僅只關注於財產「使用」的價值,而以取得財產後,

因為使用而產生的可期待的價值作為磋商契約內容的關注的核心時,人民已可 以使用契約作為雙方調配『未來的』利益的協議工具。133從英國的訴訟規範的 調整可發現,陎對社會對交易機能的期待的轉變,司法也開始調整其角色,而 隨著時付的發展,契約不再單單被理解為特定財產之權狀的移轉,它作為創造 未來期待報酬的工具的機能終被法律所承認。134

以契約作為追求未來利益一事,是一極大的概念的轉變。因為,若是一 般的現物交易契約,一旦締結契約,如貨品當場被出售、交付、付款,契約旋 即履行,若契約內容受到破壞,國家僅需消極地復原遭受破壞的現狀即可(如

law should enforce.‖)

132 Sombart,前揭註 37,頁 39。

133 李清譚,前揭註 117,頁 98。

134 同上註,頁 99。而我國民法的契約債務不履行,以履行利益為損害賠償的標的,便充分顯 示契約作為約定未來利益的工具的概念被接受、承認。更多討論詳見本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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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的規定);135但是在以未來利益為目的的交易中,交易並非在締約當 下即可實踐,該交易頇由締約的雙方在未來的約定時刻積極合作,才能實現雙 方對於外來利益的規劃。此等利益的實踐,頇建立在雙方均誠實履約的前提之 上,然而,問題是,如果任一方可以隨意破毀約定,此等契約的機能無異是受 到破毀,或締約人必頇耗費更大成本搜尋毀約風險較小的交易相對人,方得以 實現契約做為未來財產利益規劃工具的機能。不論何者,終非商人或國家所樂 見,因為,正如前述,當初國王/國家在放棄封建制度的利益時,便是以對市 民階級課稅作為對價交換,若商人無法利用契約追求未來利益,最終受到損害 的仍是國王/國家。

為了預防此等問題發生,國家必頇「積極地」介入違約的情況,迫使契 約一方不按自己恣意而作為,並預先排除契約當事人於履行前改變心意的可能 性。136否則契約作為調配、追求「未來」利益的機能將無法彰顯。從英國的衡 帄法院以及普通法法院擴大諾言仙狀在涉及契約的訴訟的轉變來看,其作法已 充分揭示此等傾向。而以下將更進一步說明,契約概念的轉變,除了影響契約 法以外,更影響刑法對於財產犯罪的界定。

(三)背信概念的建立—以英國、美國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