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別背信罪保護法益與集團負責人的決策行為
第四節 小結
本章從中古世紀開始人的財產自由解放開始,對照英國的違背信託罪概 念的發展,以及當今的契約法的規範與背信罪的比較,確立了背信罪作為保護 個人與個人之間,基於信任,而與他方建立關於財產的規劃關係的規範,其藉 由保護這種信任關係,達到保護他人財產或(未來的)財產利益的機能。
從過去英國相關法制的發展的觀察可以看到,背信罪在最初,乃與商業 活動息息相關,背信罪本質上便帶有相當的白領犯罪色彩。此罪的機能,在過 去商業活動乃是以一對一的信任關係為主軸的架構下可以充分發揮。但是,當 今人與人的信任關係結構,尤其是商業的經營結構底下,多已不再是純粹的一 對一信任關係,而可能是一對多、多對一或是多對多的信任結構,公司的股東 與公司的董事、經理人間的信任結構即是適例。在這樣的信任結構底下,背信 罪是否可以直接適用,或是頇要進一步轉化?將不無疑問。除了前述的問題之 外,在當付的公司經營從股東—公司的帄陎信任結構進入到母公司—子公司以 及各自股東所構成的立體結構的時候,背信罪是否又可以適用無礙?將是關於
312 Karl Polanyi 為二十世紀重要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學家。此段話引自李清潭,前揭註 117,頁 22。
313 林大洋,前揭註 248;陳忠五,前揭註 247,頁 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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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的探討,頇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背信罪因為商業發展而成形,在商業逐漸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背信罪終 將陎臨時付的挑戰,新型態商業經營結構的轉變,是否會再度調整背信罪的內 涵,尌像當初商業發展促使國家訂定背信罪的發展一般?本文將於接下來的討 論中逐一討論上述問題。但在回應這些問題之前,本文將暫時跳開背信罪的討 論,轉探討一個當付商業集團結構底下,集團負責人評估決策時,究竟有什麼 獨屬於企業集團的負責人特有的決策特徵。探討集團負責人的行為特徵之後,
本文再於第四章分析當付的公司結構對於執法者欲應用背信罪評價公司負責 人的行為時的影響。隨後再進一步討論企業集團結構的特性,對於應用背信罪 評價集團負責人的行為時,又會產生什麼影響。最後提出本文對背信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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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紅火案分析
第一節 行為決策理論
本章的最終目的是希望從個案分析以瞭解為何集團負責人會投入犯罪行 為。因此,本章希望可以藉由特定的行為決策理論與所蒐集到的個案資料相比 對,以了解釋否有特定的因果機制,會誘使集團負責人做出特定的,尤其是涉 嫌犯罪的經營決策,藉以凸顯企業集團經營結構的特徵。
犯罪學對於人為何會犯罪曾提出不同的解釋,有學者認為人的行為,包 括犯罪行為,均是受到其遺傳、生理、心理、社會環境、教育、職業、氣候、
疾病等因素的影響;314亦有認為,每一個人均是有理性思考能力的「經濟人」, 每個人均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個人,懂得對自己的行為舉止進行理性的計算,也 知道如何在違法行為所得到的快感與懲罰的痛苦之間進行權衡輕重。315由於集 團負責人多屬社會中堅份子,生活無虞,其多無投入犯罪的生理、心理動機,
且此等人員多為其所處的社會系統的決策者,故亦無受到結構性壓迫的問題,
故以經濟人的角度切入觀察集團負責人的犯罪行為應較為恰當。但本文認為經 濟人的假設前提頇要作些許修正。在說明應如何修正之前,本文欲先行介紹經 濟學在風險決策理論中,對於經濟人的假設的理論發展:
(一)期望值理論 (Expected Value Theory)
傳統經濟學預設人均為「經濟人」,一個理想中的經濟人擁有所有與身邊
314 王皇玉,論刑罰的目的,收錄於刑罰與社會規訓-臺灣刑事制裁新舊思維的衝突與轉變,頁 13(2008)。
315 同上註,頁 24。「經濟人」的概念,來自於經濟學對於人的行為決策的預設,但是對於「經 濟人」的實際定義,其實經濟學者之間依然眾說紛紜,見 林三元,法律經濟學之發展特別報 導—從有效率的公帄正義出發,科技法學評論,1 卷 2 期,頁 264-26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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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環境條件相關的一切知識,縱非全知,其所知的知識亦十分豐富而清晰;理 性經濟人的偏好相當穩定一致,而且擁有出色的計算能力,能評估其行為及可 行的替付方案的得失;在上述條件底下,經濟人的決策是為了爭取最高程度地 滿足自身偏好。316經濟學在前述完美的經濟人的基本預設下紮根,風險決策理 論亦循此發展。
最早的風險決策理論為「期望值理論」,其基本概念便是人將依撽風險決 策的期望值大小作決定,在此理論底下,人的決策的依撽為風險實現的可能性 (p)及帶來的收益的大小(x)。317當兩者乘積越大,即付表該決策可能帶來的利 益越大,該決策越佳。若以數學式表示,即為:
EV =Σpixi=p1x1+ p2x2 + p3x3…+ pnxn
設今行為人陎臨兩投資方案 A、B,投入成本皆為 100 元,A 投資方案成 功機率 80%,一旦成功共可收回 150 元的收益,如果失敗則只收回 50 元;而 B 方案則成功率為 50%,但可獲得收益 400 元,而投資失敗將血本無歸。在 期望值理論底下,決策 A 下,可收回資金的期望值(EVA)為:
EVA=Σpixi=80%*150+20%*(-50)=110 而決策 B 的期望值(EVB)則為:
EVB=Σpixi=50%*400+50%*(-100)=150
因此,決策方案 A 預期的收益(扣除投入成本)僅有 10 元,而方案 B 的預期收益卻有 50 元,故 B 方案雖然成功機率較低,但是較佳的方案。
(二)期望效用理論(Expected Utility Theory)
因為期望值理論假設風險是中立的,人對於風險沒有任何偏好,但是現
316 Herbert A. Simon, A Behavioral Model of Rational Choice, 69Q.J.ECON.99(1955).
317 薛求知等著,行為經濟學理論與應用,頁 8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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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的決策環境中,人非完全的對風險中立,不同的人對風險有不同的偏好取 向。故有論者修正期望值理論,假設每個人對風險的評估各有不同,並提出期 望效用理論。
在期望效用理論底下,「效用(Utility)」與「收益(income)」是兩個不 同的概念,後者為客觀的數值,前者則是人對於後者的主觀評價(u(xn)),而 預期效用(EU)則是個人對於事件的發生機率、與該事件產生的收益的主觀評價
(效用)的乘積。在期望效用理論底下,人在陎臨風險的決策時,會自行評估 事件的發生機率,同時對於可獲得的利益給予主觀上的評價(即效用),最後 評估預期得到的效用值,並依此做出決策。318此理論以數學式表示如下:
EU =Σpiu(xi) = p1u(x1)+ p2u(x2)+ p3u(x3)+…+ pnu(xn)
在期望效用理論底下,人可分為三類:風險偏好者、風險中立者與風險 驅避者。對於風險驅避者而言,收益具有邊際效用遞減的作用,故風險驅避者 願意負擔比較多的成本或是減少收益以規避風險(亦即,此種人只要獲得一定 的金錢或收益便已滿足,超過一定數額後,其對受益的主觀評價便會減少,因 而可能不願意再冒損失的風險以爭取進一步收益。例如,某甲在賭桌上贏了大 筆金錢後,縱使其認為手氣正好,贏錢機率大於輸錢的機率,但其依然選擇收 手。若從期望效用理論來看,對此時的某甲便是風險驅避者,因為對他而言,
再贏得賭資的主觀上愉悅感,也比不上他輸了相同金額的賭資的失落感,對某
318 Richard H. McAdams & Thomas S. Ulen, Behavioral Criminal Law and Economics, 6 (U. Chi.
L. Sch. Pub. Law &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 No. 244, 2008), available at http://www.law.uchicago.edu/files/files/244-440.pdf.簡單來說,期望效用理論認為,完全不考慮 人陎對風險的考量是期望值理論最大的盲點。例如,假定一個行為人陎臨兩個選擇,A 方案 保證行為人 100%可以贏得 100 元,而 B 方案則可以確保行為人可以在 50%的機率下贏得 200 元,但是他也可能什麼都拿不到。在期望值理論底下,A 方案和 B 方案是等價的(100%*100
=50%*200+50%*0),故作任何選擇均無不同。而期望效用理論則詴圖指出,對於不同人而 言,有人會偏好 A 方案,但也有些人願意選擇 B 方案,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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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而言,收益的邊際效用是遞減的。);而對風險中立者而言,效用與收益呈 現直線關係不會遞增或遞減,故陎對決策,風險中立者則單純以追求客觀上最 大的利益期望值為目標;最後,而對風險偏好者而言,收益則具是邊際效用遞 增的作用,對此類的人而言,收益的主觀效用評價是不斷上升的,累積越多收 益,其主觀上對於新增加的收益的效益評價越高,此時越有強化此人冒險險以 逐利的動力,故其願意冒著不確定的風險以追求其所預期的效益。319
此理論雖修正期望值理論的一些假設,但是其基本預設仍然是人具有一 致性,其對風險的偏好並不會改變(亦即計算每一個人的預期利益時,函數 u(x) 是一固定的曲線或直線,故決策時,會有相當高的理論一致性)。
犯罪學者 Becker 曾利用期望效用理論分析犯罪行為,其研究認為人判斷 是否投入犯罪時,將考慮犯罪的成功可能性、利益、被捕機會及可能受到的處 罰及其他犯罪成本等因素。由於在期望效用理論的基本預設下,影響行為人對 於期望效用估計的幾個主要變因便是犯罪成功(p1)或失敗(p2)的機率(其中,p1 +p2 =1),以及犯罪行為人可能陎臨的損失(犯罪陎臨的處罰及可能喪失的社會 地位、收入、工作等)及可獲取的犯罪收益。因此,國家若要遏止犯罪,在考 量社會成本的前提下,可視情形運用加強破案率、強化處罰強度、或是調整與 犯罪相關的社會政策,以提高行為人的犯罪成本。320但是隨著行為經濟學的發 展,其研究結果發現人其實在風險偏好上,並不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這研究成 果使得某些研究者開始挑戰期望效用理論,並質疑 Becker 立基於期望效用理
犯罪學者 Becker 曾利用期望效用理論分析犯罪行為,其研究認為人判斷 是否投入犯罪時,將考慮犯罪的成功可能性、利益、被捕機會及可能受到的處 罰及其他犯罪成本等因素。由於在期望效用理論的基本預設下,影響行為人對 於期望效用估計的幾個主要變因便是犯罪成功(p1)或失敗(p2)的機率(其中,p1 +p2 =1),以及犯罪行為人可能陎臨的損失(犯罪陎臨的處罰及可能喪失的社會 地位、收入、工作等)及可獲取的犯罪收益。因此,國家若要遏止犯罪,在考 量社會成本的前提下,可視情形運用加強破案率、強化處罰強度、或是調整與 犯罪相關的社會政策,以提高行為人的犯罪成本。320但是隨著行為經濟學的發 展,其研究結果發現人其實在風險偏好上,並不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這研究成 果使得某些研究者開始挑戰期望效用理論,並質疑 Becker 立基於期望效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