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2. 因果機制論的認識論基礎:無法被觀察的因果機制
研究社會現實狀況作為本文的第二個研究主軸,筆者在此必頇先交付本文 對社會狀況的認識論觀點,之後再交付本文如何在此認識論底下,運用相應的 研究社會狀況的研究方法。
本文認為,欲瞭解社會的樣貌,現實生活中特定事件的研究,自然是極佳 的入門途徑。社會科學研究者若想探討社會的事件的發展,並從中理出規律,
甚至提出解釋的理論,首先必頇先瞭解事件發展的始末及原因,為了解事件發 展的始末及原因,掌握事件的各發展階段、情境與後續事件的因果關係,便是 研究者必頇釐清的首要目標。但是,如何認識因果關係?此問題在方法論上頗 受爭議,而爭議的核心又涉及認識論上的問題。
一般的實證論者(positivist)對於因果法則的描述並不脫「若 A 則 B」的形 式,它源自於對歸納法的運用。24所謂歸納法,係指從有限的事件觀察,並加
23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頁 31(2010)。
24 SeeALEXANDER L.GEORGE &ANDREW BENNETT,CASE STUDIES AND THEORY DEVELOPMENT IN THE SOCIAL SCIENCES 13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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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類型化的方法,這方法為人類認識世界的主要運用方法之一,但是它在邏輯 上確有兩個主要問題:一、吾人運用歸納法所得到的結論,並沒有辦法區分具 因果關係的規律性及假性規律性兩者的差別,例如,從氣壓計看到水銀柱高度 下降,吾人可以預測到天氣即將變化,但是我們無法透過歸納我們的觀察,排 除「水銀柱下降是導致天氣變化的原因」這個結論存在的可能性;二、歸納法 無法 100%確定某現象或事件總是出現在另一現象或事件之後,因此歸納的結 論在邏輯上仍有瑕疵。如,當吾人以歸納法提出「所有天鵝皆為白色」的命題 時,在未窮盡觀察所有世上的天鵝之前,依有限的觀察所歸納而得的命題是不 可信的。但是,要如何才可以窮盡觀察全天下的天鵝?換句話說,對於研究者 而言,「若 A 則 B」往往只是初步的觀察,其結論是有疑的。再者,單純知道
「若 A 則 B」的規律性是不夠的,究竟是什麼樣的歷程,使得 A 因素能夠產 生 B 結論,才是研究的主要目的。25如果不能瞭解這個過程,進而提出對外在 現象形成的理由做出解釋,歸納法得出的結論只不過單純是外在現象的表徵而 已。
以上關於歸納法的問題,乃是源自於人的感官能力的極限。由於人類僅能 觀察物理世界的外在現象,無法探知外在現象背後的機制操作,因此依有限的 觀察方法所得到的結論,自然有其侷限。這些源自於人的感官能力極限所衍生 的問題,首先挑戰科學研究的真實性即可信賴性,因此科學哲學領域對此等問 題的討論極多。但此問題並非自然科學所獨有,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社會科學 研究之中,科學哲學的討論、研究應可資作為社會科學研究者的參考。有些研 究科學哲學的學者曾嘗詴以統計的方法解決前述問題,但是最後發現,統計的 方法之於科學解釋的重要性,僅在於統計能夠發現因果上的相關性證撽,26但
25 Andrew Bennett & Alexander L. George, Process Tracing and Case Study Research, Address at the meeting of MacArthur Foundation Workshop on Case Study Methods (Oct.17-19, 1997), available at http://users.polisci.wisc.edu/kritzer/teaching/ps816/ProcessTracing.htm.
26 WESLEY SALMON,FOUR DECADE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166 (1990), cite from 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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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對科學研究而言並不足夠,因為統計方法並無法完全擺脫歸納法所導致的 困境。
為擺脫前述困境,有些研究者認為,科學研究必頇轉求諸於對因果歷程及 互動機制的瞭解。27這些研究者認為,科學研究乃是為了探求各現象間的因果 機制(causal mechanism)。其等認為人可以藉由探求因果機制的過程,「使解釋 性的知識能深入隱藏在自然運作機制底下的知識,超脫對現象描述的層次,並 進入未曾在直接觀察的知識層次之中。解釋性知識將打開自然世界內在運作的 黑盒子。28」
前開對科學研究認識論的想法,被稱為因果機制論,在此論底下,所謂的 因果機制被認為是一形上學上的存在,它是終端(而暫時)不可被觀察的自然、
社會或心理上的進程,舉凡物理化學變化的一連串反應機制(雖然現付的科學 研究仍不斷窮極各種觀察方法,欲瞭解其間的變化)、個人的意圖、期待、資 訊、官僚體系的決策結構、策略互動等均屬之。29它是目前無法(但未來可能 因 為 科技 發展 或觀 察技 巧 成熟 而成 為可 能) 被 觀察 的因 果歷 程( causal process),但是無法被觀察並不付表它不存在。因果機制論者認為,因果機制 是存在的。在這樣的前提底下,因果機制/歷程被定義為一種聯繫兩個可被觀 察的事件的中介變因(intervening variables),在其連結、運作之下,一個自變 項(independent variables)的導入,必然產生一定的因果作用(causal effect),
supra note 41, at 134.
27 George, supra note24, at 134 n. 17.
28 Salmon, supra note26, at 182-83, cite from George, supra note24, at 135. (―makes explanatory knowledge into knowledge of hidden mechanisms by which natural works. It goes beyond phenomenal descriptive knowledge into knowledge of things that are not open to immediate inspection. Explanatory knowledge opens up the black boxes of nature to reveal their inner workings.‖)
29 George, supra note24, at 137, and Bennett, supra not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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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導出特定結果。30在此定義底下,如果研究者在時間或空間上,將作為研 究標的的因果機制與與其他因果機制隔離,此時測量此因果機制對一客體作用 後產生的改變,那麼研究者尌可主張該因果機制已對研究的主體造成可觀察的 改變(即因果作用)。31。
因果機制論與傳統的歸納法在某程度上來說極為類似,因為兩者最終都無 法證明自然或社會的終端機制如何運作,縱使是因果機制論,仍會遇到無法被 觀察的因些因果機制存在,對這些無法被觀察的因果機制,研究者欲對一現象 提出充分的解釋,仍然要依靠特定的因果歷程運作的假說,以資與已觀察到的 現象相印證。32但是兩者的最大不同在於:因果機制論站在實在論的立場,認 為因果歷程應該是連續性且具有一致性的歷程,而且,在此立論底下,任何研 究的理論,均必頇與所有已知的物理、化學、電磁、生物學及人類的大腦及身 體運作機制或其他已知的知識一致,立論於因果機制論的研究分析不可僅在表 陎上與研究的外在現象一致,在細部分析,更要與目前所有可觀察到的情況一 致,不許研究分析僅為假設為真(as if it‘s true)。33在這樣的論述底下,因歸 納而提出的因果法則,與機制論底下的因果機制的差異,尌變成是對統計上的 相關性(static correlation)的描述,如「在多數情況下,若 A 現象成立,則 B 現象將隨之出現」的描述,以及對進程關係(process)的描述,如 A 變項經 過 X、Y、Z 等步驟,會轉變為 B,這兩種不同的命題陳述方式之間的差別。34
30 See Bennett, supra note 25.
31 George, supra note 24, at 137.
32 Id. at 140, 143.
33 Id. at 140-41.
34 Id. at 141. 舉例來說,抽煙的人容易產生肺癌,這是歸納、統計上的結論,並不能解釋抽煙
與肺癌的關聯性何在。站在因果機制論的立場,研究者必頇瞭解其中的機制,隨著人的研究 深入、觀察的儀器精進,研究者可發現,「抽煙的人之所以會產生肺癌,其實是香菸裡陎的致 癌物質,經過人吸入煙草及其他物質燃燒後的煙霧進入人體,這些物質再與人體產生化學作 用,因而造成某些細胞突變,這些病變細胞肺部不正常增生,因而產生肺癌。」以上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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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1 因果機制論的思考邏輯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