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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案分析

第二節 繫爭法規制度

三、  法規適用之先後

本案例對於學生實施管教措施的主要法規有二:《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 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及《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標準》。

以法規制定的依據來看,《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第 2 項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標準》則是依據《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第三章第 15 條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就法源依據 來說,《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標準》之法源為法律,性質上應屬 授權命令,《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法源為命 令,性質上應屬於行政規則,參照行政院法規會的法源位階表(表 三–1),《高 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效力高於《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標準》,然而法源位階所設定者,為法規範之效力優先順 序,而非法規範之適用優先順序,在相關法規無明顯牴觸下,通常位階越低 者規範越為具體,應優先適用。

表 三–1 法源位階表

99 檔案取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下載網址為 http://techsurvey.hamastar.com.tw/Upload/WebArchive /01_ey/20120328/www.ey.gov.tw/cteb1c.html?xItem=22246&ctNode=1082&mp=31

法 源 位 階 表

也是造成本爭議事項的因素之一。

至於事後之學生申訴事項,其申訴法源為《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五章第 37 條申訴之提起「本校學生對於教師或學 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 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紀錄。本校學生之父母、監護 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依該條文,學生不服輔導與 管教措施,得提起申訴,且教師及學校有告知其申訴權利之義務。至於應如 何提起申訴則載於同辦法第 38 條「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市訂定之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而依據筆者查詢,此案例發生 2011 年,當 時適用之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為 2005 年 7 月 25 日公布之《高雄市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100(如附錄六),該辦法第 6 條明定「學校對 學生第三條第一項之管教或處置,以書面通知或公告者,應於通知書或公告 上附記,如有不服本處置,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內以書面向申評會 提起申訴。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並作成評議決定。」

也就是說,學生可在接到處分通知書之次日起廿天內,向學校提起申訴,而 申訴評議委員會必須在三十天內做成決議。該校依據校務會議通過之《高雄 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組成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且對於學生申訴事件也制定了相關的流程(參閱 附錄十三),其中就申訴之提 起部分,筆者比較三項法規發現,《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 處理辦法》第 6 條以及《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 點》第 5 條第 1 款皆明訂申訴必須於『接獲處分通知』後二十日內向申訴評 議委員會提起,而該校之《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要點流程表》中,

申訴之提起之時效雖同樣為二十日內,然其條文卻是「應於『申請事由發生 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這樣的差異恐造成當事人認

100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已於 2012 年 3 月 24 日新修訂公布《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 件處理辦法》,與 2005 年所公布之辦法差異頗大,其中重大差異包括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 組織及運作方式、申訴的時效規定等。

知之不同,以此案例來說,由於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決議後,導師卻將記過 單擋了下來,也就是尚未完成懲處手續,以《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 申訴事件處理辦法》以及《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 要點》之規定,尚未構成可以提起申訴之理由,但以《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 學學生申訴要點流程表》來看,「申請事由發生」亦可解讀為符合《高雄市 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條之申訴要件「學生或 其父母、監護人認為學校之行政處分不當或其他剝奪或損及學生個人權益時,

得向本會提出申訴。」如此一來,便已構成可以提起申訴之理由。

此申訴之爭議如由法規之效力來看,由於《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 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以及《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 置要點》兩者皆屬於自治法規,同樣具有法之效力,而《高雄市立 OO 國民 中學學生申訴要點流程表》應屬校方自行制定申訴流程之內部說明,尚無法 之效力,因此申訴事件之程序仍應以《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 件處理辦法》以及《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為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