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當事人訪談
第三節 申訴過程
由於生教組長的建議,此懲戒事件演變成申訴事件,由學生家長向學校 提起申訴,學校也因此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關於申訴過程部分的訪談 如下:
一、申訴之提起
該申訴案件由導師協助家長向校方提起,家長填妥申訴書之後由導師協 助向該校輔導室提起申訴:
「老師就很幫忙啊,就說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看可不可以改變處分,我就 想說不然試試看……,就填好資料後,老師幫忙送到……好像是輔導室吧?不會
寫的部分就請老師幫忙…… 」 家長
「老師就跟我說可以請媽媽提出申訴,試試看有沒有辦法可以改變小過兩次
的處分,我覺得隨便啦……」 李姓學生
「生教組長跟我說可以去提申訴,我就想說這也是個辦法,然後就問學生也 問家長的意見,家長也願意試試看,那我就幫她去找申訴的東西,讓她填完後我 幫她送,就等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開……以前並沒有處理過這種事,我也不知道有
沒有用……」 導師
由於國中少有學生申訴案件,所以對於學生申訴這件事,不管是學生、
家長或是教師都不是非常了解,而且筆者從訪談中發現,就連生教組長也並 不是非常清楚申訴的相關規定……
「申訴喔...我也只是知道好像有這個制度,以前也沒有處理過,怎麼運作 以及有沒有作用我也不是非常清楚,看辦法是向輔導室提出,可能輔導室會比較
瞭解吧!」 生教組長
「學校中學生提起申訴的案件真的很少,因為一般的學生以及老師好像都不
知道可以這樣做,而且學校過去在處分上也較少引起反彈,我這邊在 2000 年的 時候處理過一次申訴案件,那次是因為學生被記過的日期是學生請假的日期,因 為學生有請假單作證明,所以申訴成功……但是這次事件的爭議就不太一樣……,
是覺得處分太重……」 輔導組長103
就如同筆者於第二章第四節中所探討我國學生申訴制度演進的結果,高 中以下學校由於學生法治觀念的薄弱,加上對申訴制度的宣導不足,以至於 在校園中不管是教師或是學生對於學生申訴制度的了解都很少,也很少應用 這個方式做本身的權利救濟,但由於這次的事件引起比較大的關注,從學生 申訴制度宣傳的角度來說,不失為一個增進對學生申訴制度了解的好機會。
二、申訴之結果
家長提出申訴之後,學校依法由校長召開了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據
《高雄縣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104第 3 條第 2 款所 組成的委員共九人,除了校長為當然委員外,教師兼行政人員代表三人(由教、
訓、輔三處室各推派代表一人)、經選舉之教師代表三人、家長會推派代表 二人,又依同條文第 7 款「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申請對該案件有利 害關係之委員迴避。委員對申訴案件自認有利害關係時,亦得申請迴避。申 請同意與否由本會主席決定之。」及《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 議會設置要點》第 3 條之規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本會 之委員。」該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組 長以及生活教育組長應予以迴避,故由該處室另行推派代表,而筆者便是學 務處所推派之代表。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開後,請家長及導師列席說明,
然而最後審議的結果為不受理申訴,理由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 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6 條以及《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設置要點》第 5 條第 1 款,明訂申訴必須於『接獲處分通知』後二十日
103 輔導組長為輔導室承辦學生申訴事件業務之行政人員,本身也是教師身分。
104 由於該要點為該校 2005 年通過之要點,而地方行政區劃於 2011 年改變,高雄縣市合併後,
該校尚未在校務會議修改其要點之名稱,以至於該要點名稱仍然為《高雄縣立 OO 國民中學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內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然該案件由於導師之行政裁量而使記過程序延宕,
記過程序並未完成,亦尚未完成處分及通知,是故不符合學生申訴之提起之 要件,於是將該件申訴案駁回。而對於此結果,生教組長、導師、家長以及 學生的反應同樣非常震驚:
「就像我之前說的,我只知道可以申訴,但是相關規定我也不是很熟悉,尤 其通常我是記學生過的人,所以也不可能是學生申訴評議委員,倒是我沒想到這 次申訴竟然是因為這樣被駁回……,這樣的結果我也非常驚訝……,所以以後要 告訴導師要先記了過才能提申訴,這樣好像也解決了這次導師堅決不簽的難
題……」 生教組長
「是生教組長告知我可以請學生提申訴的,結果會是這樣我真的不知道該怎 麼講……而且在提的時候輔導室也沒有說這個案子會被駁回,結果繞了一圈還是 要記過……我會覺得如果記過之後還是會提申訴,為什麼不要這次就把事情解決,
那記過之後不是還要開一次會嗎?」 導師
「申訴不是就是不滿意學校處分嗎?既然都不滿意那為什麼一定要先記過 才能申訴,我本來還想說我可以去說明,應該有點作用,結果也沒用……,我覺 得現在教育搞了一堆制度,開了一堆會,問題卻越來越多……」 家長
「就沒有成功,我也聽不懂理由是什麼……好像就是還要先記過就對了……,
我媽還跟我講說要乖一點,委員就會給我機會…….」 李姓學生
從以上大家對於申訴結果的反應可以看出,不管是學校教師、家長或是 學生,對於申訴的法律程序皆不是非常了解,就本次申訴案件來說,由於程 序不完備,因此未進入實質審議程序便將申訴駁回,先程序正義後實體正義 在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是常見的現象,且就筆者的觀察,其實本次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之部分委員對於學生申訴相關規定亦了解不深,因為若非有委員提 出申請要件不符合之觀點,其他委員已經準備進入實質審查,也是造成對申 訴結果再誤解的原因之一,因為會議中,已請家長進行說明,之後卻已申訴
要件不符駁回,也再一次造成家長、導師之誤解。探究其整個申訴過程,可 以發現結果雖然沒有錯誤,但是實際上可以在申訴過程中多所把關,以避免 再一次的誤會產生。首先,就學生與家長來說,不見得需要詳細瞭解申訴法 規,尤其國中小學生之心智年齡以及發展尚未成熟,應由教師協助其處理申 訴事項,並告知在申訴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結果;其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及處理申訴業務之輔導組長不應便宜行事,期待召開一次會議便解決事情,
依據《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5 條第 3 款,
申評會應就書面進行審查,必要時方才邀請或同意申訴人或相關人到會說明。
105該案若申評會先召開一次進行書面審查,便能發現不服申訴提起之要件而 做成申訴駁回之決議,此舉就避免邀請說明後卻以程序不符為由駁回的狀況;
再者,對於學校教師來說,應充實有關學生申訴制度的相關知識以協助學生,
尤其是申訴評議委員以及負責處理相關業務的輔導組長更應加強在職訓練,
以避免盲目的開會。
總結本章之訪談內容,本教師處理學生懲戒申訴案件之過程處處可見彼此之 間的溝通不足以及對於法規之不了解,兩個原因造成程序正義與行政裁量之衝突,
更進而衍伸出更多問題。學校在邁入法治化社會的過程除了相關法規的制定外,
人員之法治知識與素養的養成也是重要的一環,再輔以哈伯瑪斯溝通行動理論於 校園中之應用,應能化解程序正義與行政裁量衝突之難題。
105 《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5 條第 3 款「會議就書面資料審 議,會議不公開。必要時通知申訴人對造或其他相關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護 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關於申訴人或相關人到會說明部分,申評會可主動邀請或被動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