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析與評論
第一節 結論
綜合前面第二章文獻之探討、第三章個案分析、第四章當事人訪談已及第五 章之分析與評論,本研究針對研究目的歸納出下列結論:
程序正義源於英國之自然主義,並發揚自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對於近代人 權的保障影響深遠,程序正義的本質便是設計一個可以驗證並獨立之程序,確保 所得的結果是正確無誤的,以達到實質的正義,然而法律的制定雖然包羅萬象,
但因為社會變化的快速、行政事務的繁瑣、客觀情勢的多元變化,法律無法達成 絕對的周延,因此便產生行政裁量的空間,而不管是決定裁量或是選擇裁量措施,
也必須遵守相關的法治國原則,亦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本研究以教師處理學生懲戒申訴案件為例來探討以上兩者之衝突,而要瞭解 學生懲戒與申訴之相關規定及權利,就必須先探討學生在學關係之演變,早期學 生在學關係以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主要理論,而後經歷修正的特別權力關係,
以及重要性理論的引進,到最終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的看法,這些變化都使得學生 的權利保障以及權利救濟之手段產生重大的改變,也因此催生了學生申訴制度的 建立,當學生在懲戒過程受到權利的侵害時,有別於以往只能單純接受,現今的 學生則可以透過校內申訴管道尋求救濟,然而學生申訴制度在實務的應用上,以 大學的發展最為成熟,高中以下學校雖訂有相關之法規,實則受限於教師、家長 以及學生對於申訴制度之不甚瞭解而影響其功能之發揮,尤其以本研究案例來看,
由於對相關懲戒與申訴制度的缺乏理解,以至於在實行制度時產生種種的衝突以 及問題,甚至導致程序正義與行政裁量在學生懲戒事務上的衝突,校園中空有制 度的建立,卻無法真正發揮制度所應保障之權利也間接的影響校園之順利運作,
更有甚者為產生對教育單位或是教育人員之不信任,蓋其原因主要來自於以下四 點:
一、懲戒制度設計之矛盾
如同本研究第三章至第五章對於案例學校懲戒相關法規所為探討與分 析,學校懲戒制度之設計存在著隱含性的矛盾,在一般情況的運作下並不會 彰顯出來,然在特殊狀況之下便產生法規適用上的矛盾,如懲戒最終決定權 利的矛盾、管教措施裁量瑕疵之矛盾等。
二、教師、教育人員、家長及學生法治觀念之缺乏
雖然校園民主化與法治化自教育改革以來風起雲湧,然而探究教育場域 中,教師、教育人員對於相關法理以及法治觀念並沒有因為制度的變革而有 所增長,以至於學校空有制度的訂定,然而在實行上仍然以既有之習慣為之。
當大家都習以為常並未加以獨立思考時,便不會發覺其中存在的矛盾。然而,
當發生像本研究之案例時,可以發現衝突發生後,學校教師及教育人員無奈 且無助之現象,如果連學校教師及教育人員都缺乏一定的法治觀念,又如何 將法治觀念透過教育傳遞給學生,甚至是家長呢?
三、申訴制度運作之困難
知易行難的道理正好彰顯在校園中學生申訴制度之運作上,知道有學生 申訴制度或是知道學生有申訴之權利並不足以讓校園中的學生申訴發揮其 應有之作用。如上一點所說,缺乏法治觀念的結果便是對於相關的法律概念 似懂非懂,而校內的申訴制度當然主要由學校本身所負責推動,當對於整體 之申訴制度運作的方式、原則以及方法似懂非懂時,非但無法落實校內學生 權利救濟的唯一管道,也間接限制了學生行使救濟的權利。
四、教育現場人員溝通之不足
除了制度上的設計與矛盾、人員法治觀念的缺乏外,從本研究案例也可 以發現教育現場人員之溝通不足的情況,學校所從事的是人的教育工作,而 教育的成功必須是讓人與人之間彼此理解,有效的溝通是相互理解的第一步,
可是當學校習以為常的以制度為依歸時,當然會減少相對的溝通,而溝通之 不足便容易產生彼此之誤會,進一步的影響學校之運作,破壞學校之和諧。
然而筆者的意思並非指責學校不應發生衝突,更積極的作法是,如果無法避 免發生衝突,透過彼此對等的、未預設立場的真誠互動,激盪出互相辯證的 過程,便可以取得彼此之共識,以解決彼此間的衝突。
以上幾點是筆者所歸納出本研究之結論,筆者認為不管是制度的改善,法治 觀念的提升以及溝通能力的增強皆是現今校園需要努力的方向,而以有效性以及 改善的難度來論,溝通能力的增強是最優先可以做的,而哈伯瑪斯的溝通行動理 論便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考與對策,其實當我們在以哈伯瑪斯的觀點來看待程序 正義與行政裁量的衝突時,便可以發現其理論提供我們一個解決社會衝突的管道,
甚至在程序正義的內涵中,也包含了哈伯瑪斯溝通理性的精髓,在整個國中學生 輔導與管教制度的設計上,其所強調處罰的正當法律程序中表明「學校或教師處 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 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其中對於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說明處罰之違規行為、理由以及手段重視的皆是 溝通的本質,也就是說,程序正義的一部分就是要保障當事人講話的權益,在教 育界實際的運作造成這種獎懲程序反而讓學生、家長可以講話的機會變比較少,
這也就是以哈伯瑪斯理論來檢視此案例最重要的價值。如果程序正義與行政裁量 造成衝突時,以原本行政法學的觀點來看,應先重視程序正義,然而在此案例中,
重視程序正義的結果卻對當事人比較不利益,然而若較重視行政裁量時,會不會 導致由於裁量人的不一樣,所產生的結果不同,形成另外一種不平等的狀況。
所以回過頭來看,對於學子的獎懲,應該要落實哈伯瑪斯的理想溝通情境,
也就是讓人們可以有較自由、多元及不受壓迫的講話機會,行政裁量權的運用與 發揮反而有助於此情境的實現,那麼行政裁量的空間就不應置於程序正義的後面。
也就是說,對於學生的懲戒,如果已經都可以溝通得非常清楚,學校、教師、學 生及學生家長都有了共識,最後做成的決定只要符合相關程序的規範,那麼,程 序正義與行政裁量的衝突便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