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析與評論
第二節 建議
三、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0 年 1 月 11 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 1000001640 號函訂
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鼓勵高雄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優良表現,
引導身心發展,輔導改過遷善,提升教育品質,促進友善校園文化,依 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獎懲規定應符合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維護學生 學習權益、多鼓勵少懲罰、啟發學生反省自制、兼顧學生隱私權、輔以 改過遷善、提供學生陳情及申訴管道等原則
三、 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 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方法。
(六)行為之影響。
(七)家庭之因素。
(八)平日之表現。
(九)次數及頻率 (十)其他
四、 學校處理獎懲事項應事先知會該生導師。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 先予妥適處理。
五、 校長應視需要邀集下列人員修(訂)定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 設置要點,明定其組織、獎懲標準或條件、運作方式等規定,並提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其成員如下:
(一)教務、學務(訓導)、總務、輔導等主任。
(二)家長會代表 3 人。
(三)教師代表 3 人。
(四)學生代表 3 人。
六、 獎懲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務(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活教育(生活輔導)組長 為當然委員。
(二)家長會代表 2 至 5 人。
(三)教師代表 2 至 5 人。
獎懲會由學務(訓導)主任擔任主任委員。
七、 獎懲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
十三、 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 予列席說明。
十四、 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格式如附件),並記載事由、結果 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申訴或救濟管道,必要時 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若獎懲會仍維持原議,校長得接受決議或逕為核定。
十五、 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應追蹤輔導,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其改 過銷過相關規定由學校另訂之。
十六、 學生獎懲之計分,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
十七、 學生之獎懲,除學期結束時,應列入學期成績單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
其餘記功以上之獎勵或記警告以上之處分,應即列舉事實,通知家長或 監護人。
十八、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 生、家長、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 訴。
十九、 有關學生獎懲要點或相關規範應於學校網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