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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事人訪談

第二節 管教措施

針對後續管教處分方面,筆者除了訪談導師、李姓學生以及家長外,另 外亦對學務主任加以訪談。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召開

「我查了一下本校的獎懲標準101,喝酒的行為違反第10條,應予以記大過,

所以就請學務主任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李 OO 的違規行為,並發開會通知 給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及導師,請導師列席說明。」 生教組長

於是生教組長便籌畫召開獎懲委員會之事宜,依據該校《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條之規定,該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置 委員九人,學務主任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獎懲委 員會之當然委員除以上兩人外,還有輔導主任以及生教組長,另五人為家長 會代表兩人、教師代表三人。然而導師的反應卻是…

「我心想完蛋了,竟然真的要召開獎懲委員會,當時我也有列席說明事情的 經過,也希望委員們可以給該生一次機會。該生在校表現正常,偶爾有一些小問

題 ,但是絕對沒有很壞…」 導師

學務主任的看法為…

「站在學務處的立場,今天學生雖然是在校外喝酒,但是因為是來上學途中,

這樣的行為會影響到學校的學習,勢必得要追究,而且如果今天學校知道而沒有 相當的處分,對於學校管理上必然會造成許多後續的爭議,所以此事依校規召開 學生獎懲委員會是合理的……,況且,程序上是我們一定要做的,至於獎懲的決 議並非學務處部份可以決定的,我們只能建議,其他的留待獎懲委員會討論並決

議囉」 學務主任

101 即《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標準》。

雖然該違規行為依校規應予以記大過,然而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考量 學生初犯,且審酌導師對學生平日之教導,一方面部分採納導師之看法,一 方面又考量應讓學生對自己行為負責,所以最後做成小過兩次的處分。

「獎懲委員們在會中是有不同的意見,部分獎懲委員認為考量學生本身有亞 斯伯格症,是否懲處要輕一些,另一部分委員則認為學生雖有亞斯伯格症,但以 該生現在之心智年齡,也應小孩子知道不能喝酒,所以還是要讓其負起一部分的 責任,如果原來應記大過的行為,最後處分太輕……..則顯得不公平,因為一般學 生被記小過或警告並不需要召開獎懲委員會,只要依照相關條文即可……」

生教組長

依生教組長的轉述,獎懲委員在做成決議時,除了考量個案的狀況外,

同時也考量這個懲戒決定對於學校後續管理規範上的影響,由於依照《高雄 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標準》,只有大功、特別獎勵、大過以及特別處 分需要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外,其餘懲處皆可由簽懲老師逕行認定或由簽 懲老師會同訓輔人員審酌之,如此則可能避免所犯之違規行為屬於應記大過 者以及違規行為屬於應記小過者,兩者的最終處分皆是記小過乙次,形成不 平等之狀況。

二、管教措施之執行

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決議後,便由學務處依照決議填寫記過處分單,並 完成相關的記過程序,然而當記過處分單送至導師處時,導師卻不願意蓋章,

希望學校能再給該生一次機會,那為何在獎懲委員會做成決議時,導師未表 達反對意見呢…

「我之所以未表達反對意見,是因為在獎懲委員會時,我只是列席,我已經 盡量跟委員說明學生狀況,可是委員會仍然做成小過兩次的處分,委員所說的我 也理解,但是這一切好像就是這樣子走……,我也無力改變什麼了…….,好像我

不該去學務處請求協助……」 導師

從以上敘述可以看出導師的無奈,整個學校的懲戒制度就是如此規定,

在這規定下,導師並無權力可以改變,而學生以及家長得知處分為貳支小過 的想法又為何?

「當知道我要被記兩次小過時,我覺得我是在校外喝酒,又不是在校內,而 且最後我也老實承認啦,那這樣是不是以後都不要承認就好了,我知道自己有錯 啦,但是…唉…反正老師都嘛愛記過!」 李姓學生

「我真的沒想到會這麼嚴重,這個小孩子平常也不是很壞,喝酒雖然不對,

但是他又不是很故意違規的那種...當初我聽到學校的通知也就馬上趕過去了,

也告訴小孩要老實,有時候想想,這樣被記兩次小過是不是我害了他……。我拜 託老師給他機會,也叫小孩子道歉,結果這樣就兩次小過了……,後來我就一直 跟導師聯絡,看看是不是可以不要記過記那麼多支……」 家長

家長與李姓學生對於這樣的結果顯然很不滿意,依據《高雄市立 OO 國 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6 條第 4 款「學生獎懲委員會獎懲決議 後,應依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 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學校雖然有通知,但是家長以及學生對於處 分決議不太能接受,顯示雙方之間的認知仍有差距,且就研究者之瞭解,召 開獎懲會議時只邀請導師列席,並未邀請學生及家長列席說明,此舉雖未違 反相關規定102,然不管會中或會後,對於學生以及家長之溝通明顯不足,以 致於產生家長以及學生皆對處分有所誤會,認為誠實地承認自己所做的事之 後,處分仍然很重,而以獎懲委員會的認知,則認為將本來應予以記大過之 處分改為貳支小過以是從輕處罰之懲戒結果。

102 該校《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6 條第 2 款規定「學生獎懲委員 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通知該生導師及任 課老師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通知受處分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列席說明。」由於 條文用字為「得」,因此未請學生或家長列席並無違反相關法規,然若獎懲委員會邀請學生與 家長列席說明則較能避免爭議,同時也符合《高雄市立 OO 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第 9 條「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 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之內涵。

至於導師之後為何決定拒絕在記過單上簽名,導師表示:

「由於我本來就覺得這件事發展成這樣有點誇張,根本出乎我預料之外,加 上家長一直與我聯絡,希望能請我幫幫忙,我也希望能以其他處分代替記過,所 以後來想到只要我不再記過單上簽名,記過的程序是不是就延宕下來……,而我 又積極去找生教組長尋求解決的辦法,生教組長告訴我對處分不滿可以提起申訴,

於是我就朝這方面去努力,也告知學生與家長要提起申訴才有辦法改變……」

於是整個記過程序因為導師基於本身職權的裁量而就此延宕,生教組長 也表示很無奈...

「這一切的處分都是按照標準程序在走,一開始調查完畢之後我就有告知要 召開學生懲戒委員會,導師、學生以及家長都知情,最後演變成導師不願意核章,

實在讓我很困擾,且獎懲委員會也有從輕處分了,而且獎懲委員會也是依照獎懲 辦法規定審議的啊,不太可能改成警告吧……我就告訴導師說,如果真的要改變 處分的話,那可以試試看提出申訴,我不保證有效……」 生教組長

從以上導師以及生教組長的說法,更可以確認導師雖請生教組長協助處 理,但是兩方的溝通不足,未就事件後續處理取得共識,而是以各自的立場 來認定,以至於產生後續的誤會與爭議,這樣的作法對於孩子的教育來說,

確實會引起一些後續的難題,就如同父母雙方對孩子的教育理念不一致時,

便會出現教育方式的爭執,孩子也容易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