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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溝通行動理論於校園衝突的應用

一、  溝通行動理論

法蘭克福學派第二代最具代表性的學者--哈伯瑪斯,對於馬克思「歷史 唯物論」以及韋伯「合理化」學說進行反思,哈伯瑪斯認為科學理 性 (technological rationality)的支配把生活實踐的問題化約成技術問題,並將其 排除在公共領域的溝通對話中,而實證主義的盛行,造成了主體自我反思能 力的逐漸式微。在科技理性下使的人們將「工具行動」越來越合理化,關注 社會行為如何以手段滿足需求的目的,人與人之間的溝通行為被視為為了滿 足目的而為的手段;另一方面則是使人們的溝通變的不合理化,工具行為破 壞了溝通行為,於是哈伯瑪斯進一步提出「溝通理性」的概念,建構了其「溝 通行動理論」69,哈伯瑪斯期望藉由「溝通理性」的實踐,透過開放平等的 溝通管道,建立一個包括規範性與批判性的合理化概念與共識,進一步成為 造福人類生活的正面力量70。也就是說,溝通行動理論是以「溝通理性」為 發展基礎,以達到「成熟、自主、解放」為目的,遵循「重建人類的溝通能 力」的基本原則,透過「啟蒙、反省、批判」的方法,並以「邁向理性的社 會」為最終的理想71。以下將對溝通行動理論加以詳細說明:

69 參閱 孫智辰,《從社工員服務外籍配偶的主體經驗檢視其處遇過程---以哈伯瑪斯的理想言談 情境為觀點》。靜宜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碩士論文。2006 年。

70 參閱 黃瑞祺,《批判社會學—批判理論與現代社會學》。臺北市:三民。1996 年。;邱怡瑛,

〈Habermas 的溝通行動理論及其在教學歷程中對教師之啟示〉,《教育研究》,第 12 期,2004 年,頁 169~178。

71 參閱 廖春文,〈哈伯瑪斯的溝通行動理論及其在教育行政上的啟示〉。《彰化師範大學學報》,

第 1 期,1990 年。頁 59-86。

(一) 溝通理性

哈伯瑪斯認為現代社會工具理性的高度發達,造成社會運作趨向規 律化、合理化、持續化和普遍化,但也壓縮人們互相溝通的空間,在理 性的社會運作系統中,個人只須遵循系統規則,不需進行獨立的理性思 考,這樣的現象會使人失去理性判斷與批判的能力,要改變這種困境,

就必須使用更複雜的理性概念,使我們界定由西方世界觀理性化所開啟 的現代化社會的真正規範,培養我們不僅能從認知工具方面,也從道德 實踐與美學表達方面,透過全面的領域來分析行動系統的理性化,哈伯 瑪斯將這種全方位的理性稱為「溝通理性」72

哈伯瑪斯的「溝通理性」概念,是把理性置於生活世界的溝通中加 以理解,透過言談、行動及象徵性的動作來達成互相的了解,進而形成 一致的看法,除了言談外,其他心靈溝通的方式,如善意的默契等,皆 為溝通理性的作用。在溝通行動中,並非以行動主體個人意見作為行動 是否合理的衡量標準,而是以參與溝通者的批判和論證作為衡量的尺度

73。「溝通理性」強調理性展現於相互瞭解中的語言使用中,也就是說,

主體不能保證意義的客觀性,須經由溝通達成一種互為主體的了解,所 以,「溝通理性」不提供行動者實質的規範內容,也不具特定的目的,它 只是使說話者可以做出有效性的聲稱。74

「溝通理性」之所以與「工具理性」不同,就是以「工具理性」的 觀點來看,只要行動者滿足在世界上成功產生干預行動而實現其目標的 條件,一種定向於某種目標的行動便能夠被視為合理,而以「溝通理性」

的觀點來看,只有當說話者滿足與溝通中的參與者獲得對某物的理解之 條件,一個聲稱就能夠被視為合理的,也就是說,合理性來自於主體之

72 參閱 陳龍森,《Habermas 溝通行動理論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3 年;張鍠焜,《傅柯與 Habermas 啟蒙觀點及其教義蘊義》。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 博士論文。1999 年。

73 參閱 胡夢鯨,《從教育合理性的權勢與批判論教育的合理轉化》。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 所博士論文。1991 年。

74 參閱 陳素秋,〈Habermas 之審議式民主觀對於公民教育之啟發〉,《人文及社會學科學通訊》,

第 15 期,2005 年。頁 6-21。

間的溝通與討論,合理性的標準存在於論證程序規則中。

是以,溝通理性具有兩種主要特質75

1. 對話式的理性:溝通行動中,一切的言談要互相假定、預設或承 認,都需出於一種反思的形式,發展成一種相互的期許,也是一 種互為主體的形式。

2. 反覆辯證的理性:溝通行動中,各種有效溝通條件受到質疑時,

溝通行動便會遇到阻礙而停滯,溝通的雙方必須進入理性分析階 段,反覆辯駁、同意或支持,最後以較佳的論證來達成參與者的 共識。

(二) 溝通能力與言談行動

哈伯瑪斯企圖重建人類的溝通能力,在語言的溝通過程中,人類掌 握文法規則以及語用規則的能力便建構成溝通能力的基礎,掌握文法規 則的能力是指正常人能構造合乎文法語句的能力,以形成溝通時所需之 句子,掌握語用規則的能力是指在特定的溝通情境中,了解所使用的語 句是否適當且得體,能為人所接受76。哈伯瑪斯在《溝通與社會進化》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一書中指出,除了一般的 文法規則外,將涉及說話者個人內在主體世界、自然界以及社會界之間 的情境把握的語用規則作適切關聯,便能獲致成功的溝通。77

哈伯瑪斯認為分析語言溝通的基本單位並非語言的基本單位─語句 (Sentence),而是說話的基本單位─言談行動(Speech of act),一個有效的 言談行動包含兩大要素:命題要素(Propositional Component)以及意思要 素(Illocutionary),命題要素指的是說話者想要表達的內容;意思要素則 是指說話者想要表達的意思,但意思的表達並不一定透過言辭,也可能

75 參閱 林振中,〈Habermas 之溝通行動理論在營造和諧校園的應用探討〉,《中等教育》,第 57 卷,第 3 期。2006 年。頁 62-77。

76 參閱 鄭杏玲,《哈伯瑪斯溝通行動理論在國民中學衝突管理應用之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教育學系博士論文。2009 年;李智賢,《哈伯瑪斯溝通行動理論在國民小學組織再造實踐策略 之運用》,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教育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77 參閱 郭乃菁,〈Habermas 溝通行動理論及其對教育的啟示〉,《教育研究(高師)》,第 8 期。2000 年。頁 383-394

隱含在語氣、音調、表情和肢體動作的姿勢之內78。也就是說,當我們 向對方說話時,我們除了表達「言談」裡面的意思外,同時也用「言談」

裡面的意思影響對方的行為,來達到言談者行為上的協調與認同。例如:

導師對學生說「打掃要認真」此命題內容,可能是以下不同的言談行動:

我「命令」你打掃要認真

……

我「希望」你打掃要認真

……

我「請」你打掃要認真

……

我「勸告」你打掃要認真

……

雖然上述各句的命題內容都一樣,但是因為「命令」、「希望」、「請」

以及「勸告」代表行動的意思力(Illocutionary Force)的不同,使得對方的 反應也會因此而不同79。由於言談行動具有如此的雙結構要素,因此雙 方要溝通他們的意向與需求就必須具備兩個層次80

1. 互為主體層次:指雙方必須透過意思要素,建立相互了解與人 際關係,亦即皆須視對方為主體而非只是訊息接收者。

2. 命題內容層次:溝通雙方依據意思要素所建立的人際關係決定 訊息傳達的內容。

哈伯瑪斯認為進行任何言談行動時,說話者針對所討論議題表達看 法及立場,必須提出普遍有效的宣稱,以及假設此行動是可被驗證的,

只要進行以理解為目標的言談行動,說話者無可避免地要提出四種有效 性宣稱81

1. 真理宣稱(Truth Claim):說話者的命題內容是真實的,意旨說話 者所陳述的事物為真或指涉的對象確實存在。

2. 正當性宣稱(Rightness Claim):說話者的發言具有正當性,意旨 能夠符合聽者所遵守的規範系統,從而使聽者能容易接納他的

78 參閱 鄭杏玲,前揭註;李智賢,前揭註。

79 參閱 李智賢,前揭註;孫智辰,前揭註。

80 參閱 Habermas, J.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McCarthy, W. A.

trans.).Boston:Beacon Press.1979.

81 同前註。

發言。

3. 真誠宣稱(Truthfulness Claim):說話者表露意向時是真誠的,可 以取得聽者的信任。

4. 可理解宣稱(Comprehensibility Claim):說話者使用的言談符合 語法的規則,使聽者是有辦法理解的。

溝通雙方在溝通過程中,互相提出且互相承認對方所提的有效聲稱,

溝通互動才能夠順利進行,否則便需進行交替辯證,最後取得共識。

(三) 理想的言談情境

哈伯瑪斯提出「理想的言談情境」概念,他認為理想的說話情境既 不是一種經驗現象,也非全概念建構,而是在參與討論中不可或缺的相 互假定,此情境目的在確保每個人有同等的說話機會,使溝通在真正自 由、平等、無壓制的情況下,有相等且公開的機會進行理性辯論,已達 成相互瞭解的共識82

溝通的型態又可分為三種類型,哈伯瑪斯主張各種溝通類型分別有 其對應的對稱條件,也就是所有的溝通參與者都具有同等的選擇與使用 相對應言談行動的機會:其一為認知的溝通,強調解釋、說明、質疑和 反駁,使一切言談不能免除批判檢討,著重於命題內容的真實性和陳述 的功能,參與者擁有同等的行使敘述性言談行動的機會;其二為互動的 溝通,說話者表達命令、勸告、允許、禁止、請求等意向,著重於與聽 者間的互動和人際關係,排除單向約束的特權,參與者擁有同等的行使 規約性言談行動的機會;其三是表意的溝通,說話者透過表達自己的態 度、感受及意願等,著重於呈現信賴和認同的功能,使參與者間能真誠 相待,向對方自我袒露,參與者擁有同等的行使表異性言談行動的機會。

溝通的型態又可分為三種類型,哈伯瑪斯主張各種溝通類型分別有 其對應的對稱條件,也就是所有的溝通參與者都具有同等的選擇與使用 相對應言談行動的機會:其一為認知的溝通,強調解釋、說明、質疑和 反駁,使一切言談不能免除批判檢討,著重於命題內容的真實性和陳述 的功能,參與者擁有同等的行使敘述性言談行動的機會;其二為互動的 溝通,說話者表達命令、勸告、允許、禁止、請求等意向,著重於與聽 者間的互動和人際關係,排除單向約束的特權,參與者擁有同等的行使 規約性言談行動的機會;其三是表意的溝通,說話者透過表達自己的態 度、感受及意願等,著重於呈現信賴和認同的功能,使參與者間能真誠 相待,向對方自我袒露,參與者擁有同等的行使表異性言談行動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