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析與評論
第二節 申訴階段之相關議題
從懲戒階段到申訴階段,一個是權利侵害之過程,一個是權利救濟之過程,
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救濟斯為權利,此一法律原則自大法官釋字第 243 號解釋之 後便不斷地被引用,釋字第 396 號解釋更是呼應第 243 號解釋之見解,直指此原 則為訴訟權保障之內涵,不容剝奪109。對於學生懲戒問題,自從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揚棄特別權力關係於學生身分之應用,學生便獲得相關權利救濟之方 式,其中校內申訴為最優先之學生權利救濟制度。
由本案例來看從懲戒措施到申訴階段,再到申訴駁回之結果,可以發現其中 隱含幾個問題:
一、對學生申訴之權利缺乏瞭解:
對於李姓學生以及家長,在知道懲戒措施後,其態度皆是無法接受與無 法理解學校為何以貳次小過作為此事之懲戒處分,後續的動作除了向導師述 說外,並無任何解決之方法,有種無能為力的感覺。導師的感覺也沒有多大 的差異,導師在獎懲委員會做成決議後,所想到解決事情的方法是使用自己 的行政裁量權阻止程序的繼續進行,此舉可算是公然挑戰學校之制度,導師 為何願意冒著背負與學校作對以及破壞制度之罵名而如此作為,蓋其原因是 除此之外無計可施也。從以上對學生、家長以及導師之分析來看,可以發現 不管是誰,對於國中學生擁有行使學生申訴作為權利救濟之手段缺乏瞭解,
以致在學生權利被侵害之時卻無計可施,無從保障自己的權利。
見微知著,在國中階段,不管是學生、家長或是老師,對於學生申訴之 權利大多缺乏瞭解,儘管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提及校內申訴之管道,
隨後《教育基本法》、《大學法》、《國民教育法》、《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以及各校自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109 參閱 尤伯祥,《不要讓司法裁判成為加害者—談憲法訴願與人權保障》(2006 年 4 月 25 日),
擷取自〈財團法人司法格基金會〉網站(擷取日期:2012 年 5 月 30 日),網址: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txt=%E4%B8%8D%E8%A6%81%E8%AE
%93%E5%8F%B8%E6%B3%95%E8%A3%81%E5%88%A4%E6%88%90%E7%82%BA%E5%8 A%A0%E5%AE%B3%E8%80%85&Submit=%E6%90%9C%E5%B0%8B&id=779
法》這些法規都有申訴權利的相關規定,然法令之制定與推行卻是相距甚遠,
瞭解這些法令以及懂得運用國家以法令賦予的權利的學生為數不多,尤其在 高中以下學校的學生,由於心智年齡尚未成熟,自是更難理解以及使用該等 權利,唯有靠學校之法治教育以及教師對學生申訴權利認知程度之提升,方 能成為保障學生權利之第一線人員,並應透過親職教育讓學生家長也能充實 相關智識。
二、對學生申訴制度之運作缺乏瞭解
在案例中,生教組長雖然知道學生有申訴之權利,然就其訪談時之敘述,
筆者仍然可以發現生教組長對於申訴權利之瞭解不夠透徹,以致向導師提出 學生可提起申訴之建議,最終卻導致申訴被駁回之結果。
另外,如第四章第三節所探討,由於在學校少有申訴案件,故受理申訴 案件的承辦人,以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對於申訴制度以及申訴評議 委員會之運作不熟悉,以致在整個申訴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程序的瑕疵,如未 能由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議決便請家長列席說明一事,造成後續家長對申訴 制度以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有所誤會。
從以上兩點顯示,縱使知道學生擁有申訴之權利,學校之教師以及教育 人員對於申訴制度運作的缺乏瞭解,也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會之運作以及審議申訴事件之品質,這樣又如何落實大法官釋字 382 號解釋 中以校內申訴管道作為學生權利救濟之先決條件之意旨,以作為學生權利保 障之工具,如果學校連學生申訴都無法提供必要的瞭解與協助,那遑論行政 爭訟權利之落實了。且如本研究第二章第三節所探討學生在學關係之演進中 所提及,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雖表示第 382 號解釋應予以修正,然該 684 號解釋之範圍只及於大學生,對於國中學生來說,有關管教措施之爭議,恐 尚受限於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 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 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之規定。
在實務上未有新的見解時,國中學生是否可就管教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之認定
恐怕仍須等待發生爭議,聲請釋憲之時,大法官方無法逃避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適用之範圍。
總結本章對於懲戒過程之程序正義與行政裁量以及申訴過程之相關議題的 分析與評論,對於學生懲戒問題,程序正義已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最終目的為保 障實體正義的正確性,不過懲戒過程亦包含裁量之空間,如何在程序正義與行政 裁量之間取得平衡是現今學校體制需要著力的地方,且不管是懲戒過程還是申訴 過程,學校雖有相關制度,但是教師與教育人員之相關智識以及法治概念仍有改 進空間,更重要的是教育為關乎人之發展的事物,除了冷冰冰的制度外,對教育 的熱情以及對人的關懷皆是教育事業所應高度重視的,將哈伯瑪斯的溝通行動理 論運用在教育之場域中,確實能化解一些衝突的產生。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以某國中教師處理學生懲戒申訴案件為例,探討程序正義與行政裁量 之衝突,經由以上各章之探討與分析,將所得之結論與相關建議於本章敘明,本 章分為兩節,第一節為結論,第二節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