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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營業秘密制度之來源

第五節 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範圍

囿於篇幅與本文之主題係在於探討員工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之研 究,因此就營業秘密法其餘部分,例如授權、權利歸屬、侵害之態樣、

侵害之救濟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本文不擬一一詳論。然而,關於 營業秘密法中損害賠償之範圍因為涉及營業秘密被侵害後其損害賠 償額證明困難之問題,因此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放寬損害範圍之認定。

而或許就是因為額度上的證明困難,導致雇主為了保護其營業秘 密,紛紛與員工訂立在職中或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因此本文於後面 的章節欲探討者乃,在營業秘密法已經放寬了損害賠償額之請求後,

是否仍有必要允許雇主以競業禁止條款作為手段而與員工訂立競業 禁止條款?因此在此獨立將營業秘密法所規定之損害賠償範圍拉出 來單獨探討。至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之必要性等問題,將不在本章討 論,而放在第四章與第五章之中探討,合先敘明。

按智慧財產或無體財產因侵權行為遭受不法侵害致生損害時,其 損害賠償額之計算與認定,向較有體財產為難,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 亦係如此,乃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第 1 項特為規定:「依前條請求損害 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一十 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 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 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 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 其所得利益。」按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係有關損害賠償範圍之一般規 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一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 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第二項)。」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 1 項第 1 款本文係以民法第 216 條之一般規定計 算損害賠償額。惟本款但書則例外規定被害人在無法依民法第 216 條 規定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預期利益減除實際所得利益之差額為損害

128 謝銘洋、古清華、丁中原、張凱娜合著,營業秘密法解讀,月旦,1996 年 11 月,一版,27 頁。

賠償額,以避免因無法證明實際損害而無法求償。至於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 1 項第 2 款則規定被害人得以侵害所得利益為損害賠償額,而 但書規定,則為舉證責任之轉換,課以侵害人負舉證責任,以減少其 損害賠償額,如侵害人放棄舉證或無法舉證,即以侵害所得利益之總 額為損害賠償額。129

另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第 2 項則係加重故意侵害人之損害賠償規 定:「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 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 倍。」期以高額倍數之懲罰性賠償,減少故意侵害之發生。此乃師法 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 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 損害額之三倍。」之規定而來。130

第六節 結論

誠如前文所述,營業秘密的意義在於因營業秘密所有人以其獨特 的、不為他人所知的方法,使得其產品或是服務在市場上具一定的特 色或是優勢,而換取相當的經濟上的利益,法律必須給予一定程度上 的尊重與保護,方得使人人願意以自己之力進行技術或是服務上的改 進,促成市場上商品或服務的多元及獨特性。同時,對於營業秘密所 有人對於自己的獨門方法欲以秘而不宣的方式來維持其競爭的優 勢,也必須加以尊重。所以,保護營業秘密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基於 包含對於他人商業機密的尊重、商場競爭,技術研發以及勞資倫理的 維護所生。131是以,本文認為尊重他人的營業秘密、維護商場競爭秩 序,促進技術之研發與勞資倫理的維護就是營業秘密所由之設的根本 原因,也是營業秘密的來源。因此,營業秘密法第 1 條及開宗明義規 定營業秘密的立法目的係為了保護人民的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權)、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目的而生。

而站在尊重營業秘密之立場下,因契約或信賴關係而得知他人營 業秘密的相對人即有必要為營業秘密持有人保守營業秘密,與持有人 無契約關係或信賴關係之相對人,亦應尊重他人之營業秘密權而不許 侵害之,但若一味的保護營業秘密,則恐怕反而會阻礙資訊的流通、

使用,對整體社會之經濟發展亦屬不利,因此不正競爭理論亦油然而 生,以維護競爭秩序,是以,營業秘密並不享有完整之排他權,必須

129 張靜,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智權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 年 2 月,二版,151-152 頁。

130 張靜,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智權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 年 2 月,二版,152 頁。

131 謝銘洋、古清華、丁中原、張凱娜合著,營業秘密法解讀,月旦,1996 年 11 月,一版,16-18 頁。

允許他人以還原工程或正當手段取得營業秘密,並可加以使用。

然而,若走向另外一個極端,即不保護他人之營業祕密,則反而 又造成了另外一種的不公平競爭,人人均以竊取他人營業秘密之手段 而坐享其成,擴大其市場版圖,利用營業秘密持有人之營業秘密來與 其競爭,亦不妥當。甚且亦對公共利益有所妨礙,蓋此會造成無人願 意投入心力研發,只要以各種手段取得營業秘密即可。因此,營業秘 密就是為了達到一種微妙的均衡,而折衝於各個價值之間,試圖找到 最佳的平衡點,所設計的一個制度。

因此,回到員工與雇主之間的關係來看,員工可能因為契約關係 或信賴關係而得知雇主之營業秘密,基於對雇主的營業秘密權之尊 重,以及維護勞資倫理和市場競爭秩序,員工實有必要為雇主保守其 營業秘密。更何況,營業秘密一旦被侵害(或洩漏),則其損失往往無 法估計。試想,若可口可樂的配方被員工帶到百事可樂公司去,則可 口可樂如何計算其損失?也因為如此,僱主往往為了保護其營業秘 密,而常常以契約訂立競業禁止條款作為保護手段來因應。以下章節 將從員工與雇主間之競業禁止條款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