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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和目的

「競業禁止」這個制度不論是在法學界、企業界、實務界都不陌 生,而且有很大的研究實益,尤其是在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這個領域 所發生的案例,近來更是屢見不鮮。例如:自由時報在 2011 年 3 月 15 日刊載「《侵害工作權與生存權》殯葬競業條款 法官判無效」1、 於 2010 年 7 月 27 日刊載「鴻海控告跳槽經理 敗訴」2、於 2010 年 12 月 3 日刊載「違反競業條款 愛德蘭斯告前員工勝訴」3、於 2011 年 3 月 7 日刊載「離職六天開店打對台 老東家怒告前員工」4…等,

足見實務上案例層出不窮。

題及「競業禁止」制度首先想到的就是公司法第 209 條明文規定 的董事競業禁止規定,以及同法第 32 條明文規定的經理人競業禁止 制度。然而,員工為何沒有競業禁止相應的規定而須透過契約另行訂 立之?究竟競業禁止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什麼?法律的規範是否足 夠?凡此總總均須從競業禁止制度的根本目的做一探討,方足以一窺 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之全貌。又,實務上亦經常以保護雇主之營業秘密 為由,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則首先面臨的問題除了競業禁止制 度本身是否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此一目的外,另須探討營業秘密之來 源為何,為何須要保護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性質為何?因此本文嘗試 以競業禁止制度及營業秘密制度做為探討之原點,再進一步進入契約 自由原則此一領域。

契約自由原則有其界限,包括民法第 72 條之「公序良俗」以及 民法第 247 條之 1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等,則員工競業 禁止條款是否牴觸上開界限而無效?倘若員工競業禁止條款是為了 保護雇主或前雇主之營業秘密,則保密約款是否足以取代約定的競業 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過度侵害員工受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

1 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5/today-so5.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5 月 14 日。

2 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27/today-e9-2.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5 月 14 日。

3 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3/today-so6.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5 月 14 日。

4 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7/today-so3.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5 月 14 日。

或職業選擇自由?以上諸多問題均有賴於更深入的研究與探討,此亦 為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也。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競業禁止包含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和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本 文將從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著手探討此一制度之根源,並分析董事、

經理人、監察人是否均應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至於法定競業禁止 義務之效果,諸如公司法第 209 條第 5 項的歸入權、民法第 563 條之 介入權,礙於本篇論文之主題係在於探討員工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

因此並不在探討之列。

在意定競業禁止義務之部分,本文將從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 切入,並分析當事人間所涉及之憲法基本權保障為何,以及契約自由 原則之例外如何具體判斷等諸多問題。又,意定競業禁止義務又分為 在職中與離職後競業禁止,本文將分別論述之。但勞動法上有關勞動 三權以及由工會出面與雇主行使協商權而簽訂之競業禁止條款之效 力為何,並不在本文之探討範圍。

關於營業秘密法之部分,本文僅討論營業秘密之保護理論以及營 業秘密之性質等較為根本之問題,至於針對營業秘密法之詳細介紹,

則不在本文之研究範圍內。

復,倘若條款有效,則違約金是否過高而應予以酌減之相關問 題、民事訴訟法上之秘密保持命令等相關問題、及員工之相關刑事責 任(如背信罪)等問題,本文礙於篇幅以及能力有限,將之排除在本文 之研究範圍外。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將以文獻分析法回顧既有之文獻並做一統整 歸納後,再提出個人之看法。並輔以比較法研究,分析外國立法例及 其適用,最後在以實務上之判決作一分析,以期能夠達到理論與實務 相互結合之境地。

至於架構之安排上,本文共分為七章,茲分述如下:

從第二章開始,本文將分別論述董事、經理人、監察人等之競業 禁止制度。並對董事與公司間之受託關係作一說明。最後得出競業禁 止制度之根本目的為何。

至於第三章,則主要介紹營業秘密制度之來源,以及營業秘密之

性質為何,並就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做一分析。最後再說明營業秘密制 度損害賠償舉證上之困難以及營業秘密法所為之放寬規定。

第四章中,本文將正式進入員工在職中之競業禁止條款,並先論 述其理論基礎有別於董事之競業禁止制度,因此競業禁止制度在員工 身上受到了扭曲。然而由於員工之競業禁止義務有私法自治與契約自 由原則作為後盾,因此縱然係屬誤用制度之本旨,亦不至於當然無 效,仍須從私法自治原則及其界限著手說明之。

第五章則是建立在第四章之基礎下,進一步分析離職後競業禁止 條款之效力,並分析保密約款與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關係。本文在 此整理了學說與實務所提出之諸多判斷標準,最後以第四章所論述之 比例原則做一平台,將「四標準說」完美的納入比例原則之判斷階層 體系之中。

第六章之部分,本文選定了三則判決做一分析,以求理論與實例 能夠相互契合。

最後,第七章乃就前六章之內容做一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