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社會文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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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為針對臺灣中部一布農族部落生涯復元者所作之敘說研究,故為一質 性研究取向,研究者本身即為最主要之研究工具,則有需對研究對象之歷史、社 會、文化與心理背景有最基本的瞭解,方可貼近被研究者的生命經驗與脈絡。故 筆者於本章中瀏覽相關文獻,節次將依序對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社會文化、生涯 發展、生涯復元概念作逐一的探討,以求能先從歷史時空脈絡來瞭解臺灣原住民 族困境的形成,並檢視傳統文化在之中的變遷,接續檢視與臺灣原住民族生涯發 展相關的議題,並試圖從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來探討原住民生涯的不 同面向,最後,將以圖示呈現本研究所涵蓋的概念架構。
第一節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社會文化探討 壹、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概述
「臺灣原住民族」這一詞彙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不陌生,然而,它並非單 指一個種族(race),事實上,根據行政院原民會(2010c)公佈,目前經臺灣政 府認定的原住民族共包括十四族,以及諸多尚未正名者,但他們因為承載著相同 的歷史脈絡,因而形成了具區辨力的族群(Zastrow & Kirst-Ashman, 2007)。國內學 者王增勇(2002)曾明確指出,從事原住民社會工作的人員必須在歷史脈絡的理 解下,才能對所服務的原住民有充分的同理,也才能有更深的自覺。然而,歷史 學家的詮釋角度往往會左右後世對於歷史的認識,根據張順妹(2008)對臺灣國 (初)中歷史教科書(1952-2007)中有關原住民族教材的內涵所作之研究,發現教 材版本由 1952 年「國立編譯館出版時期」到 1994 年的「認識臺灣(歷史篇)」, 以至於現在的九年一貫「社會學習領域(臺灣史)」為止,其中有關原住民族的 史料從無到有被閒置了 42 年之久,換句話說,在這段時間內社會大眾對於原住 民族歷史缺乏系統性的認識,端仰賴個人的蒐集與接觸。雖然,原住民族歷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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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義務教育的教材中已獲得「量」的提昇,但當中選用的論述往往忽略了原住 民族的觀點和立場,編寫觀點是以「漢族」開發臺灣的史觀,呈現較多是原住民 族被教化、綏撫的歷程,鮮少見到原住民族在臺灣史上奮鬥的事蹟與貢獻(張順 妹,2008)。謝世忠(1987)也指出,原住民的子孫沒有享受過那份對自己社會 文化充滿自信的榮耀感,只能從歷史事蹟中看見自己族群的失敗。
後現代派的社會建構主義則提醒我們在接受堅定和客觀基礎的約定俗成知 識和語言時,應先去體認這個世界是社會的人工製品,是文化、符號,以及在人 們在歷史之中變化的產物(Goldstien, 2005),而非洲觀點和黑人觀點即回應了此一 論述,它們都力圖驅散以歐洲中心觀點來理解黑人的狀況和行為時,對其造成的 誤解與毀謗,因而鼓吹黑人要以自己的聲音來詮釋自己(Cheatham, 1990; Zastrow &
Kirst-Ashman, 2007)。筆者認為,助人工作者若欲和原住民案主工作,實有必要體 認其對自身族群歷史的詮釋,另外,張茂桂(2003)也指出,一般所謂的「原住 民社會問題」都是不同殖民者、外來統治及原漢關係結構不平等下的產物,無法 簡單歸因於原住民個人的問題,而必須從原住民族所處的歷史脈絡來理解。因 此,筆者在以下對臺灣原住民族歷史作概略性的整理,並引用從原住民族立場來 詮釋歷史的文獻,主要包括自王增勇(2002)、汪明輝(2001)、張順妹(2008)
和謝世忠(1987)等之論述,大致可將臺灣原住民族的歷史區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 第一階段:原始自治時期(1624 年以前)
根據現有的資料,臺灣原住民族普遍被認為是南島語族(Austronesion)的一 支,雖然其源流迄今尚未有定論,但目前的考古學證據已能證實臺灣原住民族在 臺灣島上生活的歷史至少有 5,000 年以上,是最早且居住最久的族群,也可以說 是臺灣島最早的主人。此階段雖有漢人零星居住,但人數極少,且沒有政治力量 參與,因此不構成決定性的壓迫力量。一直到十七世紀荷西入台開始,臺灣原住 民族的自主性才開始受到外來政權的威脅(王增勇,2001;汪明輝,2001;張順 妹,2008;謝世忠,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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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階段:相對自治時期(1624-1930)
本階段歷經荷蘭、明鄭、滿清以致日本統治,長達近三百年。荷蘭為最早殖 民臺灣的國家,由於欲進入中國通商未果,遂進入臺灣大員港,在經歷了短暫之 衝突戰爭後,與原住民各村落簽訂七個條文之條約,顯示荷人與原住民族之形式 上之對等關係。荷人雖挾帶優勢的物質力量及基督宗教進入臺灣,但其統治並未 改變原住民之社會結構,甚至某種程度上反而強化了它們,例如:荷人為方便控 制原住民族,因此授予各原住民社群之長老司法權,作為權力的象徵(汪明輝,
2001;張順妹,2008)。此階段由西班牙統治區(台北、淡水、基隆)和荷蘭統 治區(臺南、鳳山)內的平埔族部份雖失去優勢地位,但大部分的原住民仍未受 影響(謝世忠,1987)。後來,荷人為了解決糧食問題,從中國大陸大規模引進 漢人、牛隻及耕田農具,漢人專事種植水稻與甘蔗,以及大部份之通事、中間商,
原住民將狩獵物賣給通事轉給荷人。當時漢人和原住民的文化與社會形態是有巨 大差異的,例如:財產權概念、文字使用、貨幣制度…等,而在原漢雜居的平地 由漢人制定規則,為了爭奪耕地,以武力和土地契約買賣獲取原住民的土地,使 原住民被迫大舉遷徒至深山中。(王增勇,2001;汪明輝,2001)。
明鄭王朝(1661-1683)為滿清所敗之流亡漢人政權,為了反清復明,在臺灣 建立軍事高壓統治政權,實施屯兵制,侵佔原住民田園,驅逐不歸順之族群,並 於原住民居住領域之邊緣,挖掘土牛溝作為原漢土地界限,同時延續荷人通事制 度,立頭目,儘管平原山麓地區漢人急速增加,但仍維持傳統部落制度(引自汪 明輝,2001)。
清領時期(1683-1895)為了消弭原漢之間的衝突,於乾隆四年(西元 1722 年)立石設「番界」,嚴禁原漢互相越界,並延續明鄭以來的隘勇線,在險隘之 地設兵駐守,以防原住民掠殺,但仍無法阻止漢人越界進入山地開墾,隘勇線也 隨之東進深入(王增勇,2001;汪明輝,2001)。雖然明鄭與滿清政府是以一種 漢人人口絕對數量及更有效的農耕和土地經營技術來威脅原住民,但從原住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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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而言,退入深山的原住民在絕少與外界接觸的情形下,仍擁有自己詮釋下的 世界(王增勇,2001;謝世忠,1987)。
日據初期(1895-1930)日本政府懼怕原住民,對原住民採取懷柔政策,同時 加強隘勇線的封鎖,而使原住民以為日本政府是友善的,但其實日人覬覦原住民 擁有的土地資源,當時臺灣為世界最大樟腦出口地,但樟腦卻大多產在「蕃地」,
因此日人挪用西方「無主地」(terra nullius)慣例,實施「無主地官有」政策林野 調查,逐步收奪原住民土地。問了保衛土地,原住民和日人相互發動了無數次戰 役,但長久以來的勞力剝削與文化摩擦,終於引爆了 1930 年的霧社事件,賽德 克族頭目莫那魯道反抗不敵自殺,原住民社會終於全部落入日人控制,族群的自 主性完全喪失(王增勇,2001;汪明輝,2001;張順妹,2008)。
三、 第三階段:被統治時期(1930-1984)
這個階段是從 1930 年霧社事件之後,直至 80 年代原住民運動興起為止。
霧社事件的結束代表外來勢力的完全勝利,但也因此,讓日本政府對原住民之 控制更為嚴密,將原住民集體遷村,集中管理,並設置警察所就近監視,同時 由警察指定酋長的方式確保對部落的控制,但卻因此瓦解了傳統部落的組織,
此外,還在部落中設置「番童教育所」以實施皇民化,強迫原住民說日語,學 習日本文化,灌輸對天皇效忠的思想,讓原住民的文化無以傳遞(王增勇,
2001;汪明輝,2001;謝世忠,1987)。
1945 年二次大戰日本戰敗,中國國民黨政府接收臺灣,1949 年國民黨政 權從大陸敗退,遷至臺灣,並實施戒嚴,且以「中國化」措施企圖去除日本化,
對原住民施以中國語言、改姓漢姓、文化、黨化教育…等政策,並繼承日人沒 收後之狹小山地保留地政策,之後陸續通過相關土地使用辦法,漢人從此合法 地以現代化發展為名大規模開發山地資源。60、70 年代原住民土大量租用或 頂讓給漢人,原住民再次失去他們的土地。漢人社會因為經濟發展需要勞動 力,因此部落中的原住民青壯人口大量湧入都市為漢人所僱用,從事勞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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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技術性低、高危險性、流動性大的勞動工作(王增勇,2001;汪明輝,2001;
張順妹,2008);同時,平地資本家也進入山地社會,使得山地經濟毫無防備 能力地接受資本主義的洗禮(傅仰止,1994)。
光復之後,臺灣原住民族社會又產生了一些特徵,包括:基督宗教大量進 入山地,填補原住民社會日益瓦解的信仰組織所造成的中空,但卻也加速原住 民泛靈信仰的流失;而傳統的部落社會組織也被公部門行政體系(鄉公所)與 民意代表所取代而沒落;傳統祭祀活動淪為觀光活動而失去其原有的文化傳承 意義(王增勇,2002;張順妹,2008)
四、 第四階段:邁向新自治時期(1984 迄今)
此階段的前期可以說是原住民運動的鼎盛時期,並奠定原住民族迄今所擁有 的一定地位。雖然近代的山地社會仍面臨大社會的變相壓力,包括「生態保育以 及觀光」與「工業生產與土地開發」的需求,前者例子如:不理會原住民社區參 與的情形下,在原住民傳統生活領域強制設立國家公園,或是如後者:設立蘭嶼 核廢料場、花蓮水泥工業區等例子(張茂桂,2003),但因為此時期的政治時空 條件,使原住民族有機會為其族群的權益發聲。1983 年臺灣雖仍處於戒嚴時期,
但當時由台大校園與校外原住民青年創辦《高山青》雜誌,使原住民族群正視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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