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方法

賴英照(88/02-89/10)(91/06-92/09)

解釋權力分立樣態類型,都有其侷限性。本文試針對不同面向的問題,採不同之研究途 徑,以多重角度,尋求較為真切的解答。

結構功能分析途徑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廣為社會科學學者使用的一種研究途徑。

社會學者派森斯(Talcott Parsons)與李維(Marion Levy)提出一切系統都具有可以識 別的結構的基本假設,而該等結構的所有部分(成分)都履行某些功能,這些功能如對 系統的維持或穩定具有作用,就是有意義的。(Davies and Lewis, 1971: 34-35)而除了如 此的功能互依外,也將使系統有求取均衡的傾向。16

結構功能分析途徑的最基本概念,一為結構,一為功能。所謂結構(structure)結 構是指機關組織各部門及各層級間的種種安排(arrangements),所建立的一種相互關係 的模式,包括組織圖、職位說明書、正式的法令規章、運作的政策、工作的程序、控制 的過程、報酬的安排及其他引導工作人員行為的設計。功能是指任何有機體(包括組織 體)為求續有及完成特定目的所執行的一切相關活動。但並非一項活動的一切後果均可 視為功能,只有對產生活動單位所歸屬之系統具有影響,方可稱為「功能」。

結構功能分析途徑認為,系統具有自我調節(self-regulation)機制,即在某些限度 內,系統會發展應付任何挑戰的特質,俾能滿足不同的功能需要,以維持自己的存在。

(呂亞力 1979:229)17但對於理論學派的批評與挑戰,往往是社會科學進步的動力,結 構功能分析途徑同樣存在著一定的研究困境。

學者認為結構功能分析途徑的困難之一,在於缺乏明確的可操作定義,例如「維 持」、「生存」、「整合」之類,在生物學中,生存的意義相當明確,但在社會科學中並非 如此。另一個批評,則認為結構功能分析途徑具相當的「規範性」,基本上就是保守的,

追求穩定的,因此比較偏向於反對社會或政治系統的變遷。18

本論文試從靜態的結構面與動態的功能面,探討憲法權利機關具體化後的運作功 能,並藉由大法官解釋憲法的運作狀況,探究權力分立原則在我國憲法規範架構下分立

16 David Easton曾經描述均衡的概念,最普通的意義是:倘系統內的任何變項,就與其別的變項之相對 地位及關係而言,保持不變的情況,就是均衡。參照呂亞力前揭書。系統功能論者為反駁學界,均衡就 是守成不變之議,提出「動態均衡」(dynamic equilibrium)的概念,強調均衡的狀態不是靜止的,而是 系統中的變項不斷調適,達至暫時的平衡狀態,此時狀態仍不斷被改變,但也不斷被恢復。任一系統內 必須內蘊此種動力、功能,才能免於僵化。我國公法學者湯德宗(現任大法官)及曾提出動態平衡理論 來解釋權力分立關係。

17 我國大法官解釋,在解釋國會無法全面改選的代表性、正當性爭議時,即相當程度滿足了這一的結構 需求。(呂亞力1979:222-223)

18 我國大法官解釋機制相當程度也表現出這樣的保守個性,此點特性容後於主文討論。(呂亞力1979:

229-230)參照。

9

制衡情形;以及透過專研司法審查的功能與內涵,持續觀察並探討大法官透過解釋憲法 所產生的制度變遷與法律效果的影響。

二、 研究方法

本文係採文獻分析法,此為系統化的客觀界定、評鑑與綜合證明之方法,目的是 為了要了解過去事件的發展與真實性。藉由文獻分析法,研究者可知曉歷史演變之流 程。又由於該研究方法的本質屬於一種因果推論,因此文獻分析法也稱為歷史文獻法 主要是以文件作為研究內容的分析與比較的資料。

文件分析內容包括:(1)、司法院秘書處出版之「大法官解釋彙編」,內容包括 各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研究的範圍鎖定在大法 官解釋文之主旨、或理由書、或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有以權力分立作用為討 論議題、相關探討,而其他與權力分立無關之解釋文,將略而不論。筆者藉耙梳此份 大法官解釋文各號彙編,將我國大法官歷年來關於憲法權力機關之運作的解釋,從審 查態度、解釋方法、審查標準、審查密度、援用理論學說,做一整理分類,以概略分 析我國大法官解釋制度與解釋文化有無明顯變遷。

(2)、其他官方出版品:則徵引司法院相關研討會論文集,以及司法院曾集合國 內留美學者所編譯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譯》(共四輯),對於瞭解美國聯邦 最高法院相關判例之內涵,有一定之助益。

至於其他文獻分析(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之內容則以學術研究論文為主, 包 括中文、西文相關碩、博士論文、相關研究報告、學術期刊等文獻資料,與權力分立、

違憲審查相關法令規章、期刊文章、學術論文、官方研究計畫、研討會論文,兼顧法制 層面、理論分析評論與史料之蒐集,予以整理、歸納,探討其相關性。

三、 研究架構

依據前述的問題與觀點,選擇適當的研究途徑與方法之後,接下來便是建立合理的 研究架構(圖 1- 1)。

圖 1- 1 本論文分析架構圖 相關學理探討

有關權力分立原則的 憲法解釋理論與解釋方法

我國制度分析 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

探討

各國制度比較 美德法等國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之

特色探討與比較

發現與建議

經由本文研究所發現之現 象或問題與具體建議作為 大法官相關解釋案探討

功能主義途徑

大法官相關解釋案探討 形式主義途徑

11 第 520、530、541、543、585、601、603、613 號等;而與權力分立相關之歷號之大法官 解釋(參照表 1- 2),將是本文重要的研究基礎,本文將以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或不同意

*645 號解釋,96.07.11 公布,但事件主要 發生並聲請釋憲於陳水扁任內,因此本 文擬將其納入此一時期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