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參章 土地改革與農場重組模式
前面章節分析去集體化改革之背景及目的之後,本章將回答第二個研究目 的:「去集體化」乃是針對農場層級,進行土地改革與農場重組,以及發展私人 農場,其內容為何?前文已述,去集體化包含土地改革與農場重組。土地改革的 基礎首先必須確立私人所有權,其次進行私有化將土地授予農民,以此推動農場 重組,促使農民離開國營與集體農場,成為私人農場主,並解散蘇聯農場。本章 共分四節探討,第一節探討私人所有權的法規基礎;在第二、三節論述土地私有 化與農場重組之模式與法規,以及推展私人農場的措施;最後以第四節來彙整本 章之主要論述。
第一節 私人所有權立法
一、土地私人所有權
「蘇東波」巨變潮流,82影響了中東歐國家(Central-Eastern Europe, CEE)、
獨立國協國家與波羅的海國家(Baltics states)的形成與獨立。83各國打破原有的 政治與經濟體制,邁向各自嶄新的道路,走向了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改革,成為 了轉型國家(transition countries)。相對而言,實行過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也 幾 乎 都 遭 遇 了 土 地 與 農 場 問 題 。 所 謂 的 蘇 聯 農 業 模 式 (Soviet model of agriculture),也因各國的政治、經濟、政治與社會狀況,形成了分歧的改革模式。
82 「蘇東波」意指蘇聯、東歐、波蘭。
83 就當時中東歐國家包含: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南斯拉夫、
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馬其頓與阿爾巴尼亞;獨立國協國家包括:
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塔吉克、土庫曼、
格魯吉亞(喬治亞)、亞美尼亞與亞塞拜然;波羅的海國家簡稱波海三國,包括: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立陶宛。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4然無論如何,各國的農業在去集體化之始,土地改革的過程中,首先都必須建 立過去所沒有的私人所有權,這乃是市場經濟的基礎,無疑地也是轉型國家理應 建立的規範。
所謂「法者,天下之準繩也」。無論是建立私人所有權、土地私有化,以及 農場重組,都需要有明確的法理基礎,有了明文的法治規範,才有合理的執行依 歸。1990 年 2 月戈巴契夫農業改革之時,蘇聯通過了「蘇聯土地法」(USSR Law on Land);然而俄羅斯共和國的情況則不同,葉爾欽與戈巴契夫展開所謂的法律 戰爭(War of Laws)。85在葉爾欽的領導下,俄羅斯的最高蘇維埃在 1990 年 11 月通過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土地改革法」(Law on Land Reform of RSFSR),法律分離了私人與國家所有權。86
爾後,法律彙整成為法典,1991 年 4 月頒布和實施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 社會主義共和國土地法典」(Land Code of the RSFSR),旨在取消國家對土地的 壟斷,實行土地非國有化和私有化。該法典明確規定:「原給予集體農場和其它 農業合作企業長期使用的土地,可以轉為集體不分離所有制(collective undivided ownership)和集體股份所有制(collective shared ownership);發展集體農場、國 營農場與私人農場,及其聯合形式等各種生產組織;俄羅斯公民在從事私人農場 經濟、個人住宅建設、附屬農業、園藝業與畜牧業之時,可以無償地獲得歸己所 有的土地,並有繼承權與出租權等。」87這項法律的出現,正式宣佈取消了國家 對 土 地 的 壟 斷 , 確 立 了 土 地 的 國 有 與 市 級 所 有 制 (state and municipal ownership)、私人所有制(individual ownership)、集體不分離所有制和集體股
84 Zvi Lerman, “Agriculture in Transition Economies: From Common Heritage to Divergence,” p. 96.
85 Stephen K. Wegren, “Conduct and Impact of Reform in Russia,” p. 6.
86 Zvi Lerman and Karen Brooks, “Russia’s Legal Framework for Land Reform and Farm Restructuring,” Problems of Post-Communism, Vol. 43, Issue 6 (1996), in EBSCOhost, http://connection.ebscohost.com/content/ (accessed January 15, 2009).
87 許新編,轉型經濟的產權改革:俄羅斯東歐中亞國家的私有化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3),頁 14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份所有制並存,各式平等發展的體制框架。88
1993 年 12 月全民公決的新憲法生效,私人所有權置入國家的根本大法之 中,使土地私有制大致確定了下來。其正式明定了「土地與其它自然資源可以包 含私有、國有、市級或其它所有權的形式。」憲法更進一步申明:「公民或是他 們的協會,包括個人或法人,有權以私人的形式持有土地。所有人對於土地的處 置權,有自由的使用與決定權,只要使用與處置不損害環境,或侵犯其它法定團 體的利益。」891994 年 10 月俄羅斯民法(The Russian Civil Code)通過,認可了 三種形式的所有權,私有、市級與國有。法典申明,公民與法人有權擁有,並自 由的使用與交易土地。具體指明,土地若不是公民、法人與市級所有,則歸於國 家。除此之外,民法也認可其它形式的土地佔有,包括繼承佔有、永久或臨時使 用權等等的規範。90往後,政府持續進行立法,如1999 年政府決議(Government Resolution)「1999-2002 發展俄羅斯聯邦土地改革」(Development of Land Reform in the Russian Federation in 1999 - 2002),就是在發展相關農業組織、金融與技術 外,最重要的部份就是持續鞏固土地關係規範,以及國家土地資源的管理。
二、土地自由買賣
土地所有權詳細區分可以包括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分權三種權力。三種權 利建立起來才是完整的土地所有權。而處分權也包含了土地自由買賣,然而在俄
88 國家與市級所有,即是政府是法定所有者。集體不分離所有制,意即所有者為集體結構,土
地使用為集體,在這種類型下,社員的個人股份是不會被定義的。集體股份所有制,所有者 為集體結構,土地使用為集體,但土地股份分配給予各成員。Karen Brooks and Zvi Lerman, Land Reform and Farm Restructuring in Russia, pp. 18-19.
89 Официальная Россия [俄羅斯官方]-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е Акты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俄羅斯聯 邦立法決議]- 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俄羅斯聯邦憲法],
http://www.gov.ru/main/page4.html (15 января 2009).
90 Консультант Плюс, 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РФ от 30.11.1994 [1994 年 3 月 11 日頒布之民法], Раздел II. право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и другие вещные права [第二章、所有權與其它物權], http://www.consultant.ru/popular/gkrf1/5_33.html#p1984 (15 января 200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羅斯,土地的買賣卻成為較敏感的議題。儘管1990 年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 義共和國通過的新土地改革法,而接著的法律更進一步允許了土地的個人買賣。
但往後的新法,土地自由交易卻在「關於復甦俄羅斯農村計畫與發展農工複合體」
(On the Program of Reviving the Russian Countrysi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gro-Industrial Complex)中規定,應延長十年討論,農民只能向政府購買土地,
賣地也只能賣回政府。91
土地變成私有財產,並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這是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措 施。土地不能自由交易,導致有心從事農業生產者,無法多購土地擴增規模,更 侷限土地市場發展,真實的土地經濟價值無法體現。1991 年總統令(Presidential Decree)允許「土地股份」(land shares)的持有者能以互相協定的價格,自由 出售土地股份給予原農場。往後首次提出了允許土地抵押和有條件的土地買賣。
內容規定,公民只有在退休、繼承或為建立私人農場而遷移之時,以及把出售土 地所獲資金,用於興辦農村加工企業、商業企業、建築企業和服務企業的情況下,
才能出售土地。92 年底,又批准了公民有權買賣土地的決定,但僅限於對附屬 農業、別墅園地、果菜園,以及個人住房建設使用的土地進行交易,但不得改變 其用途;如果是國家無償分配的土地,十年後才可出售,自費購買的土地,五年 後方可出售。1993 年總統令「關於調節土地關係與發展農業改革」(On Regulation of Land Relations and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Reform)規定:「公民和法人是土地 所有者,有權出售、繼承、贈送、抵押、出租、交換,以及把全部土地地塊、部 分股份或法定資金投入股份公司。」然隨後,政府又附加兩項條件:(一)持有 土地者具有優先購買權;(二)出售農業用地並改變其用途,需經主管機構同意。
92
91 Stephen K. Wegren, “Conduct and Impact of Reform in Russia,” p. 7.
92 許新編,頁 15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95 年 2 月,政府又通過決議,允許出售土地股份給予個人。96 年在「關 於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土地權利」(On Re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Citizen Concerning Land)當中,又重申了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該總統令明確規定,
並重申土地所有者有如下權利:「可以將土地轉給繼承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 土地,包括出售、出租和贈送土地;可以使用土地建立私人農場和經營附屬農業;
可以用土地交換財產,或將土地及其使用權列入農場企業的法定資本與股份等。」
在俄羅斯,總統令形同法律,然儘管總統令不斷的法定土地交易,卻仍未有穩固 的根本大法,規範土地的買賣與交易事宜。俄羅斯憲法與民法所規定的土地交易 細節又顯得較含混不明,總統令更和 1991 年土地法典有所牴觸。93俄羅斯國家 杜馬在1997 年通過的新土地法典草案,並沒有規定農業用地可以自由買賣的內 容,由此遭到葉爾欽否決。而至普欽上任前,俄羅斯的新土地法典始終未訂立。
葉爾欽時期土地不是不能買賣,但卻有諸多限制,又無建立法定的遊戲規 則。據統計資料評估,1995 年約已有 1/4 的家庭進行過土地買賣。94換言之,土 地往往進入了黑市流通。時至普欽執政初期,普欽提出全民公決解決土地買賣之 問題,但卻未實施。2001 年普欽指出必須解決費時過久的土地問題,對於土地 無法自由買賣,必對人民生活、經濟產生不良影響,降低投資積極性,並產生腐 敗。01 年 10 月,拖延七年的新土地法典通過,隨後由普欽簽署生效。但新「俄 羅斯聯邦土地法典」(Land Cod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只解決非農業用地的 買賣問題,卻並未觸及農業用地。直至02 年 6 月「農業土地流通法」(The Law on Agricultural Land Turnover)的出現,才真正允許農業土地的買賣。該法主要涵蓋 了,關於買賣農用土地地段的規範、關於買賣屬於集體股份所有制的土地規範、
出租期限與面積、外國人士規定,等等法制規範準繩。95俄羅斯土地所有權也在
93 Zvi Lerman and Karen Brooks, http://connection.ebscohost.com/content/.
94 Stephen K. Wegren, “Why Rural Russians Participate in the Land Market Socio-Economic Factors,”
Post-Communist Economies, Vol. 15, No. 4 (2003), p. 486.
95 主要買賣規則可參見:許新編,頁 151-15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此法的出現後正式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