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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農場重組與立法
一、進行農場重組
確立土地所有權,把土地從國家所有移轉至集體到私人所有,即是土地改革 過程的一部份,連結到實踐上,則成為農場重組的過程。而俄羅斯的農場重組途 徑,包含了「重新註冊」(re-registration)過去的國營與集體農場,成為新的組 織形式,如生產合作社、封閉與開放型的股份制企業等等。這是一種內部重組的 動作,重組其生產組織、管理與操作階層,成為市場導向的農場。而主要目的是 使新的組織能接管國有土地,成為集體所有制,並向私人所有制過渡。108
農場重組的基礎來自於 1990 年的「農民農場法」(Law on Peasant Farms),
確立了各國營與集體農場社員,在成為私人農場主的土地與資產股份上,其所應 得的權利。這可算是集體化後,農民第一次有自己的權利,選擇不同類型的農場 組織。總統令「關於實現土地改革的緊急措施」,以及政府決議「關於改組國營 與集體農場施行辦法」(On Procedures for Reorganizing State and Collective Farms),則規定所有國營與集體農場,以及其它國營農業企業,必須在 1992 年 3 月 1 日前,於重組與土地私有化委員會上決議重組事宜,向土地私有制、集體 所有制或其它類型的所有制過渡。並在93 年 1 月 1 日前進行改組和重新登記,
將國營與集體農場的土地分成股份,無償轉給農民所有。109
然而葉爾欽政府,卻面臨到來自農村地區反對聲浪的壓力,使其對原本所宣 告的政令進行讓步。新增的政府決議「關於農業改革的進程與發展」(On the
108 Zvi Lerman, “Experience with Land Reform and Farm Restructuring in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pp. 322-323.
109 Zvi Lerman and Karen Brooks, http://connection.ebscohost.com/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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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se and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Reform),給予了農場註冊延續國營與集體農 場的權利。倘若農場選擇維持集體農場,其將承擔社員的土地所有權;而選擇國 營農場的形式,土地則為國家所有。非土地資產也將透過股份的形式分配給社 員。國營農場社員若要接收非土地資產,則必須重新登記為非國家形式的組織。
110基本上重新登記的實施,也直到1995 年 8 月才大致結束。重新註冊的農場,
則依靠1995 年 12 月的「農業合作社法」(Law on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正 式法制訂名,這些國營與集體農場多更名成各式農場,統稱為農場企業。
另一方面,早在 1992 年,為了制定土地私有化和農場重組方案,在下諾夫 哥羅德州(Nizhnii Novgorod Oblast),由州長涅姆佐夫(Boris Nemtsov)、111農 業學者專家,以及國際金融合作組織(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以下簡 稱IFC)等進行合作。其改革模式被稱之為下諾夫哥羅德州模式,模式主要是激 進的改變農場模式,以此把農場分離為較小單位,如:個人、家庭與小型合作組 織。主要依據合格社員於農場內服務的時間與其所得高低,平等的給予所有權股 份。112改革分為四個步驟,IFC 解釋此次改革的兩項原理為:個人的自由選擇
(freedom of choice for individual);以及公平(參見表 3-2)。113
110 Zvi Lerman and Karen Brooks, http://connection.ebscohost.com/content/.
111 往後於 1997 年,涅姆佐夫成為葉爾欽政府第一副總理;1999 年成為「右翼力量聯盟」(Union of Right Forces)創始者之一。
112 Stephen K. Wegren, “Conduct and Impact of Reform in Russia,” p. 14.
113 Liesl L. Gambold Miller, “Communal Coherence and Barriers to Reform,” in David J. O’Brien and Stephen K. Wegren (eds.), Rural Reform in Post-Soviet Russia (Washington D.C.: 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2002), p.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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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Karen Brooks, Elmira Krylatykh, Zvi Lerman, Aleksandr Petrikov and Vasilii Uzun, Agriculture Reform in Russia-A View from the Farm Level, World Bank
Discussion Papers: 327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1996), p. 21.
IFC 文件指出,1993 至 94 年間於下諾夫哥羅德進行的私有化,其農場生產 轉型」(On the Practice of Agrarian Transformation in Nizhnii Novgorod Province)
與「關於農業企業改革使用下諾夫哥羅德州經驗」(On Agricultural Enterprise Reform Allowing for the Experience in Nizhnii Novgorod Province)。96 年末,下諾 夫哥羅德模式已在俄羅斯十一個州進行了,政府也提供更好的賦稅與金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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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前國營與集體農場進行重整。學者偉格倫認為,此模式是農場社員,進行第 二次私有化的機會。114
農場重組必須配合解散無利潤的農場,畢竟此類農場若透過重新註冊持續存 留,將有害整體發展。葉爾欽也認為,對於這類無利潤的農場,必須把土地給予 與想使用的人。1992 年制定了「倒閉法」(Law on Bankruptcy),規定農場在債 務到期後的三個月內無法償還,或內部員工收不到薪資,則必須進行倒閉的程 序。農場內的委員會將被指派尋找買主,當被收購後則繼續回到改革程序上,倘 若無人購買,農場將會進行解散,把土地與資產分給成員,讓其成為私人農場主,
並拍賣剩餘土地與資產。115
二、發展私人農場
基本上,農業去集體化中的土地改革,主要是針對國營與集體農場中的農 民。但葉爾欽為加速發展私人農場,吸引更有效率的使用者,對於城市地區,以 及未持有農地之居民,制定了相關政策來給予土地。在土地取得上,1993 年 10 月以前為無償給予,其後則需付小額費用。茲將透過下文敘述。
1990 年 11 月的「農民農場法」規定了,具備專業農業知識,或過去有受過 農業訓練的健全公民,有接收土地成為私人農場的權利。91 年「俄羅斯蘇維埃 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土地法典」更進一步給予公民土地。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具 有適合的農業經驗,或是過去曾有專業的農業訓練,都可接收土地。但由於城市 居民無法自國營與集體農場中得到農地,地區人民代表大會便建立了「土地基 金」,以此吸收國營與集體農場的農地,或是其它企業的土地。城市地區的民眾
114 Stephen K. Wegren, “Conduct and Impact of Reform in Russia,” p. 14.
115 Karen Brooks and Zvi Lerman, Land Reform and Farm Restructuring in Russia, p.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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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要得到土地成為私人農場主,則必須透過各地區的土地基金。原則上,這些 土地基金包括:廢棄的農業用地、無任何用途與價值的土地、已有一年未使用的 農地、非農業目的且已兩年未使用的土地、未被購買之土地、農地在過去五年,
生產效率低於類似農地的20%者,以及銀行所持有之土地,若是不適用於農業生 產,則不包含在土地基金裡面。在地區組織對空閒土地做出規範後,超額的農場 土地也自農場內收回,成為土地基金內容之一。116
葉爾欽 1993 年 10 月的總統令「土地關係規章與農業改革發展」(On Regulation of Land Relations and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Reform)建立規範。之 前於1990 年「農民農場法」規定,所有欲建立私人農場的公民,都有權取得土 地,都在93 年總統令中取消了。原因是所謂具有農業知識,以及過去曾有農業 專業訓練,其實是非常含糊與混亂不明的。事實上,1990 至 91 年間,許多成為 新私人農場者都是沒有農業經驗者。1993 年總統令規定若城市居民要自土地基 金取得土地,必須向地區行政機構遞交申請書,並支付小額費用,以此取得資格。
申請者必須具備農業經驗與教育的規定,比之90 年嚴格多了。此外,更明文規 定土地使用必須建立私人農場,進行小規模的農業生產。因此,就目的上而言,
讓城市居民得到土地,仍是為了讓他們變成私人農場主。117
無論是離開前國營與集體農場的農民,或是對於欲經營私人農場的城市居 民,葉爾欽政府為了積極推行私人農場,為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也就 是對私人農場主提供多項優惠,包含5 年內免征土地稅、農用機具折價後分期付 款,使用期可達25 年、提供無息或年息低於 2%的貸款、向私人農場發放補貼,
116 所謂的超額土地,就是農場內成員(包含退休者)與規範的土地相乘後,農場多餘的土地。
這些土地將自國營與集體農場收回,給予私人農場主使用。如:農場內有100 位社員,土地
規範為每位社員可得10 公頃。因此,倘若農場有超出 1000 公頃的土地,將以土地基金收回。
超額土地是只有在農場存在時有的規範,若社員打算解散農場,則所有的農地平均分給社員。
Stephen K. Wegren, “Conduct and Impact of Reform in Russia,” pp. 10-11.
117 Stephen K. Wegren, “Conduct and Impact of Reform in Russia,” pp.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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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對其成員進行經營管理和科學技術培訓等。118
此外,發展私人農場主要的民間組織,「俄羅斯農民農場暨農業合作組織協 會」(Association of Peasant Farms and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of Russia,以下 使用學界慣稱AKKOR)於改革之初 1990 年 1 月成立。然實際上,AKKOR 是由 國家政府所支持的組織。AKKOR 建置在土地改革為委員會之中,如其內部成員 巴什馬其尼可夫(Vladimir Bashmachnikov)不但是 AKKOR 的主席,也是土地 改革委員會的副委員長,其與農業部部長赫里斯杜(Viktor Khlystun)更為好友。
119當然也就是與政府的這層關係,也使得AKKOR 能夠參與土地改革的討論與事 務。而地方層級的AKKOR,也有負責審查成為私人農場申請者的權限。
由於獨立的私人農場已無法經由國營與集體農場,來提供資金與生產原物 料;其次,改革之初土地交易法制尚未完備,農民無法用土地進行抵押貸款;這 些事務 AKKOR 則為他們提供了協助。1990 年在政府的協助下「俄羅斯農夫基 金」(Russian Farmer fund)成立,交由 AKKOR 負責運用在私人農場主的貸款 事宜上。總理西拉耶夫(Ivan Silayev)於 1991 年聯邦預算配置了近 10 億盧布給 予AKKOR,120幫助政府建立私人農場。121農業部與財政部也於1992 年 10 月配 予9 千 4 百億盧布(受通膨影響)。AKKOR 運用這些基金給予私人農場貸款的 保證,而接受AKKOR 貸款的私人農場主,也必須成為其成員。1221991 至 92 年 間AKKOR 給予了農業生產原料投入的補助,並提供私人農場諸如:決策意見、
建設、交通、金融、產品交換、諮詢服務,甚至是農民的住房。
118 方康雲,「俄羅斯家庭農場的發展與現狀」,中歐東亞市場研究,第 4 期 (2002),頁 15。
119 巴什馬其尼可夫於第二屆 AKKOR 大會上當選主席,早前為第一副主席。
120 西拉耶夫於 1990-91 年間,任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
121 Jerry Leach, “The Emergence of Private Farming in Russia,” Problems of Post-Communism, Vol.
42, Issue 4 (1995), in EBSCOhost, http://connection.ebscohost.com/content/ (accessed January 15,
42, Issue 4 (1995), in EBSCOhost, http://connection.ebscohost.com/content/ (accessed January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