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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森林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環境保護的最佳屏障,森林除了具有國土保 安、生態保育、水源涵養及景觀維護等功能,亦能改善空氣品質,林木可吸收二 氧化碳並釋放氧氣,加強造林增加森林蓄積,是減少二氧化碳最有效的方法。當 今全球森林面積逐漸減少、氣候變遷、環境失衡和物種絕滅都是未來人類生存環 境所需面對嚴苛之挑戰,如何透過森林來保護生態系平衡與生物多樣性,是世界 各國的共識,更是諸多國際公約規範的標的。所謂國力有限,民力無窮,政府如 果能夠充分整合、善用民間資源,在兼顧公益與私利原則下,便可以有效率地分 配國家有限資源、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本文先觀察民間參與造林的現況,並分析 實務執行問題,繼而發現既有的思維已無法完善因應需求,故嘗試從宏觀的角度 重新思考民間如何參與造林工作,提供可能的發展途徑。

一、現行民間參與造林之問題檢討

我國的造林工作,在民國四十年代即有租地造林政策,將部分國有林地 放租予人民,透過民間力量,加速完成造林,另外,獎勵造林政策亦為政府 鼓勵民間參與造林之重要措施,有關獎勵金的發放,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

行政機關為此種給付前,須先作成行政處分,以具體化法規在具體個案適用 的結果,屬於具有裁量性之授益行政處分。以上兩種民間參與造林的方式,

實施以來發生之問題檢討重點如下:

(一)租地造林:

1.租地造林係民間以承租國有林地造林,其政策在推動初期獲得社會大眾 好評,其後隨著臺灣經濟快速發展,造林產業出現利不及費的情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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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造林者轉作竹林、檳榔或茶樹,不僅違反租約,更違反森林法林業用 地作林業使用的規定及違反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因而衍生租地造林超限 利用情形,成為林政管理上尚待解決之議題。

2.國、公有林地交由民間造林,為政府將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業務委 託私人辦理機關,已成立公私協力中「業務委託」之法律關係。因造林 具強烈公益性質且林木生長期長,雙方關係長久,造林人須受到政府長 期監督輔導,以一紙租賃契約約束已不足以因應。

(二)獎勵造林:

1.造林除了能提供木材價值外,更具備涵養水源、調節微氣候、國土保安 等公益效能,造林除了木材收穫外更具備公益效能,獎勵造林關係傾向 公法關係,長期的造林才能發揮森林的公益效能,理應長久維繫,20年 的造林期限係以經濟輪伐期為計算基礎,考量森林減碳效益的碳吸存的 輪伐期比20年還要長。如獎勵造林人於20年的造林期限後願意不伐採林 木,應予以適度補償,可避免民眾質疑獎勵造林是變相鼓勵砍大樹種小 樹的政策。

2.對於核准造林之後不能配合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依據早先實施的獎勵農 地造林要點,僅規定不再繼續核發補助或獎勵金,其後獎勵造林實施要 點第7點第2項規定,應立書面切結,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 獎勵金。自此,名為「獎勵金」之核發已不復單純的給付行政,參與造 林政策之人民背負了長達20年的行為義務。況且造林人一旦違反義務,

即必須面對追討「全數」已核發之獎勵金。由於獎勵造林業務長達20年,

須持續面臨「機關檢測」、「獎勵金核發」、「權利義務繼受」及「獎勵金 追回」之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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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林契約之法律定位

獎勵造林人承允在系爭土地上實施造林,主管機關逐年發給原告造林獎 勵金,論其性質亦應論為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之「雙務契約」。至於國有地 造林之公益性質強且林木生長期長,雙方關係長久,造林人須受到政府長期 監督輔導,以一紙租賃契約約束已不足以因應,應訂立行政契約以為規範。

理由為:

(一) 以契約之目的而言,國有地委託私人造林,以契約標的(權利義務關係)

無法判斷公私法性質,因私法上亦可能發生業務委託之法律關係,此 時依契約締結之目的來判斷,即以契約締結之背後原因及所欲追求之 特定任務綜合判斷。此政策原本的目的是引進民間力量加速國有林地 造林,非政府機關純粹基於商業或經濟考量之土地利用行為。故以契 約目的來判斷,此造林業務之委託契約應屬行政契約。

(二)以契約履行之指導或協助而言,依行政程序法第144條規定(監督理論)契 約當事人一方得「指導」或「協助」他方當事人履行契約,為行政契約 有別於私法契約的目有特色。此一特色不僅係為達成行政任務或公共利 益所必要,而且常常是契約能否順利履行之重要關鍵。「指導」 乃具 有高權性質之監督,以積極促使人民切實遵照契約要求,並可以避免人 民履約之偏差或不當,而能及時糾正,不致鑄成錯誤,使公共利益蒙受 重大難以彌補之損失。此一採擷自法國行政判決的制度 ,由於賦予行 政機關甚大之權利(指導)與義務(協助),有利於造林契約公益目的 之達成。

(三)以契約之調整與終止而言,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王之行為理論)、及第 147條之規定 (不可預期理論),行政契約有效成立之後,契約一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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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單獨逕行調整契約之內容或甚至於單方終 止契約,由此可知在行政契約法制中,充滿著處處以「公共利益」之維 護為最高指導原則,有利於造林公共任務之執行。

三、修正式雙階理論的適用:

(一)傳統雙階理論第一階段為公法性質,適用公法規定;第二階段則為私法 性質,適用私法規定。有關ETC案件,95年2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 字第752號判決,認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非屬傳統之雙階理論,

係「行政處分」加上「行政契約」,此種「修正式雙階理論」不僅可以 避免單一法律關係,分受不同法律規範管制之弊端(均受公法規範拘束),

更可以由同一法院(即行政法院) 進行訴訟審理(均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 定),避免公私法銜接上的困難外,更可以避免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法律 見解上之歧異。

(二)造林申請之核准,屬資格認定之行政處分,後續造林人受主管機關檢測、

監督與輔導,雙方法律關係之性質應為行政程序法第137條之「雙務契 約」。此種前階段的行政處分加上第二階段的行政契約,即屬於一種修 正的「雙階理論」模式。從而,行政程序法第144條以下的相關規定,

如第144條「機關之指導與協助」、第145條「契約外公權力行使之補償」、

第146條「契約之調整與終止」以及第147條「情勢變更」、第148條「自 願執行約款」、第149條「民法之準用」等,皆應有所適用。再者,行 政契約之締結,與公共利益相涉,基於維護公益之考量,行政機關於一 定要件下,得片面條調整、變更契約之內容或終止契約 ,此對於雙方 維繫長久的法律關係而而言,訂立行政契約對後續執行上彈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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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私協力新模式之嘗試

公私協力成敗之關鍵,往往取決於政府釋出之誘因是否充分到足以吸 引民間合作意願,政府以公私協力「業務委託」之方式,訂定公法契約讓 民眾參與造林,必須提供足夠吸引民間參與的誘因。目林木除了產業價值 外,更具備國土保安、休閒遊憩的經濟價值,由於目前木材市場價格偏低,

單靠木材收益往往利不及費,政府可適度以森林的休閒遊憩價值吸引民間 參與造林工作,除符合民眾需求外,更可提供足夠誘因。依據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除了有林業設施,還有森 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風景區)及休閒農業設施等。

質言之,在國有出租地方面,除了環境敏感區域之租地應優先收回由 國家經營管理外,其餘安全無虞之租地可以嘗試採用BOT方式由民間管理 經營,容許少部分林地興建森林遊憩休閒設施,於周邊大部分林地實施造 林撫育工作,不僅創造經營獲利並可滿足大眾森林遊憩休閒需求。或者,

以ROT方式與民間合作,由民間租賃現有政府設施,民間除參與造林之外,

在不影響森林功能、國土保安之原則下,可積極營造森林休閒遊憩功能。

在私有地造林方面,可嘗試採用BOO(Build Operation Own)之方式合作,

即民間配合國家設置平地森林園區之政策,由民間機構自備土地及資金興 建營運,並擁有所有權之方式參與造林,以民有民營方式,可於最短時間 解決公共建設最重要之土地取的問題,特許民間經營平地森林園區,注入 民間活力與創意來營運。以上嘗試以BOT、ROT或BOO等公私協力方式建 設,容許戶外遊憩設施、森林遊樂設施或休閒設施,納入業務委託的範圍,

以創造民眾參與造林的利基,或可成為政策執行之選項之一。再者,政府 應建立一套對公私協力行為的一般規範 ,彌補現行法制度下公私合作契約 規範密度之不足,以因應未來更多公私合作型態對行政法領域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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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著作

1.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9月。

2. 李建良等,行政法入門,2004年修訂版,頁81以下。

3.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2月。

4.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09 年8月。

5.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5 年7月。

6.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版,2009年8月。

7.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出版社,2010年9月。

8. 林明鏘,行政契約法研究,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4月。

9. 翁岳生等,行政法(上)、(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0月。

10.翁岳生等,公法學與政治理論—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

10.翁岳生等,公法學與政治理論—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