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英美法系之給付不能理論
第四節 給付不能理論之其他類型
第一項 概述
第三節已經討論過契約標的消滅之相關案例,在本節將討論給付不能理論之 其他類型。英國法上曾出現過之案例包括;契約標的並未消滅,只是變成無法利 用的;契約履行目的之本質已消失或變成無意義;因為特定人之死亡或失能導致 無法履行契約;某特定來源無法取得,但僅使契約履行之方式無法達成。
以上這些案例皆是英國法上曾經以給付不能理論解消契約之案例,雖然將它 們分成這些類型,但實際上各類型間是有重疊的,換言之,沒辦法清楚畫分。更 甚者,這些類型並非給付不能理論之全貌,而僅為例示性,當然有可能再去想像 出其他類型之給付不能。雖然之前尚未有先例,但新的類型仍有可能作為解消契 約之基礎,而納入給付不能理論之一部分。以下將介紹英國法上曾經出現過之案 例作為參考之用。
第二項 死亡或失能(Death or incapacity)
某些「個人債務」(personal obligation),如僱傭契約、學徒或委任契約,
會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解消契約關係。即使在商事契約裡也可能牽涉當事人之 信賴關係,如一方當事人信賴他方當事人具備某項個人技能,在這種情況下,具 備個人技能之當事人死亡將使他方當事人能解消契約。
當事人若為永遠之失能而不能履行契約,情形亦為相同。因此,契約之內容 為寫書,將會因嗣後作者精神錯亂而使契約解消52。而契約之內容為提供勞務者,
如持續性地提供勞務對提供者之身體狀況有嚴重危險之虞,也有解消契約之可能
53。
以上所述及之情形皆為提供勞務之一方之死亡或失能,反過來看,接受契約 履行之一方因嗣後情事影響其能力,同樣有可能使契約解消。例如,當事人預訂 了舞蹈課程,但因為嚴重之受傷而不能再跳舞,亦應得解消契約54。
契約也可能因第三人之死亡或失能而解消。例如,A 與 B 訂立契約要為 C 畫肖 像畫,如果 C 於肖像畫開始畫之前即死亡,契約因此解消。
第三項 無效用 (Unavailability)
52 Jackson v. Union Marine Ins Co Ltd (1874) L.R. 10 C.P. 125 at 145.
53 Condor v. The Barron Knights Ltd [1966] 1 W.L.R. 87.
54 Parker v. Arthur Murray Inc 295 N.E. 2d 487 (1973).
雖然契約標的並未消滅,但契約履行之目的已不可獲得,也有可能使契約解 消。是以,商品買賣契約可能因為商品被徵用而使契約解消;傭船契約可能因為 船被徵收或扣押而使契約解消。關於契約履行之無效用可分為以下幾點說明。
第一款 一時無效用(Temporary unavailability)
在這些案例中,可能遭到之質疑為,如果這些障害情事只是一時性的,是否 還能使契約解消?契約履行內容之本質的人或物,可能因嗣後情事造成於某特定 時點無法履行,但是之後又變成可以履行。這種一時無效用之類型最明顯能解消 契約之情形為,契約之內涵或條件必須於特定時間或特定期間內履行,此為該契 約之本質。換言之,最典型因不可獲得而使契約解消之情形,重點為時間為契約 之本質,且對於契約履行有重大影響,契約只能在特定日或特定期間內履行,否 則即失去契約履行之意義。例如,契約之內容是於特定日為音樂表演,表演者於 當日生病而無法演出,契約因此解消55。
一時無效用之類型也可能發生在時間並非契約之本質的情形,在這種案例 下,契約之解消並不單純因為遲延之本身,而是因為遲延時間之「長度」。也就是 說,即使時間並非契約之本質,如果遲延之後的履行將變成與原先受領完全不同 者(become as a matter of business a different thing),也可能解消契約56。 無論是給付之受領者或履行者皆有可能發生上述之情況:對受領者而言,遲延履 行對受領之當事人為無用或無意義;對履行者而言,遲延履行對履行者必須付出 更繁重之成本。
以 Jackson v. Union Marine Ins Co 案為例,當事人於 1871 年 11 月訂立傭 船契約,欲載運鐵軌自紐波特(Newport)至舊金山。在航程中,該船於 1872 年 1 月擱淺且直至該年八月皆未修復。此時,因為該船能夠再度航行時已與契約之設 想有重大不同,遲延之時間長度將使傭船契約解消。就如同傭船契約是用來載運
55 Robinson v. Davison (1871) LR 6 Exch 269.
56 See G.H.TREITEL, AN OUTLINE OF THE LAW OF CONTRACT (6th ed.) , p.352 (2004).
水果,將會因遲延之時間已至水果產季結束而使契約之履行為無效用57。這種類型 之案例,契約之所以解消是因為遲延之履行對受領之當事人不再有用或有意義,
就如同上述之傭船契約承租人。
第二款 情況改變(Change in conditions)
另一種類型之案例是,於遲延履行後,履行契約內容對一方當事人為過於嚴 苛。這可以 Acetylene Co of GB v. Canada Carbide Co 案為例,商品買賣契約 之出賣人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而無法尋得船位來運送商品,長達三年未為交 付,出賣人主張解消買賣契約,理由為,當履行交付貨物為可能時,出賣人應不 再有義務交付,蓋商業上之條件已經重大地改變58。
第三款 遲延與部分履行契約
目前所討論之案例中,當一時無效用之情事停止之後,契約之履行應為完整 之履行。在其他案例中,包含繼續性契約,應著重者並非契約之完整履行,而是 契約之平衡(the balance of the contract)應被維持。當遲延履行之情事造成 契約之履行已不可能(或預期不可能)之時,契約將會解消。因此,於 Countess of Warwick SS Co v. Le Nickel Sa 案中,戰爭時期之徵用某艘船舶,該船舶有一年 期間之傭船契約,於徵用當時尚有半年期間未為履行,因為該船舶不可能於半年 期間內返還,無法提供船舶承租人任何實質之服務,該傭船契約因此解消59。基於 相同理由,在數個案例中,因為傭船契約之船舶於兩伊戰爭中遭逮捕,預計長期 無法提供承租人使用,傭船契約因此解消60。
另一方面,遲延之情事結束後,如果部分之履行是有可能的,契約是否存續 須視中斷之部分與契約全體應履行之部分的比例程度,其所占的部分愈大,愈有 可能解消契約。於 Tamplin SS Co Ltd v. Anglo-Mexican Petroleum Co 案,本
57 Jackson v. Union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1874) LR 10 CP 125 at 140.
58 Acetylene Corpn of Great Britain v. Canada Carbide Co (1921) 6 L1 L Rep 468.
59 Countess of Warwick SS Co v. Le Nickel SA [1918] 1 K.B. 372.
60 The Evia (No 2) [1983] 1 AC 736; The Wenjiang (No2 ) [1983] 1 Lloyd’s Rep 400.
案中因第一次世界大戰而徵用船舶,徵用期間為 1915 年 2 月至 1917 年 12 月,該 船舶本有一個為期五年之傭船契約,但此徵用船舶並不使傭船契約解消。英國法 院採用之理由為:「在傭船契約五年期滿前,還有許多個月是船舶可以提供使用的
61。」
第四款 個人債務契約
疾病、徵兵或拘留都可能使個人債務之繼續性契約一時性地不能履行。一時 性不能履行之事由是否會使繼續性契約解消?這裡再一次地,英國法院是依比例 程度來決定。Morgan v. Manser 案中,自 1938 年開始,音樂表演藝人僱用了一個 經紀人,為期 10 年。該藝人自 1940 年起入伍當兵,至 1946 年才退伍,該僱傭契 約於 1940 年即解消,理由為該藝人很可能會在軍隊中服役一段很長的時間62。 第五款 僱傭契約
僱傭契約可能因為受僱人之疾病而使契約解消,但是受雇人一時的疾病並不 會直接使契約解消。疾病是否使僱傭契約解消也是依比例程度來決定,只有在該 疾病是非常嚴重,依商業角度(in a business sense)來看不可能繼續履行僱傭 契約時,才會使契約解消63。例如,在合理期間內,受僱人實際上不能履行契約。
不過,如果只是輕微的疾病,尚未嚴重達完全不能履行僱傭契約的程度,並 不會使契約解消,而是有其他法律上效果。它能暫時作為當事人不履行契約之免 責事由,同時也使僱用人有權利主張終止契約,但不會直接使僱傭契約解消64。 第四項 特定來源不足(Failure of a particular source)
契約標的如果是要取自某特定來源,該來源非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而無法取 得時,契約亦會解消。例如當事人約定要從某國進口貨物,但因為戰爭、自然災
61 Tamplin SS Co Ltd v. Anglo-Mexican Petroleum Co [1916] 2 A.C. 397 at 405.
62 Morgan v. Manser [1948] 1 K.B. 184.
63 Jackson v. Union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1874) LR 10 CP 124 at 145.
64 See EDWIN PEEL, supra note32,p.935.
害或禁運而無法進口,有可能使契約解消。類似的情形,已經於前面種類物買賣 契約之部分討論過,在這裡是將它獨立成為一種契約解消之類型,以與單純的契 約標的消滅作區別。這樣的案例將產生兩種疑問:第一,什麼樣的不足情事會使 契約解消?第二,如果特定來源只有部分不足,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以下 將分別論述。
第一款 契約標的之來源 第一目 契約內容明示來源
當契約之內容已明示商品將自何處取得,如果該來源無法取得,契約將會解 消。是以,於 Howell v. Coupland 案,某農夫約定要出售自家農地生產的 200 噸 馬鈴薯,當農地上之馬鈴薯大量遭受病蟲害而死亡時,買賣契約會因此解消65。就 此而言,可認為契約內容具體係指定特定之供貨來源,且為排他性之指定。如果 契約內容同時指定數個供貨來源,僅其中一個供貨來源無法取得,將不會使契約 解消。
第二目 一方當事人預想之來源
如果契約內容並未明示契約標的之來源,而僅為一方當事人單獨預想要自該 處取得,縱使該預想之來源無法取得,契約也不會因此解消。舉例而言,契約之 內容是買賣「芬蘭樺木」,出賣人雖然預期要自芬蘭進口,但此僅為其自身之預想,
並未構成契約之內容,其後因為 1914 年戰爭爆發航運中斷,出賣人無法自芬蘭進 口,契約並不因此解消,蓋一般買受人皆認為,可以用英國內之存貨交付之66。
另外,如果只是單純因為供應商不提供貨物予出賣人,且該供應商並未明示 於契約內容中,並不能解消契約。這項規則於 Intertradex 案中被提出。該案之
另外,如果只是單純因為供應商不提供貨物予出賣人,且該供應商並未明示 於契約內容中,並不能解消契約。這項規則於 Intertradex 案中被提出。該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