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英美法系之給付不能理論
第一節 總論
第一項 概述
當提到「契約頓挫(frustration of contract)」、「給付不能(impossibility)」 或「情事變更(change of circumstance)」等概念時,這些概念所要處理之情形 基本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說,當契約訂立後,因為不可預見之情事發生,導致契 約之履行為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不可能,或是變成極度困難、昂貴與實現不可能,
或是繼續履行契約對一方當事人已不再具有意義10。在這些情況下,契約內容之履 行是否仍為必須,或是要透過調整、終止或解除契約來處理這些情形,為契約法 上的核心問題。
另一方面,國際法上對契約法之整合正在進行中,如 CISG、PECL 與 PICC,皆 是在為契約法之整合作出貢獻。雖然歐洲為現代法律之法源地,法國與德國確實 也在世界法學舞台上有一段風光歲月,但隨著德國法影響力逐漸衰退,世界法學 之領導地位逐漸由美國取代,美國契約實務散播至全世界,使英美法之契約觀點 成為國際契約法之主流。以世界上目前最成功的契約法統一文件 CISG 為例,其債 務不履行體系並非吾人熟悉的三分體系,債務不履行責任亦非可歸責為要件,也 非原則上以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可歸責,而係採納英美法之統一的契約違反體 系及擔保責任11。既然世界契約法之發展篇好英美法系,是以,在討論給付不能與 契約免責等問題時,必須先行了解英美法系是如何操作。我國民法係參考大陸法 系之立法,就債務不履行之部分亦然,對於英美法系之契約法甚少接觸,以下將 先簡單介紹英美法系之契約頓措理論之發展。
10 See MICHAEL G.RAPSOMANIKAS,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18DUQUESNE REVIEW, p.551 (1980).
11 陳自強,歐洲契約法發展之最新動向,月旦法學雜誌,第 182 期,2010 年 7 月,頁 139。
第二項 英美法系之契約頓挫理論 第一款 英國12
在英國,契約頓挫理論經歷了有趣且具備活力的發展。英國法上契約頓挫理 論之起點來自於「嚴格契約責任」,出現於 17 世紀 Paradine v. Jane 的判決。
嚴格契約責任之例外於 19 世紀 Taylor v. Caldwell 一案中首次提出,該案建立 了物理上給付不能得作為免責之依據。之後又有二個免責事由出現,包括債務人 因生病或死亡無法履行個人勞務契約,或是法律上給付不能。這三個免責事由係 因締約後之偶發情事,導致完全不可能履行契約內容。但是,在 Taylor v.
Caldwell 判決之前,個別的變動已開始進行,之後被命名為「契約頓挫」,支持 債務人於過度履行困難下得以免責。契約頓挫包括了一系列船舶運送案件與著名 的「加冕案」13,這個理論中有許多情形係與給付不能的案件重複,最後也導致契 約頓挫與給付不能理論融合於一起。
契約頓挫理論之新結構於 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rban District Council 一案中發展。該案之判決中,Radcliffe 法官發表準則:「契約 頓挫發生於情事變更致給付徹底與原先契約預想者不同,且不能給付非可歸責於 任何一方契約當事人。」這個「徹底不同(radically different)」準則於現今 英國法十分盛行,雖然它的理論基礎仍模糊不清,且其適用十分嚴格,正如蘇伊 士運河案14中所示。
至 1943 年,契約頓挫理論僅有一種法律救濟方法,即契約因此解消。宣告契 約解消意味契約向後終止,不得請求價金或信賴利益之賠償。直到 Fibrosa Spolka
12 習慣上所稱之英國,其國家全名為「大不列巔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thern Ireland)」,簡稱「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通稱英國,由英格蘭、蘇格蘭、
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四個國家聯合組成。就法體系上,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同為英美 法系,各自有自己之案例法,本文所討論之英國法係指英格蘭,不包括其他國家,惟為行文方便與 習慣,仍以英國法稱之。
13 Krell v. Henry [1903] 2 KB 740.
14 參見本章第四節中之討論。
Akcyjna v. Fairbairn Lawson Combe Barbour, Ltd.案方承認得請求價金,其他 賠償請求包括信賴利益之分配,於 1943 年契約頓挫法(Law Reform(Frustrated Contracts) Act of 1943)中獲得承認。
第二款 美國
在美國,契約頓挫理論始終為一個模糊不定的法則,實務上之適用總是與理 論不一致。此外,美國法院比英國法院更不願意准許當事人之救濟。19 世紀時,
美國自英國繼受 Paradine v. Jane 之法則,並長期獲得美國法院之援用。19 世 紀末,美國法上透過數種方法之運用,嚴格契約責任出現破裂15:
首先,主觀與客觀不能之區別被建立,僅有客觀不能足以令債務人免責。這 個區別被美國整編契約法第一版(the First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採納,
並於第二版中維持,但遭到強力批評。
其次,美國法類比英國法有三種給付不能之案件:嗣後違法、勞務契約之債 務人死亡或生病、必要之人、事或給付方式之欠缺。雖然體系之一貫性遭受質疑,
但這三種給付不能之類型被編入美國整編契約法第一版與第二版。
最後,「實現不能 (impracticability)」成為一個不履行之免責之事由,其 被定義為:「極端不合理之困難、花費、傷害與損失」。這個用語在美國統一商法 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廣泛使用,並於美國整編契約法第二版(the Second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中取代給付不能(impossibility)之用語,但無論 是法典或評論文獻,皆未給予實現不能一個適當的分類,而仍為一個不確定的概 念。
第三項 給付不能與契約頓挫
英美法系之契約頓挫理論是由給付不能法則開始,逐步經由判決擴張其適用
15 See MICHAEL G.RAPSOMANIKAS, supra note 10, p.557-59.
範圍與創造新的理論依據,最後成為所謂的「契約頓挫理論」。在英美法系上,提 到契約頓挫即意謂契約解消之意思,至於何者為契約頓挫之理由,大致上可分為 三類:給付不能(impossibility)、嗣後違法(illegality)、契約目的不達
(frustration of purpose)。其中又以給付不能為最主要之理由,也是本文要探 討之主題,蓋契約違法所涉及者為公共秩序等國家利益,與契約之不履行較無關 係,而契約目的不達是「加冕案」所創造出之概念,牽涉「動機」與「目的」等 探討,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本文主要著重在給付不能概念之探討,故不對契約 目的不達多加討論。
必須先說明的是,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以案件法(case law)
為中心,透過判決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其他法院在審判相同事實之案件 時,不能違反先前已成立之判決,也就是法律的判決可作為未來案件之法源。至 於成文法,英美法系之法官將成文法視為含有特定規定的法律,且必須依其條款 適用,而未列入成文法之法律領域仍由英美法規範,也就是成文法與案件法二者 同為法源,案件法可補充成文法之不足16。因此,在討論英美法系之契約法時,將 著重在案件之探討,究竟何案例創造出何種法律原則供後人參考,又或者如何推 翻判決先例建立新的法律原則,這些都是討論的重點。在英美法系,法官之判決 可說是促使法學進步之原動力,經由法官造法所發展出之法律原則,與大陸法系 法官以成文法典為依據之判決,具有相當大的不同,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
最後,必須說明英美法系中英國與美國之不同。美國原屬英國之殖民地,亦 同為英美法系之國家,就英國所發展之契約法,由於已成為英美法系之規範,故 美國仍有適用之。然而,美國法相當程度重視成文法典,如統一商法典與美國整 編契約法,多為各州所採用,因此形成判例法與成文法混合而成的契約法。本文 在探討英美法系之契約法,主要係以英國之發展為主,蓋英國為英美法系之鼻祖,
也是契約法之起源,故英國之發展相當具有代表性。至於美國法之部分,只有在
16 William Burnham 著,林莉芝譯,同註 2,頁 50。
與英國法有相異之處,且具有特別提及之必要,方討論之。以下各節將逐步介紹 英美法系中給付不能理論的發展,以及其各種類型與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