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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空屋問題之個別策略

第七章 解決空屋與餘屋之策略研擬

第三節 解決空屋問題之個別策略

策略一:促成仲介業者間更廣泛的共同合作,聯賣銷售空屋與餘屋

一、具體措施:

(一)建立聯賣制度

促成仲介業者間採取合作方式建立聯賣制度,透過物件資訊整合、合 理利潤分享的方式,加速物件的流通速度。

(二)聯合促銷

透過房屋博覽會或嘉年華會方式共同促銷,政府或民間業者亦可於世 貿中心每年定期舉辦房屋聯賣展售會,提供參加聯賣之物件由委託人或業 者出具品質鑑定報告書,以確保聯賣產品之品質。而為使促銷活動能引起 更廣泛迴響,可將聯賣產品銷售活動日期、地點等資訊發佈於住宅資訊網 站。另外,為吸引購屋之人潮,除相關之娛樂、贈品等活動外,應增加專 業性之資訊提供,如購屋選擇之注意事項,過戶登記,以及稅法上之相關 諮詢,而代書費、契稅、監證費等費用亦可考慮自行吸收。

(三)政府誘因

對於承購人符合現行國宅優惠貸款資格者,政府提供優先獲得貸款補 助之獎勵誘因,並給於契稅或相關租稅之減免。

二、策略評估

(一)透過聯賣制度可將空屋彙總進行聯合促銷,從效率的觀點不失為一降低搜 尋成本與交易成本之好方法,並且可以藉此聚集市場上想要購屋之消費 者,提供充足又完善之服務與資訊,如此可節省許多的人力成本。

(二)從執行上而言,業者之間舉辦聯賣,屬於短期內即可依地區性、產品類型 舉辦,對人力和經費開支上均無太大之影響,並可藉此獲得客源,對後續 服務之聯繫與提供消費者所需之產品能有極佳之效果。

(三)聯賣制度對於提供之產品,均由委託人設定底價,並且委託拍賣之物件均 為單一之空屋,因此並無價格破壞之疑慮,如於公開拍賣時無法成交,委

專業化服務。

策略二:提高中古屋之貸款額度,建立與購買新屋相同之誘因

一、具體措施:

(一)提高中古屋貸款成數

現行銀行體系對於中古屋之貸款額度約為五成左右,相對較購買新 屋額度為低,亦即購買中古屋需負擔較高之自備款,不利於首次購屋者 與年輕購屋族群,在經濟條件負擔能力不佳情形下,僅能選擇貸款額度 高之新屋,如能放寬中古屋之貸款額度,將有助於去化龐大之空屋。

(二)提高中低收入戶信用保證

對於中古屋貸款額度與新屋差距之部分(約為二至三成),如由保險公 司承接此一部分的信用貸款,以目前國內信用保證制度尚未建立,保險公 司之潛在風險將極高,故應由政府先行承做建立制度,仿效美國成立 FHA(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負責承做貸款保險,並建立貸款信 用評估及風險分攤制度,待制度健全後,再逐步移交開放產險公司經營。

二、策略評估

有關提高中古屋貸款額度,應先建立貸款信用評估及風險分攤制度,並規 劃提出所需貸款資金來源與方式,以利於此方案之執行。

策略三:政府應暫緩興建各類住宅,並改以金錢補助方式購買民間

興建住宅

一、具體措施

(一)停止政府直接興建住宅

國內住宅市場過度供過於求,政府原加入興建住宅之美意反而造成市 場之更加惡化,應立即停止興建各類住宅,避免與民爭利,且也可以減少 浪費公帑,防止政府興建住宅之滯銷,減少興建、監督與管理之責任,對 於各類需求住宅之軍公教與中低收入戶,應改採現金補償方式,由承購戶 自行尋找購置或承租合適之住宅。

(二)以民間住宅取代國宅

政府對於經品質鑑定之空屋,如認為符合國宅承購戶、軍公教與中低 收入戶之住宅標準,得提供作為選購之標的。

二、策略評估

暫 緩 政 府 興 建 各 類 住 宅 , 可 立 即 預 防 供 給 的 增 加 , 應 屬 可 行 。 其 次 , 也 可 避 免 與 民 爭 利 , 減 少 政 府 工 作 , 並 有 效 去 化 空 屋 。

策略四:加速老舊空屋之拆除與都市更新

一、具體措施

(一)提供誘因獎勵拆除

目前台灣地區超過 40 年屋齡以上之老舊房屋約佔 10%,計約 60 萬戶,

其中有相當數量為老舊空屋,為期加速老舊空屋之拆除,對於老舊房屋可 考慮給予拆除補助金。對於老舊房屋拆除後新購住宅者,若符合優惠貸款 條件可考慮優先給予優惠購屋貸款。至於老舊房屋之認定,可由中央政府 訂定標準,循立法程序完成相關規定。並由各級縣市政府依規定進行全面 清查與分級。老舊空屋與具有公共危險之虞者應列為優先拆除房屋,清查 結果應迅行公告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並訂定一定期限獎勵老舊空屋屋主自 動申報,未依法拆除而經由強制執行者,尚應追討代為拆除之費用。

(二)加速都市更新速度

對於大面積窳漏地區之空屋應由各縣市政府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都 市更新事宜。以都市計畫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屬於中長期之預防性措施 計畫,長遠可帶來地區整體性之改善,並有效的消除老舊窳漏房屋,故 應積極推動規劃實施。

二、策略評估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先行擬定老舊房屋認定基準,並循立法程序完成相關規 定,其次再由各級政府全面清查老舊房屋,此一政策需要耗費人力與經 費,且拆除補助金之預算編列需視查估結果來估計,故可列為中長期之計 畫,如有老舊房屋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受理認定查估,則必須提供相對之 誘因,長期而言,當可以消除不在市場上之老舊房屋,並加速市容之更新。

期落實實施之計畫,長遠可帶來地區整體性之改善,並有效的消除老舊窳 漏房屋,應長期規劃積極推動實施。

策略五:提高空屋持有成本

一、具體措施

(一)提高非自用住宅之地價稅或房屋稅

現行地價稅與房屋稅率偏低,可考慮由內政部會同財政部研議提高非 自用住宅之地價稅與房屋稅,以增加空屋之持有成本以利空屋之釋出。

惟加重課稅必招來民眾極大之反彈與阻力,因此政府在稅制的設計與執 行上必須循序漸進來說服民眾執行該項政策。

(二)進行住宅總歸戶

建立住宅總歸戶冊制度,對於非自用住宅之空屋所有權人,對其空屋 累計加徵地價稅與房屋稅,以令其釋出手中多餘閒置之空屋。惟實施前必 須對空屋之認定標準列出具體參考準則,而同一所有權人名下房屋總歸戶 應及於全國性,而非僅在於各縣市之總歸戶。其次,對於人頭戶而閒置之 空屋,則以前項提高課徵地價稅與房屋稅方式增加住宅持有成本,以抑制 投機問題。

(三)實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由內政部研議住宅交易改採實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減少房地產買賣 所產生之暴利。此項措施屬於預防性策略,對解決現有空屋並無立即之幫 助,但有助於減少未來房地產之投機,故主管機關應加以具體落實執行。

二、策略評估

(一)現行地價稅與房屋稅率偏低,從加重租稅來增加住宅持有成本,以誘使空 屋釋出,當屬可行,惟招致的民眾反彈與阻力,政府應在稅制的設計與執 行上多加考慮,否則執行困難。其次,對於非自用住宅空屋之所有權人累 計加徵地價稅與房屋稅,其正當性較容易被接受,但必須先克服空屋之認 定,以及同一所有權人名下房屋總歸戶之技術可行性,短期恐不易實施,

惟中長期應為可行,且所需耗費之人力與經費均不致太高。

(二)有關住宅交易改採實價課徵土地增值稅屬於預防房地產投機之措施,對 解決現有空屋並無立即之幫助,但為減少房地產投機之良策,主管機關

應研議實價課徵之可行性,並具體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