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空屋與餘屋的屬性分析—台北縣個案分析
第二節 餘屋屬性分析
本節以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建物登記資料,按建物完成第一次登記,且登記 在建設或開發等相關法人公司名下後未曾再移轉,而同一所有權人名下持有超過 10 戶(含)以上的住宅,認定為餘屋,並依此進行餘屋數量推估與餘屋之特徵 屬性分析,餘屋屬性特徵分析項目包括:區位、面積、登記使用用途、持有時間、
地上總樓層與所在樓層等,研究範圍以台北縣行政轄區為主,分析結果說明如下:
(一)數量
台北縣的餘屋數量依分析結果(見表 4-8),總計餘屋數有 16,929 戶,與張金鶚等(1999)2針對台北縣進行之餘屋數量分析結果相互 比對,該研究法人名下餘屋數計有 19,513 戶,二者差距為 2,584 戶。
歸納本研究與張金鶚等研究推估之差異原因有二點,分別是:
1.本研究餘屋數量推估係以建物完成第一次登記後迄民國八十八年 三月為止仍未曾再移轉,且同一所有權人名下持有超過 10 戶(含)
以上的登記建物數量加總。而張金鶚等之研究係以建物完成第一次 登記後迄民國八十八年三月為止仍未曾再移轉,並針對同一所有權 人在「同一年度」名下持有超過 10 戶(含)以上的登記建物數量 之各年加總。由於同一所有權人可能於某一年度持有完成第一次建 物登記,且迄今未曾再移轉之登記建物,其數量可能少於十戶,因 而未被納入計算,致該所有權人當年度之餘屋數少計,故張金鶚等 之算法可能低估餘屋數。
2.本研究所指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稱中包含「建設」或「開發」者,而 張金鶚等之研究中所指所有權人係包括所有法人名下持有之餘 屋,且另以逐筆資料篩檢方式將非「建設」或「開發」以外,但實 際上可能從事上述行為之公司納入(例如力霸房屋),是以張金鶚 等之推估方式會有高估餘屋數之嫌。而從資料解析中也發現此一部 份佔了較大之比例。
(二)區位
本研究之餘屋區位分佈同樣如前一節空屋屬性分析,以各鄉鎮行
政區等級區分為三大都市等級來進行分析,分析結果說明如後:
餘屋數區位分析結果(見表 4-8),其中第一級地區的餘屋數計 有 10,753 戶,佔全縣餘屋數量的 64%,第二級地區的餘屋數計有 2,492 戶,佔全縣餘屋數量的 15%,顯示人口密集之都市地區餘屋數 量比較多,建商依人口密度推估潛在需求,並進入市場供給之策略相 當明顯,而緊鄰都市之邊緣鄉鎮,則因著都市土地不足與飽和,轉而 向市郊城鎮發展,惟餘屋數量充斥反映出建商搶建缺乏整體規劃與考 慮地區之生活條件機能,以致於造成供需失衡與銷售困難。如依個別 市鄉鎮別分析,則又以汐止鎮之餘屋問題最為嚴重,佔全縣餘屋數量 的 19%。其次,則是中和市,餘屋數佔全縣的 14%;至於鄉村地區 之三芝鄉餘屋數也佔了全縣餘屋數量的一成左右。由此顯示,不同等 級之都市發展地區均有嚴重之餘屋問題發生,值得分別加以探討,特 別是部分地區顯然有餘屋數量過多的問題,是否因為推案數量過大導 致地區性需求無法消化而形成餘屋,值得進一步探討。
(三)面積
從面積分析(見表 4-9),台北縣以 15∼30 坪的 2 房及 3 房類型 比重最高,佔 43%;其次是 30∼45 坪的 3 房及 4 房類型,約佔 30
%;15 坪以下的套房類型也佔了 18%。
其次,依都市發展等級地區分析,鄉村地區的餘屋中,套房類型 佔有相當高的比重,達 40%,顯見建商的產品定位出現問題,不適 宜的產品規劃造成更多的餘屋。其次,在市區中的餘屋,較大面積的 住宅比重也偏高,也值得注意。
(四)登記使用用途
從登記使用用途分析(見表 4-10),台北縣以純住家用途類型之 餘屋數量最多,計有 16,745 戶,佔全縣餘屋數的 99%,至於其他類 型使用的餘屋數則僅佔了百分之一。
其次,依都市發展等級地區分析,各級地區餘屋登記使用用途同 樣以純住家用途最多,顯示住宅產品供過於求;若依各鄉鎮別分析,
結果亦大致相同。
(五)屋齡
從屋齡屬性分析,本研究定義之餘屋屋齡係指建設公司餘屋的持 有時間,亦即代表反映新舊餘屋的相對數量。
就台北縣分析(見表 4-11),以持有 1 至 2 年屋齡的餘屋數量最 多,計有 5,488 戶,佔全縣餘屋數的 32%,顯示餘屋持有已有一年 以上時間,其相對資金積壓沈重,且銷售上將會愈來愈難;其次,0 至 1 年與 2 至 3 年屋齡餘屋都約各佔了二成左右,顯示新近完工持有 之餘屋與長期持有之餘屋都為數可觀,住宅市場已開始處於供過於求 之狀態,已完工待去化之餘屋數多,建商之推案應趨於保守。
其次,依都市發展等級地區分析,第一級地區餘屋持有時間分布 情形以持有兩年以下佔了近七成,顯示都市地區相對而言餘屋持有時 間仍屬於較短;而第二級地區一年以下新餘屋佔了二成左右,而持有 1 至 2 年與 2 至 5 年之餘屋也各佔了二成與三成。由此顯示,新餘屋 雖佔了五分之一,但是舊餘屋則佔了更高的比例;至於第三級地區餘 屋持有時間則是普遍偏長,以持有 2 至 3 年屋齡佔最多數,達到 37
%。綜上可知,都市地區新餘屋數量多,而愈往郊區與鄉村地區,餘 屋持有時間則明顯增長,問題較為嚴重。
若依個別鄉鎮分析,餘屋屋齡以持有一年以下居多的市鄉鎮包括 三重市、板橋市、蘆洲市、瑞芳鎮與樹林市等;其次,中和市、永和 市、新店市、鶯歌鎮、八里鄉與泰山鄉以持有 1 至 2 年屋齡的餘屋佔 多數;而持有 2 至 3 年屋齡之餘屋則是以三峽鎮、淡水鎮與三芝鄉佔 多數。
(六)地上總樓層數
從地上總樓層數分析(見表 4-12),台北縣餘屋以 6 至 12 層樓一 般電梯大樓最多,計有 8,358 戶,佔全縣餘屋數的 49%。其次,13 層樓以上之高層電梯住宅大樓也有 6,798 戶,佔全縣餘屋數的 40%,
顯示餘屋產品類型以大樓居多。
若以都市發展等級地區分析,第一級地區之餘屋以 13 層樓以上 之高層電梯住宅大樓佔多數,佔了 47%;而第二級地區和第三級地 區則是以 6 至 12 層樓一般電梯住宅大樓佔多數,分別佔了 46%與 72
%。整體而言,均與全縣分析情況一致,顯示高樓層、大量體之集合
其次,以個別鄉鎮分析,台北縣多數鄉鎮餘屋仍是以 6 至 12 層 樓的一般電梯住宅大樓與 13 層樓以上之高層電梯住宅大樓所佔比例 最高;其中 13 層樓以上高層電梯大樓餘屋比例超過五成以上的鄉鎮 包括土城市、中和市、永和市汐止市、淡水鎮八里鄉與萬里鄉等,而 6 至 12 層樓的一般電梯住宅大樓餘屋則是以三重市、板橋市、新店 市、新莊市、蘆洲市、三峽鎮、樹林市、鶯歌鎮、三芝鄉、五股鄉、
泰山鄉與深坑鄉等所佔比例比較高,至於 4 至 5 層樓公寓住宅餘屋則 在瑞芳鎮與金山鄉佔了較高的比例。整體而言,全縣不論是人口密度 高之都市化地區或人口密度低之鄉鎮,其餘屋類型都是以大樓為主。
(七)所在樓層數
從所在樓層數分析(見表 4-13),台北縣餘屋的所在樓層分布相 當平均,2 至 5 樓及 6 至 12 樓各佔 35%,整體分布似乎顯示出一種 常態分配,顯見在所在樓層方面,餘屋並無任何特別的分布傾向。
若以都市發展等級地區分析,都市發展密集地區,餘屋出現高所 在樓層的比重也隨之增高,可見在高樓層的住宅也容易成為餘屋。
(八)小結
綜上所論,台北縣之餘屋屬性狀況分析,餘屋分佈以都市地區多 於衛星城鎮,而衛星城鎮又多於鄉村地區;而餘屋類型則以住宅大樓 為主;在餘屋持有時間方面,都市地區以新餘屋居多,而愈往鄉村地 區則餘屋持有時間愈長。
表 4-8 台北縣十戶(含)以上且第一次登記在建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