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編碼後的資料詮譯與 敍寫
第七節 質性研究的研究倫理
英文的倫理「ethics」一字源自於希臘文「ethos」,指的是品格「character」。 在西方有些哲學家將品格「ethics」和道德「morality」加以區分,品格的性質 較傾向於個人的人格操守,道德則傾向於人與人之間關係維持的規範,但一般的 用法會將這兩個字視為同義字,所以倫理學的研究有時也就是指道德的理論研究
(林火旺,1999)。因此倫理學所涉及的是道德或價值判斷的問題,若我們將倫 理的理念融入於科學研究中,就形成了所謂的「研究倫理」(林火旺,1999;潘 淑滿,2003)。也 就是在進行研究時「對」或「錯」;「應該」或「不應該」的問 題。根據 Rawls(1971)契約論的觀點,社會結構是由全體成員共同決定的。一 個持久有效的契約,必須立約各方在平等立場下取得共識而同意,是自由理性的 個人所選擇的結果,且這個共同協議的結果是公開性的,是眾人皆知的。而 Nozick 則於 1974 年提出以個人權利為主軸的社會結構正義論,他表示:「個人 具有權利,而且他人或團體不可以對他們做某些事,否則會違反他們的權利。」
亦即 Nozick 認為在自然的狀況下,每個人都擁有一些天生、不可讓渡的權利,
這些權利是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團體以外力強加干涉,而影響其權利的行使(引自 林火旺,1999)。
質性研究屬於社會科學研究取向,社會科學一般是以「人」為主要的研究對 象,研究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通常更是質性研究的研究主軸。所以質性研 究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社會互動關係的建立。而質性研究的議題通常是與社會中 弱勢族群的生活經驗相關,且研究者本身往往又是最主要的研究工具,但研究者 在社會結構中通常都會是主流族群,於是乎權力不平衡的狀況必定會發生,而研 究權力的不平衡,將可能會影響研究資料的收集及研究的品質(潘淑滿,2003)。
所以如何重建研究者與研究對象的權力平衡,有賴於研究倫理的樹立與維 持。研究倫理的樹立就像一份契約,一份研究者提供給研究對象的保證契約,做 為一名質性研究者,享有一份特權,進入別人生命故事的特權,對於這份特權我
們不但要珍惜,運用時更要謹慎,切勿運用這份特權反過來去傷害賦予我們特權 的研究對象。而謹守研究倫理這份看似有形卻又無形的合作契約,是我們慎用特 權的承諾(陳向明,2002)。因此倘若我們將上述 Rawls 及 Nozick 兩位國外學者 針對社會結構正義的論述應用在研究倫理方面,可以得知研究倫理的樹立大致上 有以下的原則: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之間的關係及權利義務,是需要事先告知研究 對象的,如:研究者的研究內容與目的、對研究對象的要求、研究可能造成的風 險及收獲回報、資料處理過程的保密措施、研究對象中途撤出研究的權利等內 容,是必須要公開讓研究對象知悉,並與研究對象針對這些互相間的權利義務共 同決定、取得共識。另外研究者還需要在必要時持守“有所不為”的道德規範,
以免侵犯到研究對象的天賦權利,如:以欺騙的手段取得研究資料、為研究目的 探取個人隱私等。上述這些以不公正、不合理對待研究對象的研究手段,都是需 要避免的(引自林火旺 1999;陳向明,2002;潘淑滿,2003)。
根據上述闡述的內容,我的研究在質性研究倫理原則下,將採取下列幾點規 範措施,以避免對研究對象造成傷害:
1.告知:我會與研究對象充份溝通,讓他們了解為什麼我希望和他們成為研究的 夥伴、我希望他們提供我哪方面的生活故事、然後我要怎麼樣去寫他們的故 事。另外在研究的過程中,他們有那些權利(例如:可以表達自己合作的意願 及想法,讓我有機會針對其繼續參與研究的疑慮進行溝通),以及應盡那方面 的義務(例如:要抽些時間好讓我可以進行深度訪談)。而我也會藉由上述的 溝通,得到研究對象參與本研究的同意(除了首肯外,另外需取得參與同意書,
請參閱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附錄四、附錄五),使本研究達到公開且自 願的基本原則。
2.保密:對於與研究參與者有關的地名、機構、工作地點及真實姓名,都將以化 名或匿名的方式於本研究中顯示。而本研究不管是獲得研究對象同意的錄音 檔、錄影檔、錄音錄影轉譯的逐字稿、其他與研究相關的文件,或者是我的田 野觀察省思札記,都將以只有我(研究者)才能辨識研究對象身份為原則來進 行記錄,而上述的資料將會於整個研究告一段落後全數銷毀。
3.有所為、有所不為:我的訪談時間及地點會以不妨礙研究對象的日常生活作息 為基準,訪談內容會以研究的主題為範圍。但若訪談的內容即使在研究範圍 內,只要研究對象覺得不便談論, 絶不勉強研究對象的受訪意願,也絶不以欺 騙的手段獲取想得到的研究資料。另外與研究內容無關的個人隱私,我也 絶對 不會加以刺探,將避免傷害研究對象列為最重要的研究倫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