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5 重動句的語義
項開喜(1997)認為重動句的語義為「強調事物和動作行為的超常方面」,意指 動作行為的結果是一種偶然,不代表人的主觀意願,甚至與主體行為的目的相背 離,是非預期性結果,如:「吃飯吃撐了」(項開喜,1997:5),但其說法遭王燦 龍(1999)否定。筆者在聯合知識庫中也找出並非強調「超常」的句子,如:「去河 堤跑步跑了半小時」、「說話說了半小時」、「打球打得很開心」等,顯示項開喜(1997) 對於重動句的語義詮釋並不全面。
趙新(2002)則認為重動句最重要的語義特徵是「對動作行為表示強調」,並 且,敘述動作行為的動賓結構與說明該動作行為情況的動補結構都是語義重心,
缺少任何一個,句子的表意都不完整。但趙(2002)對重動句語義特徵的定義未顧 及動賓結構與動補結構發生的時間順序,無法解釋重動句為何是以動賓結構加上 動補結構線性排列的方式同時存在。且趙(2002)「對動作行為表示強調」的定義 過於籠統,有許多句子都可表達「對動作行為表示強調」,如:「他用走的去上學」, 強調的是「走」這個動作行為,表示行為者是用走的去上學,而不是藉由坐車或 其它方式,此句採重動句反而形成病句「*他走路走去上學」。
呂映(2001)認為重動句的語義為「表示動作行為的反覆和延續所產生的結果 或狀態」。此定義只看到動作行為的持續、反覆性質,並把焦點放在動作行為所 造成的結果或狀態上,忽略重動句中動賓結構的存在,也忽略重動句中結構成份 線 性 排 列 的 意 義 。 戴 浩 一 (2007) 認 為 中 文 句 法 裡 時 間 順 序 原 則 (principl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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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oral sequence)特別明顯,「兩個句法單位的相對次序決定於他們所表示概念 領域裡的狀態的時間順序」,重動句表達了一個完整的事件,包含了事件的始因 與結果(姚水英,2006),動賓結構與動補結構缺一不可,兩者呈現有次序的線性 排列形式,顯示先有動賓結構所代表的事件內容之後,才有動補結構要表達的結 果或狀態。筆者認為呂映(2001)對重動句的語義詮釋可修改為「表示某一事件中,
動作行為的反覆和延續後所產生的結果或狀態」,以表達此構式中動賓結構與動 補結構所代表的意義,以及此構式在句法形式上所表現出的時間順序。
熊仲儒(2004)研究漢語致使句式10(causative constructions)時指出,重動句也 是漢語眾多致使句式中的一種,並認為重動句的語義為「致使」,表示「某一活 動致使受役者達成某種狀態」(熊仲儒,2004:205),其舉例及論述如下:
(35)他講課講得口乾舌燥。
(36)他講課講得很棒。
(37)我切肉切鈍了那把刀。 (熊仲儒,2004:205)
例句(35)是指通過某種活動,致使主語達成某種狀態,即「通過講課這一活動致 使他達成口乾舌燥」;例句(36)指通過某種活動,致使賓語達成某種狀態,即「通 過他講課致使課達成很棒這一狀態」;例句(37)則指通過某種活動,致使動詞的旁 格達成某種狀態,即「通過我切肉致使那把刀達成鈍這一狀態」。以上例句都含 有「致使」語義,並顯示重動句的受役者(即受到影響的語義成份)可以是主語、
賓語甚至是旁格。熊仲儒(2004)已經掌握了重動句的中心意義,並將重動句的句 法形式與其中心意義「致使」做對應,但其尚未做到將重動句之中心意義所包含 的語義成分與重動句形式上的句法成分進行對應,因此,熊仲儒(2004)僅能指出 重動句含有「致使」的語義,但卻無法指出重動句中有兩個相同動詞的原因正是 因為第二個動詞要用來承擔重動句所賦予的「致使」語義(詳見 5.3)。
10 熊仲儒(2004:32)指出:「在漢語中至少有得字句、把字句、重動句、動結式、雙賓句等 都可納入致使句式中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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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紅玲(2006)指出,重動句是「為了突出強調特定活動中動作行為達到的 量」。此定義認為重動句是用來表達某動作行為「達到」某種量,並採「特定活 動」一詞展現重動句中第一個動詞與其賓語已經凝固(frozen)成一個語義成份(Li
& Thompson, 1981)的特色,將此動賓結構標示為緊密結合、次序不可更動的結 構,排除非 V1O 次序句型套用此定義的可能,例句如下:
(38) 他寫字寫得很漂亮。
S V1O V2得 C (39) 字,他寫得很漂亮。
O S V C
(40) 他把字寫得很漂亮。
S 把 O V C (自編語料)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重動句並非只表達動作行為造成的「量」,時點副詞、
處所副詞、與表程度與狀態的結果副詞就並非指動作所造成的量,舉例如下:
(41) 開車開到半夜兩三點才能收工。
(42) 開車開到花蓮市。
(43) 他開車開得順手,心情愉悅。
(44) 開車開了十幾年。
(45) 開車開了約一公里。 (中央研究院現代漢語平衡語料庫)
例句(41)、(42)、(43)補語部分表達的分別是時間點、地點與狀態,例句(44)、(45) 表達的才是時間量與距離量,由此顯示,漢語重動句並不如孫紅玲(2006)所述,
只是用來表達在某特定活動中動作行為所達到的量而已。
姚水英(2006)認為重動句作為一種獨立結構,表達的是「S 在 VO 方面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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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語義。姚(2006)亦注意到 VO 結構緊密結合、不可分開討論的特性,但其 研究方法是以動詞 V、補語 C、賓語 O 等句法成份能否共現來探討重動句的句法 特徵及使用上的強制性與選擇性,無法反映重動句形式與意義的特點及對應關 係,且其對重動句的定義過於模糊,使非重動句也能通用此定義。以下例句,(a) 句皆為重動句,(b)句皆為非重動句,但兩組例句都可表示「S 在 VO 方面怎麼樣」
的語義:
(46) a.你唱歌唱得很好聽。 b.你唱歌很好聽。 (自編語料) S V 1O V2 得 C S VO C
(47) a.他買畫買了十幾萬。 b.他買畫花了十幾萬。 (自編語料) S V 1O V2 C S V O V 了 C
例句(46a)、(46b)皆可表示唱歌的人(S)在唱歌(VO)這方面表現得很好;例(47a)、
(47b)皆可表示買畫者(S)在買畫(VO)這方面花了很多錢。因此,可見姚水英(2006) 對重動句中心意義所下的定義並不精確。
陳俊光(2007a、2007b)直接指出「持續」是重動句的中心意義,賦予重動句 獨立於動詞以外的語義,已與「構式語法」的概念接近。但此定義對於重動句意 義的歸納來自補語的四類副詞組:頻率短語、持續短語、結果詞語、描述詞語,
認為這四類副詞組語義可納入表「持續」的上位概念,於是視「持續」為重動句 的中心意義,例子如下,見劃線部分:
(48) a.他讀書讀了三個鐘頭了。 (持續) b.我去看電影看了兩次了。 (頻率) c.我跑步跑累了。 (結果)
d.她做飯做得很好。 (描述) (陳俊光,2007a: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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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Goldberg (1995)所提出之構式語法的概念來說,「構式」的意義並不能從 其組成成分中得到完全預測,故重動句的意義不能直接從副詞組來推論。更何 況,重動句的副詞組並不只有上述四類,尚有處所副詞,如:「開車開到花蓮市」; 時點副詞,如:「熬夜熬到半夜 4 點」;數量副詞,如:「考試考一百分」,可見以 上對重動句副詞組的分類並不全面。不全面的副詞組分類,已無法完整描寫出重 動句的補語類型,更無法由此歸納出重動句的中心意義。除此之外,持續義並無 法涵蓋所有的重動句,如上例「考試考一百分」並不能以「持續」義解釋,再如 聯合知識庫中的其它句子:「考試考得很好」、「吃飯吃得很快」、「燒飯燒得很好 吃」、「看書看得不夠多」等,也不適合以「持續」義進行解釋。
綜上所述,學者們先注意到重動句用來表達動作行為持續後所造成的結果、
狀態或量,漸漸又觀察到重動句中動賓結構不可分割、不可更動次序的特點,接 著又以動賓結構與動補結構的關聯提出重動句具有致使義的看法,逐步發掘出屬 於重動句本身的獨特語義。而在以上的探討中,筆者認同熊仲儒(2004)對重動句 的論述,認為重動句為漢語致使句式中的一種,其中心意義應為「致使」,用來 表達「X 藉由 W 致使 Y 產生/變成 Z」的語義(詳細探討請見 5.1),X、W、Y、
Z 分別對應四個語義成份:致事、致使力、役事與致使結果11,即漢語重動句是 用來表達「致事藉由致使力致使役事產生/變成某種致使結果」的語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