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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 類行動定義

Bales(1950)2於“Interaction process analysis : A method for the study of small groups”一書的附錄中,就 12 個行動類別做了仔細的陳述,摘述整理如下:

1. 友善3

可見於主動表達或對他人的行動給予回應時,個人展現出與對方一致、表現友 善、熱忱、不拘禮節;以稱讚、鼓勵、認可、恭維、祝賀等方式以提升對方地位;

在針對他人的行動給予回應時,可能是給予協助或鼓勵等。

2. 舒緩4

可見於個人在一段緊繃之後自發地表現出舒緩,可能是鬆了一口氣、笑顏逐開、

滿足、感謝、欣喜;或者是對於他人的恭維有正向愉快的回應,是觀察者明顯感覺 其表現出高昂、興奮、喜悅。

另外,也可能是開玩笑或表現幽默以娛樂他人,這些反應可能是自發的,也可 能用以緩和某個緊繃的氣氛。如此表現時,如果其中包含一些「攻擊」的成分,則 在觀察者的感受裡此比重不能超過「友善」的成分,否則就應該記「類別 12 不友善」。

此外,行動者應該要有引他人發笑的企圖或對此反應有所預期,否則可能是過度自 我關注,也許是焦慮或爭取地位的表現,則應記為「類別 11 緊張」或「類別 12 不 友善」。對於他人的玩笑以各種形式的笑回應,也可計在此類別。

3. 同意5

2 Bales, R. F. (1950). Interaction process analysis : A method for the study of small group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3「友善」描述的似乎是以他人或他人的行動為對象所展現的情緒,而非反應性的回應。

4「舒緩」是對某些事件狀態的情緒表達,定義中雖也包含對他人行動的回應,但看起來比較偏向被 動的、反應性的回應(即「對於他人的恭維有正向愉快的回應」)。

「同意」在針對「類別 1 友善」、「類別 2 舒緩」可能回應以謙遜、尊重;對先 前所形成的決定(「類別 3 同意」)回應以贊同、複述確認;對「類別 4 給建議」表 示附議、認同、順從、遵循,或者即使沒有被要求,其表現出的行為也彷彿是遵循 某種要求;對「類別 5 給意見」顯示同意其主張或看法;對「類別 6 給資訊」行動 表現出感興趣、願接受等反應;對「類別 10 不同意」行動的回應,則可能是承認對 方所指出的錯誤、認同對方的反駁或非難、退讓、請求諒解等等;對「類別 11 緊張」

展現出許可的態度,甚至帶領他人去理解、避免責備表現出緊張行動的成員;對「類 別 12 不友善」展現出屈從、順服的反應,包含認輸、接受被駁倒、放棄自己的主張 或目標等等。

4. 給建議6

給予建議可以是向他人陳述所建議的行動本身;或者是指引(orient)他人較理 想的行動為何,藉以讓對方知道在互動中什麼樣的行動是被期待表現的。

前者的建議形式,可能是描述可共同進行以達成目標的具體方案,例如,調整 外在環境、提出解決方案、給予從何著手/怎麼做/如何因應問題等等的提議。後 者的建議形式包含指導、說服、規勸、催促、鼓勵或啟發等形式。例如當個人初次 進入諮商情境該做些什麼、會遇到哪些情況、為什麼要做等等,給予的建議可能如

「我們將在這個小時的最後稍做停留」、「現在想想看,如果……會如何」、「小明,

你要不要來幫忙(在等下的演練中)扮演家屬的角色?」、「繼續繼續」等。這些建 議的提出,是他人最終仍保有是否接受或調整建議的自由,自主性不受到威脅。另 外,團體的領導者給予成員結構化,在團體中分配角色與工作等等的建議也都可歸 於「給建議」。

5「同意」的核心是對他人的主張或行動表達「認同」之意,而非僅在對語言文字的認知層面。

5. 給意見7

主要涉及個人對某個「事物」加以評論、推論或者表達願望、感受。這些「事 物」可以是某個行動、個人自己/自己的動機、或者他人/他人的動機/整個團體 等。當這些事物是溝通過程中的其他行動時,可能是個人經由各種形式的思考而產 生對事件的了解或頓悟後,進而表達所了解或頓悟的內容。與「類別 6 給資訊」相 比,「類別 5 給意見」更多了推論評估的成分。評論或感受表達的對象也可能是自己 或自己先前的某個行動或動機,個人透過客觀的推論、推理以了解、診斷或解釋自 己的動機或者自己的某個行為發生的原因(例如,「我一定是瘋了才沒發現他是在幫 忙我」)。另外,對象也可以是針對他人或整個團體的評論或感受,個人透過客觀的 推論、推理以了解、診斷,或解釋他人/他人的動機或團體的結構/動力/過去的 行動。

6. 給資訊8

如果是針對整個溝通互動的歷程,「給資訊」可能是個人試圖獲取團體中他人的 注意力、確保他人對於接下來的溝通有所準備(例如,叫對方的名字、清喉嚨、注 視著對方、握對方的手、提起要討論的問題、指出所陳述或所做事情之重要性等等)。 也可能是透過重複、澄清疑惑、解釋、詳述、摘要、重述等方式來避免或減少溝通 時的訊息斷裂,這樣做的目的並非說服他人或闡述論點,僅是使溝通及指引的歷程 得以適當地進行。

個人也可能直述(報告但非推論)有關自己的事情,包含過去的想法、感受、

行動、經驗(例如,「我當時覺得我快瘋了」、「我那時不在現場」),可能是自發的或 者回應提問,這些都歸屬於「給資訊」的類別。需注意這些陳述必須不含推論且情

7「給意見」的核心是透過思考或推論對某個事物形成的個人意見。

8「給資訊」的核心是「減少溝通斷裂」,幫助雙方訊息往來的交流,因此此類別不僅只包含提供給對 方具體的訊息內容,試圖獲取對方注意力、複述內容使對方了解自己有接收到訊息等等,均可屬之。

緒相對中性,若個人在陳述當下顯現出情緒,則應該歸為其他適當的類別。若情緒 的對象並非是某個溝通行動的接收者,而是所陳述的事情,則「接收者」可記為X。

另外,「給資訊」也可針對他人或者整個團體傳達理解,形式上可能是重述或報 告他人所說過的內容;反映他人的內容或感受;換句話說或接受並澄清他人感受。

可為對方將其表達說得更清楚,用意在於協助對方形成概念或者調整概念,但不包 含推論或者加以詮釋(即非引導性)。

最後,一些一般性的事實陳述,也可以被歸在「給資訊」,透過客觀、直接、非 推論性、非情緒性的方式陳述。例如,「這隻手機壞了」。

7. 求資訊9

行動表現出缺乏某些知識,包含對於團體以下方面的疑惑和不確定:目標、目 前為止的討論過程、曾說過什麼、發生過什麼事、某些字或字詞的意義等等。個人 直接提出問題以求得某個事實(「事實」指的是可判斷對錯的);提問的方式可能是 直接的問句(例如,「現在是幾月?」),或者也可能是間接迂迴的(例如,「我不太 知道這個意思」)。希望了解的事實除了關於團體本身,也可以是團體外的事物、團 體的結構組織、其他人,或者關於自己。

需注意某些提問是用以重新定義、澄清闡明、重新描述某個感受,這類問句並 不放在此類別中(例如,「你是說你不喜歡這樣噢?」)。這樣的問句需視推論程度而 決定放在「類別 5 給意見」或者「類別 6 給資訊」。

8. 求意見10

以開放式、非指導性的提問探索感受、價值、意圖或者傾向,包含鼓勵陳述或 者做反應。求意見的對象可以是對個人自己、他人或者整個團體。表達方式上除了

9「求資訊」的核心須有提問的意涵,而非只是確認。

直接提問,也可以是間接表達「未能從既有互動中獲得足夠了解」而呈現出對於意 見的尋求(例如,「我不知道這得花多久的時間」)。但前提是,這樣的表達仍必須是 情緒中性的,否則就應該記在其他能反映其情緒調性的類別中。

9. 求建議11

直接或間接地針對接下來該如何行動以及達成目標尋求建議,所要求的建議可 能包含如何開始、接下來該怎麼做、如何做決定等等。尋求建議時,若個人的表達 看來不只是想分享決定權,也帶有略微依賴的情緒(顯現需要他人幫助來做決定), 則應該計為「類別 11 緊張」;若情緒強度是更明顯的,則不論有沒有顯現出依賴,

都應該計在跟情緒有關的類別,例如「類別 11 緊張」(「天啊!現在該怎麼辦?」)

或者「類別 12 不友善」(「不然你說要怎麼辦?」)。

10. 不同意12

可以是對其他各類別的行動表達不同意。針對「類別 1 友善」、「類別 2 舒緩」、

「類別 3 同意」回應以冷淡,形式可能是不領情、不受吸引、被動拒絕(不為所動、

沈默、沒反應)、缺乏友善等等表現。或者當團體進行討論時,私下與其他成員耳語

/討論或者與團體外的人互動,此行為顯示出拒絕參與團體的主要討論,而可被計 為此類別。

針對「類別 4 給建議」,不同意的表現可能是對於他人的建議表現出懷疑、不願 接受。但若展現出明顯的情緒,例如,直接屏除、回絕、拋棄他人,則應該計在「類 別 12 不友善」。

針對「類別 5 給意見」、「類別 6 給資訊」,不同意的表現是對他人提供的意見或 資訊展現出程度較輕的不同意、懷疑,或者是較明確的修正其他成員有關情境的描

11「求建議」的核心是情緒中性地分享決定權。

12「不同意」的核心是對他人的主張或行動表達「不認同」之意,而非僅在對語言文字的認知層面。

述、對他人表達的解讀等等。同樣需注意表達時的情緒強度是輕微且就事論事的,

如果不同意的對象已經轉為針對個人,則應該計在「類別 12 不友善」。

針對「類別 7 求資訊」、「類別 8 求意見」、「類別 9 求建議」、「類別 11 緊張」、「類 別 12 不友善」做出的不同意回應,其表現可能是當他人在說話時未能注意理會、忽 略他人的要求或抱怨、逃避或暫緩回答他人的問題且未說明理由;拒絕的反應阻礙

針對「類別 7 求資訊」、「類別 8 求意見」、「類別 9 求建議」、「類別 11 緊張」、「類 別 12 不友善」做出的不同意回應,其表現可能是當他人在說話時未能注意理會、忽 略他人的要求或抱怨、逃避或暫緩回答他人的問題且未說明理由;拒絕的反應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