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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露華濃義務與 UNOCAL 標準的關聯

第一節 U NOCAL 標準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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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露華濃義務與 Unocal 標準的關

Unocal 案處理的是目標公司董事對於敵意併購者採取防禦措施是否合法的 問題,露華濃案處理的也是目標公司董事面對敵意併購要約所為決策的合法性,

差別在於露華濃董事會除了對敵意併購者採取防禦措施外,尚積極向第三人出售 公司,這兩個案例的解釋適用關係即為本章關注的重點。

第一節 Unocal 標準的建立

壹、 Unocal Corporation v . Mesa Petroleum Co .

一、 本案事實

在 1985 年 4 月 8 日,持有 Unocal 股份約 13%的股東 Mesa 宣布要對 Unocal 進行兩階段的公開收購,第一階段將以 54 美元的現金收購 Unocal 在外流通約 37%的股份,第二階段將以等同現金 54 美元的債券作為合併的對價。

Unocal 的董事會由 8 席外部董事及 6 席內部董事所組成,同年 4 月 13 日 Unocal 召開董事會討論 Mesa 公開收購的提案,該次董事會共有 13 席董事出席 並歷時 10 個半小時,會議中雖然沒有任何的書面資料,但是公司的法律顧問進 行詳細的口頭報告,告知董事德拉瓦州公司法以及聯邦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並且會議中 Peter Sachs 代表 Goldman Sachs 以及 Dillon Read 兩家財務顧問指出,

如果將 Unocal 出售或是清算,每股的價值將超過 60 美元,Sachs 並提出其所使 用的財務預測方式及近年油業合併的案例作為佐證,Sachs 同時提出幾項關於防 禦措施的建議,其中包含建議 Unocal 董事會以每股 70 到 75 美元的價格自我收 購,預計會增加 6 億 1 千萬到 6 億 5 千萬的債務,可能會對於 Unocal 未來的經 營產生壓力,但 Unocal 仍然可以維持獨立個體的狀態,會議中 8 名獨立董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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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拒絕 Mesa 的提案並支持 Unocal 自我收購的計劃。

同年 4 月 15 日再次召開董事會,副財務首長以及法律顧問提出詳細的自我 收購計劃,Unocal 預計當 Mesa 藉由公開收購取得 Unocal 在外流通股份 640 萬 股換算約 37%的股份後,Unocal 將以相當於每股 72 美元價值的債券購買剩餘 49%

的股份,並且 Unocal 收購的對象將排除 Mesa,Unocal 自我收購的計劃在同年 4 月 17 日公布,同一時間 Mesa 向法院就該自我收購計劃聲請禁制令。

二、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見解

本案有兩個問題,第一,Unocal 董事會是否有權利實施自我收購的計劃?第 二,Unocal 董事會這個決策是否受到經營判斷法則的保護?如果 Unocal 董事會 根本沒有權利採取此種形式的防禦措施,則董事的行為自始違法,無討論本案的 司法審查標準到底是用實質公平原則還是經營判斷法則的必要。7

法院提出 Unocal 董事會可以採取自我收購作為防禦措施的法律依據,分別是 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 141(a)之規定,除了法規或章程保留給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

董事會有權利處理公司的業務及事務,以及德拉瓦州公司法 160(a)規定董事會有 權利處分公司的股份。再者,法院認為董事所負的受任人義務包含要保護公司及 股東遠離可以預見的危害,所以董事會在公司的結構是否要面臨變更時,並不是 一個被動的機關,可以主動採取行動,8故 Unocal 董事會有權利可以採取自我收 購作為敵意併購的防禦措施。

董事會自我收購的決策應該要受到何種司法審查標準的檢驗,則是下一個問 題,在公司購併時,董事的決策如自始即受到經營判斷法則的保護,將忽略董事 在併購中所為的決策是出於維護自身的地位而非追求股東最大的利益的風險,基 於對於董事的懷疑,法院認為此時董事負有一個加強性的義務,其決策需受到較 為嚴格的司法審查,審查通過後董事的決策才受到經營判斷法則的保護。9

7 UnocalCorporationv. MesaPetroleumCo.,493 A.2d at 953(Del. 1985).

8 Id. at 954.

9 Id. at 954. 原文“Because of the omnipresent specter that a broad may be acting primarily in its 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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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在第三人欲購買公司股份且可能會危及控制權的歸屬時,董事認 定該第三人對於公司政策的存續有威脅而打算要除去時,董事必然面臨一個利益 衝突的情況,如何判斷董事所為的決策是否公正客觀,法院引用 Cheff v. Mathes 一案的見解表示,董事對於敵意併購所為的防禦措施必須要出於為公司或股東利 意的善意,確認董事的善意後,尚須判斷董事所採取的防禦手段與公司所面臨的 威脅具有比例性。

法院列出幾項董事可能考量的因素,包含收購的價格、本質、時機、合法性、

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以及用來交易債券的流通性等因素,如果第三者的收購 不會影響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歸屬時,法院允許董事考量長期股東的利益,避免受 到短期股東的投機行為而受有損害10,以本案來說,Mesa 作為 Unocal 短期持有 的股東,利用二階段收購的手段對於 Unocal 造成威脅,Mesa 所提出的二階段收 購條件,前階段以現金公開收購,後階段則號稱以等值的債券進行合併,惟 Unocal 董事會指出該債券的評等非常差根本沒有價值,如果 Mesa 進行公開收購將會對 於 Unocal 股東產生壓迫的效果,股東擔心收到沒有價值的債券故會在第一階段 公開收購時應賣股份,目標公司董事會不希望公司被不合理的價格購併。另,依 據 Mesa 過往的記錄,Mesa 會向目標公司敲詐一筆高額的費用賣出所持有的股份,

故 Mesa 又以勒索者(greenmailer)聞名,Unocal 董事會自我收購的決策,一方面 可以避免 Mesa 使用不合理的低價進行公開收購,一方面可以避免 Mesa 向 Unocal 勒索高額的股份買回價額,最終可以確保少數股東取得其應得的報酬,Unocal 董事會所採取的防禦手段與其所面臨的威脅具有合理關係。

綜上,法院駁回原告關於禁制令的聲請,另原告尚有多項主張皆未被法院採 納,在此資不贅述。

貳、 Unocal 標準在司法審查標準體系的定位與意義

interest, rather than those of the corporation and its shareholders, there is an enhanced duty which calls for judicial examination at the threshold before the protections of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may be conferred.”

10 Id. at 95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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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判斷董事是否違反受任人義務時所採取的司法審查標準 可以用光譜來理解,在光譜的一端為經營判斷法則,其意義是董事關於公司日常 業務執行的判斷受到免於法院事後審查的保護;另一端是實質公平法則,當董事 係在具有利害衝突的情況下進行決策,法院可實質介入審查其決策的合理性。依 美國企業併購之發展過程觀察,在 1980 年代之前,若公司董事在併購過程中係 基於善意且無利害衝突之情形時,則董事會基於其職權處理或因應併購之要約,

係受到經營判斷法則之保護,且法院將對董事會之決定有所尊重。11

然而,隨著防禦手段越趨複雜,該防禦手段的本質是董事為維持自身地位還 是捍衛公司利益也越來越難從表面加以判斷,若對董事所採取的防禦手段一律適 用經營判斷法則加以保護則可能有害於股東的權益;相對地,如果將實質公平原 則適用到董事採取的防禦手段亦有所不妥,通常防禦手段都是經過具有獨立性、

不具有利害關係以及謹慎的董事通過,縱然適用實質公平原則也難以發揮功能,

因為通過防禦手段的過程通常具有合理性12,因此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在 Unocal 案 展出有別於傳統二分法的司法審查標準,又稱為加強性司法審查或二階段審查。

董事會不是一個被動的機關,在公司面臨一個併購要約時,董事會應該要積 極的判斷該併購要約對於公司是否有利,只是董事的判斷有維護自身地位的疑慮,

故賦予董事一個加強義務(enhanced duty),以其作為享有經營判斷法則的前提。

學者表示加強司法審查做為董事採取防禦措施的審查標準,其判斷的重點就是董 事的善意(good faith)13,防禦措施除了產生避免公司被併購的效果外,同時也會 產生保全董事職位的效果,故法院要求董事證明其採取防禦手段係出於一個合法 捍衛公司利益的目的,如果董事可以證明合法的動機存在,法院將消除對於防禦 手段係出於董事私利的疑慮,並尊重董事的決策。

露華濃案發生於 Unocal 案之後,案件背景都是目標公司面臨敵意併購的威

11 林國彬,董事忠誠義務與司法審查標準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100 期,2007 年 12 月,頁

195。

12 Clark W. Furlow, Reflections on the Revlon Doctrine, 11 U. Pa. J. Bus.L.519, 545(2009).

13 Id. at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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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這兩個案件彼此解釋適用的關係,即為接下來探討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