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南論衡:2014 年全國研究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15 年 6 月
序
語道深慚話一場,感君親切為宣揚。更將充擴隨鈎索,意味從今積漸長。 ──朱熹〈次韻擇之聽話〉 朱熹從學李侗,上溯羅從彥而及於二程,獲致「道南」學脈,黃宗羲稱之為 「一條血路」,對於理學而言,「道南」是學術發揚之讖語,代表的是一脈相承的 學術傳統,也是絕學復傳的成果。政大於臺灣復校,臺灣為閩學流扇之地,「道 南」無疑深有以學衛道,期許文化復興的意義。 本系舉辦「道南論衡」,已歷八載,每屆籌畫承辦工作,從徵稿、審稿、發 表、討論、議程規劃、邀請、宣傳等,均由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負責,每個環節, 秉持服務學術社群的信念,期許建立研究生學術交流平台,認真細緻,真誠用心, 深獲好評。此次會議來稿三十四篇,經格式審查、匿名審查之後,會議發表十二 篇,進行修改收稿,最後只有九篇刊登出版,通過率可以達至一級期刊標準。會 議過程,邀請各大學中文系博士生、教授協助審查、講評、主持等工作,人數近 五十人次;一天會議,校內外中文系所與會學生近百人,形式等同於國際性學術 研討會。然而如此規模,卻是以工讀金方式支應,經費拮据,並未影響工作進行, 原因乃是同學有堅定的學術之志,有求「道」的熱忱。 感動之餘,當然還要感謝系上林桂如教授協助指導,鄭雯馨教授、車行健教 授、張惠珍教授蒞會擔任主持工作,系上老師對於同學全力支持,惠予意見,更 可見學術薪傳用心,而各大學中文系所研究生對於「道南論衡」的支持,熱烈參 與,踴躍投稿,更成為鞭策我們的力量,提供我們賡續而進的能量,而在發表過 程當中,彼此激盪,意見交流,唯求議題澄清,謙和相讓,信守至公至平的原則, 「道南論衡」搭起全國研究生交流平台,無疑已具有相與論「道」的作用與功能。 成就一件事情是如此的不容易,滿滿的感謝,來自於許多人的努力與支持, 然而無可諱言,世事絕難完美,共議共決,尊重程序,當然也難免有思之未及, 考慮不周的地方,懇請各方朋友包容,寬恕可能的缺失,因為我們還在學習。道 南橋旁,指南山下,百年樓中,期待學有所進,也期待明年再見。 國立政治大學中文系教授兼主任 陳逢源謹書於百年樓 2015/6/13序
「道南論衡:2014 年全國研究生學術研討會」為政大中文研究生自主傳承 舉辦之研討會,於 2014 年 10 月 25 日假政大百年樓舉行。同學們從事前的準備 至如今的出版,此為期不短勞心勞力的付出,可見其中對學術延續之熱忱與貢 獻。 此次投稿共三十四篇,會議共分四場,發表十二篇,其後出版者有九篇。其 中特別感謝陳逢源主任於會前與開場時對同學的支持,鄭雯馨教授、車行健教授 與張惠珍教授擔任主持,以及講評、審查稿件的同學與老師們的撥冗幫忙。此次 發表人分別來自政大、臺大、師大、中興、暨南、東吳大學,領域從古至今,廣 涉經學、思想、文化、文學層面,不論是就論文本身或是口頭闡述,皆可見同學 們在學術上的互相激盪,法國評論家布倫帝爾(Brunetière)曾說「沒有衝突, 就不會有戲劇產生。」此說法或許不只用在戲劇上,在學術上亦能適用。因學術 會議上不同意見之交流,非服從權威傳統之態度,如此才能產生奔流不盡的學術 生命力。 學術是一條漫長的路,其中的苦悶與懊惱,可謂如人飲水冷暖自知,若這一 路上能有志同道合互相陪伴激勵,彼此分享學術探究的喜悅與共鳴,將能更堅定 其中付出的意義,而此道南論衡會議即是提供此一連結場合,當知道在同一時空 中,亦有人與自己同樣在這追求的路上努力,相信會讓人更有積極向前的動力。 最後在此,謹以此序,向所有參與者致上最深的謝意。 國立政治大學中文系教授 林桂如 2015/6/13 道南論衡:2014 年全國研究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15 年 6 月道南論衡:2014 年全國研究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15 年 6 月
目 次
序 I
i序 II
ii 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李松駿 1 身體、空間、身分:〈賣油郎獨佔花魁〉中的身分建構與認同抉擇 洪敬清 21 司馬遷《史記》「忠」思想探析 晉鈺琪 45 動態和諧與一體之仁──論《論語》的「情境化思維」 莊勝涵 65 情迷何處:陳國球的文學研究述評 陳仕軒 91 李漁《十二樓》裡的「回家」書寫 陳明緻 111 林燿德《時間龍》中王抗的夢境 陳勁甫 131 矛盾/苦悶/自覺:張文環〈頓悟〉從軍書寫的複調話語及其皇民化文學意蘊 曾詩蘋 147 河南漢畫像石中鬥獸圖的類型與文化意義試解 黃鈴棋 169道南論衡:2014 年全國研究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15 年 6 月
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李松駿
** 摘要 從東漢到三國之間,學風及思想多元發展,而曹魏一代風氣更牽涉儒法思想 發展所產生之制度面議題。從學術史看,曹魏學術的建構的確繼承了漢末思潮而 有所轉進,其政權與知識份子的性格、社會文化的背景亦存在著經學理想和現實 意義的需求。其中,「法律儒家化」的影響更明白地反映了曹魏政權所關注的權 力機制。藉由曹魏「法治」與「經術」、「刑律」與「禮治」做一考察,將有助於 釐清「思想」和「制度」二者在曹魏學術轉進中所代表的深層意義。只是從漢末 到魏晉,在學術「典範」在轉移的過程中,前人安於故習,對曹魏學術的探討, 雖各有所獲,卻未能從學術漸變發展的進程出發,為儒法思想作一具有結構性之 尋繹,也較忽略從制度史的角度進行整體性的勾勒。職是之故,本文以曹魏時代 為考察中心,擬就相關論題細加研議,嘗試釐清箇中脈絡,以為曹魏學術轉進提 供更為清楚的歷史線索。 關鍵詞:曹魏經學、漢晉諸子、法律儒家化、肉刑、魏律 本文除在世學者及次要帝號外,一律附上生卒年。全文引用時僅註明作者、書名與篇名。又獨 立引文方才加註,以清眉目。而未加注之引文係據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http://han chi.ihp.sinica.edu.tw/ihp/hanji.htm)檢索而出,並參考其他校注版本加以改訂,特此說明。 ** 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班 頁1-20一、前言
東漢光武中興,取鑒新莽,乃尊重經術、表彰氣節,藉察舉、徵僻之法,使 東京風俗淳美。惜和、安以降,劫灰復作,戚宦賊亂,君道陵夷,雖有獎勸文學, 浸成品鑒新尚之事,終陷於處士橫議、黨禍熾烈之局,其後「清流」遂起,引動 漢晉「士人自覺」的思潮。1就學術內部言,歷經師法、家法之盛,今學、古學 之爭,到讖緯災異之質變,最後訓詁取代章句,經學及其思維方法的討論於焉彬 蔚。當此之時,知識份子為尋突破,轉而求深「子家」的治世精神,2加上王符 (85?-163?)、崔寔(?-170?)、仲長統(180-220)等「名法以輔德化」的議 論應勢而興,下啟三國法治之風。 時至魏晉,【清】皮錫瑞(1850-1908)目以為經術「中衰」,察其所論,約 有四端:一為漢末黨錮之禍,造成人心徬徨;二為永嘉之亂,學者困於亂雜;三 為鄭學「盛極」,不免「衰象」漸顯;四為綱紀大壞於是法興儒衰。3然對於魏晉 南北朝的經學定位,前賢見有深淺,關注亦大不同:或通觀三國、兩晉、南朝、 北朝的經學內涵;或聚焦玄理與諸學之交涉;或專論今古文經學之代興、鄭學王 學之升降等經學史議題。4其中,對於漢晉轉關之三國學術卻甚少談及,連帶曹 魏士風的探究亦相對貧弱。5 儘管魏、蜀、吳三雄雖非出身世家豪族,亦於經術仕途素無瓜葛,但可注意 的是,起於東漢後期沛國譙縣的曹魏政權,6歷經操(155-220)、丕(187-226)、 叡(206-239)數代,於當時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制度各方面實有建樹, 不只克濟禍亂,代漢稱魏,結束東都亂局,又使中國北方一時臻於安定,其後更 1 有關「士人自覺」的命題,余英時嘗以「個體自覺」和「群體自覺」及其關係作為理解進路, 針對社會、歷史、文化、思想等背景進行細緻的討論。請分參氏著:〈漢晉之際士之新自覺與 新思潮〉、〈名教危機與魏晉士風的演變〉,《中國知識階層史論(古代篇)》(臺北市:聯經出版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0 年 8 月),頁 205-327、329-372。 2 【漢】王充《論衡・書解》:「秦雖無道,不燔諸子。諸子尺書,文篇俱在,可觀讀以正說,可 采掇以示後人。……知經誤者在諸子。諸子尺書,文明實是。說章句者終不求解扣明,師師相 傳,初為章句者,非通覽之人也。」又《漢書・藝文志》謂子家:「合其要歸,亦六經之支與 流裔。使其人遭明王聖主,得其所折中,皆股肱之材已。」 3 請參【清】皮錫瑞著,周予同注釋:《經學歷史》(北京市:中華書局,2012 年 9 月),〈經學 中衰時代〉,頁95-102。 4 請參黃忠天:〈南北朝經學盛衰評議〉,《政大中文學報》第 12 期(2009 年 12 月),頁 91-93。 5 此部分原因,恐受限於時值動亂,經籍遺文有待輯存之故。儘管如此,中文學圈的學者亦曾作 了不少努力。舉其要可參(1)簡博賢:《今存三國兩晉經學遺籍考》(臺北市:三民書局股份 有限公司,1986 年 2 月)。(2)汪惠敏:《三國時代之經學研究》(臺北市:漢京文化事業公司, 1981 年 4 月)。(3)程元敏:《三國蜀經學》(臺北市:臺灣學生書局,1997 年 8 月)。(4)劉 運好:〈三國・吳經學發展考述〉,《孔子研究》(2002 年第 6 期),頁 26-33。 6 就名號言,起自魏文帝黃初元年(220),止於魏元帝咸熙二年(265),享國 46 年。若以其實 際政治活動言,可由漢獻帝建安元年(196)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起計,至魏明帝曹叡在 位末期(239)止,為期 44 年。3 李松駿:〈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下開魏晉風度而名士輩出。相對漢室崇經為志,曹操「任能法課,趨於刑名」雖 屢遭後世責難,7亦無嚴格意義上的經學著作,然當中卻隱含著重要的概念有待 發覆。 只是從漢末到魏晉,在學術「典範」在轉移的過程中,前人安於故習,對曹 魏學術的探討,雖各有所獲,然猶未能從學術漸變發展的進程出發,為儒法思想 作一具有結構性之尋繹,也較忽略於從制度史的角度進行整體性的勾勒。職是之 故,本文以曹魏時代為考察中心,擬就(一)法治與經術;(二)刑律與禮治二 方面的論題細加研議,嘗試釐清箇中脈絡,以為曹魏學術轉進提供更為清楚的歷 史線索。8
二、法治與經術:漢末思潮的轉向及思索
曹氏家族起自寒門,藉宦官曹騰(100-159)之勢,於漢末發展成為豪強大 族,隨著勢力的擴張及士大夫階級的加入,自此而後,以「地方豪族」為主的軍 人和以「士大夫」為主體的文士,成為曹魏政權的兩大支柱。9然東漢末葉,時 局劇變,軍閥混戰,黃巾繼起,曹操身處其間,面對百廢待舉之勢,亟欲富國強 兵,則不得不以「法術之學」為治。《三國志・魏書・武帝紀》載建安8 年(203) 5 月己酉太祖令曰: 《司馬法》:「將軍死綏。」故趙括之母,乞不坐括。是古之將者,軍破於 外,而家受罪於內也。自命將征行,但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其令諸 將出征,敗軍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10 7 【明】王夫之《讀通鑑論・卷 10・三國・魏矯漢末標榜而流為玄虛奔競》:「曹孟德心知催折 者之固為亂政,而標榜者之亦非善俗也,……任法課能,矯之以趨於刑名,而漢末之風暫息者 數十年。……然則孟德之綜核名實也,適以壅已決之水於須臾,而助其流溢已耳。故曰抑之而 愈以流也。」【清】顧炎武《日知錄・卷13・兩漢風俗》:「孟德既有冀州,崇獎跅弛之士,觀 其下令再三,至於求『負汙辱之名,見笑之行,不仁不孝而有治國用兵之術者』,於是權詐迭 進,姦逆萌生。」 8 本文所謂儒法思想,實是站在儒家法思想的概念下進行探述。一般來說,從荀子「王霸並舉」、 「禮法兼綜」,「儒法合流」已開其端,其後二條學術脈絡發展彼此附繫,因而不易察覺其間細 部的變化。其中,有關法的概念大可別為「法治」及「法制」兩個區塊。前者為一種思想和主 張,其往往以學說的方式呈顯,且由傳統儒、法二家的立場看來,所重各有不同;後者則是經 過一定程序,並經由特定機構施行具有強制性與普遍性的制度,從中得以反映出不同時代對於 法的認識。而題目除關鎖儒家傳統經術的考察,亦透過儒法思想的教化性及規範性依據── 「禮」,進行相關概念的究析。是以,底下為便梳理,即權分「經術、禮治」/「法治、刑律」 以資檢討,此區隔應不失為一個具體可行的作法。至於,欲知從西周貴族法治(禮治),到秦 漢以後官僚(帝制、君主、專制)法治的細部發展,則可參李貴連:〈從貴族法治到帝制法治 ──傳統中國法治論綱〉,收入高明士編:《中華法系與儒家思想》(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出 版中心,2014 年 6 月),頁 209-260。 9 請參毛漢光:〈三國政權的社會基礎〉,收入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主編:《中國史學論 文選集・第二輯》(臺北市:幼獅文化事業公司,1977 年 12 月),頁277-290、296-300、307-314。 10 請見【晉】陳壽著,【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國志》,《百衲本二十四史(六)》(臺北市:臺注引《魏書》載〈庚申令〉謂: 議者或以軍吏雖有功能,德行不足堪任郡國之選,所謂「可與適道,未可 與權」。管仲曰:「使賢者食於能則上尊,鬭士食於功則卒輕於死,二者設 於國則天下治。」未聞無能之人,不鬭之士,並受祿賞,而可以立功興國 者也。故明君不官無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治平尚德行,有事賞功能。 論者之言,一似管窺虎歟! 上所揭舉,實可指出曹操以法治軍之精義及其施政手腕,其「法令明而賞罰必行」 的準則於此可見。無疑地,在政局動盪的東漢末年,曹操志在矯革,採取必要的 嚴刑峻法,亦不失為一種得以迅速穩定情勢的有效方法。其曾勉勵治刑獄之大臣 高柔(174-263)云: 夫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是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 士。漢祖除秦苛法,蕭何定律。掾清識平當,明於憲典,勉恤之哉! 曹魏起初法明國治,知法用法,正是曹操因應時代的考量,其間容或招致「細政 苛慘」(《三國志・魏書・董二袁劉傳》裴《注》引《魏氏春秋》)、「法制苛碎」 (《三國志・魏書・徐胡二王傳》)之批,11然平心而論,治亂世又何嘗有棄重典 於不顧的理由?正因如此,〈庚申令〉中所言「治平尚德行,有事賞功能」,直接 凸顯了曹操於求賢之急下,屢次明令「唯才是舉」的用人標準。12而此種觀念, 甚且一變東漢尚氣節之風,以致當時「才性問題」頗引起討論。13對此,張蓓蓓 從【魏】劉卲(186?-245?)《人物志》的品鑒角度出發,提出他深刻地觀察: 劉卲所建立的理論,本身甚為完密,處處兼顧名實,深具名理色彩,…… 而劉氏著書,本來目的似亦不在討論如何品鑒人物,而以建立一套主政者 官人用人的辦法為重心,……劉卲對人物高下的看法,重才重德,亦恰為 漢、魏之交數十年間風氣的典型代表。14 灣商務印書館有限股份公司,1968 年 9 月,臺 2 版),卷第 1,頁 20-21,總頁 4220-4221。下 文引《三國志》原文俱依裴注本,皆只標示篇名,並參考其他校、集注版本加以改訂,若有 需要,則酌情刪改句讀。相關異動若不致影響文義,將略其說明。 11 《三國志・魏書・武帝紀》陳壽評其曰:「太祖運籌演謀,鞭撻宇內,擥申、商之法術,該韓、 白之奇策,官方授材,各因其器,矯情任算,不念舊惡,終能總御皇機,克成洪業者,惟其 明略最優也。抑可謂非常之人,超世之傑矣。」 12 又見建安十五年春、建安十九年十二月乙未、建安二十二年秋八月之求賢令。主張大抵相同, 為免瓜蔓,就此揭過不表。 13 請參唐長孺:〈魏晉才性論的政治意義〉,《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北京市:生活・讀書・新知 三聯書店,1995 年 7 月),頁 298-310。 14 請見張蓓蓓:《漢晉人物品鑒研究》(臺北縣: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0 年 3 月),第 4 章〈《人 物志》與曹魏初期的人物品鑒〉,頁147。
5 李松駿:〈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觀省斯語,魏初用人的問題,逐漸脫離傳統以道德品行取士的原則,關鍵來自於 曹操崇尚法治,強調循名責實的改革方向。但必須指出的是,此一風氣並非始於 曹魏,而當從漢末思潮的發展理路統合而論,方能了解「魏之初霸,術兼名法」 (《文心雕龍・論說》)的全貌。 對於漢晉之際的思想變遷,錢穆(1895-1990)曾有如下的見解: 過份重視名教,其弊為空洞,為虛偽。於是有兩派的反動產生:一、因尚 交遊、重品藻,反動而為循名責實,歸於申、韓。二、因尚名節、務虛偽, 反動而為自然率真,歸於莊、老。這兩個趨勢,早起於漢末。……西漢初 年,由黃、老清淨變而為申、韓刑法。再由申、韓刑法變而為經學儒術。 一步踏實一步,亦是一步積極一步。現在是從儒術轉而為法家,再由法家 轉而為道家,正是一番倒捲,思想逐步狹窄,逐步消沉,恰與世運升降成 為正比。15 錢氏認為三國時代乃魏晉南北朝長期分裂之始,隨著舊政權的沒落,君臣觀念的 淡薄,以及新政權的黑暗,導致政治、學術兩造皆無出路的窘況,於是在消極的 狀態下,只能對前期思想有所逆反。上項轉變,其言尤為剴切。不過細別來看, 士人既逢此困局,又當如何另闢新途?而學術脈絡間的轉進又是否切中錢氏所云? 實應進一步辯明。 按覈漢政之嬗遞,實為儒家/法家、王道/霸道、禮制/法治、儒生/文吏 交互辯證演進的過程。16自漢昭帝鹽鐵會議以來,除桑弘羊(152B.C.-80B.C.) 與賢良文學的衝突已對「雜霸」意見有所爭論之外,17漢宣帝於甘露年間所召開 的「石渠閣會議」,更進一步點出了漢家「霸王道雜之」的面向及其「正當性」 的問題。18其後,雖歷王莽(45B.C.-23B.C.)新政宣說儒家「王道」理想的轉折, 15 請見錢穆:《國史大綱(上)》,收入錢賓四先生全集編委會整理:《錢賓四先生全集》(臺北市: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8 年 5 月),乙編,第 27 冊,第 4 編〈魏晉南北朝之部〉,第 12 章〈長 期分裂之開始(三國時代)〉,頁250-251、253-254。 16 閻步克關注周政到新政間學術脈絡的發展與改易,以「學士」與「文吏」兩大群體為線索, 對「士大夫政治」的演生形態,提出辯證的說明。請參氏著:《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 市: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年 2 月),第 11 章〈結論與推論〉,頁 464-477。 17 【漢】桓寬《鹽鐵論・後刑》:「大夫曰:『……人君不畜惡民,農夫不畜無用之苗。……鉏一 害而眾苗成,刑一惡而萬民悅。雖周公、孔子不能釋刑而用惡。……民者敖於愛而聽刑。故 刑所以正民,鉏所以別苗也。』賢良曰:『古者,篤教以導民,明辟以正刑。刑之於治,猶策 之於御也。良工不能無策而御、有策而勿用。聖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故威厲而不 殺,刑設而不犯。』」按:此交辯之例,可知賢良之士於其時,雖崇德化之教,但已不排斥刑 法之學,且開始承認法律之用。而有關漢世「王霸之辨」的詳細說法,可參王利器:〈前言〉, 收入【漢】桓寬等著,王利器注:《鹽鐵論校注(定本)》(北京市:中華書局,2012 年 11 月), 頁19-22。 18 請參林啟屏:《從古典到正典:中國古代儒學意識之形成》(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2007 年 7 月),第 10 章〈正典的確立:學術與政治之間的「石渠議奏」〉,頁 373-420。
但世入東漢,光武帝在選任官吏的標準上,實反映了當時的取士思維及政治取向。 《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153?-196?)《漢官儀》言: 世祖詔:「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 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 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 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及刺史、二 千石察茂才尤異孝廉之吏,務盡實覈,選擇英俊、賢行、廉絜、平端於縣 邑,務授試以職。有非其人,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 詔書,有司奏罪名,并正舉者。」19 上條「丞相故事」雖指出西漢已見經術、法律兼習並重的現象,然可注意的是, 此時光武帝明令回歸「四科取士」的呼聲,再加上東漢末年政治危機的影響,遂 引觸了後漢子家精神的發揚。 衡諸王符《潛夫論・衰制》:「明法禁而和海內者,三王也。行賞罰而齊萬民 者,治國也。君立法而下不行者,亂國也。臣作政而君不制者,亡國也。」崔寔 《政論》:「量力度德,春秋之義。今既不能純法八世,故宜參以霸政。則宜重賞 深罰以御之。明著法術以檢之。自非上德,嚴之則理,寬之則亂。」荀悅(148-209) 《申鑒・雜言》:「法教得則治,法教失則亂;若無得無失,縱民之情,則治亂其 中乎?」徐幹(170-217)《中論・賞罰》:「政之大綱有二。……賞罰之謂也。人 君明乎賞罰之道,則治不難矣。……夫賞罰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 則雖不重而民戒,不行則雖重而民怠。」仲長統《昌言》:「德教者,人君之常任 也;而刑罰為之佐助焉。……至於革命之期運,非征伐用兵,則不能定其業;姦 宄之成群,非嚴刑峻法,則不能破其黨;時勢不同,所用之數,亦宜異也。」等 諸家行法通變之論,皆按切時勢而成治國綱領,實是對於當時經學停滯的反動, 原為經學附庸的子學體系為補經書之蔽而開始復興,跳脫戰國西漢以來以儒學為 主體的思潮,從社會下層的角度提出反省性的批判,鬆動兩漢以降讖緯災異之說, 遂有漢末理性主義之昂揚。20 此時,知識份子的眼界已有不同,面對法治鬆弛之弊,「德化」似乎只是作 19 請見【南朝宋】范曄著,【唐】李賢等注:《後漢書》,《百衲本二十四史(五)》,下冊,志第 24,百官 1,太尉,頁 5,總頁 4154。 20 就漢晉子學的內容和關懷看來,實與先秦子學大異其趣。前者已不再作為獨立學派與儒家對 立,並普遍接受了儒家的宗法思想。而儒家也不斷融合吸收子家之說,從中豐富自身理論系 統。雖子家往往處於從屬地位,卻是整個文化秩序的基礎,每當儒家思想出現僵化危機,子 學便應運而起,由分歧走向融合,針對當時社會政治的困局,提出種種補偏救弊之說。請參 孔繁等著:〈魏晉玄學的產生〉,收入任繼愈主編:《中國哲學發展史(魏晉南北朝)》(北京市: 人民出版社,1988 年 4 月),頁 19-23、55-58。
7 李松駿:〈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為一個理想的境界或目標所在,傳統綱常名教的堅持固然重要,但對於回應現實 問題而言,更迫切的是在強調「法治」精神的發明及功能。姑不論其容有他家思 想之成分或自身理論系統的矛盾之處,21這樣一致的走向顯示:漢晉子家深具現 實批判的精神,而同樣強調「法治」觀念的提出,則是他們面對世局所欲奮力轉 出的思想方向,這種屢屢宣說法令賞罰的國策建言之音,是和為數不少的子學浪 潮同時出現的。22由是觀之,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子家自有其應世實踐的目標, 遂從紛擾之中,回歸「法治」主軸,社會批判的意義和價值於茲確立。 上之所述,使我們有理由相信子家「法治」精神的抬頭,乃此時士風轉進中, 一個值得認真考慮的歷史線索。至於錢穆所言:漢晉學術之轉關,所表現由「儒 術」入「法家」,再由「法家」轉而為「道家」的遞進過程,是否可以全然解釋 「儒學」與「經術」二者逐漸走入「狹窄」、「消沉」的世途呢?以下,將再針對 此一現象略予說明。 建安8 年秋 7 月,曹操為造新勢,積極擘劃各項政治舉措,既試圖建構皇權, 也留心國家文教的安排。《三國志・魏書・武帝紀》: 令曰:「喪亂已來,十有五年,後生者不見仁義禮讓之風,吾甚傷之。其 令郡國各脩文學,縣滿五百戶置校官,選其鄉之俊造而教學之,庶幾先王 之道不廢,而有以益於天下。」 詔令之中,得以一窺曹操除「尚刑重法」的鮮明形象外,亦對文教增設方面投以 關注。甚而至於,其對諸侯教育也往往提出嚴格的要求。23有趣的是,檢證曹氏 家族重要成員的著述(據見附表1),表面數量頗豐,而從名稱上觀之,則多軍 政、文藝之書,少有經學相關著作,以致論者往往忽略文字以外,其於經術活動 上的努力表現。丁進、潘慧瓊在分析曹氏家族與經學之關係時即曾扼要指出: 從曹操開始,曹氏家族在用經治國方面有破壞經學的一面,也有利用經學 達到政治目的的一面。曹操的學術根基也是經學,對於經學的一套技術運 用純熟。……曹丕、曹叡對經學制度有所恢復,客觀上在動亂年代為經學 21 這裡,有待說明的是,當時名家之學與刑法概念亦有可資討論之處,惟本文側重儒法思想之 間的脈絡梳理,故部分刑(形)名學相關之議題,擬待另文進行探析。相關說法,可參湯錫 予:〈讀人物志〉,《魏晉玄學論稿》,收入《魏晉思想(甲編五種)》(臺北市:里仁書局,1984 年1 月),頁 1-22。 22 事實上,東漢前期的知識份子早已對空洞的儒門學說有所不滿,於是開始以名法督責,期能 速收政治實效。請參陳啟雲:〈後漢的儒家、法家和道家思想〉,收入〔英〕崔瑞德(Denis Twichett)、 魯惟一(Michael Loewe)編,胡志宏等譯,張書生、楊品泉校:《劍橋中國秦漢史:公元前 221-公元 220 年》(北京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 年 10 月),頁 837-854。 23 《三國志・魏書・武文世王公傳》:「……自太祖受命創業,深覩治亂之源,鑒存亡之機,初 封諸侯,訓以恭慎之至言,輔以天下之端士,常稱馬援之遺誡,重諸侯賓客交通之禁,乃使 與犯妖惡同。夫豈以此薄骨肉哉?徒欲使子弟無過失之愆,士民無傷害之悔耳。」
保留了一小塊生息之地,……曹髦沒有什麼政治資源可用了,經學成為他 企圖扭轉曹魏政權頹勢的「最後一根稻草」。24 其實,曹操「好學明經」25又「能明古學」26,措意立教興學,素養自有儒生之 風,不少政令、詔書、詩文之作均表現其於「通經致用」上的具體實踐。而〈庚 申令〉所標舉之「治平尚德行」的意義,則間接印證了曹操網羅經學人才的策略 和方向。參稽《隋書・經籍志》經部類所錄魏國經學著作共49 種,經學家計 25 人,27再質諸《三國志・魏書》所載之學者背景,可見其多起於民間。當然,其 中尚有部分的經書、人物未被史傳收列,然就經學活動的現象而言,似乎學術成 果不可謂少。28因此,曹丕表彰孔聖,設太學,復博士,修石經;曹叡講宴於東 堂,論經於太學;凡此種種皆與經術的傳續及影響密切相關。29 只是我們也不宜忘了,在經玄交替的時代,玄風雖已浸潤,卻仍居於傳統儒 術之下,此時的經學概念自然不能從單純的角度看待。基本上,由漢代的情形加 以考察,經學的概念已有「學」與「術」的分野,30且隨著「經術」思維的不斷 發展,曹魏士人執經講論的目的除本於對文化秩序的學習和維護外,更關心的是 仕途之所需,從而凸顯了「經術」於輔政興治上的作用。準此,陳寅恪(1890-1969) 明確抉發了其中微妙的關係轉變: 當東漢之季,其士大夫宗經義,而閹宦則尚文辭。士大夫貴仁孝,而閹宦 則重智術。蓋淵源已異,其衍變所致,自大不相同也。……魏為東漢內廷 閹宦階級之代表,晉則外廷士大夫階級之代表。……夫曹孟德者,曠世之 梟傑也。其在漢末,欲取劉氏之皇位而代之,則必先摧破其勁敵士大夫階 級精神上之堡壘,即漢代傳統之儒家思想,然後可以成功。讀史者於曹孟 德之使詐使貪,唯議其私人之過失,而不知此實有轉移數百年世局之作用, 24 請見吳懷東等著:《曹氏家族與漢晉社會文化變遷》(合肥市:安徽大學出版社,2013 年 2 月), 第2 章〈曹氏家族與魏晉經學、禮制〉,頁 65。 25 請見【漢】曹操著,夏傳才注:〈失題〉,《曹操集注》(鄭州市: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 年 5 月),頁199。 26 《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注引《魏書》:「太祖從妹夫 彊侯宋奇被誅,從坐免官。後以能 明古學,復徵拜議郎。」 27 請見【唐】魏徵等著:《隋書・經籍志》,收入王承略、劉心明主編,張海峰整理:《二十五史 藝文經籍志考補萃編》(北京市: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 年 1 月),第 13 卷,頁 3-45。 28 如國淵、田疇、邴原、管寧、王朗、王肅、董遇、杜預、鍾會等人,請參汪惠敏:《三國時代 之經學研究》,第2 章〈三國時代之經學概況〉,頁 61-68。 29 三國時代由於社會動盪,師學不盛,反映出「學在野而不在朝」的現象,故授受對象多是庶 族子弟,而非世家字弟。請參程平:〈三國師學研究〉,《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第34 卷第 5 期(2012 年 9 月),頁 91-94。正惟如此,家學成為此時經學授受的主要途徑,且 明顯表現在「家學教育」的普及與效果上。請參程平:〈三國時期家學考論〉,《山西師大學報 (社會科學版)》第40 卷第 1 期(2013 年 1 月),頁 72-76。 30 請參程勇:〈「經學」「經術」的分野與漢代經學文論話語的雙重性質〉,《學術月刊》(2005 年 第7 期),頁 96-103。
9 李松駿:〈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非僅一時一事之關係也。31 與前述合看,曹魏學術一方面鼓吹經術,讓經學得以延續,無疑對三國學術產生 積極的影響;另一方面,經學轉「經術」而為「權術」,則與三國法治之風相互 連繫,並具體落實在政治實踐之中,以促進歷史的整合局勢。其間脈絡的釐清, 足見儒法二重性思想的動態升降各有所趨。推究用意,標舉經術不僅讓人民認同, 並深入人倫日用成為立身行事的引導效果,更可進而厚植曹魏政權的統治基礎。 此外,藉由「名法之治」的控制,除了重塑漢代儒學內涵,使其適應新政權的需 求之外,也企圖利用法治興革,維護政權的合法性及支配性。相較於秦漢以來「陽 儒陰法」的主流思想,曹魏嘗試建立「儒法並濟」的機制,以穩定代漢後的帝國 運作,對理想秩序的追求,於此可見。 綜整以上討論,我們確實可以注意到,面對漢晉社會風氣的頹喪,士人為重 整天下秩序,紛紛寄志於漢末子家「法治」精神的改革,形成了一股守法持術的 觀念轉變。相較於子論大興的走勢,32曹魏儒法並濟的思潮並不顯於著書立說, 而是表現在當時應世形塑的施政理念。是以,曹魏經學內部不僅延續的傳統經世 濟民的責任感,更帶有「經術-權術」的思考,原本經學內涵成為教條控制的載 具,既分享了統治階層的話語霸權,也讓曹魏政權的一切行動在經學內部找到正 當性。對於此時「法治」與「經術」互補參用的正確理解,無疑是精確掌握漢晉 學術轉關的一把鑰匙。清理了上述的問題之後,曹魏學術所反映在制度層面的狀 態,仍有其他值得討論的地方。因此,本文將於第三節進行歷史事件的互證和檢 討。
三、刑律與禮治:制度重構的導出及影響
誠如上節所示,曹魏儒法並濟的思想基調,試圖在經術與法治之間貫串建國 立制的方向,乃當時士人考量所有舉措的出發點。相對來看,一國之制度也相對 反映著某種程度上的思想關聯。若從中國法制發展的軌跡著眼,法令既是秦漢行 政的重要環節,也是漢儒「兼習經律」學風特色。33曹魏「承用秦漢舊律」(《晉 書・刑法志》)的現象,追本溯源,也可以說是戰國秦漢法典的濫觴。據此,邢 31 請見陳寅恪:〈書世說新語文學類鍾會撰四本論始畢條後〉,《金明館叢稿初編》(臺北市:里 仁書局,1981 年 3 月),頁 42-43。 32 尚須補充的是:漢晉士人鍾愛子論之因,還在於子論的撰著需兼備經學與文才的特點。而子 論在三國政治中之獻言建策的作用,亦反映在《三國志》「輕詩賦」而「重子論」的論調。請 參方韜:〈《三國志》「輕詩賦重子論」考論〉,《中國文化研究》(2013 年第 4 期),頁 178-188。 33 《晉書・刑法志》:「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 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 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於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此見經學繁盛,兼 習經律者日夥,以章句方法注律者逾多。義田從律令學的角度,針對曹魏律博士出現的考察,適可作一參證。他認為: 曹魏設立律博士的意義不同於漢武帝置五經博士。五經博士的設置象徵儒 學的興起,而律博士的設立則在挽救律令學的沒落,是律令學衰微的標 示。……曹魏律博士的出現似更植根於兩漢以來「吏服雅訓,儒通文法」 傳統的轉變。……東漢以降,豪門世族勢力膨脹,政治貴族化,仕宦漸重 身份而輕實務。實務所寄之律令,高門世族不屑一為。經與律學遂漸分, 儒生與文吏亦成兩橛。……抱經傳律的世族雖綿延至南北朝而不斷,但律 令確實逐漸淪為寒門的技藝。34 的確,由秦而漢,由漢而魏,律令學的革興已經走進一個新的階段,傳統上被視 為「明曉律令」以「選材用人」的作法,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東漢以後官、 吏別途而經、律遂分,律學不彰的結果,也因此導致了曹魏律博士的出現。35原 本漢代求於「吏服雅訓,儒通文法」的課試風氣,轉向「儒通經術,吏達文法」 (《三國志・魏書・文帝紀》)的思考,學術與政治之間,遂有不同方向的發展。 爰此,我們自然要問:律學轉變的現象反映著曹魏間何種思想命題?國策及思潮 呈現著何種對應關係?這一類問題似乎還值得討論。 據〔荷〕何四维(A. F. P. Hulsewé,1910-1993)的整理,漢代傳統所見的刑 罰約有三種:死刑、肉刑、徒刑。36其中,曹魏律令的轉變正是從是否恢復肉刑 的討論開始觸及的。《三國志・魏書・鍾繇華歆王朗傳》: 初,太祖下令,使平議死刑可宮割者。繇以為「古之肉刑,更歷聖人,宜 復施行,以代死刑。」議者以為非悅民之道,遂寢。及文帝臨饗羣臣,詔 謂「大理欲復肉刑,此誠聖王之法。公卿當善共議。」議未定,會有軍事, 復寢。太和中,繇上疏曰:「……張蒼除肉刑,所殺歲以萬計。臣欲復肉 刑,歲生三千人。……若誠行之,斯民永濟。」書奏,詔曰:「太傅學優 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遠。此大事,公卿羣僚善共平議。」 細審此條文獻,涉及了幾個有待釐清的歷史問題。首先,就肉刑存廢的發生背景 來看,自漢文、景之時採取廢除肉刑的改革後,從建安到正始,此議題爭論未已, 34 請見邢義田:〈秦漢的律令學──兼論曹魏律博士的出現〉,《秦漢史論稿》(臺北市:東大圖 書股份有限公司,1987 年 6 月),頁 307-308、311-312。 35 《三國志・魏書・衛覬傳》:「明帝即位,……覬奏曰:『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 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 所縣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事遂施 行。」曹魏以後,律制與律義的演化原因,可以推見。
11 李松駿:〈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37不僅「議者百餘人」,爭辯的焦點還包括罪刑關係、刑罰體系、用刑作用等方 向。實則,存廢的關鍵在於:支持者認為肉刑乃聖人所制,能有效赫阻犯罪;反 對者則站在肉刑不利德政教化且有違「刑罰人道化」的立場,抨擊肉刑的回歸。 而就結果來看,經曹魏集團反覆權衡後,背於現實的肉刑制度始終沒有被恢復。 38只是「肉刑」之所以不復存在的原因為何?才是我們必須再注意的地方。 當然,也有人指出復刑議論的可能在於曹魏政權內部的矛盾鬥爭,39可是回 歸到曹魏學術的本質,我認為歷史記錄的背後應該有更深一層的「思想轉變」蘊 涵其間。因為曹魏刑名與經術參用的現象,正是反映了此時「法律儒家化」的特 點。瞿同祖(1910-2008)對此便有一段頗為中肯的評論: 秦、漢法律為法家系統,不包含儒家禮的成分在內。儒家以禮入法的企圖 在漢代已開始。雖因受條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釋法律及應用經義決獄方面 努力,但儒家化運動的成為風氣,日益根深蒂固,實胚胎醞釀於此時,時 機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應運而生。40 此段分析中,瞿氏認為儒家致力將「禮」的精神和原則滲入刑法之中,從漢代開 始輾轉嬗變,直至曹魏「法律儒家化」的概念才大抵成形。雖然,此一命題尚須 考慮立法者的「動機問題」,而容有其他方向的解釋路徑。41不過,拉回漢末子 家的意見來看,崔寔、荀悅、仲長統之輩無不考量復肉刑之論,42其關心的是廢 37 分別於東漢建安十八年(213)、魏文帝朝、魏明帝太和元年(227)、東晉元帝太興元年(318)、 東晉安帝元興二年(403)發生五次激辯。 38 有關曹魏以肉刑代替死刑之爭的細部討論,可參王政勛:〈漢魏之際有關肉刑的辯論〉,《唐都 學刊》第12 卷(總第 49 期)(1996 年第 3 期),頁 57-60。 39 同上注,頁 59-60。 40 請見瞿同祖:〈中國法律之儒家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8 年 9 月),頁 381。 41 請參馬若斐(Geoffrey MacCormack)著,蔡京玉譯:〈重估由漢至唐的「法律儒家化」〉,收入 柳立言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2008 年 10 月),頁 103-140。此外,曹魏代漢後的國策運作,亦涉及郊祀禮制變革、正朔 與服色改易等關鍵問題,其動機也無不朝向王朝「正統化」的發展進行確認與完善。請參朱 子彥、王光乾:〈曹魏代漢後的正統化運作——兼論漢魏禪代對蜀漢立國和三分歸晉的影響〉, 《中國史研究》(總第129 期)(2011 年第 1 期),頁 117-140。 42 《政論》:「文帝雖除肉刑,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巿。右趾者既 殞其命,笞撻者往往至死,雖有輕刑之名,其實殺也。當此之時,民皆思復肉刑。至景帝元 年,乃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民。』乃定律,減笞輕捶。自是之後, 笞者得全。以此言之,文帝乃重刑,非輕之也。」《申鑒・時事》:「肉刑,古也。或曰:『復 之乎?』曰:『古者,人民盛焉,今也至寡,整眾以威,輔寡以寬,道也。復刑非務必也,生 刑而極死者,復之可也。自古肉刑之除也,斬右趾者死也。惟復肉刑,是謂生死而息民。』」 《昌言・損益》:「肉刑之廢,輕重無品,下死則得髡鉗,下髡鉗則得鞭笞。死者不可復生, 而髡者無傷於人。髡笞不足以懲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今患刑輕之不足以懲惡,則假 臧貨以成罪,託疾病以諱殺。科條無所準,名實不相應,恐非帝王之通法,聖人之良制也。 或曰:『過刑惡人,可也;過刑善人,豈可復哉?』曰:『若前政以來,未曾枉害善人者,則 有罪不死也,是為忍於殺人也,而不忍於刑人也。』」
除肉刑之後,其它刑罰又慘於肉刑,更無法達致中道全生的理念,因此一一主張 復刑之說。而必須注意的是,此時儒法思想間業已發生漸進地轉變。 表面上看,贊同恢復肉刑的意見,似乎反映了「以刑去刑」的法治思潮,但 另一方面,我們也確實看到主復刑者的立場,實歸根於「生死而息民」的思考, 而非一味的強調法的「強制性」與「絕對性」。換言之,是從法的「現實性」與 「適用性」去斟酌刑罰的立意,從中顯現了「以德教除殘」、「以刑罰理平」(《政 論》)、「德刑並用」(《申鑒・時事》)、「德教者,……刑罰為之佐助焉」(《昌言》) 的思想趨向。是以,自漢引禮入律以來,除法制運作已有「禮刑合一」、「經義折 獄」的發展,東漢後更顯現出浸潤於儒門教化後的「恤刑思想」,43於此可以得 見儒法思想互滲轉進的變貌。然而,同樣情形,實際上也反映於曹魏肉刑廢立的 討論。 具體而言,當時法律即有施行已久的「減刑」之例,就算不興肉刑,同樣可 達中道全生的目的,「肉刑」至此已非漢末「生死而息民」的思考,反是「去肉 刑」之舉才得以真正實踐「恤刑」的精神要旨。44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想, 曹魏肉刑無法再興的根本原因,不僅與此時「恤刑」的考量有關,更重要的是跟 儒法思想調和應用的發展潮流有所湊泊,在邁向「法律儒家化」的發展進程中, 自然逐漸招致淘汰的命運。45而曹魏政權也因清楚地意識到了將法律建立在儒門 教化基礎上的效用,最終選擇接受了王朗等人的意見而放棄肉刑。須知,此處漢 末「德刑並用」和曹魏「法律儒家化」的立意固有不同,然從「思想」和「制度」 的互動關係統合而觀,其所透露學術發展及歷史事件的訊息,則具有相當程度上 的連繫/因果意義,值得我們加以重視。 紬論至此,透過肉刑之設的討論,適足以再度確認曹魏時代學術的發展軌跡。 而本此理解,我們乃可進一步辯證曹魏律令和當時思潮演變的關係。首先,瞿同 祖針對中國早期有關儒法之間的問題進一步作出了獨到的解釋。他說: 43 有關漢唐間立法原理從「禮刑合一」到「禮主刑輔」的發展過程,請參高明士:〈法文化的定 型:禮主刑輔原理的確立〉,收入柳立言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頁51-101。 44 《三國志・魏書・鍾繇華歆王朗傳》:「司徒王朗議,以為『繇欲輕減大辟之條,以增益刖刑 之數,此即起偃為豎,化屍為人矣。然臣之愚,猶有未合微異之意。夫五刑之屬,著在科律, 自有減死一等之法,不死即為減。施行已久,不待遠假斧鑿於彼肉刑,然後有罪次也。前世 仁者,不忍肉刑之慘酷,是以廢而不用。不用已來,歷年數百。今復行之,恐所減之文未彰 於萬民之目,而肉刑之問已宣於寇讎之耳,非所以來遠人也。』」 45 此應附帶一提的是:杜正勝嘗由社會史的角度,考辨戰國秦漢以來的刑法概念與內容,指出 從肉刑到徒刑的發展軌跡,並針對漢代以降偶或實施肉刑的情形,提出他的說明:「我們以為 無償勞役的徒刑取代肉刑,恐怕還有更現實的意義,非僅僅『不忍』而已。當編戶齊民形成 後,作為中央集權政府的基礎,個人與政府的關係調整了,中央政府更懂得善用人民的無償 勞力。到此時,肉刑即使是三代聖王的古制,必也注定要隨封建制之崩潰而消逝。」其說可 備一參。請見氏著:《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90 年 3 月),第 7 章〈刑法的轉變:從肉刑到徒刑〉,頁 315。
13 李松駿:〈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所謂儒法之爭主體上是禮治與法治之爭,更具體言之,亦即差別性行為規 範及同一性行為規範之爭。至於德治、人治與刑治之爭則是較次要的。採 用何種行為規範是主體,用德化或用刑罰的力量來推行某種行為規範,則 是次要的問題。……等到法家得勢,法律經他們制訂後,儒家便轉而企圖 將法律儒家化,為實際爭取的時期。所謂法律儒家化表面上為明刑弼教, 骨子裡則為以禮入法,怎樣將禮的精神和內容竄入法家所擬定的法律裡的 問題。換一句話來說,也就是怎樣使同一性的法律成為有差別性的法律的 問題。46 事實上,陳顧遠(1896-1981)最早提出中國傳統法系「儒家思想化」的特點,47 其後陳寅恪探討唐律淵源時又提出「古代禮律關係密切」的說法,48而瞿氏則在 此二者基礎之上,更為具體地論證儒法思想發展交融的過程。雖然,這段文字無 法精確說明各朝歷代學術發展的不同情形,但由此可知在傳統法典倫理化的過程 中,「禮治」的階段性發展是一個不可忽略的關鍵因素。 誠然,曹魏「禮治」的實質內容隨著時局變化而有所不同,49不過我們藉由 曹操之子曹茂(?-?)的例子,或可說明曹魏時期治國方向與此觀念的連繫。《三 國志・魏書・武文世王公傳》: 茂性慠佷,少無寵於太祖。及文帝世,又獨不王。太和元年,徙封聊城公, 其年為王。詔曰:「昔象之為虐至甚,而大舜猶侯之有庳。近漢氏淮南、 阜陵,皆為亂臣逆子,而猶或及身而復國,或至子而錫土。有虞建之於上 古,漢文、明、章行之乎前代,斯皆敦敍親親之厚義也。聊城公茂少不閑 禮教,長不務善道。先帝以為古之立諸侯也,皆命賢者,故姬姓有未必侯 者,是以獨不王茂。太皇太后數以為言。如聞茂頃來少知悔昔之非,欲脩 善將來。君子與其進,不保其往也。今封茂為聊城王,以慰太皇太后下流 之念。」 這裡,曹叡一方面肯定曹操、曹丕未封曹茂為王的原因,另一方面卻因其有「少 知悔昔之非,欲脩善將來」,又按照宗法上親親、尊尊的原則立為「聊城王」,可 46 請見瞿同祖:〈中國法律之儒家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頁 362。 47 請參陳顧遠:《中國法制史》,收入《民國叢書》編輯委員彙編:《民國叢書・第一編》(上海 市:上海書店,1989 年 10 月,據商務印書館 1935 年版影印),第2 章〈中國法制之變的問題〉, 頁51。 48 請見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上海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年 10 月),第 4 章〈刑 律〉,頁100。 49 從曹操草創時期的儒法兼用,到曹丕、曹叡安定時期的回歸儒術,禮制實有不同階段的發展。 詳細討論,請參彭美玲:〈曹魏禮制因革述略〉,收入臺灣大學中文系˙成功大學中文系「六 朝唐宋學術研討會」編輯小組編:《遨遊在中古文化的場域:六朝唐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 北市:里仁書局,2004 年 11 月),頁 162-192。
謂以「禮」治國的具體表現。加上曹叡即位之時,亦曾下詔徵召管寧(158-241) 回朝: 太中大夫管寧,耽懷道德,服膺六藝,清虛足以侔古,廉白可以當世。…… 今以寧為光祿勳。禮有大倫,君臣之道,不可廢也。望必速至,稱朕意焉。 (《三國志・魏書・袁張涼國田王邴管傳》) 話語之間,可見曹叡以禮為指導原則的統治思維,更明令宣說以禮維繫君臣關係 的政治倫理。其中,值得我們側目的是,青龍四年(236),在肉刑之爭的連續風 波下,曹叡便由此轉而思考法律的「適用性」問題。其詔曰: 法令滋章,犯者彌多,刑罰愈眾,而姦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條,多所蠲 除,思濟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國斃獄,一歲之中尚過數百,豈 朕訓導不醇,俾民輕罪,將苛法猶存,為之陷穽乎?有司其議獄緩死,務 從寬簡,及乞恩者,或辭未出而獄以報斷,非所以究理盡情也。其令廷尉 及天下獄官,諸有死罪具獄以定,非謀反及手殺人,亟語其親治,有乞恩 者,使與奏當文書俱上,朕將思所以全之。(《三國志・魏書・明帝紀》) 曹叡的這段話,饒有興味。面對地方司法權限的擴張,以致刑罰大增的情況,曹 叡深有所感,欲令執法者從寬從簡,延緩刑罰,務必讓「非所以究理盡情」的人 物或案件重新獲得合理的處置。即緣此故,明帝之時,司法判決中出現了重要的 「八議」之量刑原則,50並命陳群(?-237)、劉卲等人從中商定出《新律》18 篇的內容,51當中實可確見「禮治」觀念滲入刑法的影響。《晉書・刑法志》引 《魏律・序略》云: 改漢舊律不行於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制為五刑。……又改賊律,但以言 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 賊鬭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 得報讐,所以止殺害也。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 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歐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誣告人反, 罪及親屬,異於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 刑也。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凶強為義之蹤也。二歲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 50 《三國志・魏書・諸夏侯曹傳》注引《魏略》:「明帝時為尚書選曹郎,與陳國袁侃對,同坐 職事,皆收送獄,詔旨嚴切,當有死者,正直者為重。允謂侃曰:『卿,功臣之子,法應八議, 不憂死也。』侃知其指,乃為受重。允刑竟復吏,出為郡守,稍遷為侍中尚書中領軍。」 51 關於魏律 18 篇的詳細分析,代表作可參〔日〕滋賀秀三:〈曹魏新律十八篇の篇目について〉, 《中國法制史論集:法典と刑罰》(東京都:創文社,2003 年 1 月),頁 393-409。
15 李松駿:〈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之制,省所煩獄也。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52 所謂「八議」實源於《周禮》「八辟」,53乃指八種特殊人物所犯之罪擁有不同待 遇,使門閥士族全面享有法律特權,不受普通訴訟審判程序的限制,並直接上報 皇帝進行議決且予以寬赦處理。揆諸引文,也不難推知「八議」入《新律》的制 度化過程亦伴隨著禮治教化的指引,而體現種種在「親親」原則下以刑法維護不 同身份倫理之關係。54是以,程樹德《九朝律考》評《魏律》謂: 若夫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依古義制為五刑,列之律首,並以八議入律, 開晉、唐、宋、明諸律之先河。又如漢時大臣犯罪,動輒指為不道,而魏 則無聞。其體例之善,比附之嚴,亦有未可輕議者。55 明乎此,我們乃可進一步追問:此種法制內容系統化、儒家化的發展,除了符應 儒法並濟的學術脈絡進而影響曹魏制律的演變,背後更透露了何種重要訊息?追 索其因,若社會系統概念化的關鍵在於制度化的形成,依上述所討論之「刑法」 與「禮治」的內容,我認為曹魏「法律儒家化」的現象,除能說明原本東漢以來 律令「應合經義」的發展,56也正同時道出了曹魏政權巧妙地運用「儒(禮)法 互滲」來達到統治社會的一種手段,不僅為門閥士族建立特權框架,調和不同階 級的利益,在形式上也同時強化了「法律儒家化」的文化模式,以此維持「社會 -文化」的秩序與平衡。57 仔細推敲,曹魏政權實乃清楚地意識到,理想的政治秩序必須回歸人倫秩序 的思考,透過「刑法」與「禮治」的相互制約,進行社會控制的手段。相較於「儒 學的法家化」討論,漢初已開其緒,影響深遠,58曹魏的「法律儒家化」亦承此 52 請見【唐】房玄齡等著:《晉書》,《百衲本二十四史(七)》,卷 30,志 20,頁 7,總頁 5182。 53 《周禮・秋官・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 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54 驗諸曹魏事例,如王袞案中「以議親之典議之」、杜恕案中「以父畿勤事水死,免為庶人」、 魏諷案中「叔向不坐弟虎」、曹爽案中「君親無將,將而必誅」均表現出禮治教化對於「血緣 /非血緣」性的影響。以上原文請見程樹德:《九朝律考》(北京市:中華書局,2003 年 1 月), 卷2,〈魏律考〉,頁 201-202、215-216。 55 請見程樹德:《九朝律考》,卷 2,〈魏律考序〉,頁 187。 56 《晉書・刑法志》載陳寵校核律令,而上奏云:「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又律有三家,說各駁異。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應經合義可施行者,大辟二 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為三千,與禮相應。其餘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詳除。」 57 美國社會學結構功能論者派森思(T. Parsons),曾於一種「訊息控制層級(a hierarchy of informational controls)」中,區分四個不同的行動系統:文化、社會、人格、有機體。這四種 不同的行動系統又透過維持、整合、目標獲取、適應等功能的運作,完成了一個有機的交換 影響過程。其中,「文化與社會結構」即可對應於此處所討論的「刑法」與「禮治」的內容。 請參喬納森・唐納著,吳曲輝等譯,張家銘校:《社會學理論的結構》(臺北市:桂冠圖書股 份有限公司,1992 年 5 月),第 3 章〈功能論的興起〉,頁 78-91。 58 請參余英時:〈反智論與中國政治傳統〉,《歷史與思想》(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 年7 月),頁 31-46。
而來,遂有法律本質的改變。檢覈其中,「儒學的法家化」確立了君統和法家的 相互關係,逐步深化君尊臣卑的思考,藉以建立儒學為主軸的統治秩序。「法律 儒家化」則非「純任德教」為其導向,才有道德行為準則及刑法判罪條件的相應 現象,而是強調法度統紀對於穩固君權/政權的效果,在禮法之間,斟酌損益, 以維持曹魏帝國的權力結構。59二者在以刑法維護階級/倫理之制,似有重疊之 處,但立意基準恐有不同,未可執一而論。 總合而言,我們可以察覺:法制是文化結構體系的一環,透過曹魏「肉刑爭 議」與「禮治教化」的關聯線索,鉤稽出「法律儒家化」對曹魏法律制度的變化 和影響,乃建立在曹魏政權對「社會-文化」系統的掌控之中,而其中儒法思想 的發展亦可由禮、律之間複雜的變遷關係得到充分的說明。要之,從中國法制史 的發展看來,表面上可理解法制與政治之間的密切性,但深入其旨,亦可瞭解其 間牽連學術思想脈動的變貌。如此結合歷史、制度與思想層面統合而觀,或許更 能有效地解釋曹魏學術的轉進與影響。
四、結論
從東漢到三國之間,學風及思想多元發展,而曹魏一代風氣更牽涉儒法思想 發展所產生之制度面議題。從學術史看,曹魏學術的建構的確繼承了漢末思潮而 有所轉進,其政權與知識份子的性格、社會文化的背景亦存在著經學理想和現實 意義的需求。其中,「法律儒家化」的影響更明白地反映了曹魏政權所關注的權 力機制。藉由曹魏「法治」與「經術」、「刑律」與「禮治」做一考察,將有助於 釐清「思想」和「制度」二者在曹魏學術轉變中所代表的深層意義。以是之故, 本文嘗試透過儒法思想作一結構性之尋繹,以此詮次曹魏學術在思想、統治與權 力運作下的圖像。故綜覈徵引情形,撮舉觀察,謹就其大端,歸納如下: 其一、 面對漢晉社會風氣的頹喪,士人紛紛寄志於漢末子家「法治」精神的改 革。相較於子論大興的走勢,曹魏儒法並濟的思潮並不顯於著書立說, 而是表現在當時應世形塑的施政理念。是以,曹魏經學內部不僅延續的 傳統經世濟民的責任感,更帶有「經術-權術」的思考,原本經學內涵 成為教條控制的載具,既分享了統治階層的話語霸權,也讓曹魏政權的 一切行動在經學內部找到正當性。 其二、 曹魏學術一方面鼓吹經術,對三國學術產生積極的影響;另一方面,經 59 馬小紅亦指出:「漢魏以來,儒家思想與現實法律絕非是『暗合』。用儒家的思想置換法家在 法制體系中的地位,使法制盡可能地體現儒家的理念,甚至將禮制的條文直接作為法律的『規 範』,法律的內容不斷地儒家化,是立法者明確提出的目的,是主流思想家的主動追求。」揆 諸馬說,誠可與本文所論相互發明。請見氏著:〈律、律義與中華法系關係之研究〉,收入高 明士編:《中華法系與儒家思想》,頁187。17 李松駿:〈儒法之間:論曹魏學術轉進的一個側面〉 學轉「經術」而為「權術」,則與三國法治之風相互連繫。藉由「名法 之治」的控制,除了重塑漢代儒學內涵,使其適應新政權的需求之外, 也企圖利用法治興革,維護政權的合法性及支配性。由此可見,儒法二 重性思想的動態升降各有所趨。 其三、 曹魏肉刑無法再興的根本原因,不僅與此時「恤刑」的考量有關,更重 要的是跟儒法思想調和應用的發展潮流有所湊泊,在邁向「法律儒家化」 的發展進程中,自然逐漸招致淘汰的命運。而曹魏政權也因清楚地意識 到了將法律建立在儒門教化基礎上的效用,最終選擇接受了王朗等人的 意見而放棄肉刑。 其四、 明帝之時,司法判決中出現了重要的「八議」之量刑原則,此種「法律 儒家化」的現象正道出了曹魏政權巧妙地運用「儒(禮)法互滲」來達 到統治社會的一種手段,不僅為門閥士族建立特權框架,在形式上也同 時強化了「法律儒家化」的文化模式,以此維持「社會-文化」的秩序 與平衡。 其五、 法制內容系統化、儒家化的發展,是曹魏政權透過「刑法」與「禮治」 的相互制約,進行社會控制的手段。此時的「法律儒家化」並非「純任 德教」為其導向,才有道德行為準則及刑法判罪條件的相應現象,而是 強調法度統紀對於穩固君權/政權的效果,在禮法之間,斟酌損益,以 維持曹魏帝國的權力結構。 最後尚待說明的是,限於學力及篇幅,本文僅先以曹魏時代的代表性個案著 手進行考察,儒法並濟的表現在其他相關文獻中亦有未遑論及之處,當待日後行 有餘力之時,再續述為文。又曹魏學術尚關涉玄學、名理學等重大議題,無法全 面檢討,但舉儒法思想為例,嘗試分析曹魏學術發展的一種特殊方向,故未可據 以盡賅其他學術脈絡之原委也。惟以自揆檮昧,不敢自是,舛誤之處,誠難或免, 尚幸博雅君子惠予正之。 附識:拙文乃本人2014 年碩三時,修習政大「經學史」之研究成果,渥蒙陳師逢源、 賴位政學長,與「經學與生活專題讀書會」等學友商兌疑義,並垂賜卓見;復蒙 討論人楊舒雲學姊,以及多位匿名審查人謬加肯定,惠示修訂建議,讓拙文論述 能得到深化與補正的機會,於此敬表由衷謝忱。然其中如仍有未逮處,當盡力補 足,文責自負。
【附表1】曹氏家族重要成員著作一覽表60 朝代 作者 書 名 漢 曹操 《家傳》、《兵書接要》、《兵法接要》、《兵書略要》、《魏武帝兵 法》、《續孫子兵法》、《太公陰謀解》、《孫子注》、《魏武帝集》、 《魏武帝逸集》、《魏武帝集新撰》、《魏武四時食制》 魏 曹植 《烈女傳頌》、《魏陳思王曹植集》 魏 曹丕 《海內士品錄》、《典論》、《士操》、《兵書要略》、《皇博經》、《魏 文帝集》 魏 曹叡 《海內先賢傳》、《魏明帝集》 魏 曹髦 《春秋左氏傳音》、《高貴鄉公集》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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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南論衡:2014 年全國研究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15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