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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由寄養家庭轉安置機構經驗之初探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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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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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謝美娥. 教授. 口試委員:彭淑華. 教授. 立. 治 教授 政 劉可屏 大. ‧. ‧ 國. 學. io. sit. y. Nat. 青少年由寄養家庭轉安置機構經驗之初探. al. er. Exploring the Experiences of Teenagers who Drifting from. n. v i n Ctoh Residential Care Foster Families e n g c h i U Facilities.. 研究生:蔡舒涵. 撰.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2) 誌謝辭 一路上走走停停,終於論文這條路也來到了終點!如同多數研究生們的感 想,寫論文的過程是辛苦的,但在這條漫漫長路上,幸好有周圍許多人的提點、 鼓勵、支持與陪伴,是你們的關心給了我前進的動力,才能讓這篇論文順利產出。 首先,要感謝我的 14 位受訪者們,你們願意無私的分享自己的生命經驗, 儘管它是充滿離別的感傷、孤單與無奈,但從中卻也展現出生命的韌性與堅持, 謝謝你們一直以來在生活中的努力,也謝謝你們願意與我一同回顧與討論,豐富 了這篇論文。. 政 治 大 學習一直到撰寫論文的過程中,老師教給我的不僅是學術上的知識,還有身為社 立. 最重要的是感謝帶領我進入社工領域大門的指導教授謝美娥老師,從課程的. ‧ 國. 學. 工人應有的態度與堅持。在政大社工所期間,也接受到呂寶靜老師、傅立葉老師 與宋麗玉老師的許多指導與關心,從他們身上深刻體認到對社工專業的熱忱、對. ‧. 人群的關懷以及對學術研究的嚴謹,這樣的信念一直在社工實務上支持著我往前. sit. y. Nat. 進。還要感謝彭淑華教授與劉可屏教授,謝謝你們在論文上悉心的給予指導與鼓. al. er. io. 勵,讓文章能更充實完整。而郁芬助教在的所辦,是充滿開朗與溫暖的,妳的關. v. n. 心總是如及時雨般,讓離家在外的我能再次準備好向前,是研究所期間不可或缺 的心靈補給站。. Ch. engchi. i n U. 接著,要感謝我在政大社工所親愛的同學們,謝團隊的小盤、小樹、婉貞與 宜樺,那段一起熬夜寫論文、一起 meeting 成長以及相互打氣的日子,是研究所 期間辛苦但卻美好的回憶。還有偉迪、映潔、文滿、庭芸、杰伶、伊伊、慧菁、 健瑋、思淳、玫馨、志南、雅玲與靜芳,感謝你們這些年的相互扶持,以及包容 幼稚的我,很喜歡和大家一起天南地北談話的時刻,有知性、有溫馨、有歡笑、 有夢想,總是能讓我帶著滿滿的能量往前邁進,真的很驕傲成為大家的一份子! 另外也要感謝研究所的學弟妹玲巧與承揚,在我論文與工作忙得焦頭爛額的 時候,經常陪著我在研究室熬夜、幫我連絡老師以及盯著我的進度,因為有你們.

(3) 讓論文產出的腳步加快了許多。還有我在學校社工的同事們,姿婷督導、佩玲督 導、佳怡學姐、婉鳳、姵如、芮璿和秋雅主任,謝謝你們在工作之餘還花心力時 時提醒我論文的進度,雖然備感壓力,但被人放在心上的感覺真的很溫暖。 最後我要感謝我重要也親愛的家人,謝謝蔡爸爸和蔡媽媽一直以來全心支持 我做的決定,以及對我任性的包容,縱使感到擔心與不安,但仍選擇相信,你們 對我的信任與關心,是支持我完成研究所學業的最大動力。還有常常被我使喚的 蔡弟弟,總是要接受我的隨性與猶豫不決,謝謝你,愛你們!.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4) 中文摘要 家外安置是兒童保護服務中重要的一環,許多研究資料顯示,兒少因著不同 因素在許多安置機構中流盪的情形日漸頻繁,當中尤以寄養家庭轉換至安置機構 居多。本研究藉由質性研究的方法,探討青少年從寄養家庭轉換到安置機構的經 驗,包含他們如何看待兩種安置環境的異同,與自己的轉安置經驗,以及在轉安 置過程中面臨的困境與因應策略。透過研究希望了解:第一,青少年如何看待寄 養家庭與安置機構兩種不同安置環境所提供服務之差異。第二,了解青少年的轉 安置經驗,及他們在轉換過程中的主觀感受。第三,從生態系統理論與因應理論. 政 治 大 究更同時訪談轉安置青少年與服務過轉安置青少年的社工人員,以提高資料的多 立 觀點,分析青少年轉安置原因,以及在轉換過程中面對的問題與因應方式。本研. ‧ 國. 學. 元性。. 依據研究目的,研究者以立意取樣的方式,挑選台北市、新北市與新竹縣共. ‧. 四所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中,符合條件的青少年與社工人員共十四位進行一. sit. y. Nat. 對一的深度訪談,研究結果如下列幾點:. al. er. io. 一、轉安置青少年認為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在三個層面上有所差異,(一)物質生. v. n. 活與規範層面;(二)角色關係層面,又區分為照顧者方面與同住同儕方面; (三)情緒層面。. Ch. engchi. i n U. 二、青少年認為轉安置對他們的影響包含正向與負向兩者,(一)負向影響:出現 自我實現預言、感到自卑與自責、失去安全感、產生情緒疏離、難以建立穩 定親密關係、出現兩極化的人際互動型態、改變人際關係、影響學校課業、 未來社經地位低、人際關係疏離、社會支持系統薄弱;(二)正向影響:淡化 不幸感受、減少偏差行為、發展個人優勢、培養樂觀心態。 三、從生態系統觀點探討青少年轉安置的原因,包含(一)微視系統:青少年具嚴 重偏差行為、寄養父母照顧負荷沉重、寄養父母對青少年有刻板印象、寄養 家庭不當對待;(二)外部系統:社會局進行家庭重整失敗、法院轉向安置、.

(5) 寄養床位不足、寄養年限規範;(三)鉅視系統:寄養家庭較適合幼童的社會 價值觀、獨立生活準備的價值觀。 四、青少年轉安置後面臨的困境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機構生活方面:不適應機 構作息與規範、不適應團體生活、對機構的期待與現實落差大;(二)學校方 面:人際關係差、課業壓力沉重;(三)個人情緒方面:因機構污名化到自卑、 離開寄養家庭出現分離焦慮、人際關係不佳引發情緒困擾。 五、青少年面對轉安置困境所採取的因應策略,可區分為「問題焦點」與「情感 焦點」兩大項:(一)問題焦點:直接表現攻擊或偏差行為、運用問題解決技. 政 治 大 不採取任何行動;(二)情感焦點:直接談論壓力來源以抒發情緒、從事嗜好 立 巧、尋求重要他人協助、間接逃避問題、忽視問題、抱持樂觀看法,及忍耐. 轉移注意力、哭泣、情緒抒離、自我傷害,及不採取任何行動。. ‧ 國. 學. 六、本研究針對家外安置服務體系、實務工作方向、政府政策及未來研究此四方. ‧. 面提出建議,作為未來相關領域的機構和社工人員服務與研究之參考。. n. al. er. io. sit. y. Nat. 關鍵字:轉安置、寄養家庭、安置機構、家外安置、青少年. Ch. engchi. i n U. v.

(6) Abstract Out-of-home caring is crucial in one of the child protection services, however previous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the number of drifting youngsters is increasing. Most of them drift between foster families and residential care facilities. As results, we focused on the drifting experiences of teenagers by using qualitative analysis. The experiences includ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wo environments and their own moving experiences,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This study is trying to understand several facts in child drifting. First, in the teenagers’ point of view 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wo environments, foster families and residential care facilities? Second, we tried to understand their feelings and experiences in transition. In addition, we analyzed the reasons,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of placement movement via ecological and coping theories. Moreover, by increasing the variability in this study, we also interviewed the drifted teenagers and social workers who worked with this particular field. For our research purpose, we purposely sampled 14 teenagers and social workers in the foster families and residential care facilities in Taipei, Hsinchu city, and Hsinchu County. After one-on-one interview, we found sex results, which include:.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First, the replaced teenagers noted that there are three differences between foster families and residential care facilities, material provided, morals and rules, and their relationships (both the person took care of them and roommates). Second, the replacement experiences provided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influences. The negative influences are self-fulfilling prophecy, low self-esteem and self-blame, loss of sense of security, emotional alienation, difficulties in stable intimate relationships, polarized patterns of human interactions, changing relationships, affected school works, low social and economic status in the future, interpersonal alienation, and weak social supporting systems. On the other hand, the. Ch. engchi. i n U. v. positive affections include faded unfortunate feelings, reduced deviant behavior, personal strengths developed, and optimism cultivation. Third, we investigated the reasons of teenagers’ replacement via ecosystems perspective through micro system, external systems, and macro system. In the reasons of micro system, we have shown serious deviant behavior teenagers, heavy loaded foster parents, stereotyped foster parents, and foster families mistreatment; in external systems, family with failed reorganized by Social Bureau, placement decision made by the court, inadequate beds in foster care, time limitation in foster family; in macroscopic system, the foster home is more suitable for the social values of younger children, and the preparation of living independently..

(7) In addition, we found three main difficulties in replaced teenager: In the aspect of organization, they have problems in getting used to the lives and norms in the facility, group life, and the gap between the expectations for the organization versus the reality. In school, they face with poor 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heavy loading in school works. In emotional aspects, they have low self-esteem due to social stigma, separation anxiety when leaving the foster families, and poor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which cause emotional distress. Furthermore, the solutions for replacement problem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aspects, "problem" and "emotional." In problem aspect, they tend to show a direct attraction or deviant behavior, they used problem-solving skills, seeking for helps from others, evading the issue, ignoring the problem, having optimistic thoughts, and the patience of not taking any action. As for emotional aspect, they talked out the pressure by directly expressing the emotion, diverted attention by doing hobbits, cried, expressed emotions by self-hurting, and not to take any action. In conclusion, this study focused on and provided suggestions in the system of out-of-home replacement services, the practical direction of services, and future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researches. Our researches can serve as a reference for the policies of related facilities and future social workers..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Key words: replacement, foster family, residential care facilities, out-of-home care, teenagers. Ch. engchi. i n U. v.

(8)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外安置服務現況與比較 第二節 轉換安置青少年的樣貌 第三節 轉換安置之相關理論 第三章 研究方法. 01 07. 第一節 研究設計 第二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第三節 研究嚴謹度與研究倫理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青少年轉安置經歷. 42 47 49. 08 22 33. 政 治 大. 立 從生態系統理論看轉安置原因. sit. n. er. io. al. y. Nat.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果與摘要 第二節 研究發現與討論 第三節 研究建議 第四節 研究限制 參考書目 一、 中文部分 二、 外文部分 附錄. ‧. ‧ 國. 學. 第二節 第三節 青少年眼中的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 第四節 青少年對轉安置的看法 第五節 青少年轉換過程面臨的擔憂與因應. Ch. engchi. i n U. v. 一、 轉換安置之相關研究 二、 青少年訪談同意書 三、 社工員訪談同意書 四、 青少年訪談大綱 五、 社工員訪談大綱. 52 59 65 77 91 108 113 121 126 127 131 138 150 151 152 155. 表次 表一. 2005 至 2011 年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的人數分布. 02. 表二. 2003 年至 2007 年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結案原因. 03.

(9) 表三 表四 表五 表六 表七 表八 表九 表十 表十一. 2006 至 2008 年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新入家個案的寄養家庭經驗 因應矩陣 轉安置青少年基本資料 受訪社工基本資料 家外安置少年需求 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的比較 影響青少年轉換安置的原因 轉換安置對青少年的影響 青少年因應轉換安置的方法. 04 38 53 55 122 140 144 148 150. 圖次 圖一 家外安置青少年生態系統層級. 立. 35.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0)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年兒童虐待事件頻傳,傳統「家庭是兒童避風港」的觀念也逐漸受到挑戰。 面對這群數據逐年升高的受虐兒少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明定,當 兒少面臨到不適當的養育或照顧、不充足的醫療以及其他虐待、遺棄等迫害,而 威脅到生命、身體或自由時,政府可以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遇,以確保兒少 的福祉。其中的安置,便是基於為了能讓兒少在健全的環境中成長,因此採取讓 兒少暫時離開原生家庭,而進入寄養家庭或相關安置機構中,待原生家庭經過協. 政 治 大. 助與輔導,回復適合兒少成長環境後,再讓兒少返回原生家庭中生活。根據上述. 立. 的解釋,我們可以發現將兒少進行家外安置有兩個重要涵意,一為讓兒少能在穩. ‧ 國. 學. 定的環境中成長;二為最終期望兒少在安置後仍可以返回原生家庭。 然而,在實務工作上可以發現並非每個接受家外安置的兒少都能如此幸福地. ‧. 實現這兩個願望。研究者曾經在寄養服務機構中實習,在實習過程中,一位國中. y. Nat. sit. 女孩的故事令我印象深刻。小女孩已經待在寄養家庭中多年,平時表現開朗且善. n. al. er. io. 解人意,然而當得知無法返回原生家庭而必須轉至機構安置時,為了不讓寄養爸. i n U. v. 媽擔心,選擇以微笑取代內心面臨轉換安置環境的不安與難過。難過的是無法返. Ch. engchi. 回原生家庭且必須與熟悉的人事物分離,不安的是面對未來陌生的機構環境,感 到無所適從。另一位小男孩則是因為外顯行為問題而轉換了好幾個寄養家庭,最 終就在他破壞寄養家庭沙發的隔幾天,被轉送到機構安置。這樣的場景,在家外 安置服務中並不少見,但這些在不同寄養家庭和安置機構間轉換的兒少,他們的 感受與想法是不是也讓大家聽見了呢? 在台灣,家外安置已成為兒童保護服務主要的方式之一。依據兒少安置的場 域,可以將國內的家外安置區分為兩大類,一為安置在一般家庭中的寄養家庭, 另一為安置在機構型處所的安置機構(表一)。前者是指將兒少安置在符合兒童需 要的正常家庭環境中,而該寄養家庭要擔負起滿足寄養兒少生理、心理、社會層 1.

(11) 面需求的職責,適時照顧並協助寄養兒少順利生活,而委託機構則作為寄養家庭 的後盾,給予寄養家庭資源及協助(陳彥君,2005)。後者則是讓一群彼此沒有血 緣關係的兒少住在一起,由一群與他們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照顧兒少的生活起 居,並透過專業的社會工作者與輔導人員,進行身心學習及生活輔導(Kadushin, 1980)。 表一 2007 至 2013 年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的人數分布 寄養家庭人數(人). 安置機構人數(人). 家外安置總人數(人). 2007 年. 1941. 3158. 5099. 2008 年. 1849. 2009 年. 1761. 2010 年. 1905. 1835. 3549. 1804. 3542. 5524 5411 5384 53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er. io. sit. y. ‧ 國. 3609. Nat. 2013 年. 1802. 5214. ‧. 2012 年. 3619. 5279. 學. 2011 年. 立. 3430 政 治 大 3453. al. 為了使兒少不因家庭問題而喪失享有家庭溫暖的權利,以及基於維持兒少生. n. v i n Ch 活穩定、避免造成兒少生活過大變動的原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 engchi U 細則第 10 條明定,兒童及少年進行家外安置時,其安置順序應以合適的親屬家 庭為首要,其次依序為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標準立案的安置及教養機構,最後 則為其他安置機構(劉邦富,2003;黃碧霞,2008)。再從實務面向上來看,國外 研究發現,許多需要家外安置的兒少,最初都是流向寄養家庭,而機構安置則成 為某些兒少未來接受寄養家庭的準備,或是在寄養家庭無法持續的狀況下接手照 顧兒少,這是相當普遍的經驗(翁毓秀、曾麗吟譯,2009)。國內的研究則指出, 當受虐兒少被評估不適合寄養家庭、找不到寄養家庭,或基於長期安置考量之 下,將被安置於機構中(余漢儀,1998;楊瑩、施教裕,1997,引自鄭貴華,2001)。 2.

(12) 蘇麗華等人(1998)也認為寄養家庭除了為需要安置的兒少繼續提供基本生活需 要外,亦對寄養兒少身心發展有正面的影響,其社會化發展所需學習的信任、自 主、羞恥和認同等,均可得到正常的發展。也正由於寄養家庭特別具有這種「協 助發展」的特質,導致寄養家庭被普遍採用,此種特質是一般安置機構所無法相 比的。統整上述的資料可以發現,無論從理論上或實務經驗上,均傾向認為比起 機構安置,寄養家庭似乎擁有較高品質的照顧,對兒少也被認為是較適當的家外 安置形式。 然而,考量寄養家庭數目有限、家外安置兒少多元特質以及家外安置兒少長. 政 治 大 受寄養家庭的兒少均合適於此安置類型中。從相關研究中可以發現,接受機構安 立. 遠規劃,可以發現並非每位家外安置兒少均可長期接受寄養家庭,也並非每位接. 置服務的兒少,多數是年長兒童、具有行為或情緒問題、無法認同家庭式環境、. ‧ 國. 學. 在親子關係容易產生緊張衝突、容易逃離安置環境、經歷多次安置或曾接受寄養. ‧. 家庭照顧者(Colton,1988a;Colton & Hellinckx,1994;Chapman, Wall &. y. Nat. Barth,2004;Little, Kohm & Thompson,2005)。另外,在家外安置實務上,也. er. io. sit. 出現了許多兒少轉換安置環境的情形。余漢儀(1995)整理 1950、60 年代國外的 寄養服務研究,結果指出許多孩童流盪於不同寄養安置,完全沒有居住安排的穩. al. n. v i n 定及持續性可言。進一步,許瑋倫(2007)的研究更發現在家外安置服務中,轉換 Ch engchi U. 次數超過四次以上的孩子,最後幾乎都落在安置機構中,安置機構儼然成為安置 兒少最後的屏障。根據家扶基金會(2008)的統計發現,歷年結案的寄養家庭兒少 中,其結束服務的原因,主要包含原生家庭重建、有親友照顧、契約期滿以及轉 其他單位安置四者。又自 2006 年開始直至 2011 年為止的統計資料發現,轉其他 單位安置更躍居結束寄養原因第二名(表二)。 表二 2003 年至 2007 年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結案原因 年度.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原生家庭重建. 275. 240. 298. 271. 312. 3.

(13) 有親友照顧. 165. 161. 169. 144. 149. 契約期滿. 141. 105. 149. 130. 99. 轉其他單位安置. 111. 147. 140. 154. 204. 資料來源: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再從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的統計來看,在 2006 年至 2008 年之間,新入家個 案中,曾有寄養家庭經驗者,除 2006 年之外,其餘兩年均多於沒有寄養家庭經 驗者(表三),這也表示,機構安置漸漸地成為某些家外安置兒少們最終的去處。 表三 2006 至 2008 年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新入家個案的寄養家庭經驗. 年度內的%. 49%. 66%. 個數. 18. 13. 年度內的%. 51%. 個數. ‧ 國. 25. Nat. io. 總和. al. n. 年度內的%. Ch. 18. 60. 62%. 59%. ‧. 無. 17. 11. 42. 34%. 38%. 41%. 35. 38. 102. 100%. 100%. 學. 有. 個數. y. 立. 總和 97 年度. 29. er. 寄養家庭經驗. sit. 政 年度治 大 95 年度 96 年度. v ni. 100%. 100%. e n g c h i U 資料來源: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 統整上述的資料,可以發現在家外安置服務中,兒少從寄養家庭轉換至機構 安置的情形經常可見。試想,一位因原生家庭不當照顧而須接受家外安置的兒 少,除了須面對與原生父母分離的分離衝突外,還需學習適應寄養家庭的新環 境。藍采風(1977)便指出這種分離經驗對小學兒童的影響包含會有被拋棄和被拒 絕的感覺,覺得悲傷、害怕,而有些兒童會表現出解組的行為,以掩飾心理的恐 懼。而若寄養兒少無法適應寄養家庭生活而重新接受安置時,對家外安置兒少而 言將是再度的傷害,會加深其被拒絕的感覺、對人產生敵意,並使其對自我控制 的能力感到懷疑、降低自尊與自信心,進而影響其人格的發展。且由於不斷的安 4.

(14) 置,居住環境一再改變,更使得兒少與替代照顧者建立關係的能力受阻,降低了 對成人的信任,造成依附的問題。此外,在長期不穩定安置的影響下,也會使得 這些兒少長大成人之後容易觸法,並傾向依賴社會福利之補助(Kadushin,1988, 引自周慧香,1992;Palmer,1996)。而根據 Pardeck(1984)與 Bailey, Thoburn & Wakeham(2002)的研究,更證實兒少的行為及情緒問題主要與多次安置有關, 即安置次數愈多,兒童的行為與情緒問題愈多。更進一步,許瑋倫(2007)在比較 寄養家庭與機構安置兒少的研究中發現,經歷過轉換安置的兒少,通常都是無法 在家庭式環境中成長、需要更多時間和精力去照顧的「困難個案」。當這些兒少. 政 治 大 減少,如此發生衝突的機會也會提高。而機構為了管理這麼多孩子,在執行規則 立. 處在孩子人數與照顧人力不成比例的機構環境中,每個孩子可以獲得的關注自然. 或規定的時候,往往不像寄養家庭一樣有那麼多的彈性空間,個人的隱私也比較. ‧ 國. 學. 難保存。同樣地,余瑞長(2002)的研究也發現,比起寄養家庭,安置機構的照顧. ‧. 者異動頻繁,機構設定的限制也讓兒少甚少感覺被關愛。若安置的個案到了青少. y. Nat. 年時期,更面臨認同發展困境,缺少一個家庭作為認同的主體,不但阻礙青少年. er. io. sit. 自我認同階段的發展,也使他們不易與其他對象建立正向關係。 綜合上述,可以發現轉換安置環境雖然未必代表對家外安置兒少有負向影. al. n. v i n 響,然而一旦孩子必須面臨轉換或者有轉換的情形發生,就表示在安置過程中孩 Ch engchi U. 子產生了不適應或負向經驗。因此,如何處理轉換的議題,以減少安置兒少在家 外安置體系中的負向感受,正是我們必須關注的面向(許瑋倫,2007)。其次,對 於由寄養家庭轉換到機構安置的兒少而言,如何看待兩種不同安置環境與其所提 供的服務,以及如何因應兩者的落差,也是我們可以深入瞭解的部份。 從目前國內針對家外安置的相關研究來看,其探討的內容主要可區分為三大 面向,一為寄養家庭部份,主要關注寄養家庭的照顧經驗,以及擔任照顧者所面 臨的問題、壓力及調適歷程(王毓棻,1985;張燕華,1993;簡美蘭,1994;何 素秋,1998;王宜芬,2002;田美惠,2002;何依芳,2003;陳錫欽,2004;楊. 5.

(15) 素雲,2004;吳淑名,2004;黃梅琪,2005;陳彥君,2005;李佩芬,2007)。 其次,是探討寄養兒少的適應情形(周慧香,1992;楊葆茨,1998;蔡柏英,2002; 吳淑惠,2003)。另外,也有針對寄養家庭服務模式進行研究(曾怡芳,2000)。 第二部份則為機構安置,國內研究多為探討安置機構的制度與服務(李路加, 1994;潘美玲,2000;吳蕙玲,2000;黃貞容,2002;張婌文,2007)、安置機 構內兒少的適應情形(邱方晞,1986;邱智慧,1988;劉美芝,2002;林俐君, 2000;陳桂絨,2000;余瑞長,2002;羅舒璘,2003;黃錦敦,2005;林玉潔, 2005),以及機構安置兒少離開後的生活經驗為主(畢國蓮,2006)。第三部份則. 政 治 大 黃鈺倫,2001;蔡本源,2006;劉淑怡,2008)。另外,也開始有文獻針對家庭 立. 是針對整個家外安置制度的面向,多以關注家外安置抉擇為主(廖秋芬,1997;. 重聚服務進行探究(鄭貴華,2001)。雖然過往的研究不乏對家外安置兒少的適應. ‧ 國. 學. 歷程進行探討,然而卻不見特別以這群經歷過轉換安置的困難個案為對象的討. ‧. 論。此外,對於寄養家庭與機構安置兩種不同安置環境比較的研究,國內也只有. y. Nat. 許瑋倫(2007)曾經個別針對兩種安置環境兒童對於環境觀感的差異進行比較,但. er. io. sit. 卻未有直接以經歷過兩種安置環境的兒少為對象之研究。由此可見,目前國內對 於家外安置兒少轉換安置環境的關注仍是較為不足的。. n. al. Ch. engchi. 6. i n U. v.

(16)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透過相關文獻的整理,研究者發現目前在家外安置服務上,曾經轉換過安置 環境的兒少人數並不少見,而轉換安置環境對他們的發展也可能有舉足輕重的影 響。然而,國內的研究卻較少以這群兒少為對象,探討他們在面臨轉換安置環境 時的感受、如何看待兩種不同安置環境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對於兩種安置環境的 差異如何因應。因此,在考量家外安置實務工作上,被安置於機構的對象多為 12 歲以上的青少年,以及在 Erikson 的發展理論中,青少年正值尋求自我認同 階段,若在此時又面臨與重要他人分離、居住環境轉換,以及人際網絡變動等情. 政 治 大 機構安置(以下簡稱轉換安置)的青少年為對象進行探究,主要目的為: 立. 境,對其生活適應與自我觀念上勢必造成衝擊。故本研究擬以由寄養家庭轉換至. ‧. ‧ 國. 差異。. 學. 1. 探討寄養家庭轉安置機構青少年如何看待兩種不同安置環境所提供的服務之. 2. 瞭解寄養家庭轉安置機構青少年的轉換安置經驗,並探討轉換安置青少年在. sit. y. Nat. 轉換歷程中的主觀感受。. al. er. io. 3. 從生態系統理論與因應理論觀點,分析寄養家庭轉安置機構青少年轉換安置. v. n. 的原因,以及在轉換安置過程中,可能面對的問題、因應方式、協助資源與. Ch. engchi. i n U. 需求,以提供未來寄養與機構社工服務之參考。. 7.

(1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了解由寄養家庭轉安置機構青少年其經歷,包含轉換過 程中可能面臨的擔憂與因應方式。為了瞭解家外安置青少年對於轉換安置的看 法,因此本章主要從家外安置服務現況中,探討青少年對於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 的觀點、轉換安置青少年樣貌以及相關理論,以提供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節. 家外安置服務現況與比較. 寄養照顧(foster care)一詞,最初所指的是「24 小時提供給兒童的家外替 代性照顧」,其包含任何型態的替代性服務措施,常見的類型有非親屬的寄養家. 政 治 大. 庭(nonrelative foster family homes)、親屬的寄養家庭(relative foster. 立. homes)、團體之家(group homes)、緊急庇護所(emergency shelters)、機構式. ‧ 國. 學. 的設施(residential facilities),以及收養之前的家庭(pre-adoptive homes) 。近年來,有學者認為寄養照顧越來越指向寄養家庭照顧,美國兒童福利聯盟(The. ‧. 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s,1959)將寄養照顧更狹隘地定義為家庭. y. Nat. sit. 式的寄養服務。在國內,根據兒少安置的場域,將替代性兒童服務區分為兩大類,. n. al. er. io. 一為家庭式的寄養家庭,另一為機構式的機構安置。其中,寄養家庭又包含親屬. i n U. v. 寄養與非親屬寄養兩類(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2005,引自許瑋. Ch. engchi. 倫,2007;何依芳,2003;李佩芬,2007)。然而,就整體家外安置照顧光譜來 看,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恰位於兩個極端,個別代表兒童導向的服務與機構導向 的服務(Colton & Hellinckx,1994;Baker & Curtis,2006)。而傳統上,寄養家 庭通常被認為是兒童最佳且首要的安置選擇,其次才為安置機構。因此,當青少 年從傳統被認為最有利的寄養家庭環境中轉換到安置機構時,面對兩種不同的安 置環境其看法如何?而若青少年在轉換過程中感受到兩種安置環境有所差異 時,青少年的態度又是如何?本節便針對上述的問題進行探究。首先論述寄養家 庭與安置機構的服務與定義,並進行比較。進而從青少年的角度,探討他們對兩 類服務的看法。 8.

(18) 壹、 寄養家庭服務 一、 寄養家庭 (foster care)服務的定義 寄養照顧(foster care),原先可以泛指任何型態的替代性服務,包括膳宿 寄養家庭(boarding homes)、領養家庭(adoptive homes),以及團體(group)或 機構設施(residential facilities)等(Martin,2000)。1959 年,美國兒童福利 聯盟(CWLA)將寄養家庭(foster care)定義為: 「當兒童與父母因為身體虐待、性 虐待、疏忽或其他特殊環境而必須分離時,藉由兒童福利機構所認可的家庭,以 在家庭環境中提供青少年一個有計畫、目標導向的服務。寄養家庭的好處在於兒. 政 治 大 特且個別的需求」(Martin,2000)。這個定義強調的是藉由將兒童安置在其他家 立. 童可以藉由家庭的生活,以及家庭和社區的支持,以回應兒童與他們原生家庭獨. 庭環境中,讓兒童能經歷正常的家庭生活,並透過家庭的功能以得到保護與照. ‧ 國. 學. 顧。而 Popple & Vecchiolla(2007)更進一步將寄養家庭定義為:「由領有執照. ‧. 的個人,針對那些因為遭受虐待、疏忽或父母因為疾病或失能而無法在原生家庭. y. Nat. 中接受照顧的兒童,所提供的一種暫時性與替代性的家外安置照顧」。其更補充. er. io. sit. 寄養家庭服務是替代性且具有時限性的,最終目的仍在於協助兒童返回原生家庭 或接受其他永久性的安置。. al. n. v i n 在台灣,根據社會工作辭典定義,寄養家庭服務是: 「當兒童的親生家庭發 Ch engchi U. 生重大變故,或其親生父母不適宜教養子女,無法提供其暫時或長期性的照顧, 且又不期望或不可能被他人收養時,經由社會工作者的協助,提供兒童一個有計 畫期間的替代性家庭照顧,將其安置在符合兒童需要的正常家庭環境中生活成 長,等待親生家庭恢復正常功能後再回親生家庭」(社會工作辭典,2000)。 統整上述國內外對寄養家庭照顧的定義,本研究所稱的寄養家庭服務是指 「針對無法在原生家庭中成長的青少年,提供給他們一種暫時性替代的家庭照 顧,使青少年仍能在家庭環境中成長,並以返回原生家庭為最終目標的服務」。. 9.

(19) 二、 寄養家庭服務的內容 寄養家庭的目的是當青少年的原生家庭暫時無法照顧青少年時,可以在家 庭環境中提供青少年照顧。因此,Crosson-Tower(2007)從寄養家庭服務的特性 中,歸納出寄養家庭服務的照顧內容,包含提供暫時且緊急的照顧直至青少年接 受永久計畫(機構安置或領養)、提供原生父母喘息空間以因應壓力或解決問題, 以及提供青少年不同的家庭經驗。然而,Thomas(1970)認為,寄養家庭服務強調 的照顧,除了提供青少年物質上的滿足外,還須包含對青少年情緒上的了解、生 活適應的協助,乃至於自我概念及自我認同等人格發展之工作。又從 Maslow 的. 政 治 大 愛及了解。因此,其將寄養家庭所提供的服務分為三大類。首先為工具性的任務, 立 需求理論來看,Bush(1977)也認為青少年必須要能從寄養家庭中獲得生活照顧、. 是指寄養家庭在物質上的提供,以滿足青少年生理上的需求,包括飲食、清潔、. ‧ 國. 學. 休閒、醫療、衣著及空間上的需要。其次為情感表達的任務,指寄養家庭給予青. ‧. 少年安撫、支持、尊重、鼓勵、關心及生活安定等心理需要的滿足。最後則是管. y. Nat. 理教育的任務,指寄養家庭針對青少年建立生活常規、指導作業、討論升學、負. er. io. sit. 責與學校聯繫、提供休閒活動以及解決生活困難議題等(引自周慧香,1992)。在 國內,寄養家庭主要由不同的兒童福利機構承辦,不同機構各自有對於寄養家庭. al. n. v i n 所應提供服務的規定。研究者整理國內外相關文獻,將寄養家庭所提供的服務區 Ch engchi U 分為生理、心理及社會三層面(楊葆茨,1998;Crosson-Tower,2007;李佩芬, 2007): 1. 生理層面的服務 提供青少年生活起居的照顧,以養育並保護青少年。包含注意青少年的身體 健康並提供適當的日常飲食、提供符合個別需要的保暖衣物、規劃可以促進青少 年整體身心成長發展的活動、改善發展遲緩並滿足因虐待或藥物濫用所引起的醫 療需求,並協助青少年發展適當的生活自理能力。 2. 心理層面的服務. 10.

(20) 配合社會工作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諮商輔導,協助處理青少年在原生家 庭中,因長時間疏於管教或生長於不正常之家庭環境中所產生的偏差問題。並運 用接納的教養態度及稱讚鼓勵等技巧,以增強青少年自尊並發展正向的自我概念 及自我認同。 3. 社會層面的服務 針對青少年樹立明確的行為規範並提供適當的管教,以教育並協助青少年社 會化,發展成人應具備的責任與能力,並擬定未來的計畫。此外,藉由家庭互動, 以增強青少年家庭關係以及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的能力。. 政 治 大 視青少年的保護及輔導。因此,不僅針對青少年以往的創傷進行事後的補救工 立. 統整上述寄養家庭服務的內容,除了一般青少年日常生活照顧外,同時也重. ‧ 國. 學. 作,更強調青少年的充權,以協助他們能具備未來良好發展的能力。 貳、 安置機構服務. ‧. 一、 安置機構服務的定義. y. Nat. sit. 安置機構是兒童安置照顧服務體系中最後一道防線,Kadushin(1980)最早. n. al. er. io. 將其描述為:「一群彼此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的兒童,二十四小時住在一起,由一. i n U. v. 群與他們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照顧兒童的生活起居,及透過專業的社會工作者與. Ch. engchi. 輔導人員,進行身心學習及生活輔導」。此定義點出安置機構中,著重團體生活 以及由專業團隊負責照顧的兩大特性。而 Popple & Vecchiolla(2007)也定義安 置機構為:「一種在集體的環境中所提供的寄養照顧形式,主要照顧那些無法在 寄養家庭環境中生活的學齡兒童」。進一步補充說明安置機構兒童的特性,可能 基於某些原因而無法適應家庭生活,因而進入機構環境中。此外,也更凸顯出目 前家外安置偏愛寄養家庭的特性。 在台灣,安置機構普遍指: 「兒童因家中遭遇變故或遭受不當教養或虐待, 使兒童不適宜待在原生家庭,而家外安置之寄養家庭服務又不適合時,所採取的 服務方式。透過安置,給予兒童暫時性或永久性的養育及教育,以協助兒童健全 11.

(21) 成長,並幫助兒童返回原生家庭或能適應社會環境」(郭靜晃,2004)。 綜合上述,統整國內外的定義,可以知道安置機構是在青少年因家庭發生 危機,致無法生長於家庭中或寄養家庭內時,提供給他們的一種集體照顧,不僅 暫時代替原生家庭的照顧功能,同時也協助恢復青少年的原生家庭功能,以使青 少年最終能返回原生家庭中。 二、 安置機構服務的內容 儘管每個安置機構對自身的使命與任務都有不同的詮釋,然而一般來說, 機構通常被視為是提供青少年一個安全且有結構性的氛圍之環境,以協助青少年. 政 治 大 以在青少年返家後,能讓原生父母了解並管理青少年問題 立. 能洞察並克服他們面對的問題。同時,某些機構也會與青少年的原生家庭工作,. ‧ 國. 學. (Crosson-Tower,2007)。因此,安置機構可以被認為是透過專業的社會工作者與 輔導人員的合作,提供專業性的服務及輔導、衛生、教育、福利等照顧(社會工. ‧. 作辭典,2000)。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中明定,安置及教養機. sit. y. Nat. 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因此,安置機構須提. al. er. io. 供的服務包含生活照顧、心理及行為輔導、就學及課業輔導、衛生保健、衛教指. v. n. 導及兩性教育、休閒活動輔導、就業輔導、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獨立生活技巧. Ch. engchi. i n U. 養成及分離準備,以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研究者整理對於安置機構的相關研究, 將安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區分為五大面向(黃貞容,2002;郭靜晃,2004;畢國 蓮,2006;張婌文,2007): 1. 提供教養服務 在生活照顧上,提供安全及保護的環境、食宿及文康活動,並透過機構規範, 提供青少年正常生活作息、加強生活教育及適當行為的指導。在教育方面,提供 青少年課業輔導與才藝訓練,以增加青少年多元學習機會,並提升自我概念。此 外,對於不適合返家的青少年,機構也會提供職業準備方案或教導獨立生活技 能,包含自給自足的生活技巧、尋求支持網絡及社會資源的能力,以及維護並爭 12.

(22) 取自己權益的能力等,以替青少年未來獨立生活預作準備。 2. 提供衛生保健 定期辦理健康檢查,安排青少年接受各科診治及體檢。此外,也提供健康教 育與諮詢服務。 3. 進行個案輔導 針對行為偏差、適應不良或有情緒困擾的青少年,透過個案會談、團體工作、 心理測驗等專業輔導方式從事諮商與輔導。 4. 提供家庭重聚服務. 政 治 大 青少年的時機、次數及長度,以增進父母與青少年的互動並維繫情感。此外,機 立 為了達成家庭重聚目標,機構也會與原生家庭保持聯繫,安排原生父母探視. 構社工員也會實施親職教育,讓原生父母能學習適當的親職教養技巧,替青少年. ‧ 國. 學. 的返家進行準備。. ‧. 5. 提供追蹤輔導. y. Nat. 對離開機構的青少年,定期從事追蹤輔導,以瞭解青少年返家或獨立生活的. er. io. sit. 情形,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此外,也有學者從安置機構中的人力分工情況,將安置機構的服務區分為. al. n. v i n 居住、教育與臨床三面向。在「居住面向」上,主要由日常生活中與青少年互動 Ch engchi U 的工作人員,以及引導青少年每日生活規範的人員所組成。主要任務在於確保機 構環境是穩定、安全、盡可能一致、有適當的同儕互動,且提供青少年正向的成 人角色模式以及與這些成人互動的機會。在「教育面向」上,主是要專門提供青 少年教學,以讓他們能發現學習上的潛能。實務上發現,許多進入機構的青少年 在教育上經常是落後同儕的,原因包含青少年個人的問題阻礙了學習能力、太少 到校,或者學校因為青少年行為問題而認為他們太難教導等。因此,機構會先針 對青少年進行學力測驗,並根據他們的程度制定教育計畫或補救教學。在「臨床 面向」上,則是致力於諮商服務,以協助青少年自我探索並了解他們的需求。青. 13.

(23) 少年會與受過社工或心理專業訓練的人員會談,進而提供個別或團體治療。值得 注意的是,幾乎所有的機構都會設計團體方案,以提升青少年的社交技巧 (Crosson-Tower,2007)。除了上述的服務內容外,Berridge(1985)的研究也發 現,安置機構的另一項任務便是處理青少年之前的安置失敗情況,尤其是因為先 前寄養家庭照顧失敗,而轉換至安置機構的青少年(引自 Colton,1988b)。 統整安置機構服務的內涵,可以發現在機構中,強調更多服務的提供。相 對於目前台灣寄養家庭服務,寄養父母毋須與青少年原生家庭工作的模式,而機 構中的人員則須學習如何與青少年的原生父母一同工作。此外,有鑑於許多機構. 政 治 大. 青少年大多無法返家,因此機構也須提供獨立生活方案,培養青少年未來獨自生. 立. 學. ‧ 國. 活的能力與技巧。. 參、 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服務的異同 一、 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服務的相同處. ‧. 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雖為家外安置的兩大不同類型,然而綜合上述寄養家. y. Nat. sit. 庭與安置機構的服務內容來看,可以發現在安置機構方面,大多數機構還是以生. n. al. er. io. 活照護或正常生活起居與作息要求為主。而在寄養家庭方面,其服務除幫助寄養. i n U. v. 兒童建立良好生活習慣外,亦須配合社工人員與相關專業人員的諮商輔導,共同. Ch. engchi. 處理寄養兒童的偏差問題。故寄養家庭服務是具有照顧、保護與治療的目的。據 此,統整相關研究後,我們可以就服務內容發現兩者相同處包含(陳宇嘉、黃玲 玲,1993,引自林玉潔,2005;林俐君,2000;何依芳 2003;楊素雲,2004): (一)生活照顧 提供足以促進兒童及少年整體身心成長發展的活動、營養均衡與適當的日 常飲食、符合個別需要的保暖衣物,並協助發展適當的生活自理能力等。 (二)教養服務 秉持接納的教養態度,替兒童及少年樹立明確的行為規範。此外,也可就 兒童及少年需求,適時提供就學與就業輔導。 14.

(24) (三)諮商輔導 配合社工人員與相關專業人員的諮商輔導,藉由個案會談、團體工作或心 理測驗等方式,共同處理兒童及少年面臨的議題。 (四)協助返回原生家庭 寄養社工及機構人員需與安置兒少之原生家庭保持密切聯繫,協助原生家 庭瞭解兒少在安置環境中的生活情況,包含鼓勵原生父母經常探視,以加強父母 責任,並維繫兒少與原生家庭之間的情感,替兒少返回原生家庭預作準備。 (五)追蹤輔導. 政 治 大 輔導工作,以了解其生活情況,並給予必要協助。 立. 針對離開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之兒童與青少年,由個案主責社工從事追蹤. 二、 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服務的差異. ‧ 國. 學. 傳統上,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各自代表著兒童導向與機構導向服務,成為. ‧. 家外安置服務的兩大類型(Colton & Hellinckx,1994)。Colton(1988b)曾經利用. y. Nat. 科層組織的六個特性,來比較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的差異,包含層級體系、權限、. er. io. sit. 規則、勞力分工、社會關係以及報酬。在「層級體系方面」,是指在等級制度中 的權力結構。在安置機構中,人員的權力是來自於法定職位而非個人特色,而這. al. n. v i n 點在寄養家庭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儘管成人的權力總是大於青少年,然而比起 Ch engchi U. 寄養父母與青少年,機構人員在面對青少年時,通常較具有優越感,也因此雙方 的關係比較傾向工作人員/收容者關係,而非親子關係。 「權限方面」 ,是指在安置環境中,每個人的權力大小及行使範圍。安置機 構中,通常會制定一份明確的工作說明書,具體說明機構人員的權利與責任。相 對地,在寄養家庭中,則透過契約的簽訂,明確說明對寄養父母角色的期待。 「規則方面」 ,是指藉由制定一套詳細的規章與辦法,以處理青少年在家外 安置中所發生的事件。在安置機構中,機構主管會制定一套行為指南,以處理青 少年的不同事務。相對地,寄養父母則並無一套詳細的規章以處理寄養青少年的. 15.

(25) 事務。 「勞力分工方面」 ,是指在安置環境中,每個人的工作分配情況。在寄養家 庭裡,勞動力的分工主要仍是寄養父親與寄養母親部分,並無發展非常專業化的 分工。通常寄養父親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寄養母親則負責青少年的照顧與家內 工作。相對地,在安置機構中,勞動力是特別分化的,主要是依照機構人員的身 分地位進行分配,照顧人員只從事某些與安置青少年照顧相關的工作,家事人員 則從事類似打掃、煮飯和清洗等任務。 「社會關係」是指安置環境中,相關人員的互動及溝通情況。在安置機構. 政 治 大 較具個別化,且有較多非正式的溝通。 立. 裡,機構人員與青少年較少個別進行溝通。相對地,寄養父母與青少年的溝通則. 最後, 「報酬方面」是指對於擔任照顧者的資格要求及酬賞。在安置機構裡,. ‧ 國. 學. 所有的人員均領有薪資,且須簽訂合約以確保工作的穩定性。相對地,寄養家庭. y. Nat. 需進行訓練。. ‧. 中,只有一位照顧者是領有津貼的,且所有的寄養父母在擔任寄養角色之前,均. er. io. sit. 除了上述從鉅視層面區分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兩者服務的差異外,也有學 者更具體地針對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的物理環境、處遇服務,照顧人員以及生活. al. n. v i n 規章等進行比較。研究者整理國內外相關研究進行比較(余瑞長,2002;黃貞容, Ch engchi U. 2002;劉德勝,1983;Crosson-Tower,2007): (一)物理環境方面. 在空間的管理規劃與設計上,基於對家庭模式及各家獨立生活理念的強 調,在安置機構中,會仿照寄養家庭採分家而居的方式,各家彼此隔離,以保持 個別自主的生活領域(劉德勝,1983)。因此,青少年在某種程度上,能保有屬於 自己的私人空間及家具,然而與寄養家庭仍有所差距。在硬體設施上,相對於寄 養家庭,安置機構環境考量到青少年的破壞行為,因此機構所配備的家具幾乎都 是無法破壞或不容易損毀的。儘管如此,研究也發現在安置機構中,仍然有許多. 16.

(26) 青少年故意破壞公物的行為發生(Crosson-Tower,2007)。再從地理位置來看,不 同於寄養家庭散布在社區中,安置機構集中式的照顧容易產生外界對青少年的烙 印,因而引起青少年的自卑並與社區產生疏離感(黃貞容,2002;余瑞長,2002)。 (二)處遇服務方面 原則上,安置機構能在機構環境中營造一個控制性的生活,亦即針對處遇 情境進行安排,故意將機構設計成治療性的環境,以處理每位青少年面對的困 難。此外,許多矯治性及治療性的方案或團體活動,也可直接在機構中進行,並 被計畫成為青少年日常生活的一部分(Crosson-Tower,2007)。. 政 治 大 不同於寄養家庭的照顧方式,在安置機構裡採取團隊模式,以提供青少年 立. (三)照顧人員方面. 照顧與服務。因此,對於某些較少與他人有情緒互動的青少年而言,機構環境可. ‧ 國. 學. 以提供較多互動的機會,青少年得以從中建立不同的人際關係,並學習不同的行. ‧. 為模式。而廣泛的互動對象的選擇,也可以讓青少年遠離以往容易令他感到不安. y. Nat. 的互動關係,轉而接近具有支持性與獎賞性的關係。再者,相對於寄養家庭中一. 許多不同的父母親形象(Crosson-Tower,2007)。. al. er. io. sit. 位母親與一位父親的圖像,在安置機構中的兒童也可以從許多機構人員中,得到. n. v i n 此外,安置機構與寄養家庭在照顧人員上的另一項差異則是人員的輪班與 Ch engchi U. 輪調。在安置機構中,照顧者會定期輪班,因此相對於寄養家庭,機構中的青少 年與照顧者所建立的關係較為平淡。其優點在於對某些具有依附困難或失功能的 青少年來說,當他們在嘗試學習建立信任關係時,可以在這種較低強度的關係中 感到較舒服。且由於機構人員的輪班,因此青少年困難行為所帶來的負向影響也 由較多機構人員共同分擔,提高機構對青少年問題行為的容忍度。然而,其缺點 在於由於不同照顧者的教養方式不一,使得青少年容易無所適從,也不易與照顧 者產生情感連結或建立信任關係(黃貞容,2002;Crosson-Tower,2007)。 再從照顧人員的職責來看,安置機構人員的主要任務在於與青少年建立關. 17.

(27) 係,並了解青少年的需求。相對於寄養家庭,寄養父母除了提供照顧與保護外, 仍需維持家庭的運作(Crosson-Tower,2007)。 (四)生活規章方面 在安置機構裡,往往會制定許多一致性的規範或規章,以引導青少年的日 常生活。探究其原因除了基於安全考量外,對某些來自混亂的原生家庭環境青少 年而言,一致性的規範是有助於控制他們的衝動,並建立良好的生活作息,而這 往往是寄養家庭環境中所看不到的(余瑞長,2002;Crosson-Tower,2007)。 然而,在這種缺乏彈性管理方式及個人化照顧的環境中,往往也會造成制. 政 治 大. 式的僵化,而使青少年感覺受到拘束、欠缺隱私且沒有選擇的機會(余瑞長, 2002)。. 立. ‧ 國. 學. 綜合上述,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服務不但在硬體的物理環境上有所差異, 在軟體的處遇服務、照顧人員以及生活規章等面向上,也有所不同。儘管多數研. ‧. 究對於機構普遍抱持較為僵化、不自由與冷漠等負向看法,然而在考量每位青少. sit. y. Nat. 年不同特質與所面對的問題後,可以發現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兩者並非絕對的孰. n. al. er. io. 優孰劣。因此,我們應當對兩者抱持更為開放與平等的態度。 肆、 青少年對於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的看法. Ch. engchi. i n U. v. 青少年對於安置的態度,受到安置類型的影響極大(Chapman et al.,2004)。 雖然也有研究指出,許多青少年在一般或處遇寄養家庭中表現得很好,且也希望 在家庭生活面向上有更多正向的經驗;然而,對某些青少年而言,反而偏愛小型 或家庭式的機構,因為在集體的照顧環境中,有更多兒童照顧人員可以成為青少 年的角色楷模(Popple & Vecchiolla,2007)。由此可見,青少年自身的特質,以 及安置的類型均會影響青少年對於安置環境的看法。因此,若要探討轉換安置青 少年的經驗,除了了解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兩者服務的異同外,還要從青少年的 角度探討他們對兩種安置環境的看法。從許多對家外安置青少年滿意度的研究中 發現,接受寄養家庭的青少年普遍對於他們的照顧感到較為滿意。在寄養家庭中 18.

(28) 的青少年認為,他們是比較容易感到被愛,且有較高的安全感。對於同住的寄養 青少年,也感到比較多的友善,且較少在寄養家庭期間看到同伴的反社會行為(許 瑋倫,2007;Colton,1989;Wilson & Conroy,1999;Delfabbro, Barber & Bentham,2002)。研究者統整國內外針對家外安置青少年的滿意度研究,並引用 許瑋倫(2007)的研究架構,從關係、情緒以及物質生活與規範三個層面,比較青 少年對於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環境的態度(林玉潔,2005;許瑋倫,2007; Colton,1988a;Colton,1988b;Colton,1989;Doyle,1990,引自鄭貴華,2001; Wilson & Conroy,1999;Delfabbro et al.,2002;Chapman et al.,2004):. 政 治 大 關係層面包含與安置環境中工作人員、照顧者或同儕之間的關係。許多研 立. 一、 在「關係層面」的看法. 究結果指出,相對於機構人員與機構青少年之間的工作人員/收容者關係或師徒. ‧ 國. 學. 關係,寄養青少年往往會因為與寄養父母能發展出較為親密的親子關係,因而提. ‧. 高他們對安置的滿意度。其原因包含寄養父母扮演較多照顧的角色,且花費較多. y. Nat. 時間與青少年互動及對話。相反地,機構人員則較重視監督及行政的角色,強調. er. io. sit. 任務的達成(Colton,1988a;Colton,1988b)。再者,在寄養家庭裡,寄養父母與 寄養青少年之間的溝通與互動是較為個別化的,因此寄養青少年認為寄養父母是. al. n. v i n 比較具支持性,也較常使用讚許的言詞及溫暖的語調進行溝通,故彼此的關係較 Ch engchi U 為親密且具有互惠特質。而機構人員則較常使用教育性與控制性的言詞,以及批 判的語調進行溝通(Colton,1988a;Colton,1988b;Chapman et al.,2004)。第. 三,由於安置機構中高度的勞力分工,機構人員有固定的輪班制度,加上機構人 員流動率又比寄養父母大,使得機構青少年較難與機構人員發展穩定的親密關 係,因而減低他們對機構安置的滿意度(Colton,1989;Chapman et al.,2004)。 在 Colton(1989)的研究中也發現,機構人員的高度分工有時也是有助於提 高機構青少年對安置的滿意程度。許多寄養青少年表示在第一次安置時,對於原 生家庭與寄養家庭之間忠誠問題是引起適應困難的原因之一。但對機構青少年而. 19.

(29) 言,由於機構人員的流動以及較大的機構青少年/機構人員比例,使得機構青少 年較少受到機構人員的個別關注,互動關係也較為淺薄,減低了忠誠問題所引起 的適應困難。 二、 在「情緒層面」的看法 情緒層面包含青少年的安全感、歸屬感以及快樂等不同的感受。在 Wilson & Conroy(1999)的研究中證實,當比較寄養青少年與機構青少年對安置的看法 時,寄養青少年普遍認為他們是比較被關愛且安全的。此點在 Doyle(1990)的研 究中也得到證實,接受機構安置的青少年,很少感覺到自己是被關愛的。而同份. 政 治 大 更有種與真實世界的疏離感,也影響青少年對機構環境的觀感(引自鄭貴華, 立. 研究也發現,外界對機構的標籤化,讓青少年產生「沒價值」及「不好」的感覺,. 2001)。. ‧ 國. 學. 此外,青少年同住的同儕也是影響青少年情緒層面的因素之一。在國外的. ‧. 研究發現,寄養青少年表示因為在寄養家庭中較少看到同住青少年表現的反社會. y. Nat. 行為,因而有較高的安全感,也提高寄養青少年對於家庭寄養環境的偏愛. er. io. sit. (Colton,1988a;Colton,1989;Wilson & Conroy,1999)。而國內林玉潔(2005) 的研究則有不同的看法,其發現在安置機構中,由於青少年彼此有類似的經歷因. al. n. v i n 而產生同病相憐感覺,彼此相互支持與同理,因此也成為提高機構安置青少年滿 Ch engchi U 意度的因素之一。. 三、 在「物質生活與規範層面」的看法 物質生活與規範層面包含青少年於安置環境中的食衣住行等面向,國內外的 研究均發現,由於寄養父母並無一套制式的管理方法,因此寄養青少年大多認為 他們在日常生活上擁有較高的自主性,包含可以參與家庭規則的制定,以及可以 參與較多的社區事務,也因此較滿意寄養安置。相對地,有較多機構青少年則抱 怨他們的安置環境有較多的限制,包含不能抽菸、不能在路上騎車、不能太晚回 家等,因而導致機構青少年對安置有較低的滿意度(林玉潔,2005;. 20.

(30) Colton,1988a;Colton,1988b;Delfabbro et al.,2002)。 綜合上述,無論國內外的研究均證實對多數青少年而言,寄養家庭比安置機 構更受到偏愛,尤其是在親子關係與彈性自主性等面向上。郭靜晃(2004)認為, 這是因為在我國法令的規定上,以青少年為主體的安置服務中,仍以有行為問題 的青少年為主要對象。因此,在安置機構中所提供的服務較具有機構化、集體化 的特色,故也容易讓青少年感受到拘禁性與強制性。然而,從上述的比較可以發 現,青少年確實是感受到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環境兩者之間是有差異的。因此, 對於從寄養家庭轉換到安置機構的青少年而言,我們實有必要探討他們如何看待 及因應兩者之間的差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1. i n U. v.

(31) 第二節. 轉換安置青少年的樣貌. 對於家外安置的青少年而言,在漫長的安置過程中,很有可能在不同安置類 型之間來回擺盪進行轉換(Newton, Litrownik & Landsverk,2000)。從國內外有 關家外安置青少年的研究中發現,青少年轉換安置的比率大約介於 40%至 60%之 間(Staff & Fein,1995;許瑋倫,2007),亦即有半數以上的家外安置青少年是 曾體驗過不同的安置類型。因此,以下根據轉換安置的定義、轉換安置的原因及 對青少年的影響分述探討。 壹、 轉換安置的定義. 政 治 大. 轉換安置(placement moves)在不同研究中,常因為不同的研究設計、人口. 立. 群及分析方法,而被賦予不同的名稱,包含不穩定(instability)、破裂. ‧ 國. 學. (disruption)、失敗(breakdown)、安置改變(placement change)以及安置次數 (number of placements)。然而,無論使用哪種名稱,轉換安置普遍被認為是一. ‧. 個複雜且難以概念化的現象(Sallnäs, VinnerIjung & Westermark,2004;. sit. y. Nat. Unrau,2007)。. n. al. er. io. Unrau(2007)從字面上的意義解釋轉換安置,其認為「安置(placement)」. i n U. v. 是根據接受家外照顧青少年所經歷的不同生活安排而定義,常見的生活安排包含. Ch. engchi. 寄養家庭(foster homes)、領養家庭(adoptive homes)、團體之家(group homes)、住宿型設施(residential facilities)、機構(institutions)以及其他 替代性照顧設施。 「轉換(moves)」則指青少年離開某個生活安排,而進入另一個 同樣由照顧體系監督的安置中。因此,轉換安置可廣義地指「在照顧體系監督下, 家外安置青少年其生活安排的改變」。 亦有學者更具體地根據某些標準來界定轉換安置,包含根據安置順序及單 位將轉換安置定義為「青少年在接受社會服務部門照顧過程中,除了最初由原生 家庭進入寄養家庭外,任何住所的改變,其中也包含返家重聚或領養等永久計畫 失敗後,再度進入家外安置的經歷」(Hyde & Kammerer,2009)。亦或根據轉換原 22.

(32) 因,將轉換安置定義為「進入家外照顧中的青少年,突然且非計畫性地結束安置」 (Sallnäs et al.,2004)。 國內針對家外安置青少年轉換安置的研究較少,僅許瑋倫(2007)在探討不 同安置型態下兒少對安置環境觀感的研究中,曾較為具體地定義轉換安置為「青 少年進入家外照顧體系後的任何居住環境之改變」。研究者認為此定義並不考量 轉換安置的原因及類型,大體仍屬廣義的轉換安置概念,換言之,指謂包含進入 家外照顧體系後,青少年在寄養家庭、安置機構、原生家庭及領養家庭中的轉換。 從上述可發現,不同學者對於轉換安置有其各自的定義。研究者統整國內外. 政 治 大 & Sinkkonen,2001;Barber & Delfabbro,2003;Chamberlain P, Price, Reid, 立. 相關研究,發現可從以下幾個標準來定義轉換安置(Walsh & Walsh,1990;Kalland. Landsverk, Fisher & Stoolmiller,2006;Egelund & Vitus,2009;Christiansen,. ‧ 國. 學. Havik & Anderssen,2010):. ‧. 一、 從「轉換安置的原因」來看. y. Nat. 強調的是引起青少年改變居住環境的原因,包含來自於青少年自身、原生家. er. io. sit. 庭、家外安置機構或社工員等面向。Chamberlain P. et al.(2006)在研究寄養 家庭與親屬寄養中,將轉換安置定義為「青少年因為任何負向的原因而離開寄養. al. n. v i n 或親屬安置家庭,包含寄養父母因為青少年的行為問題而要求青少年轉換安置、 Ch engchi U 個案工作者或寄養父母判斷青少年需要更密集性或嚴格的照顧、青少年逃跑、個 案工作者判斷青少年對寄養父母而言太難管教」。此定義強調的是因為青少年自 身原因,所導致的轉換安置。而 Walsh & Walsh(1990)則認為「無論是因為青少 年自己逃跑,或者是經由機構人員判斷後,決定將青少年從某個寄養家庭轉換到 其他照顧型式,稱為轉換安置」。 二、 從「計畫性與非計畫性轉換」來看 此標準強調的是青少年在家外照顧體系中,生活安排的轉換是否為社工員處 遇計畫的一部分。Egelund & Vitus(2009)認為「任何非計畫性的中止安置,無. 23.

(33) 論是由青少年、原生父母、照顧者或兒童保護服務所提出,都被視為安置失敗」。 同樣地,Kalland & Sinkkonen(2001)也強調「除了計劃性的短期安置,以及返 家之外,青少年第一次進入家外安置系統後,在生活安排上所做的任何轉換,都 可被稱為轉換安置」。因此,只有當青少年改變居住環境是發生在社工員、照顧 者或其他相關人員非預期且無法控制的情況下,才可被列為轉換安置。 三、 從「是否包含家庭重聚」來看 在轉換安置的計算上,也根據是否涵蓋家庭重聚來定義。Christiansen et al. (2010)認為所謂的轉換是指「在接受兒童福利服務保護下,青少年在不同的照顧. 政 治 大 年再經歷一次新的安置而轉換到某個照顧安排後,才會被算入轉換次數中」。其 立. 安排中轉換。但並不包括第一次的安置,且家庭重聚或獨立生活,也只有當青少. 意是指,若青少年在家庭重聚後,再度進入家外安置體系中,那麼該次的轉換也. ‧ 國. 學. 應被視為轉換安置。然而,也有學者將轉換安置定義為「青少年第一次進入家外. ‧. 安置體系後,除了返家以外,所經歷的所有居住環境的改變」(Barber &. y. sit. io. al. er. 聚經驗。. Nat. Delfabbro,2003)。此定義排除了青少年在家外照顧體系中所經歷的任何返家重. v. n. 綜合上述可發現,國內外針對轉換安置的定義儘管各有不同的標準,然而. Ch. engchi. i n U. 普遍仍以青少年第一次進入家外安置體系後,是否曾再度經歷過安置住所的改變 為共識。由於本研究目的主要探討青少年從寄養家庭轉換至安置機構的經歷,因 此在研究中所定義的轉換安置為「在家外照顧青少年中,曾經有過三個月以上的 寄養家庭經驗,因任何原因轉換至目前安置機構三個月以上」稱之。 貳、 青少年轉換安置的原因 最近一份美國的研究發現,有愈來愈多的兒童與青少年曾經經歷過多次的轉 換安置,包含在同一安置類型中的轉換(例如從某一寄養家庭轉換至另一寄養家 庭),以及不同安置類型中的轉換(例如從寄養家庭轉換到安置機構) (Hyde & Kammerer,2009)。然而,無論哪種類型的轉換,一但在家外安置中發生轉換的情 24.

(34) 形,可能表示青少年在過程中產生了不適應或負向的經驗(許瑋倫,2007)。研究 上也發現,當青少年無法從寄養家庭環境中獲得協助時,安置機構往往被認為是 他們主要的替代選項(Colton & Hellinckx,1994;Hyde & Kammerer,2009)。因 此,若要探討家外安置青少年轉換安置的經歷,實有必要就其轉換安置的原因進 行了解。由於目前國內探討家外安置中轉換安置環境的文獻不多,因此研究者整 理國外相關研究。這些研究除了少部分直接訪問青少年外,大部分係透過訪談社 工員或閱讀個案紀錄等方式蒐集資料。從直接和間接的研究發現,影響青少年轉 換安置的原因可從青少年個人層面、原生家庭層面、安置經歷層面、寄養家庭層. 政 治 大 Pardeck,1983;Stone & Stone,1983;Pardeck,1984;Palmer,1996;Newton et 立. 面以及社會工作員與其機構層面進行探討(Fanshel & Shinn,1978;. al.,2000;Moffatt & Thoburn,2001;Sallnäs et al.,2004;Oosterman,. ‧ 國. 學. Schuengel, Slot, Bullens & Doreleijers,2007;Hyde & Kammerer,2009):. ‧. 一、 青少年個人層面. y. Nat. 研究普遍認為,具有行為問題的青少年與安置失敗及安置轉換有相當強烈. er. io. sit. 的相關,尤其是具有攻擊性行為、酗酒或藥物濫用的青少年,最有可能在家外安 置過程中,反覆被安置在不同的環境中。這是因為許多進入家外安置的青少年,. al. n. v i n 經常藉由與照顧者和同儕打架、生氣、言語爭吵以及破壞物品甚至逃跑等行為以 Ch engchi U 表達他們的生氣、悲傷或沮喪。照顧者通常會因為無法容忍青少年這些行為,而. 導致安置的失敗及轉換安置的發生。因此,許多家外安置的個案工作者均相當努 力協助青少年修正他們的行為,以預防安置失敗(Pardeck,1984;Palmer,1996; Newton et al.,2000;James, Landsverk & Slymen,2004;Sallnäs et al.,2004; Hyde & Kammerer,2009)。此外,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問題,也被認為與轉換安置 有關。在 Sallnäs 等人(2004)的研究中發現,有憂鬱、厭食或過動症狀的青少年, 其轉換安置的比率也較高。同份研究也發現,當青少年同時出現反社會行為與心 理健康問題時,將會提高安置失敗的風險,其轉換安置的比率高達 81%。. 25.

(35) 其他與青少年轉換安置相關的因素還包含青少年的性別,以及青少年安置 時的年齡。在性別部分,實證研究的結果是不一的。Smith, Stormshak, Chamberlain & Whaley(2001)與 Sallnäs 及其同事(2004)的研究認為,女生轉換 安置的風險比男生高;然而,其他研究則認為男性與女性青少年其轉換安置的比 例是類似的(Fanshel & Shinn,1978;Pardeck,1983)。在年齡部分,多數研究普 遍認為隨著青少年進入家外安置的年齡愈大,則在安置過程中轉換的次數也愈多 (Fanshel & Mass,1962;Pardeck,1984;Smith et al.,2001;Oosterman et al.,2007)。然而 Moffatt & Thoburn(2001)針對少數民族寄養兒童與青少年的. 政 治 大 入安置者,其安置失敗比率是最低的。 立. 研究則發現,安置轉換與年齡的關係呈 U 型。換句話說,嬰兒以及青少年晚期進. 二、 原生家庭層面. ‧ 國. 學. 原生家庭父母的特質與家外安置青少年轉換安置的可能性有最多的相關,. ‧. 其中尤以原生父母的藥物濫用及酗酒,對青少年轉換安置有最大的影響. y. Nat. (Pardeck,1983;Sallnäs et al.,2004)。而對於具有虐待或疏忽背景的原生家. er. io. sit. 庭,其對青少年的轉換安置也會有所影響。來自虐待或疏忽家庭的青少年,可能 會因此較不信任成人、容易反抗父母且難以與他人產生建立依附關係,因而提高. al. n. v i n 轉換安置的機率(Palmer,1996)。此外,對於來自單親家庭的青少年,其轉換安 Ch engchi U. 置的比率也較高,部分是因為在單親家庭中的青少年,他們或許並沒有發展出適 當的角色行為以在雙親的寄養家庭中展現,因此而容易導致安置的失敗 (Palmer,1996)。 三、 安置經驗層面 安置經歷層面是指青少年在家外照顧期間,與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互動的 經驗其對轉換安置的影響。實證研究普遍認為,曾有過安置失敗經驗或轉換安置 經驗的青少年,其再度轉換安置環境的可能性是相當高的。因為伴隨每次安置的 失敗,可能更加深青少年被拒絕的感覺,因而更加從安置環境中抽離,結果便逐. 26.

(36) 漸破壞下一次的安置(Palmer,1996;Sallnäs et al.,2004;Oosterman et al.,2007)。然而,也有研究顯示,第一次安置的青少年,比起曾經接受過寄養 家庭的青少年,較有可能產生安置失敗的情況(Oosterman et al.,2007)。對此, 可從理論與實務上的觀點來進行解釋。實務上,曾經在寄養家庭中有良好寄養經 驗的青少年,可以讓自己有足夠的能力適應第二次的安置。而從依附理論的觀點 來看,不穩定的照顧對成功的安置是不利的(Parker,1966)。而 Oosterman et al(2007)則認為第一次接受安置的青少年可能因為安置時間較為急迫,因此無法 選擇適當的寄養家庭。至第二次的安置便有較充裕的時間,以及對青少年特色較. 政 治 大 其他與安置失敗相關的因素還包含「在家外照顧中的長度」 ,研究指出,在 立. 為了解的基礎上,進行配對。. 家外照顧中停留較長時間的兒童,其安置次數也較多(Fanshel & Shinn,1978;. ‧ 國. 學. George,1998)。然而,也有研究持不同的看法,認為在家外照顧的前六個月,是. y. Nat. al.,2001;Wulczyn, Kogan & Harden,2003)。. ‧. 最可能發生安置失敗的情況,之後安置失敗的機率會隨著時間而減低(Smith et. er. io. sit. 四、 寄養家庭層面. 家外安置環境中,照顧者的照顧能力與技巧,也是青少年轉換安置的預測. al. n. v i n 因素之一。家外照顧的青少年經常透過負向的行為以表達他們內心的情緒,而當 Ch engchi U. 照顧者欠缺處理青少年行為或情緒問題的技巧,以及容忍度不足時,便容易導致 安置的失敗及轉換(Pardeck,1983;Stone & Stone,1983;Hyde & Kammerer,2009)。因此,藉由提供給照顧者支持與訓練,是有助於減少轉換安置 的風險(Kalland & Sinkkonen,2001)。而此種因為照顧者照顧技巧不足所引起的 轉換安置情況,在寄養家庭中發生的比率遠高於安置機構(Hyde & Kammerer,2009)。因此,在寄養家庭轉安置機構的青少年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 因為行為問題而經歷轉安置的個案。此外,寄養家庭的親生子女與青少年的轉換 安置也有相關(Oosterman et al.,2007)。當寄養家庭有親生子女時,其可能會. 27.

(37) 與家外安置青少年之間產生妒忌與競爭的情形,或者寄養父母對待親生子女與寄 養青少年有所差異,因而導致安置的失敗(Christiansen et al.,2010)。然而, Kraus(1973)的研究則認為,當寄養家庭有兩位以上的親生子女時,其擔任寄養 家庭的動機並非只是替親生子女尋找玩伴,故可避免親生子女與寄養青少年之間 的競爭與妒忌,而有利於減少青少年的轉換安置情形。 其他可能影響青少年轉換安置的因素,包含青少年特色與安置環境特色的 差異。Hyde & Kammerer(2009)針對曾有轉換安置經驗的青少年所進行研究發現, 影響青少年轉換安置的原因包含青少年與安置環境中照顧者的代間隔閡、宗教信 仰不同以及人格特質差異過大。 五、 社會工作員及其機構層面. 立. 政 治 大. 社會工作實務層面是指在家外照顧中,社會工作者及其機構所投入的人. ‧ 國. 學. 力、時間及精力,對於青少年安置轉換的影響。最顯著的影響因素是個案工作者. ‧. 在安置期間的輪調,當青少年的個案工作者有所改變時,不僅使得青少年在照顧. y. Nat. 上缺乏一致性,也提高青少年與重要他人關係的不穩定性,因而容易造成寄養的. er. io. sit. 失敗以及轉換安置的情形(Pardeck,1983)。此外,個案工作者在安置期間所投入 的精力,包含他們與照顧者接觸的頻率及關係的密切程度,也會對安置的穩定性. al. n. v i n 有所影響。當個案工作者在青少年的家外照顧中投入愈多,則青少年的安置愈趨 Ch engchi U 穩定,轉換安置的情況也相對較少(Stone & Stone,1983;Kalland & Sinkkonen,2001)。 綜合以上所述,所有與家外安置相關的團體,包含家外安置青少年、原生家 庭成員、家外安置經驗、家外安置單位以及社會工作員及其機構,均會對青少年 的轉換安置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其中,Oosterman et al(2007)整理 26 篇與青少 年轉換安置相關的研究發現,青少年安置時的年齡、行為問題、先前的安置經驗 以及寄養照顧者的品質是與安置失敗最相關的因素。同樣地,Sinclair 與 Wilson(2003)也發現青少年特性、寄養照顧者的品質以及寄養照顧者與青少年之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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