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侯松茂教授
東排灣族姑仔崙社
「發飛乎藍(Vaviluuan)」
家族的自我宣稱
研究生:邱冠儒 撰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
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 碩士論文
東排灣族姑仔崙社
「發飛乎藍(Vaviluuan)」
家族的自我宣稱
「發飛乎藍(Vaviluuan)」
家族的自我宣稱
研 究 生: 邱冠儒 撰 指導教授: 侯松茂 教授
中 華 民 國 一 ○ 五 年 七 月
謝 誌
謹以本篇論文獻給我最敬愛的阿公-邱進財,我終於完成了。
一篇論文寫了六年,小學生的畢業了,我也終於畢業。
前兩年送完論文計畫後,工作上及生活上的影響,讓我沒心力 去面對這個大事,一直逃避不去面對,但這六年來一直有一種被魚 刺卡住的感覺,但經過這兩個半月的煎熬後,當老師簽下最後一個 名字後,一切的不適都隨風消散。可能這是我的使命吧!將阿公所 留下來的資料,有系統地整理,將身為排灣族的故事流傳下去,但 不再是原始的口述,而是明明白白地用白紙黑字記錄下來。
這六年來變化很大,最大的變化是我有了下一代,看著可愛的 女兒-潼潼,想著如何要把我們家族的故事給傳承下去,再次把寫 作的動機找回來。特別感謝我最愛的老婆-子雯,用非常「特別」
的方式鼓勵我重回當時寫作的感覺;謝謝我的父、母親,幫我把潼 潼照顧好,讓我無後顧之憂,能順利完成倫文;再來感謝我的指導 教授侯老師,都已經退休了還願意繼續幫我完成論文。
最後在一次感謝我最親愛的阿公,你的資料我都有保存好,我 把它們整理好了,你的故事不用擔心埋沒在這歷史的洪流中了。
研究生:邱冠儒謹誌 2016 年 7 月
東排灣族姑仔崙社「發飛乎藍
(Vaviluuan)」家族的自我宣稱
作者: 邱冠儒
國立臺東大學 文化與休閒產業學系碩士班
摘要
本研究是在探討東排灣族姑仔崙社的頭目家族,以文獻及文件分 析,再透過訪談法,來探討該家族。以下為本研究主要結論:
一、現代國家體制介入部落後,頭目失去了土地統治權以及文化解釋 權。
二、因頭目制度在現代已無實質權力。現代頭目在部落中的因應之 道,取得對傳統文化的解釋權,以傳承傳統文化為最重要的工 作。
三、透過本研究歸納出發飛乎藍家族史的撰寫基礎,可以從三個方面 著手,家族起源故事、家族系譜詳列、與週遭領地的關係。可以 完成對自己家族的自我宣稱。
關鍵詞:排灣族、姑仔崙社、發飛乎藍家族、自我宣稱
Self-proclaimed of Vaviluuan clan, Kuvalen society ,east Paiwan
Chiu Kuan Ju
Abstract
The study is probing into the chieftain clan of east Paiwan, Kuvalen society through literature review, citation analysis and interview.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tudy as below:
I. To explore why the authority and status of chieftain would gradually fade away after the modern state system interfering in the tribe. What situations would be considering weakening chieftain system.
II. To make inferences of the authority the chieftain possessed in traditional chieftain system from the interviewing with grand old men and sorting the documents from researcher’s grandfather. To analyze from citation and literature about where the sources of the chieftain’s authority from, the positioning of chieftain in tribe and every executive conduct.
III. Find the way to develop passing on Paiwan culture and to comprehend the moving stories of ancestors in modern society. To understand how the culture, customs and system change of my family and tribe in the history. Looking for the way to compile the history of family in the future.
Keywords: Paiwan, Kuvalen society, Vaviluuan clan,
self-proclaimed.
目次
目次... v
圖次... vi
表次... v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5
第四節 名詞解釋 ...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3
第一節 排灣族的起源與分佈 ... 13
第二節 排灣族社會組織 ... 17
第三節 國家力量介入之後的變遷 ... 23
第四節 與發飛乎藍家族相關研究 ... 29
第三章 研究設計... 39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39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41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42
第四節 研究工具 ... 44
第六節 資料分析與處理 ... 48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 51
第一節 家族在各種政權下的變革 ... 51
第二節 家族歷經世代變遷的因應之道 ... 57
第三節 發飛乎藍家族史的撰寫基礎 ... 6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7
第一節 結論 ... 97
第二節 建議 ... 102
參考文獻... 105
中文部分 ………...105
英文部分 ………...108
附錄... 110
附錄一 修改前訪談大綱 ... 110
附錄二 修改後訪談大綱 ... 111
附錄三 訪談紀錄 ... 112
附錄四 邱進財先生生平記述 ... 137
附錄五 新化村遷村誌手稿 ... 151
附錄六 新化村遷村誌 ... 154
附錄七 發飛乎藍家族口述資料稿 ... 159
附錄八 發飛乎藍家族系譜 ... 176
附錄九 地名古今對照表 ... 181
圖次
圖 1-1 臺東縣達仁鄉新化村行政區域圖 ... 6
圖 1-2 達仁鄉舊部落地點 ... 6
圖 2-1 排灣族分佈圖 ... 16
圖 2-2 南蕃事件時姑仔崙及力里兩社領域圖 ... 34
圖 3-1 研究架構圖 ... 40
圖 3-2 研究流程圖 ... 47
圖 4-1 邱進財部落簡史誌手稿 ... 67
圖 4-2 邱進財擔任戶籍員派令 ... 69
圖 4-3 邱進財擔任教員證明 ... 70
圖 4-4 鄭進財更正為邱進財公文 ... 71
圖 4-5 邱進財正式公務人員銓敘令 ... 73
圖 4-6 邱進財人生間的成功之路手稿 ... 74
圖 4-7 榮隆擔任久卡庫來社頭目證 ... 82
圖 4-8 紹家村(久卡庫來社)公墓 ... 83
表次
表 2-1 排灣族地域群體的區分 ... 15
表 2-2 南蕃事件各酋邦起義原因一覽表 ... 33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 41
表 3-2 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效度名錄表(依姓氏筆畫排列) ... 45
表 4-1 排灣族傳統社會中頭目地位的權力來源 ... 53
表 4-2 日本統治原住民族四個時期的方式 ... 55
表 4-3 現代國家體制介入後排灣族傳統社會中頭目權力分化 ... 56
表 4-4 邱進財先生生平 ... 63
表 4-5 日治時期達仁地區各村的自助會長 ... 81
表 5-1 發飛乎藍家族頭目傳承表 ... 99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針對研究主題,說明本研究動機、目的及問題做一個整體性的敘 述,全章分作三節。第一節為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待答問 題;第三節為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外來勢力尚未進入臺灣以前,臺灣原住民族就已是獨立自主的社群,透過固 有的土地制度親屬規範所形成的傳統習慣來運作部落社會。然而,臺灣原住民族 歷經不同政權殖民及漢族移民紛擾後,影響了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作為維繫民族 生存、社會經濟秩序,以及調整權利義務關係並促進社會發展作用(高德義,
2008)。1895 年日治時期開始,臺灣原住民族的部落社會納入國家體制,部落社 會自主管理的傳統習慣面臨了適應與變遷。1949 年國民政府開始在台執政,村 長取代頭目在部落中的地位與功能,選舉制度的實施,徹底將臺灣原住民族的傳 統生活徹底破壞掉,臺灣原住民族又得重新面對新的不同文化政權;相對原住民 族傳統習慣一直受到外來政權的法律所干擾以及壓制抑,被納入國家體制內的原 住民族族傳統常與國家法規發生衝突。
本研究是以一個排灣族頭目家族為研究對象,該家族位在台東縣達仁鄉新化 村,名為「發飛乎藍(Vaviluuan)」,發跡於「姑仔崙社(Kuvalen)」,是 1914 年
「南番事件」發動者,也因為該事件部落變為廢墟,而遷移至「久卡庫來社
(Tjukakuljai)」。1945 年國民政府來台改名為「紹家村」,後於 1958 年因無人居 住併入「新化村」(張金生,2002)。經過各種事件與遷移,發飛乎藍家族的頭目 與領地也經過多次的更替,導致對部落的權力漸漸式微,甚至傳統的地位也漸漸
不受重視。
貳、 研究動機
研究者身為發飛乎藍家族後代,從小到大都不覺得我們的家族在部落中有甚 麼特別的地方,直到 2001 年祖父開始整理家族的史料,並且錄製了許多口述錄 音檔,透過幫忙整理資料,開始粗淺的了解自己的家族。原來我們是頭目家族,
而且還是一個大聚落的大頭目,在排灣族的階級來說我們是貴族階級,但為什麼 都感覺不到有甚麼特別的地方。而 2004 年 9 月份,從小陪伴我長大的祖父因呼 吸衰竭病逝於家中,享年 83 歲。對於祖父的離去,我們整個家族沒有任何意外 的感覺,因為在過世前他已經在醫院躺了半年,最後一次門診還是我帶去的。該 年 8 月底祖父突然好轉,也出了院,而且完全不像一個躺了半年的人,雖然拄著 拐杖,但是精神奕奕,還有說有笑,但說的是生病期間夢見祖靈叫他起來趕快回 家,笑的是他快要跟祖先們團聚了,果不其然,一個月後在山上的老家裡,一睡 不起,回歸了祖靈的懷抱。
祖父是西元 1922 年出生的,生長的年代跨越了日治與國民政府時期,他也 是部落中的知識份子,寫了一手好字,每天都有閱讀報紙的習慣。從小我對他的 印象是文質彬彬的書生,但是耕作、搭寮等勞力工作也不含糊,他在年輕時擔任 過教師1、警員2、村幹事3及代表會主席4等職務,我們家族的漢姓也是他擔任村幹 事時所選的,所以沒有鬧出兄弟不同姓的笑話。
祖父一直自詡為頭目家族的後裔,希望能將家族的歷史傳承下去,也因此留 下了許多資料,在這裡只是將資料做有系統的整理,為家族的歷史做見證,也讓 研究者利用這研究好好認識自己族群的文化、語言以及生活習性。祖父在過逝前 一直非常在意的一件事,就是頭目的地位傳給了他的祖父私生女的兒子,而這也
1 西元 1940 年 3 月 Tjuakakulji(久卡庫來)社番童教育所教師。
2 西元 1946 年嘉蘭村警務員
3 西元 1950 年 4 月台東縣大武鄉新化村幹事。
4 西元 1961 年 6 月台東縣達仁鄉代表會主席。
是我想研究這段歷史的主要動機。
依排灣族的頭目繼承制度,應該是由長嗣繼承,也就是祖父的大哥繼承,但 因他當時年幼,繼承權給了祖父的表哥。但是,依照祖父的說法,他表哥的舅公 是當時日本人的紅人,大鳥地區的頭目卡壓媽(Kaiama),在他的斡旋下,發飛 乎藍家族頭目位置就傳給了他。為了瞭解這個狀況的背後原因,正逢張金生老師 的論文完成,有幸拜讀後發現幾個特別的狀況,發飛乎藍家族並不是一個古老的 頭目家族,它是一個類似副頭目的家族,但因種種原因不斷的奪權後成為頭目家 族,不管是從發祥部落姑仔崙社(Kuvalen),因「南蕃事件」而遷移的久卡庫來 社(Tjukakuljai)。甚至國民政府時代的新化村也是,目前新化村「官方認定」的 頭目家族是發飛乎藍家族,但是從該論文後附錄的訪談資料,發現一些耆老似乎 對發飛乎藍家族沒有好感,地方上也有許多不滿的聲音,這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 問題。
綜合上述,希望藉本研究分析出為何排灣族的頭目文化無論在階級制度、婚 姻制度、命名制度、家屋裝飾皆有重要的地位,但在現今發飛乎藍家族中,感受 不到有如此深厚的影響;並從各式政權介入後的措施中瞭解,頭目地位飽受打壓 的原因,而且受頒頭目地位方法似乎又是一種傀儡般政治操作,儘管受到諸多打 擊與變遷,不可否認的頭目制度,對排灣族人來說還是一個重要的象徵,希望藉 由此研究,能找回世代變化的因應之道,找回消失已久的光環。
綜上所述,本研究的研究動機有三:
一、發飛乎藍是個頭目家族,但是研究者自小到大並未感覺所謂頭目家族有 何特別之處,並沒有特別的文化意涵,想探討為何一個部落的頭目變得如 此?
二、研究者祖父留下許多口述資料以及手稿,藉由這個研究,將這些資料系 統化的整理,希望能發掘處更多屬與自己家族的排灣族文化。
三、研究者從小未在部落中長大,藉由本由就更能認識自己所屬部落,以及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壹、 研究目的
本研究希望透過排灣族發飛乎藍頭目家族的族史,了解一個排灣家族面臨各 種變化的的改變過程,及追求可面臨的問題及因應之道,把發飛乎藍家族的發展 過程的點點滴滴做紀錄及描述,加以分析及詮釋。
基於上述的背景與動機,本研究的具體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發飛乎藍(Vaviluuan)」頭目家族在各種政權下的變革。
二、分析「發飛乎藍(Vaviluuan)」頭目家族歷經世代變化的因應之道。
三、為未來編撰「發飛乎藍(Vaviluuan)」頭目家族家族史奠定基礎。
貳、 待答問題
依據上述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本研究將探討下列問題:
一、探討各種政權的介入對發飛乎藍頭目家族的影響為何?
二、探討發飛乎藍頭目家族在部落的發展所面臨到問題時有何因應之道?
三、如何編撰發飛乎藍頭目家族史?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本研究範圍,依「地區」、「對象」、「內容」、「方法」等四方面分別說明:
一、 研究地區
本研究的主題,發飛乎藍家族係屬排灣族,現居地區在臺東縣達仁鄉新 化村(如圖 1-1),本村位於達仁鄉中部高山地區,海拔約八百公尺,東鄰大 武鄉大武村,西方接壤屏東縣春日鄉,南隔大武溪與安朔村及大武鄉加羅板 村對峙,北方鄰土坂村,全村 144 戶,人口 377 人5。
發飛乎藍家族主要發祥地位於姑仔崙社(Kuvalen),但歷經多個政權的 交替,傳統的部落領域,隨著時代不斷的遷移,所以家族所待過的舊部落位 置(如圖 1-2),也是在本研究的範圍內,甚至相對於現代地圖更為重要,從 舊部落遷移狀況,再配合發生的大事件,可以更清楚了解遷移的狀況以及原 因。
圖 1- 1
臺東縣達仁鄉新化村行政區域圖
資料來源:張金生(2001)。新化-一個排灣部落的歷史(頁 4)。花蓮:國立東華大 學。
圖 1- 2
達仁鄉舊部落地點
資料來源:張金生(2007)。傳統領域踏查史錄(頁16)。台東:達仁鄉公所。
二、 研究對象
本研究主要以「發飛乎藍」家族的後裔的觀點為出發,來探究家族的歷 史演進與隨著時代的變遷的狀況,筆者本身亦為該家族的後裔,在研究立場 上屬「局內人」,與研究主題享有共同的價值觀念、生活習慣和行為模式,
因此對於事件的看法較為一致。本研究主要的資料來自於筆者祖父的口述資 料,要從祖父的角度來看家族的歷經日治與國民政府時代受到的改變,從另 一種角度來看也可以說是祖父的生命史,並從中發掘轉變的原因以及轉變後 的影響,對於傳統文化、頭目制度、土地關係以及傳統祭儀的影響也是一個 重要的研究對象。
三、 研究內容
本研究指在探討「發飛乎藍」家族在歷經多次遷移與各式國家體制介入 後的變遷,並分析出在世代交中如何保留與傳承傳統文化,為「發飛乎藍」
的家族史發聲。
四、 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以質性研究方法為主體,並以兩種方式來探討發飛乎藍家族相 關發展:
(一)從發飛乎藍家族後裔的口述資料以及留存的檔案資料中,從本位主觀 的面向來述說家族在歷經多次遷移與政權交替之下的傳承狀況,另從訪談地 方耆老,從客觀面向來了解該家族多年來發展的狀況,整合兩方說法來重新 認識發飛乎藍家族。
(二)從各式文獻及文件中整合有關排灣族頭目制度、國家體制的影響以及 相關的發飛乎藍家族的相關研究,從中分析出該家族受各項影響的原因以及 結果。
貳、 研究限制
一、 研究對象
因本研究對象主要以發飛乎藍家族主,其他相關的家族將以文獻探討來 分析與該家族的關係,更因為是以研究者祖父的觀點來探討發飛乎藍家族的 演進,為自己的家族發聲,所以研究對象必須限制在發飛乎藍家族後裔以其 觀點。
對於其他不一樣的聲音,僅列入參考,並且了解此說法的背後原因,不 去探討誰是誰非。這是一篇為自己宣稱的研究,主要目的並非探究真正事實 的真相為何,也不是要用來為自己家族在部落上爭取任何正統或特殊的地位 來替自己正名,而是要分析出為什麼會有這種說法以及其背後原因。
二、 研究內容
希望透過本研究來呈現排灣族習慣的變遷與適應,但是自身為排灣族人 仍有研究上的限制,而這些限制將是提供本研究不斷反省,不斷思變的動力 來源。
不可否認的,語言是本文研究最大的研究限制與困難。在訪談中,首先 是能使用當地的語言與當地人進行溝通,研究者對於語言的掌握度不高,使 得面對訪談對象,傳統習慣描述常用排灣語,這限制了筆者對排灣語意的理 解,描述的準確度降低不少。
三、 研究方法
此外自身為發飛乎藍家族的後代,對於研究本身家族的問題,必須跳脫 自主觀意識「保持距離」地進行觀察與分析,必須以第三者的角度去研究這 個家族的歷史,隨時保持客觀及反思。因此,在論文寫作的過程中,最重要 的是不斷的思考自己的行動以及所處的位置,才能解放自己的研究限制。
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本研究為探討與分析,茲將重要名詞詮釋如下:
壹、 東排灣族
排灣族一詞原義出處並不十分確定,可能跟村落名有關:除了在屏東縣 三地門鄉的一個村落名叫 Daspaiwan,在瑪家鄉的村落名中也有一個叫 Spaiwan,因此就用「排灣」的音譯作為全族的代表(許功明,1994;石磊,
1998)。
蔣斌參考移川子之藏(1935)的「臺灣高砂族系統所屬之研究」及鹿野 忠雄(1939)的「臺灣土著族分類的一擬案」重新分類二大亞族系統之次群 體如下。
一、 拉瓦爾(Raval)系統
本族位於本族的北端,主要在在現今的屏東縣三地門鄉,北鄰魯凱族的 下三社亞族,東鄰魯凱族的霧臺亞族,南鄰本族布曹爾(Butsul)亞族,西鄰居 住在平地的漢人。
二、 布曹爾(Butsul)系統
(一)北部排灣布曹爾(Butsul 本群):分佈於屏東縣三地門、霧台、瑪家、
泰武等鄉之部分村落。
(二)中部排灣群巴武馬群(Paumamauq 群):分佈於屏東縣泰武、來義、春 日、獅子等鄉之部份村落。
(三)南部排灣群:細分成大龜文群(Tjaquvuquvulj 群)、射不力群(Sebdek 群)、
巴利澤利敖群(Parilarilao 群)及斯卡羅群(Skaru 群),分佈於屏東縣獅子、
牡丹、滿洲等鄉之部份村落。
太麻里、大武、金峰、達仁等鄉。
貳、 姑仔崙社(Kuvalen)
位於巴塱為溪上游,早期浸水營古道的重要聚落之一,日警在此設有姑仔崙 駐在所,大正 3 年(1914),日警對「南蕃」排灣族,強制執行槍械收繳。
由該社頭目發飛乎藍家族帶領,爆發「南蕃叛變事件」,力里、浸水營、姑 仔崙三個警官駐在所被燒毀,警官及眷屬被馘首。總督府派 2 艘軍艦、4 個野砲 部隊及 1680 軍警,攻擊力里社、出水坡社以及姑仔崙社,將部落全部焚毀,該 領地家族被迫打散遷移至別地定居。
參、 「發飛乎藍(Vaviluuan)」家族
依據根據張金生(2007)傳統領域踏查史錄記載:為達仁鄉區域內有十五位頭 目家族的其中之一,家族現居地在達仁鄉新化村內,現任頭目為王靖德6,主要 傳統領地為姑仔崙社(Kuvalen),但經「南蕃叛變事件」後遭日警強制遷村至「久 卡庫來社(Tjukakuljai)」,國民政府時期將「久卡庫來社(Tjukakuljai)」(紹家村)
併入新化村,並強制當地居民搬入新化村,經過多次的遷移,傳統領地已不復再,
頭目家族的地位也日漸示微。
肆、 自我宣稱
法國社會學家哈伯瓦克(Maurice Halbwachs)是建立所謂「集體記憶」
(collective memory)學說的重要學者,他認為「記憶」有二種類別,一為個人生 命歷程的記憶,產生自人們親身經歷過的各種事件;一為歷史性的記憶,需透過 書寫傳述或照片、圖片等具體紀錄,以及慶典節日等社會活動來保存(引自蕭阿 勤,1997)。本研究目的,便是透過家族的耆老,以其自身對祖先傳說、部落文
6 2012 年 7 月 14 日經部落會議決議繼承發飛乎藍家族頭目。
化的瞭解,將口傳式的記憶轉載為文字書寫,為自己的家族作自我宣稱。
簡單來說就是自己族群的歷史自己寫,自己為自己的族群所說的口述資料就 是我們族群的歷史,以自己的角度為自己的族群留下資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主要探討排灣族的起源與分佈;第二節主要從家、
家族、部落到統領部落的頭目制度來分析排灣族的傳統社會制度;第三節將從國 家體制介入傳統部落社會來分析其發生的種種轉變。
第一節 排灣族的貣源與分佈
根據楊南郡譯(2012)《臺灣高砂族系統所屬之研究》,排灣族稱是荷蘭據臺時 期對於當時住在 Paiwan (排灣社)一帶的族人以「Pachiwan」或「Pachiwangh」
記錄稱之。而西文拼音 Paiwan 則是日本學者鳥居龍藏在他以法文報告中,把伊 能嘉矩和粟野傳之丞先以「Su-paiwan」之稱呼寫成「Paiwan」,中文譯為「排灣」。
因此,在日治時期,透過政治、教育的影響,將所有通行排灣語的部落均以「排 灣族」名稱深植在族群意識中,經過國民政府的沿襲強化,迄今「排灣」已成為 該族群的識別統稱。
另有一說法,排灣族人認為其祖先發祥地源於大武山的某處,稱作「排灣」
的地方,而現在的排灣族就是從該地分散出去的,因此以該地名作為族群的名 稱。因此,亦有不少排灣族人表示,Paiwan 含有「人」的意思(童春發,2001)。
排灣族是臺灣南島民族的一個族群,目前的生活領域是以山嶽、丘陵和溪流 為主。排灣族的分布地區是在臺灣中央山脈南脈的東西兩側,北起自屏東縣北端 的大母母山,經大武山脈向南延伸到恆春半島,向東南則包括中央山脈的東南山 麓以及臺東縣瀕臨太平洋的狹長海岸地帶(譚昌國,2007)。
以現行的行政區域來看,排灣族分別在屏東縣與台東縣兩縣中的十二個鄉和 臺東市的一個里。分布於屏東縣境內的瑪家、三地門、泰武、來義、春日、獅子、
牡丹和滿州等八個鄉;臺東縣境內則有金峰、達仁、大武、太麻里等四鄉以及臺
東市的新園里。至 2016 年 5 月為止,排灣族人口有 98,243 人,是現階段臺灣原 住民族族第二大族,僅次於阿美族(204,614 人)7。
排灣族分為兩大亞族(譚昌國,2007):
一、 拉瓦爾 Raval 族
住在排灣族分布最北端的三地門鄉內,不僅三面跟魯凱族為鄰,更與魯凱族 有長久的婚姻關係及文化互動,而形成許多相似的特質。像是繼承制,Raval 族 不同於一般排灣族的長嗣繼承制,而是與魯凱族相同的長男繼承制,而且自古以 來也無五年祭的祭儀傳統;但因語言還是隸屬排灣語,因而還是歸屬在排灣族。
二、 布曹爾 Butsul 族
依照地區分布,分為北部排灣、中部排灣、南部排灣、東部排灣。北部排灣 為布曹爾族本群,中部排灣則為巴武馬群,南部排灣包括大龜文群、射不力群、
巴利澤利敖群、斯卡羅群支群,東部排灣為巴卡羅群群。
學者認為排灣族起源自北大武山的西北處,也就是現在北部排灣族居住地 區,後來再逐漸向南遷移,到現中部排灣居住地方:有些則越過中央山脈到達東 海岸,是東部排灣,有些則南遷至臺灣的最南端,為南部排灣。北部排灣中有一 個部落稱為 Paiwan,是大武山下的古老聚落,也是排灣族的名稱由來。
7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民 105 年 6 月)。10506 台閩縣市原住民族人口-按性
別族別。取自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940F9579765AC6A0&DID=0C3331F0EBD318C2
2B07825E23DCAE7B
表 2- 1
排灣族地域群體的區分
排灣族 拉瓦爾亞族
布曹爾亞族 北部排灣 布曹爾族本群 中部排灣 巴武馬群 南部排灣 大龜文群 射不力群 巴利澤利群 斯卡羅族 東部排灣 巴卡羅群 資料來源:譚昌國(2007)。排灣族(頁 6)。臺北市:三民書局。
圖 2- 1
排灣族分佈圖
資料來源:譚昌國(2007)。排灣族(頁 7)。臺北市:三民書局。
第二節 排灣族社會組織
壹、 排灣族家的定義
排灣族特殊的生活型態,既非父系社會、也不是母系社會,而是建立在由長 嗣繼承與旁系分出的家氏系統所組成的。
人類學家譚昌國(1992)認為,排灣族人的觀念及特色是以家為中心基礎。
他認為:人的一生從家開始,也在家結束(回到原家墓穴埋葬),因而人生是個 回到原點(原家 tjumaq)的過程。他認為,家是提供一個人靈性生命和道德生 命發展的最初搖籃和最後歸宿,總體包含在家屋中,人最初的社會認同即是家人 賦予的個人名字和家屋名字,家屋內的家人包括 vuvu(活者或已死去的)、kama、
kina、kaka、alak,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所有社會關係的基礎。
vuvu(長輩)作為祖先的意義,強調人的延續性;kaka(兄弟姊妹)之間則 因出生序的差別,而賦予老大、老二、老三、不同的權利、責任和權威;kama、
kina(父、母)的差別,則是男女性別差異(gender)基礎;alak 則是指稱自己的 孩子。他也提到「家」是 vuvu 信仰和倫理觀念的結合表現。
一、 vuvu 信仰
家的凝聚和歸屬需要共同認同某些祖先,並以延續祖先傳交下來的家名、家 屋、家產為共同的責任。人和家屋的關係,需要祖先的護持,祈求祖先賜與好命、
好運,豐產、財產和名譽。所以祖先信仰觀念是家的延續動力來源,而家的延續 也肯定祖先的價值和權威(譚昌國,1992)。家的運作,則是依照 kaka 倫理觀 念,就是強調老大的權威和責任。在長幼有序的原則之下,也著重 kaka 間的互 助合作。
二、 家的意義
家對於排灣族人來說有兩種不同的意義:
(一)、家名(ngadan nua uma)
每棟家屋有其自身的名字,稱為「家名」。每個人對外需報稱自己的身份,
都會將自己的名字後面加上家名,而後再加上家族名,用來區分與其它家族的身 份認定(譚昌國,2007)。
(二)、家屋(uma)
排灣族人在生命各階級中的角色地位的跨越或其禮儀程序之組成架構,其實 都是環繞在以「家」為單元的基礎下;尤其是強調人與「原家」(tjumaq)的關 係(許功明、柯惠譯,1994)。其社會文化內涵,也都是以「家」作為出發點,
而掌握本家權利的那個「人」,就顯得格外重要。
部落中各「家」有其「家名」,經由家名的命名則可以決定一個排灣族階層 體系中的社會地位,包含家庭中的成員及家族中親屬關係。家屋內出生的子嗣則 會因同住所而共同享有其「家」的名字。排灣族社會中因家屋的名字而作為延續 繁衍的主要依據,而人們此時所扮演的角色不單單只是從家屋中獲取,相反的是 需要持續付出以維持家屋的延續,維護家族的聲望且認真實在地生活著(譚昌 國,2007)。
凡居住在此的人們都須因著家屋的名字對自身的行為態度有所約束及表 現,「每一個家宅有一個名稱,稱為家氏。家氏不但是是宅的名稱,更有部份的 姓氏功能。家是代表居住在一個家宅內所有的成員」(石磊,1964)。
家屋在社會中,具有組織人群、分類人群的基本架構,因此早期可以由家屋 的建築、擺設及家的命名,來看出居住在此家屋內的人身分地位及社會階級,更 是個人社會身份取得的依歸。排灣族家屋的繼承是由長嗣來承襲與承擔家中的身 份、社會地位,相對地也背負了排灣族社會中,所給予的期望與義務責任。
排灣族的家屋提供的是除了人擁有的形體之需要安定場所之外,也提供排灣
族人對內瞭解該文化內涵及對家屋內成員該有的責任態度;對外則凡事以維護家 屋名譽為努力的方向,藉以作為警惕。排灣族人從出生到最終死亡埋葬在家屋 內,家屋內所被賦予的不單單是活著的人的生存根源與生命延續,更是為了將來 人死亡之後能夠安祥的回到本家安葬,與歷代祖先們同在。(石磊,1964)。
排灣族人將生和死融合為一談,生與死的場域空間也在家,因此對於家的重 視與意義,不單只是空間上描述,有的更是深層關乎人最終休息的地方。人們情 感的投入,為的是讓家能綿綿不絕,也作為對家中每一個人的行為有所約束及警 惕,而家中長嗣的出生就必須要擔起在家中所有的責任,自然家中的人也給予高 度的順從與支配(譚昌國,2007)。
家屋不只是個人自我認同的再現,也孕育了認同成長的環境,自我成長是一 個動態的過程,而不是靜態的自我意象反映;他需要一個允許與未來、經驗與想 像互動的可能。知道我們可以安居在一個地方而又有可能改變它,讓我們可以建 立未來的夢想(王應棠,2003)。
過去文獻對於排灣族家屋的研究及族群探討,大多著重於描述於內部社會組 織、建築型態、親屬制度、歲時祭儀。但如排灣族的長嗣制度下其內在人的感受 及經驗卻是鮮少被提及。家對多數的排灣族人來說不只是家屋、家名、家族的延 續,更是一種責任的承擔、義務的付出、個人行為形塑的主要場域:但家同時也 是勞動的空間,在排灣族的社會中,生活在家屋裡每個人都因著家屋的存在,家 名的賦予而有責任去維持它,勞動是必要的。
貳、 排灣族的階級制度
衛惠林(1960)研究排灣族的宗族組織與階級制度時,認為排灣族部落社會 組織分為三個階級:頭人、世族、庶人。而石磊(1971)以北排灣的筏灣村做為 調查對象,在他的社會階級研究中,人提出貴族、士、平民三個階級,本文的三 個階級名稱以石磊所述為主,現將各階級的情形介紹如下:
一、 貴族
這是一個特權階級,成員多是頭目的近親。在這階級內,仍分為四個階級:
(一)、頭目:包括頭目及其長嗣,在長嗣沒有既成以前,可以說是準頭目、其 社會地位與中國歷史上太子相似,頭目土地必得擁有農地及宅地。
(二)、核心貴族:其社會地位僅次於頭目,他與頭目的差別在於自己沒有土地 所有權而僅有土地使用權,且免稅。身份取得方法有兩種:第一是父母親是頭目,
而自己是餘嗣。第二為父母親是核心貴族而自己是長嗣。
(三)、二級貴族:其社會地位僅次於核心貴族,他不但沒有土地所有權,而且 必須納稅。
(四)、邊緣貴族:這一階級就貴族而論是最低的一個階級,就社會待遇而論與 平民相彿,但就意識而論,卻高平民一級。
二、 士
士的社會地位低於貴族而高於平民,其長嗣為士,餘嗣就變為平民。這一階 級及為中間階級,既不為貴族,也不屬於平民,這階級的人或許就是為頭目的做 事的人員,如:管理人、徵租人、部落軍事領導人等等名稱人員。
三、 帄民
平民成分比較複雜,有些是頭目遠親,有些可能與頭目無關。他們是勞苦的 群眾,靠自己的勞力換得自己的生活,甚至榮譽;平民的社會地位是最低的一級。
這三個階級在傳說上各自有不同的世系來源。貴族階級多自稱為太陽子孫,
是征服者與土地領主階級;士這個階級常是一個部落最初的創建者之一,平民階 級乃追隨前二者的勞役階級,其來源複雜,或者自始即是貴族或所統帥的屬民;
或許是外來的歸順者。貴族與平民之間皆及關係非常清楚,兩者之尊卑,統治與 被治,有產與無產對立階級,各階級復由直系與旁系發法則在分為第二次亞階級
(衛惠林,1955)。
排灣族的階級制度是嚴格的,以世襲取得其階級地位;但各階級間並不是完 全封閉的,階級外婚是變更身份地位的方式,成為排灣族社會易動的主要因素(石 磊,1976),每一個部落頭目就是這個小國家的國王。
參、 經濟制度
排灣族的傳統經濟是以農業為主,狩獵、漁撈為輔。農作物以粟(小米)芋 頭、甘薯、樹豆等為主;狩獵的對象是以臺灣山地常見的動物為主。
排灣族人以月亮的圓缺及季節的變化來判斷農耕的日期,又以農耕生長的週 期制定曆法。例如稱小米收穫日時的祭祀活動叫「Masuvaqu」或「Masucavilj」「小 米沒有了」(即收成了)年的到來。又例如石磊(1971)在屏東縣筏灣村(排灣 村)的研究發現該村一年中最先的農作是種植芋頭,接著播種小米、花生及其他 農作物等,等芋頭都收成並且烤過,最後整地準備下一年開始種芋頭。如此一年 可以分成三個工作季節,年初是播種期,接著是除草季節,最後是收穫季節。
排灣族傳統的生產關係是地主與佃農的互動關係,所有的經濟資源都掌握在 地主手中。地主是靠世襲的方式得來,佃農得以承租土地耕種,當然承租土地是 要付租的。以屏東筏灣村(排灣村)為例,種小米的土地是小米產量的四分之一,
甘薯與芋頭田雖然不必交地租,但是地主有權利在屬於他們土地的甘薯與芋頭田 採收而不必得到耕種者的事先允許,即使是打獵也要將獵物的一隻後腿呈獻給土 地的主人同時在政治上也是統治者 。
排灣族在分工上僅以性別及年齡來區分,如開墾、打獵、建屋等粗重或危險 工作交由男人擔任;紡織、縫衣、刺繡等較細緻精巧的工作由婦女擔任。老人與 小孩因為体力與動作較不夠靈敏,只能在家照顧嬰孩或看家等。當需要大量人力 時,如開墾、建屋、婚喪喜慶時,則親友間以輪流工作、請人工作或合作等方式 完成。
肆、 政治制度
排灣族的政治制度建立在長嗣繼承與土地制度上。由於長嗣承家,餘嗣成家 後離開自己的出生家庭,在長嗣的協助下或建新家或到配偶的家去經營家庭生 活。
土地的所有者 mamazangiljan 除了擁有土地(農地、宅地、獵區)的支配權,
亦有義務保護屬地上的人民並且也參與這一家庭每一位成員生命歷程中的各種 儀式(石磊 1998)。歷來學者關 mamazangiljan 的稱呼紛歧,如稱領主、團主、
宗家、宗主等,現代原住民族已習慣稱之為頭目。
相對的倚賴頭目或受之保護之屬民稱 valjakavakan(常民),前來倚靠的 valjakavakan(常民)是沒有私人的農地及獵場的,他必須向保護他的頭目租用農 地,及徵求獵場的使用權。其收成的農作物及獵物必須依比例繳納,否則將遭受 刑責。
頭目為了有效管理屬民設有家臣,家臣通常為其親屬,並分掌各個職務。
Qedjiqedjipen 猶如頭目的秘書,專為頭目傳達指令,以及提供各方訊息給頭目,
使頭目了解村落農事、獵物或各種事務。
Parisirisi 為巫師的統稱,女巫通常是其家系祖先中一定有當過女巫者,如此 比較容易得到神賜或感召,在徵得父母親同意後自幼跟隨師傅學習各種應具備的 知識。男巫稱 parakaljai,通常來自繼承或由首席巫師指定,協助祭儀的進行,亦 負責所有重要祭儀時將祭葉或祭品送達村外山上或獵區祭壇。所有女巫中權力及 巫術最高之首席巫師稱 kadrarhingan,除了執掌所有祭儀,並具有傳授巫術的資 格(許功明 1984)選為在祭儀時殺猪的獵人。
家臣與祭師團形成了頭目管理部落的行政組織,由有形的關係家臣再配合無 形的祭師團,建立了頭目在部落中的基礎力量,再配合自己的親族勢力,頭目就 能在部落中建里起自己的規範與權威,進而有效的管理與統治自己領地。
第三節 國家力量介入之後的變遷
壹、 荷蘭及明鄭時期的排灣族
西元 1624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殖民臺灣統治起,排灣族逐漸納入國家的的統 治。荷蘭以台南為根據地,主要是為了要收購鹿皮及取得高價值的糖業,但因急 需人力,藉此獎勵漢族從中國大陸移民。然而荷蘭政府未能有效管制移民,在人 口自然成長下,造成原住民族的生活空間受到壓迫,因此生活在高屏下淡水溪的 馬卡道族,西進移至中央山脈山腳地帶,而與排灣族為鄰,也因此新建許多部落,
也有長趨南避至恆春地區(劉還月,1994)。
當時荷蘭政府為保護為其經濟生產的漢人和平埔族,不受到排灣族的侵擾,
曾發動過數次的征討,其中最著名的有望仔立(vongalid)、力里(dalegedeg)、率 芒( seveng)、大龜文(caqovoqovolj)等事件。而荷蘭為招撫原住民族,意圖打 破領主既有的權利結構,進而劃分行政區域並定期舉行會議,西排灣族部落隸屬 於 verrovorongh 行政區,東排灣族則隸屬卑南行政區(中村孝志、吳密察,1991)。
但在西元 1624 年到西元 1662 年的 38 年中,荷蘭僅僅止於經營平原地區,
具有其經濟價值之地;對山區的原住民族的政策只擬定防範作亂而已。從荷蘭當 時進行戶口調查的紀錄,排灣族部落名稱的出現,僅是平原四週附近的部落(中 村孝志,1994),因此可以推測荷蘭政府與排灣族是間接接觸,對其社會、文化 是陌生且富神祕色彩。
鄭成功於西元 1662 年驅逐荷蘭,接著統治臺灣二十二年,這時期從大陸渡 台的漢人不斷增加,從鳳山向北到嘉義,向南到恆春,皆為漢人拓殖,也因此平 原上的平埔族生活空間遭到壓縮,相對地對排灣族的生活領域無形中亦受到壓 迫。此時的排灣族因地域問題不時攻伐拓殖的漢人,而西北部的排灣族和魯凱族 因地緣的關係也受鄭軍及拓殖者攻伐較多,如傀儡番是鳳山附近的排灣族之一,
為了懲戒不遵守其規範,鄭軍數次出兵討伐,但均告失利,因而終止討伐。
明鄭經營臺灣,企圖恢復明朝,但均告失利,遂退守臺灣,盡力經營本島。
對原住民族採取恩威並施,並以屯田方式漸次侵占平原原住民族的居地,惟對排 灣族歸順政策並沒有成功。
貳、 清代時期的排灣族
清朝統治臺灣有二百年餘,但對台政策卻始終處在朝令夕改的狀態,有時禁 止,有時開放;直至乾隆 25 年(西元 1760 年)終於允許移民接家人來台,平地 的開拓也從此時日益進展,因此到清朝末年,臺灣除了僅剩的山地地區,全境皆 有漢人進入拓殖,而漢人人口也由清初初估不超過 15 萬人,至清末時已超過 250 萬人,由此可知其勢力之龐大(引自葉神保,2002)。
清朝對原住民族的政策,是採平地原住民族的同化和山地原住民族的隔離,
對歸順的原住民族族稱為「熟番」,未歸順的則稱為「生番」;而歸順的「熟番」
在清政府武力訓化之下,反而對相鄰的排灣族形成很大的壓力,形勢也由早期排 灣族佔有優勢轉變為趨於劣勢,影響到日後的族群關係;也因臺灣島的開發是由 南到北,排灣族位居於臺灣的南部,社會文化首當其衝受到影響。
清雍正 7 年(1729),訂立封山政策,立石立界並頒布禁止進入「番地」的命 令,但卻無法阻止漢人進「番地」開墾,漢與原住民族衝突事件不斷,再加上當 時的外交事件(美國羅發號船員事件、牡丹事件),逼得清朝不得不「開山撫番」, 撤銷山禁。
清朝針對排灣族進行的開山撫番工作,主要是開通南部東西之要通(崑崙 拗、浸水營、楓港-卑南、瑯嶠-卑南等),並設立撫墾署改善原住民族生活,設 置學堂,招收排灣族的子弟,實施教化工作,但因經濟利益的衝突及文化差異的 緣故,同化工作難以達到預期效果;最終清朝同化工作宣告失敗,探究其主要原 因是清政府未實質的進入原住民族地區,而是以施惠的方式要求山地原住民族
「自制」,如不遵守即武力圍剿,但也僅只是象徵性的懲罰,對排灣族的管理僅
虛有其名。
然而,同化工作雖然未成功,但卻打開了山地原住民族的「物資視窗」(葉 神保,2002),漢族精美物品流入排灣族的社會,尤其是衣飾及生產工具,刺激 排灣族發展精美的刺繡工藝,同時也提昇農事的生產力,社會生活因此更加安 定;但如此的政策對排灣族的整個生產型態及社會架構影響還是有限,雖增加了 原漢間的接觸與了解,卻還是不能避免的發生衝突,因此直至日本佔領臺灣前,
排灣族的傳統文化還是維持著。
參、 日本殖民時期的排灣族
西元 1895 年日清戰爭結束,清朝將臺灣割讓予日本,殖民統治因此進入臺 灣,但當時日本並未積極治理番地,而是將焦點放在鎮壓抵抗的漢人;於是關於 理番的問題,直至西元 1910 年第一次五年計劃才開始,並且是以武力進行徹底 的討伐。
理番政策進行第一次五年計劃終了時,山地原住民族族表面上已是歸順,因 此臺灣全境皆在日人所統治下,日本人認為「原住民族文化程度非常低落,需要 為其設立特別行政區,且在這狀態,其比一般民眾需要更優厚的保護與管理。」
(葉神保,2002),因有此見解,特別於原住民族族居住地設立特別行政區。
明治 35 年(1902),南部恆春地區的排灣族群起抗日,日政府以武力進行鎮壓
使之臣服。而後警察的勢力在排灣族部落更加穩固,大凡部落與部落間之糾紛都 有警察介入排解。日政府認為要讓排灣族歸順,首先以權威鎮壓頭目為上策,因 此於大正初年(1912),日政府藉由名目集合了排灣族頭目及地方長老們到屏東機 場,觀看飛機空中盤旋與實彈射擊演練,更率領頭目到日本旅行,觀看日本的建 設與發展,用以威鎮頭目,使之消彌心中不順從天皇之想法;且為了剝奪頭目領 土權、政治權、儀禮權等,以相對的抵押品---銀製勳章(頭目章)給予頭目,甚 至利用官方選舉頭目,希望用以分化頭目與屬民間的權力關係。
變原住民族生活習俗,培養警察和青年團為文化打手;在日本實施同化工作略有 起效後,即實施部落大遷徙,以徹底消滅社群意識和頭目制度;在太平洋戰爭激 烈時,為厚植戰備力量,推展皇民化教育,使原住民族不分青紅皂白的自願當高 砂義勇隊,參與戰鬥,諸如此類,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讓原住民族漸漸失去自 我傳統文化。
雖然大正 3 年(1914)實施槍枝繳械時期,原住民族族曾以武力全力抵抗,殺
聲響徹山谷,但終究無法阻擋日本的強橫與掃除開發山林的決心。日本同化排灣 族「能竟其功」,主要是以武力為長期後盾,再加上政策推行前深入了解排灣族 的社會制度,攻其弱點並蠻橫地強加日本意識(葉神保,2002)。但是族群關係 的接觸,若只有殖民心態的強奪、剝削政治、經濟利益,甚至否定其族群文化,
同化也只是落為表象,當族群原生情感穿透利益時,或族群關係面向勢力消長 時,同化成功的假象便不復在。
肆、 戰後時期的排灣族
西元 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整個中國地區忙於戰後復原和應付內戰,
無暇顧及臺灣,因此政府對臺灣原住民族初期政策,基本上是沿襲日本政策,將 原住民族族區分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平地山胞」以普通行政處理,
而「山地山胞」則以特殊行政處理,也因此造成許多的誤解與不滿。
同時為了避免漢人以優厚的政經條件來剝奪原住民族的生活空間,便在「山 地山胞」的所在地區設置山地保留地,其原意是使臺灣原住民族能在保留的土地 內發展經濟和傳統文化,且漢人進入保留地時必須要有警察許可證(西元 1977 年前)始可進入;西元 1958 年到西元 1965 年間進行土地重劃,以家戶人口數來 分配使用的土地,從此以後原住民族開始重視私有財產,但山地保留地為國有 地,是在國家權力的管理之下分配所有,不屬於原住民族個人財產;直至西元 1981 年間,政府才陸續將土地權利歸還於原住民族(葉神保,2002)。
原住民族保留地設置目的是為了保護和發展,不可否認保護政策確實安定了
原住民族社會,但似乎過於保護而少有發展,在現代變遷快速的時代,這樣的政 策適切程度也讓人重新思考。
在西元 1960 年代,臺灣經濟起飛,但山地耕作地,土地貧瘠比例高,交通 不便等因素,耕作往往作業成本不符效益;而都市工廠勞動力需求激增,原住民 族青年紛紛前往都會區賺錢,但因知識水平不高,勞力常受剝削,原住民族工作 性質多為最基層的勞力工作,在飽受欺辱下的原住民族,常常用酗酒等方式麻痺 自我,造成許多社會問題,更加深社會對原住民族的誤解,這些狀況確實產生了 許多不良的影響,影響了族群關係,也衝擊著部落下一代的價值觀;原住民族往 都會區工作,回流的是金錢萬能的消費型態,物質的誘惑,傳統文化的污名化,
讓原住民族的處境更加雪上加霜。
雖然荷西明鄭以及清代政府對於排灣族並沒有介入太深,使得排灣族的自主 性一直到日本政府正式統領台灣後才開始被影響。但日本政府為有效統治臺灣,
並取得各式的資源,透過武力鎮壓削弱反抗力量,接著遷移部落,使頭目的土地 的統領權喪失。並培植新的部落力量瓜分頭目的權力,並讓部落產生嫌隙無法團 結一心;更培養青年團帶頭否定自己的文化,破壞傳統的價值。透過這一且手段,
日本政府很有效地控制了排灣族,並且成功地推行皇民化運動,開始進行思想改 造,讓山區的原住民比漢人更快變成日本人。
而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延續日本人的原住民政策,透過鄉村長、民意代 表、社區發展協會、青年會甚至是部落會議,都大大的改變了頭目在部落的地位;
民間的宗教團體更帶著各種補給的物資進入山區,以神愛世人之名給予物質缺乏 的偏遠部落滿滿的協助,但此舉快速的孤立了頭目,原本門庭若市的頭目家門廣 場,變得門可羅雀,原本是部落的象徵人物,沒人供養後變成好吃懶作的代名詞。
西元 1987 年解除戒嚴令,臺灣呈現多元社會的氣象。臺灣原住民族的意識 逐漸抬頭,不僅族群追求自身文化的意義存在,更是超越族群界線,爭取臺灣泛 原住民族的權力和尊嚴。排灣族與各個族群一樣,極力回復傳統優質文化,並將
織及對地位的重視,還有凝聚族群意識的 aleveq(五年祭)儀式也不斷在各部落 重新被舉行著,在在揭露排灣族重新取得民族驕傲的決心。
第四節 與發飛乎藍家族相關研究
壹、 新化一個排灣族部落的歷史(張金生)
本篇論文主要的研究對象就是發飛乎藍家族最後的遷移地點-新化村。從自 然景觀、村莊的形成與發展以及未來的展望等方面來論述。其中耆老的訪談紀錄 可以配合本研究,用不同的角度來看發飛乎藍家族,再配合邱進財先生的口述資 料以手稿,綜合來看不會讓本研究立場過於偏頗。該研究訪問的耆老中以研究者 的祖父邱進財先生的訪談紀錄最多,附錄中的 55 篇田野訪談中,邱進財先生就 有編號 18、19、20、32 四篇,其他與發飛乎藍直接相關的訪談就有四篇,分別 是編號 5、6、7、8、9、22、23、26、27、28、34 共 11 篇,由此可知新化村的 歷史與發飛乎藍家族息息相關。
其中提到發飛乎藍家族並非姑仔崙部落的創始頭目,而是利用一些手段慢慢 變成主要統治者的,如編號 6 的訪談中發現發飛乎藍並不是姑仔崙社的創始家 族,節錄以下訪談:
張(張金生)問:妳對 Kuvaleng 部落的頭目有沒有傳說,說法為何?
洪(洪英妹)答:Kazangijang 或稱 Kovavui 家族是 Kuvaleng 部落(註:
榕樹下放置醃肉,榕樹根攀緣裝滿醃肉的陶甕放出之臭味稱之。)的開基頭 目,後來被 Vaviluwan頭目家族霸佔取代,並象徵性分給小小的 Puqulu 之 地為其領土。Kazangijang或稱Kovavui家族的房子很大,樑與柱都是用大石 柱架成,該家有Pazangizangi(大力士),有一個石扇放在房子的上方。(張 金生,2002)
而遷移至久卡庫來社時,第三代榮隆又被立為頭目,但是久卡庫來社另有領 地的頭目節錄編號 23 訪談如下:
張(張金生)問:妳對現在新化村的頭目看法如何?
王(王玉枝)答:我們的老人家說:Tjukakuljai 部落的頭目原本是 juangatsuqe,後到日據時代日警封立了 Vaviluwan 家族。然祖始地在 Kuvaleng 時代,原有 Kavavuei家族是頭目,從其家屋有大石柱、石扇等證 明。
最後一個頭目的爭議的則是國民政府的遷村,民國39年(1950)新化村成立,
紹家村所屬的各部落陸陸續續遷入新化村,部分遷移至土坂村新興部落,部分遷 移到大武鄉各村落,發非乎藍家族也在民國43年(1954)遷入新化村新生部落,
自此紹家村結束。
新化村之前是屬於大鳥萬社頭目卡壓馬的領地,原地名「較立查個」,卡壓 馬同意讓陳進生帶領子民前移至此地並任命為副頭目,統領此地,家族名稱-福 路福樂(Vulovul),已經有一個頭目進入了新化村這個地方,雖然這個家族與 其統領部落曾經屬於姑仔崙部落的衛星部落,但經過「南蕃事件」、遷村、另立 頭目等各式各樣變化,不可否認的這個家族確實是先進入新化村,且受原領地的 頭目所委託管領該領地,依排灣族傳統確實是該領地的頭目。在編號7的訪談記 錄中提到這點:
「光復後不懂排灣族制度的地方幹部,竟然把古發冷部落的發非乎藍家 族在我們土地上公封為頭目,這叫我莫名難耐,對地方幹部的倫理制度的破 壞,希望寫歷史的後輩能謹守我的話語,否則,我死也不眠目。藉此,再慎 重呼籲新化村民,新化村的土地是我家族的,我(陳進生)才是新化村真正的 頭目。」(張金生,2007)
以上這些家族的對於發飛乎藍家族不滿或不以為然,在研究者所有的口述資 料以及手稿都是看不到的,這些歷史的爭議就像面鏡子一樣看見為何新化村在一 些文化儀式的保留上如此薄弱,也可以更認識發飛乎藍家族在部落中的定位進而 找尋在推展傳統文化上未來的方向。
貳、 日本時期排灣族「南蕃事件」之研究(葉神保)
民前五年(1907)這六個部落與姑仔崙部落形成主部落以及衛星部落的關 係,在當時是相當龐大的部落群,也在當時姑仔崙社開始成為勢力相當強大的排 灣族部落。但這時日本殖民政府也開始改變山區原住民族的管理政策,為加強對 山林的控制,日本政府從1895年至1905年間,對原住民族採恩威並用的綏撫政 策,來遏止原住民族出草習俗,但難有立竿見影之效;就算以武力取締「兇蕃」
或教導農耕技術指導,或進行槍枝彈藥的管制都無法讓原住民族收斂馘首舉措有 效改善,反而「蕃害」每況愈下,更加強烈。
根據統計自1896年至1915年蕃害數,死亡及負傷有9994人(含公務員與眷屬 及人民)(引自葉神保,2014 )。因此,日本認為惟有以武力強制押收原住民族 槍枝,才是根本解決之道。此時期從1906年4月到1915年3月討伐結束。時任總督 是佐久間左馬太(1906年4月11日到1915年5月1日)。總督於1907年1月6日決定於 該年度預算增列山地經營費50萬圓運用,此舉可謂山地經營之一大進展,其綱如 下:
一、「蕃地」之經營,致主力於製腦造林、採礦等利源較多之「北蕃」,
而「南蕃」徐圖撫育。
二、對於「北蕃」推進隘勇線時,儘量宣傳政府策使「蕃人」甘心承諾。
除不得已情形外,加以討伐。
三、對於「南蕃」於「蕃社 」內 置撫蕃官即駐在所,從事撫育工作。
四、對於隘勇線內「蕃人」,配置足以鎮壓之軍警。一面施行撫育,一 面施行撫育防其騷擾,使線外「蕃人」獲識居住內有利而希望遷。
五、撫育工作為施藥、「蕃童」之簡易教育、物品交換等。注重實用,
施惠需帶報酬性勿濫施。
而在「理蕃」進行次序上,對「南蕃」之方策是:「『南蕃』不擇方面,
易者從先,難者從後,而以却一方面或却一種族為對象,進行撫育工作。」
(引自葉神保,2014)
日本政府開始進行五年理蕃政策,以撫育為主、討伐為輔,相較於北部,南 部的山林資源比較利於當時日本政府開採,所以主要「輔助措施」都放在北部的 北蕃,南部的南蕃是以撫育工作為主,但還是有發生不少的武力衝突,其中跟發 飛乎藍家族有關的就是收繳槍銃所引發「南蕃事件」。
整理文獻後發現最重要的因素「柴塱譯社事件」就是為什麼反應這麼大的原 因:
臺東廳巴塱衛支內的 tjaljengis (柴塱譯)社,於明治 41 年(1908)
6 月及 11 月,兩次殺害力里與浸水營間傳遞郵件的巡查。日本於是召集宜 蘭、臺北、桃園、深坑及台東等五廳警部 168 人組織討伐隊,砲轟部落,踐 踏農作物追擊逮捕社民交出兇手和槍械 …… 。「歸順式」結束後,命令柴 塱驛及馬有樂兩社人暫住於簡那撫臉社,並命令酋長里凱 (ljegai)監視。
後來認爲不宜使他們永住於故社,目賭廢墟及與四鄰之各社人交往,乃於 10 月 10 日決定命令他椚移住距離巴塱衛支廳北方約二十町之巴望衛溪右 岸…。當時臺東廳長將他椚移住之社取「改新」之意命名為巴克灣社……
(按:族語 vaquwan )。(轉引自葉神保,2014)
姑仔崙社與柴塱譯社相鄰,彼此間有許多姻親關係,「柴塱譯社事件」發生 後,姑仔崙社收留了許多柴塱譯社的親戚,因而哭訴著被日本人迫害的情況,慘 案歷歷在目,因為馘首的風俗導致整個部落被滅社,所以咖邦的擔心不是沒有道 理的。「南蕃事件」是收繳槍銃所引發的,從文獻紀錄及口傳,東部排灣族的槍 枝在太麻里酋邦酋長 dauyu(久洋)奔走勸告之下,皆平順地服從日本押收槍枝 政策。(葉神保,2014)
當時的發飛乎藍是乖乖地將槍銃給交出來,收繳槍銃並不是發飛乎藍家族反 抗的原因。「南蕃事件」是多個排灣族部落在五年理蕃時期在差不多一個時間點 所發生的抗日事件,最主要的原因是收繳槍銃,但是跟發飛乎藍所在的姑仔崙社 無關。如下表:
表 2- 2
南蕃事件各酋邦起義原因一覽表
酋邦名稱 日本觀點 排灣族觀點 備註
力里酋邦 抗拒押收槍枝 政策
1、維護酋邦主權及抗拒繳械。
2、親族受辱,激起復仇的決心。
大龜文酋邦 抗拒押收槍枝 政策
1、維護酋邦主權及抗拒繳械。
2、實踐與力里酋邦林盟作戰的傳統約 定(習慣)。
射不力酋邦 抗拒押收槍枝 政策
1、維護酋邦主權及抗拒繳械。
2、地緣關係受大龜文酋邦影響。
姑仔崙酋邦 抗拒押收槍枝 政策
1、日本觸犯禁忌,覺得受辱,起而襲 擊日警。
2、親族受辱,激起復仇的決心。
四林格酋邦 抗拒押收槍枝 政策
1、維護酋邦主權及抗拒繳械。
2、受力里及大龜文酋邦影響。
資料來源:葉神保(2014)。日本時期排灣族南蕃事件之研究(181 頁)。台北:
國立政治大學。
姑仔崙酋邦隔著巴塱衛溪與力里及大龜文遙相對。自古此等酋邦的外圍部落 聯姻 ,且有部分社民移住姑仔崙酋邦內,但因雙方為爭奪生活資源且有部分社 民移住姑仔崙酋邦內,爭奪生活資源常發生部落間的爭戰,故雙方埋下了難解仇 恨。日本召開押收槍枝「六龜會議」,並未邀請東部排灣族酋邦參與。(葉神保,
2014)所以邱進財先生口述的有一個日本人被殺,怕被誣賴是兇手,而真正的兇 手就是對岸敵人力里社的人,而那個日本人則是浸水營駐在所的警察及家眷。而 力里社發動攻擊的原因就是不滿收押槍械的舉措以及「柴塱譯社事件」,跟姑仔 崙社一樣,因為都彼此相鄰,都有成為姻親的族人,如下圖所示:
圖 2- 2
南蕃事件時姑仔崙及力里兩社領域圖
資料來源:葉神保(2014)。日本時期排灣族南蕃事件之研究(114頁)。台北:
國立政治大學。
根據葉神保日本時期排灣族「南蕃事件」之研究中所述的,姑仔崙社抗日的 原因,第二點「親族受辱,激起復仇的決心」是相符合的,但是第一點在邱進財 先生口述資料中並未提起,以下是該論文提到的抗日原因:
力里社襲擊浸水營日本駐在所,日警要求姑仔崙的人協助收屍,因此日 警召集部落壯丁到駐在所運屍。清點屍體時部落有一位剽悍的人(kabang)
說:「我們無能嗎?為什麼要幫忙收敵人(力里社)獵殺的屍體,我們不會
自己馘首嗎!」(當時力里社和姑子崙社是敵對部落,再說幫人收屍在排灣 族一種禁忌視為極端的恥辱,甚感沒有尊嚴。),因此攻擊日警。
排灣族有一個禁忌,就是不能接觸被敵對部落馘首的屍體 (除非是自 己部落的屍首 ),更何況是搬運屍體。日本押收我們槍枝的前幾個月,力 里社的人殺害tjuazaljum(浸水營)駐在所警員數十個人。日本警察就強制 我們將屍體搬回駐在所。當時我們部落的人說:「為什麼我們要處理敵人馘 首的屍體,難道我們是弱者嗎?!我們不會自己去馘首嗎?!」那些參與收 屍的人深覺得受屈辱,因此商量趁日本不備時,全部將日警殺害,並馘首回 部落,因此日本派軍隊攻擊我們並燒毀部落。(葉神保,2014)
觸犯排灣族的禁忌,是另一個發動抗日的原因,雖然邱進財先生口述中並未 提起,但是發動者都是他的二伯-咖邦,而父親榮隆所統領的的久卡庫來社也加 入響應,帶了部分年輕人參加,當時的頭目拉拉古彥已經老邁,所以戰事主導人 都交由咖邦,文獻中提到:
松山隊長所提報之一節說 :「據本日下午9時30分止之諜報員告知,曾 經襲擊姑仔崙駐在所的首魁、姑仔崙分社酋長卲姆卲姆(zemzem),21日日 軍警第一次攻擊時,中彈死亡,社民壯丁人亦被砲彈集中而亡,而其他尚有 5、6名負傷,故意氣頓時沮喪。惟首謀者、酋長之敗死,或為事實。果然如 此對於自始即觀望形勢而後決定向背之巴塱衛支廳轄內各社民將造成間接 威壓,有利於將來操控社民。」(葉神保,2014)
上面提到了邱進財先生的大伯-日麼日麼,姑仔崙分社其飛里飛里社的頭 目,也是發飛乎藍家族原本要接第四任頭目的人選,在第一次交戰事就中彈身 亡。雖然咖邦在事先已經有完整的籌畫,並非臨時起意的,首先將頭目拉拉古彥 帶領部落中老弱婦孺遷移到布拉哥斯及其他部落,並且開始準備戰爭物資,規劃 攻擊路線及攻擊次序,架設障礙物,切斷日警的電話線,其中有一段說到了戰時 的安排:
伐本酋邦,於是率領酋勇士日本軍警必經之路築貣長約200公尺的掩堡來防 禦日軍警的攻擊。根據古文獻紀載:「10月21日,黎明,先頭隊渡過姑仔崙 溪時,見水中橫設鐵絲數條。日軍警驚訝社民也有如防備之主意?社民是切 斷日警架設的電信線來利用防備。」由此可知,kaban足智多謀,且勇猛無 比。其保衛家園的精神,迄今仍然存留在酋邦後裔記憶並傳為美談。(葉神 保,2014)
但是還是不敵日本軍警的先進武器,臼炮及山炮各式火砲對著叢林深山中的 姑仔崙部落狂轟濫炸,還好老弱婦孺已被遷移到其他分社。青壯年則聯合抗日,
一開始在山區叢林地形的庇佑下取得不錯的戰果,但是後續的日本軍警在其他部 落青年的帶領下,在配合先進的武器及人數優勢,勢如破竹的攻入了山中的部落 姑仔崙,自此之後姑仔崙社變成了歷史。
在發飛乎藍家族的帶領下,姑仔崙社及所屬的部落人民們持續與日警對抗,
不斷在山區中打游擊戰,日軍警若想將山中反抗的社民及部落完全消滅,必須要 投注更多的人力及物力,但同時間「南蕃事件」還有其他部落在反抗,如果戰事 拖長,姑仔崙社若聯合到其他反抗的部落就更麻煩了,於是便請大鳥萬社的頭目
-卡壓馬出面協調,因為拉拉古彥頭目有個非婚生女也就是私生女-樂麼樂曼,
是跟卡壓馬的妹妹啾姑所生的:
日本焚毀部落, 踐踏農作物人民生活困難口述:在「大鳥萬酋邦長 kayama dakilivan 」的遊說,我們酋長却意「和解」。這時日本警察要求 我們酋長率抗日勇士到大武支廳來,之後酋長和部分勇士回落,其餘的不知 下。我們問日警時他說已經回家了! 但家人始終等不到這些勇士回家,我 們猜想可能已被日本殺 這些勇士回家,我們猜想可能已被日本殺害,我們 怕日本再次砲轟部落,也就不再追問這些勇士的下落 。(葉神保,2014)
「南蕃事件」是影響發飛乎藍家族重要事件,讓一個統領即將壯大成為大型 聚落的家族,瞬間變成國破家亡的流浪者。
參、口述歷史-自我宣稱
在文字記載以前,許多民族發展的起源、傳說或大是,就是靠口述歷史流傳 下來的。雖然這樣口述歷史混雜了許多神話,但也頗有許多可信之處,並非完全 無稽之談。口述歷史是以錄音訪談的方式蒐集口傳記憶(interview) 以及具有歷 史意義的個人觀點(王芝芝譯,1997)。
口述歷史,可以說是一種歷史調查的方法,就是以訪談(inteview)來蒐集取得 個人或集體的口傳記憶。此一訪談問答過程,在經過與訪談者確認比對後,在製 作成訪談問答的逐字稿、引向紀錄或整理成故事的文字敘述後,這就完成一個口 是歷史檔案。這樣的歷史資料,在日後可以被收藏、出版,也可以提供作為學術 分析,與其他歷史文獻進行比對,呈現許多隱匿不彰的史實,或確認一些模糊不 清的敘述,讓歷史更加接近具體的事件真相(吳建昇,2015)。
口述歷史突破傳統上歷史的來源必須取自文字的限制,講歷史的取材與資料 來源擴展至相關人員的敘述,並將「歷史詮釋權」回歸與廣大群眾(江文瑜,1996)。
取得自我對於歷史的詮釋權,自己說屬於自己的歷史。每一個人在口述的過 程中,都是事件的參與者與解釋者。「口述歷史」因之對無權力者、無書寫能力 的弱勢者特別意義非凡(江文瑜,1996)。
雖然口述者對於自己所敘說的資料會夾帶本身的立場,或者對於事件的價值 判斷,但是這些都不影響口述資料的歷史價值。原住民族是沒有文字記錄的民 族,需多的傳說故事以及重要事件都是利用口傳的方式記錄下來,現今流傳的在 各族群的傳說故事都是有其歷史的意義。所以自己說自己的故事,宣稱自己的歷 史價值。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章主要是在說明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程序,全章共分為七節,第一節為 研究架構,第二節為研究對象,第三節為研究方法,第四節為研究工具,第五節 為研究進度,第六節為資料整理與分析,第七節為研究的信度與效度,以下將分 別敘述。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首先以資料收集與文獻探討的方式來探討發飛乎藍家族的相關資 料,並採用訪談法加以研究。最後利用訪談結果和收集到文獻資料加以比對研 究,撰寫出一份完整的研究論文。以下為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圖,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