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man, Hopper, and Osborn (2005) 研究指出,績效合約與配套措施相結合,可 以解決及克服大型機構、政府部門等客戶的能源效率投資的市場障礙。近年來,
我國政府積極推動 ESCO 產業政策措施,然而,政策較不具法律效力,缺乏強 制性的規定和行政命令,約束力較弱,且配套細節並不落實,所以在政策的執 行上顯得力不從心。現行的法律政策對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業或行為沒有明顯 的懲罰措施,責任機制並不完善。目前獎勵措施主要是以財政補貼、稅收優惠 為主,而金融信貸的優惠措施也不完善,導致除了部分高耗能企業外,大多數 用能單位因為能源消耗佔產品的成本不高,沒有節能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導 致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難、成本較高、節能項目不多、商業風險大等。融資通 常認為是主要 ESCO 發展的障礙之一,銀行信貸人員缺乏評估履約擔保的貸款 經驗(Vinea, Murakoshi, & Nakagami, 1998),而金融機構的鼓勵措施不明確,操 作性不夠,況且,我國節能服務項目的資金來源是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融資渠 道較為單一以及節能服務公司是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多尚處於發展初期,規模 較小,在銀行貸款審核過程中信用評級較低,很難向銀行提供信用擔保和足額 的抵押,導致難以獲取銀行貸款,儘管近年來政府建立了節能減排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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