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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化到多元化培育模式的遞延

第四章 師範教育法實施期間的培育(1979-1994)

第三節 一元化到多元化培育模式的遞延

國家機關對於民間社會進行控制與支配的臺灣威權體制,藉由政 府權力體系的支配性地位與主導性關係,除表現在政治、經濟、社會 層面上,同樣充分體現在文化層面的教育資源管制與操縱上;但是,

當人民的基本人權與公民權獲致保障,原先政府不當的操控大致上已 不存在,在形式或理論上來看,威權轉型已經完成(蕭全政,2001:

67、81)。具體而言,1994 年 7 月 28 日經國民大會通過總統、副總統 由人民直接選舉;1996 年 3 月 23 日,舉行總統、副總統直接選舉,臺 灣已經進入民主體制(齊光裕,1996:443;周陽山,1996:7)。

從政治體制的觀點來看,不同政治體制的國家,面對體制變革時,

會採取不同的國家治理模式及調整運作制度。但是,究竟要如何「正 確地採用制度」,包括由威權體制朝向民主政治轉型、經濟體制朝向市 場經濟轉型,成為影響國家發展的關鍵力量(Lane & Ersson,何景榮 譯,2002:17-18)。臺灣威權體制在在凸顯國家機關透過政府權力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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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全面性對民間社會進行宰制,惟經完成轉型後,理應回歸自由化、

民主化、多元化的民主體制架構,或許處在長期的戒嚴狀態下,政府 和人民都還在摸索、學習建構解嚴後的民主模式,形成解嚴多年的臺 灣,在制度面上,仍有跟不上市場機能的步履,中等以下學校師資培 育模式的變革即為其中一例。

中等以下學校的師資培育模式,並未隨著解嚴而即時變革,仍沿 用 1979 年 11 月 21 日公布的師範教育法,繼續採用計畫式培育,俟完 成較大幅度改變培育模式時,已距解嚴近 7 年。在解嚴前後幾年,諸 如黨禁、大陸探親、報禁等至為政治敏感的政策,皆已一一開放或解 禁,反觀已較不具政治敏感性的師資培育制度,卻長時間停留在研修 階段,遲遲未見具體變革。其所牽涉的原因甚為龐雜,質言之,導致 政策變革的延宕,不外有下列幾種情況:

一、民主建構過渡期的疼痛

威權政權運作常態化之後,當威權結構變遷到民主體制,雖然擁 有民主的身軀卻仍夾雜著威權的影子,不僅官僚體系需要時間來調 適,民眾受到長期的思想控制,更需要執政者的實際行動來化解民眾 的疑慮。解嚴初期,雖見到民主的骨架雛型,但尚未有民主的血肉,

整個民主體制仍處在造血及添肉階段,即使有高明的政治魔術師,準 備各種魔術道具也要花上不少時間,否則,臨場獻技,漏洞百出,容 易被觀眾拆穿,豈不功虧一簣,反而失去了民眾的信任度。師資培育 制度,在威權體制時期原就屬於執政者塑造政治社會化載體的一支,

短時間內即要轉化根深柢固的原培育體制,平實而論,此種大轉變猶 如一件大工程,因此,當威權體制轉型時,轉化師資培育制度也就成 為另一政治角力的競技場,延宕隨著威權轉型而轉化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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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僚體系遲滯作為的牽制 77

陳敦源(2000:112)提出我國民主行政發展特色的看法,認為臺 灣民主制度的設計是循著「先羅馬、後希臘」的軌跡在發展;亦即先 有行政官僚,然後才有民主機制的出現,主要在於臺灣長期處在威權 體制的運作下,嚴格來說,民主根本無從落腳,直到解嚴,民主機制 的運作才得以進行。在民主機制的運作下,尤其在解嚴初期的民主建 構階段,讓官僚體系找到合理化的空間,拖延民主轉型的立法或法案 的修正,其原因之ㄧ,歸咎於「行政機關權力授予極大化的考量所產 生的『不行動』」(陳敦源,2000:113)。師範教育法修正案的牛步化,

正如上述官僚體系的不行動或帶有高額的行政管理成本(拖延)般,

遲至 1992 年始送立法院審議,距離解嚴有 5 年之譜。

三、立法機關運轉的無效率 78

在臺灣,立法機關不是威權轉型之後的產物,它在威權體制時代 即已存在,只不過威權體制時代的立法機關是行政官僚體系的橡皮圖 章,對行政官僚體系而言,它是效率和效果皆高的機關,因此,對其 本身負有的監督功能來說,已經失去原先設計的機能。威權時代,立 法機關功能性的喪失,主要是受到國民黨一黨獨大時期以黨領政的影 響,其功能被嚴重約制;解嚴初期的立法機關生態如同戒嚴時期般,

形式背書的型態仍然存在,但也多了在野政黨在國會展現問政風格的 壓力,給過去那種效率與效果兼具的國會立法,增添論戰的空間,從 而遲滯審議法案的時間,對師範教育法的修正平添不確定因素,導致

77 從解嚴起,師範教育法修正草案,至 1992 年 3 月 12 日經行政院第 2170 次會議決議送立法院審 議,並於當年 3 月 25 日函送立法院止,將近 5 年。

78 從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師範教育法修正草案起,至立法院於 1994 年 1 月 18 日三讀通過,有 2 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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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在立法院躺 2 年才出爐。事實上,比師範教育法修正案花更長 時間的法案,甚或無疾而終的法案,仍不在少數,算是威權轉型後的 另一種陣痛。

四、保護既得利益團體的糾葛 79

長期以來,師資培育的大本營在師範校院,師資培育開放所受到 衝擊最深的團體,當然也是師範校院。這些都屬於公立學校,在政府 的政策下,理應率先支持政府的改革,但是,站在師範校院師生的立 場來看,開放師資培育等同明確宣告師範校院在師資培育專業上的終 結。師範校院往後何去何從?畢業生的任教機會是否因而增添變數?

這些疑問,有專業培育的憂心和市場立論的爭辯,很難有交集。加上 廣泛開放大學的設立,私立學校為了招到較優質的生源,當然想有機 會投入師資培育行列,以分得一杯羹,因而隨著教育改革團體的大纛,

積極促成。從師範教育法修正案可以看出,政府的師資培育政策不是 一夜間要大幅開放,主要是由政府核准才可以開辦,招收名額有限制,

開辦之後又有評鑑機制管控的設計,對師資培育開放後所加諸的管制 措施,美其名在進行品質管制,事實上,相當程度在保護既得利益團 體,至少在開放初期能兼顧各方的需求,同時讓師範校院逐漸淡出師 資培育產業,給師範校院有轉型發展的時間,此乃以漸進開放來換取 師範校院的生存空間 80

79 雖然外界對一元化師範教育的培育有所質疑,但是對於是否大幅開放非師範校院加入師資培育 行列,除有市場利益與教育專業的爭辯之外,政府對師範校院的轉型與發展,未能有明確且有 魄力的作為,才是師資培育變革舉棋未定的主因。

,主要在避免引發另一波阻礙改革的浪潮。

80 從師範校院的公費、自費名額來看保護既得利益團體的實例,陳舜芬、丁志仁、洪儷瑜(1996:

27)對師資培育法通過後的師資培育動向觀察,提到「《師資培育法》公布後本應立刻實施,但 師範院校在 1994 學年度所招新生中,各系均有半數學生獲得政府的公費,其餘為自費。自 1995 學年度新生起,始依照新法的規定實施。」依據 1994 年 2 月 7 日公布的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與助學金等方式實施。」已經明確規範「自費為主」

的師資培育,卻仍擺脫不掉對師範校院「公費」的留戀與憧憬,難免讓外界存有政府對師範校 院的長期壟斷師資培育,尚存著「愛不釋手」的管制權力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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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憧憬威權鞏固與永續化的作祟

握有權力的人,都希望能長久執政下去,最佳狀態是能在威權體 制的保護下,遂行執政者的利益。但是,當國際的自由浪潮湧向臺灣 時,臺灣並無法抵擋這一股澎湃的浪潮,威權轉型的腳步也因而加快,

1987 年成為臺灣威權轉型、民主體制發展的分水嶺。不過,從解嚴初 期的政治生態以觀,其變化並非巨大,執政黨仍然是國民黨、國會席 次仍屬國民黨一黨獨大、民選縣(市)長幾乎仍由國民黨掌握、地方 民意代表大部分仍屬國民黨居多數,在野黨充其量屬於點綴的成分居 多,還不至於威脅到國民黨的執政大權。或許國民黨在此一政治生態 下,以為「威權」和「民主」的意涵相等同,一如戒嚴時期倡言有民 主的具體型態在運轉(包括憲法的運作在內,只不過在憲法的實施上 冠加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幻想能在民主旗幟的掩護下行威權復辟 之實,期待周邊的政治工具能夠繼續有效運作,以鞏固國民黨政權的 永續化,模糊掉民主體制運作的精髓。師範教育法的修正內容,未嘗 不是在這種心態下孕育出來的結果。

在師範教育法研修期間,政府的師資培育政策仍然維持解嚴前的 模式,主要係採師範校院一元化公辦,雖然也開放教育院、系培育師 資,但畢竟政府核設教育院、系的大學校院尚屬有限。若以政府遷臺 以來的師資培育來看,雖有非師範教育體係的大學校院加入師資培育 行列,例如政治大學教育系、臺灣教育學院(彰化師範大學前身)培 育學士學位的師資;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中興大學、成功大學 4 所 國立大學,自 1967 年至 1980 年開設教育學分選修。整體而言,無論 採主修或選修方式培育師資,仍以師範校院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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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的完全干預來運作,困難度愈來愈高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