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的培育(1994-2005)
第一節 國家與民間社會的強弱
當威權轉型到民主體制,民間社會部門的力量由弱轉強,此一政 經環境不代表國家部門就此衰敗或不存在,只不過轉換成以人民代理 人的角色重新開張。在民主國家主權在民之下,人民將權力授予國家 機器這一代理人來執行,而由立法、司法機關對代理人進行監控,但 是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所進行的監控,甚或由一般民眾直接來監控,
都產生「監控成本」問題,即所謂「代理人成本」或「交易成本」(陳 敦源,2000:107)。換言之,一個民主國家,因立法、司法機關或人 民對國家部門監控不易,甚且監控成本大,給了國家部門有較大的自 主空間,因此,民主國家經常依其偏好進行權威性行動,甚至在不同 於社會偏好時,改變社會偏好或自主地依其自己的偏好而行動
(Nordlinger,1981:7-8、28-30)。
從民主國家的自主性而言,民間社會雖然在民主體制裡得到發展 的機會,但並未能到達取代「國家」或排除「國家」角色的境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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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依法行政的民主體制內,國家做為一個人民代理人的角色,它 的自主行動空間仍然相當大。但是,在國家自主性的運作中,也留給 民間社會部門有生長的腹地,為國家整體發展營造一個共存共榮的環 境。在這一環境裡,民間社會部門的興起與發展,主要與國家體制、
國家角色、經濟結構有關,加上國際政治、經濟情勢的改變,也是促 成臺灣在國家和民間社會自主性、職能性調整的因素。國家和民間社 會兩大部門的力量消長,體現在社會運動的動員和政府在公共政策的 接納程度上;尤其是威權轉型初期,社會運動的勃興,表徵著民間社 會力量的竄起,此一指標,牽引國家部門的公共政策決策型態與能力。
臺灣的社會運動在解嚴初期,如雨後春筍般的活絡,各行各業都 有為其各自訴求發起的運動類型,在教育層面的動員上也未缺席。1987 年為教師本身權益發聲的「教師人權運動」,初試啼聲,不僅影響教師 聘任的規定,也對學術自由的保障、黨化教育退出校園等,具有催化 作用(蕭新煌,1992:22-3)。接著 1994 年 4 月 10 日民間發動的「四 一○教改運動」遊行,其訴求包括「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大學」、
「促進教育現代化」、「制定教育基本法」,激起更大的迴響,影響的範 圍等於是對教育的「總體檢」,也從而促發 1994 年 9 月 21 日行政院教 育改革審議委員會誕生的關鍵力量。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
(1996:17-19)就全盤教育發展的需要進行研議,經過兩年的時間,
在 1996 年 12 月 2 日提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在報告書裡提到 教育改革的目標,包括達成現代教育目標、滿足個人與社會的需求、
邁向終身學習的社會及促成教育體系的改造等四項 84
84 報告書裡提到教育改革的目標,包括「促成教育體系的改造」一項,而「師資培育的多元管道 要暢通,師資素質也應不斷地提升」,即納入「促成教育體系的改造」項內(行政院教育改革審 議委員會,1996:19)
,另為擺脫過去 國家威權角色對教育的不當介入或干預,主張轉換成人民代理人角色
161 育部,1998:2-3)。
86 委員會網站,2011/12/2)。民進黨係由社會運動起家,第一次政黨輪替 正代表社會運動的興起已經達到巔峰;觀察民進黨執政期間的社會運 楚瑜一組獲得 6,442,452 票(得票率 49.89%)(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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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首見大規模教師團體的遊行抗議,也獲得執政黨正面的回應。此 一民間社會的訴求(屬既得利益團體之ㄧ),正好給了執政當局名正言 順大刀闊斧進行師資培育機構退場、減量的機會,擺脫師資培育機構 這另一利益團體反對聲浪的束縛,正如同民主國家的自主性:國家與 民間社會的偏好並無不同時,國家依民間社會的偏好採取行動
(Nordlinger,19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