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影響師資培育制度發展的相關理論探討
第三節 政治體制下的師資培育運作歷程
做為一個能動者的國家(state-as-an-agent),有了屬於自己的政治 體制之後,只不過擁有治理國家的一種手段 27
雖然不是所有的能動者(agents)都是人,但是要成為人就 必需是一個能動者;而且要成為一個能動者也就要擁有權 力。「權力」在這種高度抽象的意義上,係指「改造的能力」
(transformative capacity),這種能力係透過某些方式對一 系列給定的事件加以干預,從而改變它們。
,它仍然是僵硬的棋盤 一張,如何鋪陳開展、運籌帷幄,需要透過「政府」這一人民代理人 的實際運作,始具有其生命力,簡言之,此一生命力的源頭即賦予政 府展現其力量的「權力」。Giddens(1996:7)曾謂:
換言之,在國家治理上,權力是政府施政的法寶,缺少了它,想 要推動一系列的政策,根本就失去其能動力。
將師資培育放在政治體制下來討論,可以從權力的延伸、教育的 傳遞和文化再製三個取向的不同政治意涵來觀察。權力的延伸,表徵 著統治者(或支配者)這一能動者,在權力行使上的意圖,經由不同 政治體制的權力運用,其政治目的也有著鮮明的對比;至於教育的傳 遞和文化再製,則是權力的實際運用途徑,亦即 Giddens(1996:7)所 謂的「透過某些方式對一系列給定的事件加以干預,從而改變它們」
的方式,此種方式,不論是偏向正面的傳遞,抑或傾向負面的再製,
與政治體制之間即維持著相關性的引導或控制作用。
McClelland(彭淮棟譯,2000:5、22-23)曾引述 Democritus 在
27 Acton(侯健、范亞峰譯,2001:334)在談到國家及其制度時認為,「制度不是一種目的而是一 種手段」;這種做為手段的制度,「必需擁有並發展那些能使之充滿生機活力的資源」。
52
原子論上的看法,認為「自然整個可用一些非常細小的微粒的運行來 解釋,這些微粒的動態,原則上是可以預測的,只是人類事實上沒有 能力去預測」,因此,「如果一切都是同樣的東西做的,自然之中何來 彼此嚴格有別的階層?」,也就是說,「一切之間只有規模之異,沒有 本質之別」。由此推論,「權力」的歸屬,當然不全歸某一階層的專屬 品,應該如同古希臘人看作是「用來促進一己的利益,或你所隸屬的 團體的利益」(McClelland,彭淮棟譯,2000:10)。但是,當國家或社 會有了階級關係,「權力」因而伴隨著統治者的出現,「支配」、「控制」、
「宰制」這些具有上下影響關係的強制力量,也就如影隨形般的應運 而生;只不過在不同政治體制下的權力運用,透著不同的目的,統治 者使用的權力工具,也就有著顯著的差異。教師,做為教育傳遞、文 化再製的載體,統治者拿師資培育當作權力的一種工具,在運用效益 和影響廣度而言,與其他政治工具相較,具有舉足輕重的份量。
壹、權力的觀點
一、合法化的象徵性工具
對「權力」的看法,普遍的政治學者都會從國內的角度來討論,
而有些學者更涵蓋國際關係來分析,如Nye(吳家恆、方祖芳譯,2006:
19-26)所提出的剛性權力和柔性權力 28
28 Nye(吳家恆、方祖芳譯,2006:33)提到剛性權力,係建立在誘惑(胡蘿蔔)或威脅(棍棒)
之上的經濟與軍事力量,從而使他人改變立場;而柔性權力,則建立在塑造他人喜好的能力上,
是一種「意在懷柔,而非威逼」,促使他人順從的力量,類似 Bachrach 和 Baratz 所提「非決策 制定」這種權力的第二面向。
,並倡議「剛柔並濟,善用柔 性權力」的外交政策;即使學者們對權力探討的寬窄度不同,其實這 些論點,大到可以在國與國之間的互動關係看到,也可以在個人的生 活層面上加以運用,可見權力運用的無所不在,而且權力關係一如
53
Wrong(1980:83)所認為的是「混合體」(mixtures),各種權力形式彼 此之間形成一個相互結合與相互關聯的網絡。只不過,在政治上的權 力施展,比起其他領域有較大的表演舞台,其所影響的層面也要大得 許多。
Acton(侯健、范亞峰譯,2001:331、342)認為,能夠保障人民 權利的制度是政治體制,但是,政治體制需要擁有「權力」的政府,
國家才有能動的力量;但是,他卻批評持絕對權力的理由,是在增強 自己的信心,因此主張:「把絕對權力放到責任的集中營裡」,並提出 一個斬釘截鐵的見解:「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擁 有權力的政府和導致腐敗的權力,在這個地方似乎產生彼此的矛盾與 衝突,與其說 Acton 上述對權力詮釋的負面貶抑,不如說是他擔心政 治人物擁有權力後的濫權、擴權作為,因而有「偉大人物也幾乎總是 一些壞人」(Acton,侯健、范亞峰譯,2001:342)的一面倒評斷,這 也正如同 Giddens(1996:9)引述 Parsons 在〈On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power〉一文對權力的看法:「權力被當作制裁力量運用時,可能是最 使人驚恐,而且經常是最引人生畏;但當它沉默貫串在反覆不斷的制 度化運作時,它卻是最強烈且持久的力量形式」。
其實,早在 16 世紀初,Machiavelli(閻克文譯,1998:88)就已 經藉由寓言式的描述,提出如何做一個兼備人性和獸性來維繫君主統 治權力於不墜的張本,他說:「因為獅子不知防備陷阱、狐狸則無力防 備豺狼。因此,君主應當既是一隻狐狸以識別陷阱,又是一頭獅子以 鎮懾豺狼」;由此可見,這種政治思想必然長期、持續地影響到政治人 物的政治性格及其權力運作。這些政治人物掌握國家統治權,透過統 治機關的權力行使,代表著「統治者對合法化的需求」,而被統治者也 存在著一種「植根在嬰兒期對依賴經驗的合法化需要」傾向,形成統
54
治者對被統治者以一種權力強制與合法化的關係在運作
(Wrong,1980:122),此種運作關係,統治者有可能偏離合法化與正 當性而產生犯罪行為,此又涉及「政府犯罪」的範疇 29
二、權力的面向
,但是,這種 犯罪行為,也大都到了統治者喪失統治權力之後,人民才意識到統治 者的劣行,而興起處罰的念頭(李雅麗,1994:7、10);惟錯誤已發 生,傷害也已造成,事後的處罰只不過是聊備一格罷了。
以上引述幾位具有影響力的政治學家對權力的主張或見解,大都 傾向負面的、像蛇蠍般的促使權力對象(被支配者)產生痛苦的根源,
其目的無非在汲汲營營於權力的追求、奪取與永續統治,因而不禁讓 人對權力油然產生如下的刻版印象:不僅權力來源或內涵在賦予權力 行使者無限的想像空間,即使權力的應用也從而帶給權力對象無窮的 限制、鬱悶與驚恐。
權力的資源,真的是提供行使者上到了天堂,而卻帶給被支配者 來到了地獄嗎?以下就 Lukes 的三種權力分類:多元論的單面向權力 觀、Bachrach 和 Baratz 的雙面向權力觀、Lukes 自己的三面向權力觀進 行探討,最後,再從這些權力觀來看師資培育政策的運作。
多元論的單面向權力觀。Held(李少軍、尚新建譯,1995:226、
228-229)提到多元論者的派系(或利益團體、壓力團體)問題時,認 為多元論者「特別側重於發生過程,即個人在爭奪權力的過程中,如
29 在民主與非民主體制下,不同權力運用所產生的政府犯罪意義也不相同,「在非民主體制的國家
(如君主專制、共黨國家)下,政府犯罪就是政府利用其不受限制的權力來從事犯罪行為」,「在 現代民主國家的體制下,所謂的政府犯罪就是擺脫了權力分散而相互制衡的狀態,產生了權力 的自我膨脹,以及權力的相互結合」;而其犯罪類型,包括「統治者憑藉其實力,如利用行政命 令、動用軍事力量或秘密警察組織,直接侵害人民的法益,而藉由控制司法權,將這一類的政 府犯罪行為排除於刑法的規範外」及「統治者利用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作為侵害人民法益 的阻卻違法事由,而將其犯罪行為隱藏在公權力的行使之中」二類(李雅麗,1994:18、33)。
55
何將他們的力量結合為團體或組織,從而產生什麼結果」,他更進一步 提出將個別的政府部門設想為另一種利益團體,來為自己爭取稀少的 資源,此即涵蓋政府部門和政府部門之外的其他成員或團體,在面臨 彼此都是對手而需要相互爭取資源的情況下,一個以「實現自身目標 的能力」(即權力)於焉出現,他認為在此一情境下,正如 Dahl 的權 力觀點:「所謂『權力』,我們用來描述一種……現實的關係,比如說 A 能夠以某種方式行為,以控制 B 的反應」。但是,各個派系或團體,都 佔據著某種優勢,從而影響到資源或社會價值的分配,也因此,資源 或社會價值的分配,受到「任何一個特殊團體的影響,都將隨著議題 的不同而有所變化」(Held,李少軍、尚新建譯,1995:229);Latham
(1956:239)就曾提出這樣的看法,認為公共政策是在任何特定時間 內,團體競爭(或鬥爭)以取得各自偏好的一種均衡。多元論者的單 面向看法,認為政治參與者在政府主要議題的決策制定上所顯現出來 的政策偏好,是政治參與者在決策制定過程中對主觀利益的外顯衝突 之反應結果(Lukes,1974:15),換言之,係將權力運用的焦點放在政府 主要議題的決策制定上,政治參與者為追求或分配更多的社會價值,
個人在爭奪過程中,將他們的力量結合為團體或組織,以對抗其他參 與者(Lukes,1974:11-15)。
Bachrach和Baratz的雙面向權力觀。Bachrach和Baratz
(1970:21-25)認為權力係一種表現「關係」的概念,亦即權力是人與 人(或團體)之間的「關係」30
30 多元論者認為,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Dahl,1957:203)。
,這種權力關係,存在於「(a)A與B 之間存在著價值或行動路線的衝突;(b)B順從A的願望;(c)B如此 做乃因害怕A會剝奪他們的價值,而且B認為順從有利於不順從的結 果」;簡言之,即彼此之間的利益與價值衝突,因某一方施以懲罰的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