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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年 1 月,聯合國通過美國提出的決議草案,宣判中共為侵略者。8這一狀不僅 讓中共在聯合國的形象沾得一身腥,還讓許多國家進而以此為理由,指控中共不符合聯 合國憲章中愛好和平的會員資格,反對其加入聯合國。9另一方面,也讓隔岸觀火的中 華民國,看到了雪上加霜的好機會。國府發現,香港的中國難民問題,亦可作為向國際 控訴中共暴行的宣傳與爭取國際同情的題材10,而聯合國宗旨中有關保障基本人權的精

5 有關 1960 年代以前,國共在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席位之爭論過程,可參見〈中國代表權問題的 緣起與緩議〉,收錄於王正華編,《中華民國與聯合國史料彙編—中國代表權》(台北:國史館印 行,2001),頁 2-105。

6 蔣中正,〈如何消弭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五月八日接待美國訪華記者團答問〉,

收錄於蔣總統思想言論集編輯委員會編,《蔣總統思想言論集》,第 28 卷(台北:中央文物供應 社,1966 年),頁 45。

7張淑雅,〈藍欽大使與一九五 0 年代的美國對台政策〉,《歐美研究》,28 卷 1 期(1998 年 3 月)

頁 206-207。

8高朗,《中華民國外交關係之演變(1950-1972)》,頁 27。

9 Kuo-Chang Wang ,United Nations voting on Chinese representation : an analysis of General

Assembly roll-calls, 1950-1971(Taipei: Institute of American Culture, Academia Sinica, 1984)

pp.37-38.

10 相關論調如:「要想解決世界各地的中國難民問題,必須首先解決香港的中國難民問題;要想

第三章 難民問題的國際化 - 119 -

神,即為法理上之依歸。11於是,中華民國政府向聯合國提出香港中國難民案之前,便 試圖以中共迫害人權及違反人道主義作為議題,在聯合國第三委員會(Third Committee)

對中共進行控訴。12

1951 年 3 月期間,正當立法院還在為放寬入境問題爭論的同時,若干立委主張將港 澳難民問題訴諸國際以制裁中共。3 月 13 日,立法院通過了由廖維潘等 21 人提出的臨 時動議,該案內容在指控中共在中國大陸屠殺人民的暴行,13並且採取兩種辦法:一、

為求迅速,交由外交委員會負責起草電文,電致中華民國聯合國代表團,請其向聯合國 呼籲應專設一個「集體措施委員會」,目的在限期內對中共實施經濟、政治及軍事等有 效制裁。二、所謂的港澳難民應視同於國際難民身分,呼籲聯合國各會員國應發動國際 救濟,儘速予以救助,以「維護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憲章之尊嚴」。143 月 20 日的院 會,該案被外交委員會予以保留,撇開立法院無權指示駐聯合國代表團,以及監察院已 有類似呼籲等理由15,更值得注意的是眾立委反對保留該案的焦點,即為何有提出必要?

又以何種方式提出最具成效?

發言的重點大致可歸納如下:首先,提案代表廖維藩立委表示近期美國欲排除中共 加入聯合國,因此美國會通過了促請聯合國譴責中共侵略之決議,而反觀中華民國政 府,豈有放任中共殘害自身同胞而不跟進的道理。其次,有立委認為本案具有人道主義 精神,有利於爭取民主國家的同情,並能增進其對於中共暴行之認識。再者,李鈺則特 別強調本案的宣傳價值,他分析道:「本案並非是希望獲得到什麼效果,祇是向國際宣 傳共匪的暴行使他們都能瞭解,其作用在此,談到制裁亦僅是一句空語」。最後,有立

解決香港的中國難民問題,必須首先獲得國際的同情與援助。」參見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編,

《救總十年》(台北:中國災胞救濟總會,1960 年),頁 56。

11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55 條規定:「為維持和平及基於權利平等相互尊重及民族自決之原則的各 國間友好關係所必須建立及固定之條件下,聯合國將促進:(a)略;(b)略;(c)全世界一致尊重 並遵守人人之人權及基本自由,無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此法條參見胡鴻烈,〈香港難民與 聯合國〉,《自由學人》2 卷 5 期(1957 年 5 月),頁 54-55。

12 第三委員會又被稱為「社會、人道、文化委員會」,其主管經社理事會及其下級機構所涉及的 衛生、人權、基本自由、社會合作進步,以及專門機構推動的計畫與活動等事項。參見周煦,《聯 合國與國際政治》(台北:黎明文化,1993 年),頁 94-95。

13立法院秘書處編印,〈第一屆立法院第七會期第四次會議速記錄〉(1951 年 3 月 13 日),頁 10

14立法院秘書處編印,〈第一屆立法院第七會期第四次會議速記錄〉(1951 年 3 月 13 日),頁 11。

〈立院通過電聯合國 制裁匪幫救濟難胞〉,《中央日報》,1951 年 3 月 14 日,一版。

15立法院秘書處編印,〈第一屆立法院第七會期第五次會議速記錄〉(1951 年 3 月 20 日),頁 10。

委主張將資料送交外交部,以供該部作為控訴中共之輔具。16總結上述,可以發現立委 們有感於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的地位仍不穩「當」,因此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實有主動出 擊之必要。1951 年 10 月下旬,蔣中正亦於〈聯合國六週年紀念日書告〉中,強調聯合 國組織應強化抵制「共產侵略」的必要,他表示:

以中國大陸為例,我同胞每日遭遇大批逮捕及集體屠殺之慘運……全世界共產黨 徒有一個共同的特性,就其對于人權及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完全棄置不顧。

我們對於侵略者,必須依照憲章規定嚴予懲處,姑息政策必須完全摒棄,更須在 聯合國下設置有充分力量的國際警察武力,俾隨時隨地遇有侵略生,即能予以制 止。17

與立法院的構想不謀而合,1951 年 3 月起,外交部透過蒐集中國大陸報紙中所刊登 各種死刑案件,並擬製成一份「中共屠殺人民統計表」18,以作為駐聯合國代表團指控 中共清算反共份子及違反人權的暴行證據。19外交部認為若能在聯合國會中提出本案,

不僅能強化中國大陸人民對政府的向心力,還具有極大的政治宣傳價值。20外交部長葉 公超(1904-1981)認為在提案前,需先解決下列問題:(1)中華民國政府可否向聯合 國提出此案?(2)在何種機構與利用何種方式提出對我最有利?(3)提出後,至少能 列入議程。(4)若提案為控告性質,一旦中共亦以反控訴為由參與討論,中華民國政府 應如何應對?才有利於執行之可能。21駐美大使顧維鈞(1888-1985)的回函,則提供了 下列幾點看法。首先,他認為根據聯合國的人權保障規定及宣言,中華民國政府可將本

16立法院秘書處編印,〈第一屆立法院第七會期第五次會議速記錄〉(1951 年 3 月 20 日),頁 11-17。

17參見蔣中正,〈聯合國六週年紀念日書告〉,1951 年 10 月 24 日,收錄於秦孝儀編,《先總統 蔣 公思想言論總集》,第 32 冊(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4 年),頁 313-314。

18 〈中共在大陸屠殺人民統計:1951 年 2 月起至 1952 年 3 月止〉(日期不明),〔大陸救災與共 匪暴行〕,中研院近史所藏,外交部檔案,檔號:642/0034。

19 〈夏晉麟報部電〉(1951 年 3 月 21 日),〔大陸救災與共匪暴行〕,中研院近史所藏,外交部檔 案,檔號:642/0034。

20 1951 年 2 月 21 日,中共公佈「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法令視為「類似法國大 革命時期之恐怖政策」,並分析中共運用新華社與在香港的機關報紙以列舉公佈死刑者之名單,

認為其目的有二:(1)鎮壓中國大陸之反共勢力;(2)使人相信大陸地區已無游擊隊活動可能;

(3)加強侵略南韓之氣勢。〈外交部長葉公超致紐約蔣代表並轉顧大使:關於中共在大陸厲行恐 怖政策事〉(1951 年 3 月 15 日);〈駐美大使顧維鈞電報部〉(1951 年 3 月 21 日),〔大陸救災與 共匪暴行〕,中研院近史所藏,外交部檔案,檔號:642/0034。

21 〈外交部長葉公超致紐約蔣代表並轉顧大使:關於中共在大陸厲行恐怖政策事〉(1951 年 3 月 15 日),〔大陸救災與共匪暴行〕,中研院近史所藏,外交部檔案,檔號:642/0034。

第三章 難民問題的國際化 - 121 -

案向安全理事會或與專責人權問題的經社理事會提出,藉此引發國際關注。然而,他不 贊成貿然行事,主要有兩點顧忌。其一,在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團提出後,若支持中共的 代表團便以聯合國干預內政為由而拒絕討論,甚至趁機在會中提出邀中共參與討論;而 非同情中共者,也未必支持中華民國政府的觀點。其二,目前有許多聯合國的會員國希 望韓戰能盡快和平落幕,因此贊成妥協者不少,顯然不太有意願刺激中共。那麼,何時 提出最為有利呢?顧維鈞認為,一旦有代表團提出中共具有中國代表權的資格時,便是 最佳時機,中華民國政府可藉本案而強化代表團的論證。相較於在聯合國提案時的謹 慎,對於美國的宣傳,他則主張應積極地將上述題材加以發揮。22在上述考量下,本案 亦暫時被擱置。

然而,隨著國際輿論對韓戰休兵的呼聲日趨高漲,1951 年 6 月 1 日,聯合國秘書長 賴伊(Trygve Li,1896-1968)發表一份聲明,指出在三八線附近停戰是聯合國的期望;

7 月 10 日,韓戰停戰談判開始進行。23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聯合國瀰漫「姑息主義」的作 風頗為不滿,認為這將會中了蘇聯的陰謀,徒使中共「以中國人民的生命為犧牲,對聯 軍作猛烈的反攻。」24因此,外交部認為事不宜遲,決定在第三委員會先行提出,一方 面可作為反共宣傳;另一方面,則與中華民國政府在大會指控中共的暴行呼應。25聯合 國第六屆大會於 1951 年 11 月 6 日至隔年 2 月 5 日召開,中國代表團在會中先發表中共 違反人權的演說,並與智利及哥倫比亞做接洽,趁 12 月 18 日第三委員會討論有關人權 問題時,提出一項聯合決議草案,旨在呼籲聯合國各會員國應關注或遏止世界各地違反 人權事之發生。議案提出後,蘇聯集團以干涉各國內政之嫌表示反對,美國等代表則是 贊同,經修正,最後以 38 對 5 票通過(另有 9 票棄權)。26本案的通過,雖然呼籲的內

22 〈駐美大使顧維鈞電報部〉(1951 年 3 月 21 日),〔大陸救災與共匪暴行〕,中研院近史所藏,

外交部檔案,檔號:642/0034。

23 參見趙學功,《巨大的轉變-戰後美國對東亞的政策》(天津:天津人民,2007 年二版),頁 74-75。

23 參見趙學功,《巨大的轉變-戰後美國對東亞的政策》(天津:天津人民,2007 年二版),頁 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