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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列席聯合國難民高級專員執行委員會第一屆會議報告〉 ,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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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聯合國難民高級專員執行委員會第一屆會議報告〉

,頁 4-5。

182 眼看原可通過的議決草案又將有所變數,鄭寶南表示,通過此議案對中國難民並未有實質顯 著的幫助;對法國與丹麥篤定中國難民在高專職權之外的態度表示不滿,並聲明若真在此會中被 通過,將繼續在「諮委會」、「經社理事會」與聯合國大會中辯論此問題。結果,「議案以修正之 形式,未再討論,一致通過。」

〈列席聯合國難民高級專員執行委員會第一屆會議報告〉

,頁 5。

183 中譯文出處同上,頁 6-7;日內瓦鄭寶南電報部,〈外交部收電機字第 2128 號〉(1955 年 5 月 14 日),〔聯合國救濟香港難胞〕,中研院近史所藏,檔號:642/0073。

184劉藎章電報部,〈外交部收電機字第 1405 號〉(1956 年 3 月 23 日),〔聯合國救濟香港難胞〕,

第三章 難民問題的國際化 - 153 -

應優先解決歐洲難民事務,如英、法、比利時、丹麥,以及美國代表皆曾有此表示。191 與此同時,「救總」邀外交部會商本案,外交部即告知勿對「難民署」期望過大,並向

「救總」提出下列建議:(1)自立推行救濟計畫;(2)爭取美國「流亡者條款」之適用 與福特基金會及其他慈善救濟團體之支援;(3)聯合香港各救濟團體加強救濟力量與效 果;(4)擴大國際宣傳,與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爭取救濟行動相配合。由此可知,外 交部自知應有所退讓,但仍欲繼續爭取。192

當「難民署」的四年歐洲難民援助計畫於 1956 年暫告一段落,亞洲難民問題才開 始較受到委員會的關注,1956 年 5 月底召開的第三屆「基金執委會」對香港中國難民態 度的改善便是一例。193最明顯的是美國,美代表在會中指出,只要在法理許可前提下,

如本年「難民署」若另行籌款,可考慮撥一小部分如 10 至 15 萬美元,作為救濟中國難 民之用,其餘各國代表的反應也大致良好。於是,經主席決定延至下屆「執委會」再作 詳細討論,並賦予「難民署」專員三項任務:(1)參照漢布茹報告書中關於香港中國難 民的資格問題,擬訂一節要;(2)詢問英政府,衡量香港難民的目前處境是否需要特別 援助;(3)是否有款項可援助此難民。194為趁勢追擊,鄭寶南緊接著於 7 月中旬,當經

191〈劉藎章致外交部代電:關於洽請聯合國難民高專公署將我逃港難胞一案列入「執委會」第三 屆議程事〉(1956 年 3 月 26 日),〔聯合國救濟香港難胞〕,中研院近史所藏,檔號:642/0074。

頁 1。

192〈報告〉(1956 年 3 月 14 日),〔聯合國救濟香港難胞〕。中研院近史所藏,檔號:642/0074。

193據李德表示,由於「難民署」的四年救濟計畫目前已告一個段落,才有餘力兼顧中國難民問題。

他建議中華民國政府可與「難民署」專員合作,預先與各有關政府接洽,並就漢布茹報告書中有 關法律問題預作準備,以利屆時辯論。鄭寶南等代表也建議外交部在策略運用上,可以漢布茹報 告書確認難民的政治性及具有國際機構救助資格,盡量避免從法律觀點作為辯論重心,重點應放 在爭取援助的目的,而非不斷地圍繞職權法打轉。例如「難民署」管轄之難民、無國籍者、不願 返回其本國者,及香港中國難民均不適用此範圍。鄭寶南因此認為國府在解釋職權問題時,可運 用漢布茹報告書的結論,指出高專公署職權並未將此難民排除在外,而是「若干國家有意作此」。

〈出席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中國代表團致外交部代電:關於向聯合國難民事宜高級專員公署交涉將 我留港難胞按列入執行委員會議程經過〉(1956 年 7 月 11 日),〔聯合國救濟香港難胞〕,中研院 近史所藏,檔號:642/0074,頁 4-6,11-12。

194 英代表的立場仍未改變,但指出若「執委會」決定援助此等難民,望高專與香港當局密切聯 繫配合辦理;土耳其認為此難民應屬高專公署職權內,建議可以高專公署現有遠東救濟經費中無 法支用款項救濟我國難民;挪威及澳大利亞堅持強調救濟行動前,需先通過法理上的認證。高專 說明「執委會」授權高專公署撥款救濟,即可辦理,避免在聯大中遭致越權批評。法代表建議可 將我國難民受援資格提請國際法院提供諮詢意見,以色列主張提請聯大辦理。〈出席聯合國經社 理事會中國代表團致外交部代電:關於向聯合國難民事宜高級專員公署交涉將我留港難胞按列入 執行委員會議程經過〉(1956 年 7 月 11 日),〔聯合國救濟香港難胞〕,中研院近史所藏,檔號:

642/0074,頁 1-3。

第三章 難民問題的國際化 - 155 -

社理事會討論「難民署」工作問題時,發言批評「難民署」的救濟對象因種族有差別待 遇,有失聯合國憲章「種族平等」原則,並指稱這是若干國有意對難民國際法作狹義解 釋所致。195

然而,美蘇冷戰於 1956 年冬進入白熱化狀態,導火線是 1956 年 10 月下旬在東歐 發生的「匈牙利事件」,由於蘇聯出兵,造成許多匈牙利人逃往西歐,一時成為嚴重的 國際難民問題。196該事件與香港中國難民問題原風馬牛不相干,不過從後續發展來看,

或多或少對本案造成影響。一則為「難民署」專員帶來的噩耗,由於聯合國大會後來把 匈牙利難民問題交由「難民署」善後,使該署經費愈形窘迫,因此更不可能從原有救濟 基金中撥款救本案難民。一則為轉機,基於以上因素,「難民署」高專另提議可透過其 力向國際呼籲勸募,不過前提是「確定高專職權」,再者,募款活動也需經大會核准,

總之,「難民署」專員至此一改之前扭捏作風,均贊成中華民國政府應提向大會討論,

來個「正面對決」。197但換個角度想,這實顯現出美國重歐輕亞的戰略態度。另一方面,

該事件也對「難民署」的功能造成深遠影響,根據學者研究指出,1950 年前半,美國並 不熱衷於「難民署」的捐款198,如前述及「逃亡者計劃」便是由美國獨立運作。不過,

由於 1956 年後「難民署」有效地解決該批難民的安置問題,使美國認為該署吻合其外

195 《難民地位公約》是聯合國大會於 1950 年 12 月 14 日第 429(V)號決議召開的聯合國難民 和無國籍人地位全權代表會議,1951 年 7 月 28 日通過,1954 年 4 月 22 日生效。我政府此時 正在考量是否加入公約,最大的顧慮便是加入後「將使我對香港難胞案,自失立場。」由於公約 所定義的難民定義與高專公署組織法相同,僅限於歐洲籍,即第一條保障的難民為「兩次歐戰所 產生之難民及在 1951 年前自東歐國家出走之人民。」雖然「第一條乙項(一)(b)款規定締約 國亦可解釋難民包括歐洲及其他區之『政治難民』,惟迄無國家作此表示。」因此,國府基於以 上考量,仍應不斷向國際呼籲難民的「國際性」,決定暫時不加入公約。〈駐聯合國代表辦事處處 長劉馭萬致外交部代電〉(1956 年 6 月 12 日),〔聯合國救濟香港難胞〕,中研院近史所藏,檔號:

642/0074,頁 1-3。公約條款部分,詳見林志彥,〈國際法上的難民問題〉,頁 95

196由於冷戰的背景,使這批難民富有濃厚的政治色彩,例如美國稱這些難民為「反共自由戰士」。 美國當局認為這些難民極具反共宣傳價值,可打擊蘇聯等社會主義國之形象,因此在 11 月下旬,

艾森豪總統決定根據 1952 年移民法中的「臨時允入」(parole)規定,破例使大量的匈牙利難民 申請入美。參見李曉崗,《難民政策與美國外交》,(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4),頁 105-117;:

蔡拓等著,《全球問題與當代國際關係》,(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頁 180。

197 〈觀察員劉藎章:列席聯合國難民基金執行委員會第四屆會報告〉(1957 年 2 月 7 日),〔聯 合國救濟香港難胞〕,中研院近史所藏,檔號:642/0075。頁 1-2

198杜魯門政府甚至拒絕簽訂 1951 年的《難民地位公約》,藉此避免承擔在「難民署」計劃下的龐 大救濟經費,更重要的是,美國擔憂這些經費會被「難民署」用在對華府而言不具政治宣傳價值 的難民,或是要求美國安置這些難民。參見李曉崗,《難民政策與美國外交》,頁 53-54。

交利益,便更加重視其職能運作。199或許可以這麼問,如果美國對「難民署」熱忱多一 些,那麼,離中華民國政府欲透過「難民署」將難民問題國際化的目標,是否會近一點?

而此影響,在下一階段才會看得比較清楚。

在中華民國政府把期待轉向擴大「難民署」職權的同時,令中華民國政府錯愕的是,

至 1957 年 2 月 1 日舉辦的第四屆「執委會」前夕,美代表費立浦告知出席代表劉藎章,

美不打算在這次會中討論有關香港中國難民的職權問題。他說美考量「難民署」經費短 缺,再者,有感於此問題已非執委會或「難民署」之「能力所及」,因此認為應提交大 會,而美國也將協助中華民國政府擬訂提案。值得注意的是,費立浦認為「難民資格不 無疑義」,但認為若因此討論而導致委員會內部分裂,沒有好處,「難民署」專員對此亦 表認同。此外,劉也與其他委員國代表接洽,在救濟方面,發現多數委員仍以經費為最 大顧慮,甚至反問美國態度為何?由此可見美國在委員會中,具關鍵主導力。在職權方 面,仍有若干委員對漢布茹報告書的一段內容:「承認中共國家當視香港難民屬於高專 職權之內,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國家當不視為公署規章所稱之難民」,表示疑慮。與此攸 關而衍生出來的便是「中國」代表權的政治問題。200接洽至此,劉藎章眼見大勢底定,

而上頭又指示其「避免法律爭論」,遂放棄在會中討論職權問題。最後,「執委會」通過 美國的提案,決定將香港中國難民問題留至年底召開的第十二屆聯合國大會審議。201

199蕭俐俐,〈國際法上難民保護制度之研究〉(台北: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996 年),頁 20-21。

200 此論點之所以受到若干代表的關注,是因為在「難民署」專員提供給各代表關於該報告書的 節要中,特別收錄了這兩段論點,並且還加上底線特別強調。對此,會前劉藎章曾分別恰商多國

200 此論點之所以受到若干代表的關注,是因為在「難民署」專員提供給各代表關於該報告書的 節要中,特別收錄了這兩段論點,並且還加上底線特別強調。對此,會前劉藎章曾分別恰商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