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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季烈,〈論譜曲〉(1921)申論南曲與北曲腔格形態的區別:

總之南曲與北曲腔格之區別、可比之楷書與草書用筆之不同、南曲腔 格分明板式一定、猶之楷書之用筆、一點一畫不容踰越常軌、北曲則 腔格流轉、變動不居、板式亦可任意增減移動、猶之作草書者、隨筆 揮灑、不拘拘於一定之筆畫、而於流走之中見機趣、學書者非先習楷 書不能習草書、學譜曲者、亦非先譜南曲、不能譜北曲、知音者當不 河漢余言。54

且不談音樂創生原點上屬於歌、詞的互動因果關係;音樂的存在事實先於文 學創作,是曲牌音樂最基本特色之一。是以每隻曲牌音樂結構之於相應曲詞關 係,即猶如執筆臨書之際所根據的字型般,不能恣意自造。書者藉由預設的符號 結構,透過書寫過程,在不脫離原有字型結構規範的限制中,表現出屬於個人的 筆意。從事曲文學創作的作者,在製曲過程間同樣必須根據所用曲牌結構規範條 件,表現個人的文學意念。換言之,傳統所謂「作曲」之說,並非以音樂為創作 對象,而是指透過曲牌規範之文體為依據從事文學創作的行為。55

任何曲牌各種變化形式,多存在各家結合不同文詞組織變化而成的曲作中。

表現為傳統曲論觀點,則視音樂自「存有」生成「變體」為,當然現象中一類可 能超出本有結構規範之外(但又不越離其音樂之本有結構),不斷增生的變體。

相形之下,原本預存於曲家心中的曲牌內涵,即為所謂「正體」的唯一根據。前 人優秀曲作對曲文學而言,即如前輩書家既成筆作,不僅可供欣賞或臨筆前的參

54見王季烈,〈卷三 論譜曲〉《螾廬曲談》(台北:古亭書屋,1969),46。

55見王季烈,〈卷三 論譜曲〉《螾廬曲談》(台北:古亭書屋,1969)。

考,甚至有摹本的典範功能。因之所謂「填詞者謹守宮譜而外,第一當明體式」

56,正如臨摹名家筆(碑)帖,除須謹守所根據表象構成,更須參酌理解構造的 形式特徵。其次,早在宮譜紀錄形式通行前的格律譜,整理聲調、字韻規律,以 及曲中板位組織規範情況,以標示各種曲作在特定組織結構中的形式特色。

基於範式的工具性功能,前代各種曲譜整理凡見「如崔君瑞、鄭孔目等普天 樂,或失原文或墮落字句,板亦不合式者,盡刪不錄」57為取決原則。又《定 律‧凡例》標舉「凡諸譜所收之曲繁簡不同,今以通行可唱可傳者存之,其體異 不行,不足法者悉皆不錄」58的基本標準。《九宮大成》也說雖「舊譜體式不合 者,刪之」59。近代吳梅《南北詞簡譜》輯曲,同以常見、通用為選收曲例基 準;另見作品史中冷僻罕用曲牌,以及少數作家所創新曲、犯調的別裁之作,亦 可分歸入淘汰不錄對象。可見自來曲家認知可用曲牌範圍雖說相對寬泛,但仍有 常見與冷僻界限之別。所見曲例內容是否合於「體式」,也是至於編輯收譜與否 的標準。是以文字作家援用曲牌為作品體式的經驗(作曲),一般根據熟悉而常 見的各種曲牌。此即王季烈《螾廬曲談》何以一再提及唯有「多讀古人合律之

曲」,才能理解「作曲」之道。60

56見吳梅,《顧曲麈談》(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68。

57【普天樂】註文,見《定律》,279。

58見《定律.凡例》。40。

59 見莊親王,〈新定九宮大成南詞宮譜凡例〉《九宮大成南北詞宮譜》(台北:學生書局,

1987),37。

60王書「論作曲」卷,行文間先後可見強調「非多讀古人合律之曲、未可率爾操瓠」、「作曲之 道……唯有多讀古曲而已」、「作曲之方法……唯有多讀古人名曲而已」諸說。見王季烈,《螾 廬曲談.卷二》,10、11、71。

周德清分析元北曲,撰〈作詞十法〉,列出「知韻、造語、用事、用字、入 聲作平聲、陰陽、務頭、對耦、末句、定格」61 等十項關節,從語言形式,如字 音、用韻、詞組關係;曲文形式,如修辭、用典、文句構造規劃等方面,強調語 言語音、字符之於曲牌創作的核心關鍵。此中基本觀點,日後幾乎又成曲學論述 傳統的不易之理,不斷有其他著作直接或間接引用其說。從《中原音韻》倡說以 下,到《太和正音譜》,兼及其他包括南北曲論,北曲創作與應用理論正當性日 益鞏固。因而再有其他借用北曲曲律,從而以為支配南曲創作原則的觀點。

傳統「作曲」之說,不僅強烈表現出一種文學先行的藝術理念,現實物象層 次的語言聲調及字音韻律,更成曲論文化中討論曲牌構造的關鍵條件。此即李漁 所說「(作曲)猶棋枰之中畫有定格,見一格,布一子,止有黑白之分,從無出 入之弊,彼用韵而我叶之,彼不用韵而我縱橫流暢之」62要旨。既有曲學著作對 語言的聲韻規律,以及字音四聲音調變化等條件,不僅視之為支配曲牌音樂造型 關鍵,還直接涉及認知特定音樂結構的掌握力基礎。

漢語的語音變化四聲現象,本身已具有一定的旋律感,是以在曲學理論建構 歷史過程間,始終不曾脫離應用語言聲調現象以理解曲牌音樂組織的基本脈絡。

直到當代方纔逐漸注意到音樂的「曲體結構」對戲曲美學精神的重要性,進而主 張戲曲藝術形態具有「重音樂性、輕戲劇性的現象」63。然此論點若再進一步釐

清,即可發現論者在此美學現象的省察,所看出傳統藝術表現關切文學中的音樂 性,遠高於文學的戲劇性,其實還是從韻文學與戲劇文學的比重關係為參對比較

61見周德清,《中原音韻》。(台北:學海,1996),177-241。

62見李漁(張萍校點),《閑情偶記》(西安:三秦出版,1998),261。

63如傅謹引洛地說之有關申論。見傅謹,《戲曲美學》(台北:文津,1995),64、69。

依據,強調抒情、詩歌的傳統特徵,而非直接從音樂現象之於藝術整體內涵為比 較、分析基礎。音樂在此藝術傳統中所扮演角色,經此說解,乃再度隨之隱身於 某種不可理解、神秘的想像範疇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