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本與歷史存有
每一隻曲牌的內容,都是一段獨立的歷史存在。凡此類曲牌所在各種不同書 面記錄的呈現,還是一份獨立的文獻。但此二者所表現的文本內涵並不相等。以 後者的文本性質為例,只能證明特定音樂歷史曾經發生與其某種存在樣態的事 實,不能等於音樂自身。一如任何文獻實際上不能等同於所載歷史自身經歷的一 部或全部。舞台上任何運用曲牌音樂的一次性演出,只是後世回應、詮釋特定歷 史的方式,以及另一段新的歷史發生。因此,歷史上所有結合曲牌的創作現象,
同樣不能只看作是曲牌創生當下的歷史再現;而是作家基於個人的認知與詮釋,
另外全新的創作事件。這種再創作的行為本身及其產物,不僅提供歷史詮釋文 本,同時也是另一段有待後人另行回應、重新詮釋的歷史性事件。
在此曲牌藝術文化發展過程,所產生如前述各種現象之間的關係,並非單一 脈絡的進行趨勢,反而多是在往復周折、互為因果的歷史作用中,不斷地相互影 響,直到形成另一段新的歷史過程與之後的再作用。類似的歷史互動模式、多變
的結果,使得任何曲牌在不同歷史階段的時代面貌,一再擠壓、揉合,即所謂
「曲牌」的文化(歷史)形象,也隨之變得迷離不定。各家作品對音樂內容的規 定,與歷來各種表演活動不斷變異風格、重新組構文本,致使在古典曲家眼中所 見演出前代作品,隨時常覺有「相沿至今,梨園演習之戲,又多有不合」5的變
形,如果未能細加校正,轉眼即有傳承之困難。
由此可知,對曲文化藝術傳統的部份觀點而言,音樂,從曲牌格式到在戲、
曲作品中的出現與存在,實際隱含有一可待把握之客觀主體存有現象。一切有關 曲牌音樂的演出,以及運用曲牌的創作在此,都只是從現實生活中模擬特定客觀 主體存有的再現。從作家利用曲牌的創作,到表演者透過演出的行為,需要能精 確地再現曲牌內涵乃至於作品原本的樣貌,否則即不免失落對於作品(或特定曲 牌)本體的掌握。換言之,此類觀點中,演出行為及其最終呈現面目的意義,是 為顯現特定主體在認知概念上的實存,並藉演出以完成藝術上的再創造,而不是 將作品視為可表現(詮釋)的客體對象再現。然此一類似本體論的藝術觀點,實 際只是一種表演應用論的延伸,並不是曲牌音樂藝術文化中最根本的美學立場源 頭;甚至於還可能是整個紛雜的文化現象中,一個局部範疇的思惟習慣。
(二)主體存有與正訛之別的意向陳述
不論就音樂的現象分析或歷史研究的需要,透過音樂的形態特徵以建構理解 分析對象的抽象條件,進而定義特定曲牌或整體曲牌現象存在的形態與方式,唯 有析別局部元素與整體構造,並視為一組可相對照的關係,才能建構出曲牌在主
5見王錫純,〈遏雲閣曲譜 序〉。王錫純,《遏雲閣曲譜(一)》(台北:文光圖書有限公司,
1965),1。
客體組織意義上的存在模式與意識經驗區別。此對理解曲牌的藝術現象自身,所 以有其重要性,即因存在於客觀物象狀態中的曲牌,在形態表現上的不確定性,
可能有待認知經驗的超越,以決定我們觀看曲牌音樂語彙、形式技法發展的方 法,乃至於理解作品藝術特色、手法與再現模式等文化現象的角度。
就分類與名實關係,當一隻曲牌被命名之後,音樂本身的事實存在,即已被 肯定具有某種特定結構。誠如戲曲作家李玉曾應袁于令之邀為《南音三籟》重刊 撰序,文中肯定輯譜以「必使字句板眼更無一訛」6為尚之說,指出以「無訛」為
標準,某種程度即從曲譜現象肯定曲牌在音樂「字句板眼」構造,有其自身的本
有現象存在。且此一先於經驗之前即已保有主體性的構造體,顯然還須反覆藉由 經驗的認知、檢覈的知能行動完成校訂,才能在理解的意向中感知其內涵。
無論是型構組織的局部元素,或者於音樂內部單獨成立自存的主體性,主客 體間的辯證,不全在於二元對立的認知形式觀點,同時在文化現象傳統中,對立 矛盾實際有表現一種多層往復的觀念循環。是以理解曲牌如何存在於文化的歷史 脈絡,即成為實際分析音樂內容之際,必須同時掌握的要件。前人雖從存在現 象,肯定曲牌自身構造有其主體性,進而分辨不同曲牌,乃至於曲牌內部各樂 句,分有其音樂上的構成特徵。但為歌曲創作的韻律格式,則音樂與曲詞的語言 文字搭配、組織關係存有之前,本如徐大椿所謂「字之配入工尺本無一定」7狀
態。從應用創作的設想層面到藝術實踐範疇,同時又有強調「每一牌必有一定之 聲,移動不得些微,往往有標名某宮某調而所作句法全非本調,令人無從製
6 李玉,〈序言〉。見凌濛初,《南音三籟(二)》〈附錄〉(台北:學生書局,1987),905。
7見徐大椿,《樂府傳聲》。《續修四庫全書(1758)》,(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519(41)。
譜。」8顯然古人雖一方面承認各別曲牌自身音樂現象有其獨特的主體地位,另一 方面卻又常以表象的方式理解、詮釋音樂存有形態。
古典傳統中的理論言說,每將音樂現象的獨特主體性,誤等同於一段特定的 曲調(聲),故謂「吹笛成聲,高低適度,倚聲度曲,腔調適宜。平仄之聲……
除口授外,絕對無能以筆墨為教鞭」9,於是任何曲牌所呈現形象,不論外部或內 部,總是被不同的人(身分)共同保存在一種曖昧不明的意向概念領域之中。抽 象理想與實踐實務上的差異之間,經常還顯示出一種難以跨越的距離。
另一方面,如凌濛初論作曲對結合曲牌所成之套曲組織終止型,提到:「曲
調有不用尾聲,則煞句即是尾。唱法亦然。故舊曲亦必用此老句、妙句煞之。」
10由是可見曲牌在作品現象中的存在,又呈有應用的性質。有關產物在音樂的組 織、結合、變化關係,始終被當成是一種約定成俗的慣性現象。亦即在組織內部 的結構層次,音樂現象雖然被認為有其構造性與主體性;但若在整體的文化生態 活動環境中,任何曲牌音樂的外部形象,即成為一種特定的符號客體存在。特定 的組合,如同語言體系對應用成語的偏好,在固定「必用此老句、妙句」的思惟
習慣中,反覆地被提出,以供作為特殊功能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