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過歷史、文化現象層面的理解基礎
所有單獨成立的曲牌,除有其特定牌名為辨識標誌,音樂形態在一定程度上 並具有自為始終的組織特徵。此一曲牌音樂現象的基本特徵,先於聯曲成套的應 用特徵,並決定戲、曲作品在創造與表演實踐過程間,音樂如何發揮作用的先決 條件;進而決定曲牌藝術在客觀世界的基本形象,或此音樂現象外部形態的顯現 方式。並涉及音樂形態在曲牌藝術文化現象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同其他組成要件
(如文學、戲劇)的互動關係與作用模式,進而迴身為其自我存在形象造型的基 本依據。
據此,視個別隻曲為一組織特定構成內部的型構元素,抑或看作是單獨成立 的個別存在,類此認知觀點的分歧,涉及對曲牌存有基本型態的認知模式,與其 認識論的形成與建構所抱持審視立場的差異。經由意識此一區別立場的歧異所 在,才能在意向的認知統攝層次上,理解前述兩類觀點針對同一對象,各自彼此 對所察覺物象的涵括範疇。同此以曲牌為組織型構元素或個別獨立存在可能的提 問(或質疑),一旦更深入以歷史、文化現象為基礎的討論,即可知不只是在一
種詭辯性質上的對立比較,而是在辯證式的質問間,更加清楚兩種現象在曲牌音 樂文化內涵中可能的表現情況,以及兩者的對應關聯性 。
換言之,此中辯證思考的關鍵在於:從相關音樂現象自身顯示的規範與作用 範圍,以至所涉各種作品在各個時代的形式特徵與存有形態,釐清其間所隱含的 音樂意識與創作現象關係;從各種足以表現作品之存有的歷史現象為理解的基礎 中,檢視曲牌存有之於作品現象在歷史活動輾轉相因的過程,以各別曲牌的存在 現象視為特定、局部的創作語彙,或強調其作為獨立自存的音樂作品,在歷史文 化現象上的合理化基礎所在。
(二)存有與累積的文化歷史建置現象
我們如何得以更精確地去描述,曲牌或整個曲牌音樂文化的現象特質?如果 說,曲牌的音樂現象,屬於文化發展過程間的歷史產物,屬於特定歷史發展過程 間專有的文化產物。這些產物並成為各階段歷史發展基礎,經由各種創造實踐與 歷史累積活動,才能形塑出所謂的「曲牌藝術文化」或「曲牌音樂藝術」。那 麼,任何單一曲牌的表現特徵,既作為整體文化中個別存在的現象單元,同時也 必然具備顯現此一文化基本特質的條件。
由於集合各個獨立自存的個別曲目,匯集歸納為一種集體現象,統攝為「曲 牌」概念,使得所謂曲牌音樂內涵與風格的內在建構,首先存在一種猶如語彙累 積或資料庫建置性質的條件特徵。同時,此一資料庫組織與形成過程的歷史經 驗,還曾經是一相對開放、動態的建置歷史過程。
一般曲史論述對曲牌文化現象形成,常歸諸於歷來作家吸收不同時空來源處 音樂的經驗所得。亦即以為歷代曲家在藝術發展歷史上的基本任務,在於將不同
時代、不同區域的各類小型獨立曲目,皆視為曲牌音樂整體資料庫的一部份,透 過創作、表演的接觸經驗,以逐漸壯大此一集合體。進而以此一集合體數量內涵 的豐富性程度,及對曲牌音樂的掌握度,視為藝術能力與知識的根據,等同於藝 術自身的文化成就。
文化的傳統現象中,對於表演技藝的基本要求,首在於記憶力,因而歷來皆 有如「詞山曲海,千生萬熟。三千小令,四十大曲」1的類似說法與特色。直到今
日,多數專攻傳統表演藝術的表演者,仍多以強調個人曲(劇)目的記憶力為 榮,或為肯定技藝能力的主要標準及根據。藝人一旦被同行中人讚譽為「戲 籠」、「戲包袱」、「總綱(講)」或「曲冊」,通常即指其人藝術造詣具有通 才、全能的優點。同時,在此一文化內部之創作活動傳統中,又有以各種曲牌為 格範,發展韻文學的歷史現象,所以「聲樂之難,久矣」2的作曲論之觀點形成背
景,即在於作家長期以來被要求從自身的記憶力出發,達到創作以及理解能力的 完成,進而再表現個人的文學造詣與文采。
(三)可派生與可聯繫的條件現象
當我們開始嘗試理解曲牌音樂內涵,及其外顯於現實社會(歷史) 「曲牌音 樂文化現象」範疇中的樣態,對「曲牌」概念本身所表現多重化形象特徵的客觀 事實,即無從規避。至於曲牌的文化形象在音樂面目上表現出多重形象的原因,
部份源自於外部現象的客觀特徵,部份則由於抽象觀念傳統在內涵認知經驗上的
1見芝菴,《唱論》。俞為民、孫蓉蓉主編,《歷代曲話彙編》(安徽:黃山書社,2006),
463。
2 見蔣孝,《舊編南九宮譜》〈南小令宮調譜序〉(台北:學生書局,1984),1。
重疊映像。針對曲牌概念的界定及其構成要件,學者武俊達提出四項辨識條件3, 其中包括:
1.它是一支相對固定的、形式完整的曲調;這曲調并含有一定的適應 人們某一方面審美要求的美的因素。
2.在一定的地域或一定時期曾經流傳。
3.曾有人依據原有樂調、詞格倚聲填詞。
4.具有可變性,能隨表現內容或人物性格、行當的不同而不斷地變 化、發展或派生、衍變。
以上四項界定曲牌存有特徵的辨識方法,大約也是目前相關研究的一般共識。其 中根據條件,主要從曲牌一般性的外部形象、應用的功能作為,以及部份的歷史 現象為描述、說明範圍。除外,另有關音樂本體現象內涵的範圍界定、形式構造 作為的基本態度,以及認知詮釋角度上的特徵,與此相互間的相對差異性關係,
則屬少有人涉及的範疇。
曲牌文化傳統的客觀生態環境中,各種單曲的音樂現象,及其特徵、功能的 約定條件,各有不同。存在於每隻曲牌自身內部的各種特質,有透過歸納與其他 曲牌建立分類上的關係,有的則是專屬於各別曲牌自身。因而個別獨立的存在以 及作為組織型構的元素兩種現象之間,不僅止於分別的表現,同時還有不易區分 的糾葛面貌。如何察覺曲牌內部的穩定結構,必須從個別單一曲牌本身,以及整 體曲牌音樂現象這兩個層次上,同時予以理解,才能分析出其中成份。又若以曲 牌本身構造為獨立於其他曲牌之外的特殊存在,所有單獨成立的曲牌,並共同組 織、形成一個具有歷史縱深的曲牌文化現象。
但就同以曲牌形態為文化傳統的其中部份概念而言,不同曲牌彼此間的關連 性,並不只表現在鬆散、概念式的歷史風格類型關係中;更在於曲牌彼此間從可
3見武俊達,《昆曲唱腔研究》(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1987),9-10。
聯繫性特徵建立並表現為結合彼此的橫向組織關係。換言之,任何單獨自存的曲 牌,均在某種約定基礎上與其他曲牌發生互動。此種結合與相應組織關係,使得 曲牌猶如辭彙的存在般,經由組織音樂的原則,在結合、重組過程間建立聯結的 音樂現象,一再形成各種具有特定意義的言說(作品)。從而再由這些不同的言 說以及各種表述過程、經驗,統合為一多元、具體的文化脈絡。
(四)組織單位之於獨立作品的辯證現象
不論就音樂運動的物理性形態現象,或從歷史存在中的經驗原則來看,曲牌 的存在本身,本即可視為獨立產物;從質疑單一曲牌存有形態為認知批判起點,
思辨的意義除反映所處文化表層現象,及此音樂發展狀態的總體形象外,更同時 涉及音樂存有自身的本質特徵。在表演、欣賞活動消長發展關係中,除展示外緣 環境的歷史形象變遷,並從屬於曲牌文化內部藝術現象的音樂形式語彙、音樂展 陳技巧、作品創作技法相關議題,聯繫到針對音樂本體樣態的感知文化。
但不論在一般理論性曲學傳統,以至現實表演生態的文化認知經驗與實務操 作,曲牌卻少有被直接肯定為獨立的音樂作品。多數單一曲牌,如若不是在演出 上需要和其他曲牌共同聯繫,就是被視為與詩歌文學結合共生的局部。即使在台 灣北管民間吹打樂隊的表演活動,仍習慣加入與特定曲目自身音樂構造無直接關 聯的鑼鼓樂段,或先吹奏【風入松】以為後繼曲目先導的樂段後,才會接入表演 者所宣稱的表演曲目;或於兩曲之間結合、插入鑼鼓樂段及【風入松】牌銜接前 後,藉以表現音樂「演出」正處於「連續進行中」的活動狀態。4
4相形之下,北管絲竹樂編制曲目演奏現象,只演出特定曲目旋律過程的演奏形態特徵,則較為接 近曲牌唱腔表演的演出模式。
曲牌的存在之於音樂作品的對應關係,傳統曲學在理論性論述知識範疇中,
論者面對大量的曲牌,只能以文化意義上的曲牌相對待,很少即等同認知為相對 數量的獨立作品。是以不同曲牌彼此間,一切有關結合、組織、代換、規避的各 種基本關係,與其說是音樂性的關聯,不如說是在如同語言文法規則中的語彙組 織規範。不同曲牌各自的音樂面貌如何共同表現出特定的構造性,涉及構造條件 的約定與建立。由於歷來研究欠缺此一方面的細部研究,因而需要直接透過現有 曲譜文獻對相關音樂的描述、記錄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