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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曲牌的選用習慣

前有王季烈的影響,17學者張敬另將各種曲牌的曲調聲情,簡併歸納為「快 樂類」、「訴情類」、「苦情類」、「行動遊覽類」、「行動過場類」幾種。18 其說可以說明,古代戲曲作家為便於組織劇情,掌握情節進行過程的情緒變化、

轉折,在文學創作同時,同時肩負著在作品中組織音樂(或結合音樂設計戲劇之 情節、情緒)的責任。基於曲牌現象在外部形象上的曖昧性與不確定性,決定曲 牌聲情的根據,部份即必須來自事先的約定。這種語義(符意)性質的先設概 念,其中部份約定的根據,來自於更古老的樂學知識,部份則是經由不同作家反 覆於創作實踐的過程間,所形成的不成文慣例。

在表演實踐的層面,對於曲牌音樂實質內涵及實際作品現象特徵的認識,不 僅止於對音樂內容的記憶能力,而是涉及了曲理的辨識與掌握能力的知識性理 解。袁于令《西樓記》〈第六齣 私契〉,劇中有一段對白:

16見流沙,《明代南戲聲腔源流考辨》(台北:民俗曲藝,1999),178。

17對呼應「劇情、排場」的曲套情感功能性質,王季烈將之分別為「宜於歡樂用之套數」、「宜 於遊覽用之套數」、「宜於悲哀用之套數」、「宜於行動之套數」、「宜於訴情用之套數」、

「屬普通用之套數」、「屬武劇用之套數」、「屬過場短劇用之套數」、「屬文靜短劇用之套 數」。見王季烈,《螾廬曲談.卷二 論作曲》(台北:古亭書屋,1969),51-56。

18 見張敬,〈蔣士詮「藏園九種曲」析論〉《清徽學術論文集》(台北:華正出版,1993),

431。

……(生)歌之所重。大要在識譜。不識譜,不能明腔。不明腔,不 能落板。往往以襯字混入正音,換頭誤爲犯調,顚倒曲名,參差無 定。其間陰陽平仄喚押轉點之妙,又儘有未解者。恰纔我聽歌半晌,

那班少年,功夫政少。(小淨)盡是盲鰍老白賞,伎藝是不敢勞的。

(老旦)相公尊姓貴表。這樣精于曲理。(生)小生于叔夜。(小淨 老旦相顧介)莫不是製錦帆樂府的于相公麽。(生)然也。……19

袁于令在此藉劇中人之口論曲:主張從作家到唱家皆必須避免「襯字混入 正音」、「換頭誤爲犯調」、「顚倒曲名」、「參差無定」等問題;指出唯有掌 握「陰陽平仄喚押轉點之妙」等,才能算是精通曲理之人。這段對話內容說明曲 唱知識傳統所常提及基本議題中,一些不易掌握的關鍵與標準。

在曲牌文化生態中的文學創作,各別曲牌音樂現象內的形式構造,即特定 段落曲詞藉以成文的格式根據。因此就寫作的歷程而言,用牌的判斷與決定,通 常優先於文字的撰作(用一般性的說法描述,即為以歌詞搭配音樂)。是以曲牌 一旦涉及音樂與曲詞的結合,常猶如字形與字體之間關係一般相提並論。同在判 斷、選擇與結合曲牌之際,作家又據個人對不同曲牌性格的認識,賦予音樂從旋 律音響的角度,形塑詞(劇)情推移、變換過程其間所需要的動態效果,從而彰 顯戲劇所意圖展示的個性。是以當曲牌一旦成為整體形式構造的局部元素,音樂 內涵即從曲調聲情本身的歸納關係,成為整體詞(劇)情其中一部份,不再只是 個別曲牌組織構造,形成特定作品(或段落)自身所獨立表現或完成的音樂情 感,或音樂進行特定面貌的情緒。

(二)總體或片段屬性對立範疇的可約定性

19見袁于令《西樓記》。(明)毛晉編,《六十種曲(八)》(北京:中華書局,1958),21。

由總體與片段構成的關係與連結,並不只建立在分類的從屬關係上,有時另 還可能是創作間的互動變化。一如觀察正調(以南曲而言,即一般過曲類曲牌)

與犯調(集曲)關係,無法單從曲目類型的比對過程得到理解,必須直接掌握到 兩類曲目形成音樂組織(或內容)方法的特徵,才能發覺其中所表現有關總體與 片段的存有形態區別,以及此中顯現的對應關係。簡言之,所謂存在於正調與犯 調間的形態關係,涉及音樂內容的取得與賦予的相對條件與協調基礎。

犯調一類曲牌在現象上最突出之特色,在於集曲成牌的組織創作過程。當特 定音樂其中的片段,被選借成為另一段音樂組織內的部份內容,後者(即犯調;

集曲)自身總體性的建立基礎,即來自於這些原不相干片段。所成組織的音樂表 現力即取決於素材取得的合宜性。是以分別來看,這些片段原本各有其歸屬,不 必然與集曲形成總體過程,有任何絕對、固定關連。吳梅「北曲有借宮之法, 南

曲有集曲之法」說,統整類似現象在南北曲彼此間各自稱法,「總之,借宮、集

曲統名犯調」20,正因為犯調在集曲成牌的組織邏輯,根本建立在「聯曲以成 套」的觀念基礎之上,因而其中音樂的具體展現, 即不再從任何單一曲牌個別內 涵所能予以理解 。

犯調(集曲)音樂的創作法,有時看來似乎像是一種任意性的組裝遊戲。但 在實質上,從組織音樂的形式手法與集借曲牌來源,二者並為構造內涵主體與對 象的現象,已然涉及以曲牌音樂為創作對象主體,或在形式組織的摹擬與展示客 體方法論之特殊議題。曲牌藝術生態文化的音樂創作意識主體性,由之開始萌生 一段特殊的歷史。音樂自身的主體現象,不再停留在為應用元素之前的階段,開 始與文字作品為主體的傳統認知產生互動。當時代曲家看來只要有機會接觸到任

20見吳梅,《顧曲麈談》(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18、19。

何他所感到興趣(合適)的音樂,有時也會毫不猶豫地放入創作之中。隨之的後 繼者,便可能會再以前一曲作家所加入於作品中的新鮮音樂為成例,繼續使用。

這種慣例形成的模式,猶如一個罕用字或古字,被一個書法大家發現,並寫入於 個人書法作品中,在後人經由臨摹、運用的過程中,逐漸得到推廣。

音樂現象特徵決定著曲牌在客觀世界的基本形象與顯現方式。任何構成犯調

(集曲)作為本身,原本即屬於一種特殊的歷史事件(姑不另論其前因後果)。

歷史中任何獨立事件完成後,即成為整體歷史過程的一部份。在歷史變貌的發展 成果,也可能因為曲牌彼此間的相似性,致以某些曲譜出處辨識有其難度的曲譜 整理現象,類似「或穿鑿改為犯調者……如宜春令首二句,與啄木兒、浣溪沙相 似,豈當作犯曲耶……不必強為犯調而畫蛇添足也」21之說,不斷在各種譜集的 記錄中反覆出現。換言之,任何曲牌即使有其自身的音樂主體,一旦經過歷史的 作用,主體性的形象即相對顯得模糊(但不意味其主體性遭到取消)。

21見呂士雄,《定律》,48。

第二節、局部與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