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曲文化崛起的前歷史
第二節、 創作的手法與形式的擴張
一、 集曲的形式原則與現象
(一)集綴成曲現象的文化範疇
前節歸納集曲發展與形式表現形態五種原則特徵其中,以發展現象具備一定 程度開放性的特質,對形式內在思惟與外部技法的歷史影響尤為重要。且由於這 種形式現象特性,導致以集曲為手法的創作活動因之得以高度發展,從而形成一 種文化現象。依此基礎,即能從集曲形式的基本組織與原理,進一步理解各原則 其中的細節性表現。再者有關形式構成的基本組織規則與原理,並非絕對的先驗 存在,或建立在事先約定的觀念現象,而是一種經由無數實踐過程,逐漸被歸 納、建立,表現於理論知識的史學性認識。
此一理論性的認識歷史,從來不曾有人提出過任何最終定論,因而各種逸出 於規則與原理規範外的手法現象及發展,實際仍不斷地出現,且透過音樂的再生 產與事實存在,挑戰著那些僅有的成規。有關集曲形式歷史生態,另還涉及南北 曲兩類音樂風格及其不同文化傳統間的差異性。我們今日所認知集曲形式發展的 歷史活動與表現,主要存在於南曲的歷史生態範疇中,或歸諸為南曲的曲牌組裝 形式文化現象。但在稍早之前已然逐漸沒落的元雜劇北曲29中,同樣存有類似的 現象與發展。但就其中的實質內涵檢視,又不能全盤與南曲情況直接並論。
(二)南集曲之於北「轉調」、「帶過」曲手法現象
29北曲在明代之後,與南曲的互動關係密切,相關文化雖然亦有發展,旦又涉及「南化」的問 題,因而在此姑且以元雜劇北曲代稱,以為區別。
任何集曲音樂內容的形成,不論就整體或局部表現,都不屬於任何創生性質 的作曲範疇,而是在以所有既存曲牌為基礎,透過借用的手段,借取不同曲牌片 段(或全部)集合而成。依此對照術語及理論表現現象,可見北曲的用曲文化本 身,並無集曲或犯調之專題論說;但就音樂表現的實際現象層面而言,卻有集曲 現象存在。然此屬北曲之集曲類曲牌數量,則相對疏少,是以有說「北曲本無集 曲的名稱,但九轉貨郎兒和大紅袍,的確是集合各曲而成的,這是北曲中罕見的 兩隻集曲。」30另鄭騫根據吳梅「此曲首五句為鵪鶉兒。風雲二句為菩薩蠻,末
三句為梁州第七,故云菩薩梁州。……昔人從無悟此者」的分析31,指出【菩薩
梁州】亦屬北曲中僅見的集曲曲目之一。32至如【轉調貨郎兒】(或省稱為【貨 郎兒】),是另一連結多隻北曲曲牌片段並以「轉調」為組織手法名目的北曲曲 牌。以「轉調」手法集犯【貨郎兒】調,其中內容與用法不僅自成一類,也最為 特殊。由【轉調貨郎兒】再擴張而成的長篇【九轉貨郎兒】最為人所知,曾用於 北雜劇《風雨像生貨郎旦》及洪昇傳奇作品《長生殿》〈彈詞〉。
南曲體系中集牌成曲觀念,對於借用曲牌數量,更無特殊限制。如王驥德
《曲律》提及「兩調合成而為錦堂月,三調合成而為醉羅歌,……三十犯而為三 十腔類」33,從兩調合成一曲,到集合三十調為一曲各型皆有實例,可知援用曲 牌數的延伸彈性與開放程度。內容引用模式,一般多以現成曲牌「片段(句)」
的摘錄與集合為組牌構曲的基本原則。相形之下,如【雁魚錦】以「四五調全調
30見趙景深等,《昆劇曲調》(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58),25。
31見吳梅,《南北詞簡譜》(台北:學海出版社,1997),112-113。
32見鄭騫,《北曲新譜》(台北:藝文印書館,1973),132。
33 見王驥德,《曲律》〈論調名第三〉(卷一,五)(續修四庫全書 1958.集部),425。
連用」的曲牌,南曲集曲文化中的情況則較為少見,但另與北曲「帶過」之法所
成音樂組織可為比類。從北曲文化的曲牌組織現象來看,如南曲般摘段成曲的集 曲類曲目雖然稀少,串併兩隻(或更多)曲牌,接合為一接連相續曲段的組織手 法,則相對活躍。北曲文化中此類集曲性質的作法,即稱「帶過」(或「帶過 曲」)。是以從曲牌內容、數量擴充手法現象,再結合相關術語標記特徵,可知 北曲文化中至少有「轉調」以及「帶過」兩類形式概念的組織發展手法。
「帶過」類曲牌與「轉調」類曲牌之間的差異,除以全曲或片段曲調相集的 分別之外,另一不同處在於「帶過」類曲牌的曲調相接,「在同一宮調內,音律 又適銜接者,兩調三調,連合而作一調」34的情況,有其基本順序,以及固定的 結合習慣。如【雁兒落】通常固定續接【得勝令】,成為【雁兒落帶得勝令】。
35除了不能任意相接外,「帶過」類曲牌「因為詞曲同韻,曲腔協律,故多作一 曲計算,所以也可稱作“合調“。」又如「北雙調[對玉樹]後常接[ 清江 引],如句中加用攤破句法,習慣改名為[沙子攤破清江引]」36涉及變化曲調 的連接模式,以及其命名變化現象。此處音樂上的曲調組織,習慣以兩曲,至多 只能三曲相連的帶過曲,透過曲調相接以擴張音樂的長度規模,與南集曲經由裁 減、重組而成新牌的作法不相同。
另如前舉例可知有【沙子攤破清江引】以及【攤破喜春來】之曲目類型。此 中所謂「攤破」,雖與南曲相關術語內涵相近,都指音樂內容的擴張與延伸;但 就實際手法與音樂現象而言,若說北曲所用「攤破」技巧,涉及特定曲牌內容的
34 見任二北,《中原音韻作詞十法疏證》(台北:西南書局,1996),120。
35 見周德清,《中原音韻》(台北:學海出版社,1996),229-230。
36 見武俊達,《昆曲唱腔研究》(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1987),45、231。
變形,而南曲的「攤破」則可能涉及集借組織形式。有關南曲集曲形式的組合原 理與構造手法,一般性的條件限制或規定,通常有三。其一,儘可能以同宮調或 同笛色範圍內的曲牌,方可相借集句。其二,曲牌借集句法位置必須與所借曲牌 原句位置相同(近),不可前後錯置。其三,集曲在音樂上的擴張,不能自造旋 律,必須藉由不同曲牌的加入與重組。這三項限制條件,究其原理,和遷就、適 應外在的演出生態環境及其客觀條件有關。是以「犯調之次序」 的重要性,在與
「正襯之字眼、板式之合拍、正曲之句讀次序」37等要求相對等,必須要能「一
一分明」,之後收為參考檢閱的曲譜整理及刊刻,才其實用價值。
(三)借牌、聯句的基本構造原則
透過借牌、聯句以成新曲的手法,是組織集曲的基本規則中,最早被確認,
並且長期一直延續下來的基本構造觀念。之後所有規則與手法的後續發展,無不 建立在此原則性概念基礎之上。之後接續此一概念更進一步的形式發展,逐漸涉 及曲牌內部構造的組織關連及其屬性關係,以及表現曲調進行序列的規則性關 係。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些關係的釐清,同時即涉及新作集曲如何借用曲牌,以 及被借用曲牌在新牌中相互關係如何界定的問題。
換言之,一切集曲的創造雖說可不拘成格,但仍必須要能在「深明宮調音律 之規例」範圍中,才能自由地創造。亦即,集曲在借用曲牌的數量關係上,雖然 以開放為原則,在曲調結合關係,仍有限制條件的發展。「宮調音律之規例」在 此,即為所有限制條件的其中一種。亦即在音樂內部各段落中,如何形成前後組 織彼此相屬關係的構造問題上,古人的解決方式,主要根據曲牌及其宮調屬性與
37 見金殿臣,〈金殿臣 序〉。見呂士雄等,《定律》,34。
分類原則,從中區別出不同曲牌之間的宮調異同關係,進而另再透過同宮相聯的 概念與原則,藉以建立曲牌素材的歸屬性,以及音樂內部的統一性。亦即在同宮 調的基礎概念上,建立集曲組織,一般原則規定須由同一宮調的不同曲牌為借 用、組織集曲的材料來源與根據。
正因為同宮調原則在抽象的音樂邏輯內部,具有建立統一性的作用,是以作 家每次嘗試組牌集曲之際,即使考慮到需要變化其中的調式色彩,仍必須服從以 同宮調組曲的基本原則。而此處所謂同宮調原則,則調整為,至少首尾兩處的借 曲彼此在宮調關係上,仍必須一致。即如《九宮大成》針對集曲的凡例說明,強 調相關形式的構成,在規定「各宮集調,假如中呂宮起句,中間所集別宮幾句,
末又集別宮幾句,至曲終,必須皆協入中呂宮,音調始和。」38經此一說明至少
顯示:集曲類曲牌音樂在組織內部音樂過程的進行規則,以及形式手法發展的歷 史條件,宮調的概念始終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由前說定義規範內容,同時還說明集曲音樂創作之於形式組織的完成,在設 計與構想的種種可能性中,藉由變化以表現、發展音樂內容,宮調概念原則仍是 其中不可忽略的思考關鍵。亦即任何新創集曲,不論其中音樂組織如何擴張,變 化表現在此如何有其必要;一旦透過移轉宮調為發展手法,不但所借曲牌出處
(宮調屬性)隨之改變,音樂進行最終亦必再回到最初發起原點所屬宮調。這種 前後呼應的統一性,既能表現音樂整體感,樂段間的轉折也得以在此過程間呈現 一種對比感。由於此一手法,音樂中的對立與統一關係,即不僅止於抽象的形式 構想,而且是一種能使音樂進行時間狀態更顯明晰豐富的造型技巧。
38 見莊親王,《九宮大成》〈新定九宮大成南詞宮譜凡例〉(台北:學生書局,1987),47-48。
除抽象構想的邏輯性,組織集曲最終仍必須回歸聽覺感受的合理性,否則
「上調不接下調,徒受歌者揶揄。」39但由於集曲、犯調來處乃至內涵常見混
淆,是以不同曲譜文獻整理歧見紛出。如《定律》即曾有「凡諸譜犯調之曲,或
淆,是以不同曲譜文獻整理歧見紛出。如《定律》即曾有「凡諸譜犯調之曲,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