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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段或局部

二、 全體或過程

(一)以歷程為摹本

29見張敬,《清徽學術論文集》(台北:華正出版,1993),31。

當我們從歷史概念本身的文化特徵,理解到每一隻曲牌,都是一段獨立的歷 史存在;每一隻曲牌的書面記錄,都是一份獨立的歷史文獻存在的現象特色。接 著有待分辨的議題即在,決定實存於歷史現象中的個別曲牌,究竟是歷史的主體 或對象。就現象的整體性而言,片段之於整體的關係,在於即使脫離整體,所有 的片段仍可以獨立存在,但就主體的存在而言,其中每一個局部性細節,都是表 述或形塑其整體構造現象的根據,相互之間不僅無法分割:局部之於整體的關 係,甚至於存有一種歷程性的歷史特徵。以音樂本身的內涵作為分析的主體對 象,不僅可以作為理解其形式內容特徵,甚或外緣社會現象的根據,甚或可以從 中看出歷史變遷的軌跡。透過各家析正詞牌體式的討論過程,所舉出因訛成俗的 實例,除可理解前代曲家對於分析正訛的基本方法及其根據所在,同時就音樂本 身的內容而言,似乎還可以看作其他研究目的的分析材料。

作為文字創作的形式張本,曲牌內部的音樂結構自身,相對即成其組織型構 的最大基礎元素。原則上,除了不能單用的曲牌類型之外,任何依據個別曲牌完 成的作品,其本身皆可以被看作是為個別的獨立存在。至於在同牌異詞情況下,

同一曲牌一旦結合不同曲詞,其間音樂上有遷就文字語言現象的原因,也有呈現 特徵方法的約定傳統。致以論者「凡諸譜之曲與正體,或增減一二字,或損益一

二襯字者,即為又一體,今以句讀相同,板式不異者,即為一體。至句拍皆不同

者,始又一體」30。同牌異詞彼此在音樂(甚或在整體上),由其差異的程度所

產生岐異面貌,即有正體與異體之別。不論在片段或局部歷史現象中觀察到曲牌 存在的特殊性,集曲與犯調理論在南北曲音樂文化中的開展,部份即始於針對音

30見呂士雄,《定律》〈凡例〉,39-40。

樂發展事實的解釋,也在於此歷史崛起過程,集曲音樂形式的曲牌日益豐富,再 由於文人曲家的興趣,犯調的理論又再延伸為實際作品現象一環。

任何個別曲牌中自我展示的整體性過程,就音樂現象的特質而言,實際上就 是一種時間歷程的約定。是以每一次的演出,即可視為一種特殊時間約定的歷史 性再現與再確認。至於任何一次演出自身又是特定歷史事件的意義,則是在以歷 史性再現音樂歷程約定現象為此活動內涵的脈絡基礎。然此與多數其他音樂演出 再現活動的歷史現象意涵,必然形成截然而鮮明的界限在於,古典曲文化在曲牌 音樂自我的存有,及其時間歷程約定現象,與演出再現活動之間,存在著一類以

「度曲」行動為中介媒介的聯繫關係。

是以理解相關創作及其整體文化的古典傳統,另還有賴於觀察文本在記錄形 式上「區別四聲陰陽,認定主腔,依傍舊譜之工尺」31的特徵,以為針對構造內

涵的表現與描述方法。可見對於理解曲牌的藝術現象自身(及其在藝術文化傳統 中的特徵),還需要在「度曲」的觀念認知行為,及其具體的轉化活動行為中,

取得所以能再現抽象存有客觀依據,與延伸至客觀經驗世界的方法,才能得到適 當的轉化。「意生言,言生聲,聲生律,律生調,故曲生焉。」32

陸文圭(1252-1336)這句話,不只是十三、十四世紀間,個別的曲論意見,相當程度還表現了 歷來韻文作家對韻文學與音樂關係的基本態度。「度曲」,經由表演,將音樂由 心理狀態的存在轉化為物理狀態的呈現。傳達曲牌在音樂的創生原點上,如何看 出歌、詞的互動因果,在缺乏實際歷史證據的情況下,本有其實際的困難。對於

31見王季烈,《螾廬曲談.卷三 論譜曲》(台北:古亭書屋,1969),108。

32陸文圭,〈牆東叟陸文圭跋〉《詞源》。轉引自鄭孟津、吳平山,《 詞源解箋千》(浙江:浙 江古籍,1990),508。

歌、詞互動因果的辯證,涉及其中實際的創作過程。曲牌音樂現象的基本特徵,

決定了戲、曲作品在創造與表演實踐過程間,音樂的作用結合本有的抽象內部結 構,以及從外部賦予的曲詞狀態。

(二)「度曲」與「製曲」中的音樂實現

曲牌藝術文化中,曲牌音樂現象表現的基本特徵,及其作為一種本體性存在 的可能,吳梅在《顧曲麈談》的〈原曲〉一章論述模式,及其以曲的音樂自身特 徵為闡述文學創作性質的「製曲」活動之論述基礎,對實際現象的認知上已有一 定程度觸及。全書分〈原曲〉、〈製曲〉、〈度曲〉、〈談曲〉四章的《顧曲麈 談》,在屬於傳統術語範疇用以討論文學創作以及表演詮釋的〈製曲〉、〈度 曲〉兩章之前,別立〈原曲〉一章,從「論宮調」、「論音韻」、「論南曲作 法」、「論南曲作法」四節,討論曲牌音樂內部的藝術特色。33相形之下,〈製 曲〉一章的「論作劇法」、「論作清曲法」二節,討論的則是規模體製更為宏 大,以曲牌單位進而聯曲成套、聯套成劇的大型曲體結構。

「度曲」最重要的特徵,在於經由表演,將音樂由心理狀態的存在轉化為物 理狀態的呈現。以音樂與文學合組為特定、具曲牌形式特徵的作品,其中歌、詞 互動因果的辯證,涉及到作家源初在經營作品組織歷程,必然曾實際在心理過程 間經歷過,卻不可逆推、重建的創作行動。即使有此「度曲」轉化的過程與媒 介,對於傳達曲牌在音樂的創生原點上,如何看出歌、詞的互動因果,在缺乏實 際歷史證據的情況下,本有其實際的困難。其次,以「度曲」為名的觀念與行為

33見吳梅,《顧曲麈談》(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

本身,除了表現出某種屬於表演實踐的等義詞特徵,另一部份,同時又暗含著一 種確認特定音樂形貌的藝術完成。

有關後一部份的概念,更精確的用語即所謂「製譜之法」,亦即透過屬於書 面整理形式的宮譜記錄的完成,確認並呈現其之於作品中特定的音樂形貌。「製 譜之法」外在的呈現形式,與物象的最終面貌,雖與表演者的度曲之法有所差 異,但兩者於本質上所表現,即因所根據之觀念的同一性,故而可見皆作為一種 轉化音樂從抽象的存有,使之成為現實世界中具體的實有物(不論表現為物理性 音響,或書面上的記錄符號)的特性。藉由此一種轉化音樂存有狀態關節,我們 可理解其中基本概念疊合處之所在,在由抽象到具象,此一「度」的意向性過程 本身。根據吳梅之說,度曲與製譜行為背後的本質意涵雖有其關聯,但就「製 譜」此事之理,常見「為度曲家所不及知,及知之而未能盡通其癥結」34,是以 須由「別正贈」與「分陰陽」判斷條件,掌握其中分屬常與變的分辨特徵,進一

步理解度曲行動本身同時屬於表演與創作的樞紐所在。

建立曲譜的歷史過程中,作為「為時伶下鍼砭,為元曲留面目」35的論述標 的,徐大椿《樂府傳聲》強調:「樂之成,其大端有七:一曰定律呂,二曰造歌 詩,三曰正典禮,四曰辨八音,五約分宮調,六曰正字音,七曰審口法。七者不 備,不能成樂。」是以批判表演忌犯「靡慢模糊,聽者不能辨其為何語,此曲之 最違古法者」的觀點,36從中可見其在美感標準上的設準,首從表演型態(辨

34見吳梅,《顧曲麈談》(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134。

35 見〈胡彥潁序〉,徐大椿,《樂府傳聲》,《古典戲曲聲樂論著叢編》(台北:學海,

1971),200。

36 見〈徐大椿序〉,徐大椿,《樂府傳聲》,《古典戲曲聲樂論著叢編》(台北:學海,

1971),202、203。

語)以及表演的歷史成規(古法)為其基本立場與標準。至於曲譜的書寫文化發 展,從格律譜以至宮譜,文本在記錄形式上的變化,逐漸趨向於針對內容建立更 富於細節性的描述。這類記錄在細節描述的重心,並有從曲詞轉移到音樂的傾 向。從文詞的語言聲調析註,到宮譜所以建立的方法,不一定只限在「區別四聲

陰陽,認定主腔,依傍舊譜之工尺,便可製成宮譜」37。論就曲牌音樂藝術的理

念史、創作史或表演史而言,北曲與南曲的形成與發展,在歷史發展過程的面貌 上,大抵由分流的現象逐漸推移至,朝向合而為一的總體範疇。